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宛自然资[2020]47号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6月).pdf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宛自然资[2020]47号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6月).pdf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5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49068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宛自然资[2020]47号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6月).pdf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参数

3.3.13工业)房、物流仓库等建(构)筑物的建筑控制线退 让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下不小于 10米;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不小于12米。 3.3.14围墙退规划道路(绿带)红线不少于1米,大门退 规划道路(绿带)红线不少于6米,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项自退红 线距离可适当调整 3.3.15沿城市内河两侧的建筑物退相邻绿化带距离不小于 8米;沿规划保留水沟(渠)两侧的建筑物退相邻绿化带距离不小 于5米。 3.3.16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 管线敷设前提下,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确定。 3.3.17在其他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建筑物的主体与裙房退让 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保持一致。

3.4.1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 公共空间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符合卫生和景观相关规定。 3.4.2编制控规或相关专项规划的,按已批准的控规或相关 专项规划建筑高度控制。 3.4.3城市规划区内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 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建筑高度的 控制应符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3.4.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航空管理部 门提供的城市规划区内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和净空控 制范围图及相关文件进行净空控制。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 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 的净空保护要求。高度控制以机场所在地地面高程为计算标准。 3.4.5电台、电信信号发射塔、气象站、雷达站、微波通道 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等周围建筑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等对 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施,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 内时,其附近规划用地内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和距离均应符合限 高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

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备注 2、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两轮电动车为标准GB/T 36484-2018 锻压机械 术语,其他非机动以1.5倍计算

3.5.5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任宅设计规范》 GB50096,统一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空调冷凝水(包 括融霜水)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空调设 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与房间数量和面积相匹配。除使用集中式 空调系统以外的商业办公房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 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尽量采用隐蔽设计,美化外立面。 第六节临时建设管理 3.6.1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不得建设临时性建 筑。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 得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

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临时建 筑性质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相符,临时建筑层数必须控制 在二层以下(含二层),高度不得超过8米。 (二)临时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执行;如 在市区旧区执行有困难的,在不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条件下,可 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其建筑间距、高度 等,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有直接影响的相邻方达成协议。 (三)沿城市重要道路的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且不 得利用沿街的底层作商业用房和其他营利性设施。 3.6.2除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或急需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以 外,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 (二)禁止在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河道蓝线 范围、教育用地、城市道路红线内安排与其所在用地性质无关的 临时建设用地。 (三)历史遗址、优秀近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城 市规划保留的街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3.6.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改变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和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后方可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买卖。临 时建设用地不得出让、转让或租赁,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 3.6.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临时建筑之 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情况函告市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 门。 3.6.5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 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期限届满或虽 期限未届满但因城市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 行无偿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否则,由 币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建设单 位或个人承担。 第七节建设项目命名 建设项目命名,要坚持科学化、规范化、健康美好、不重名 符合时代要求、好记等原则。不得使用怪名、洋名,或采用王公 权贵等带有封建意识的词语,不得使用“府”、“国际”、“中 华”等夸大实体的词语,不得使用庸俗低俗词语等。 第八节验线与规划核实 3.8.1建设工程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 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土0位置时、地下建筑覆土前、地下管线工 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自然资源和规 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 策、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事先检查和确

认的行政行为。 规划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 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3.8.2建筑工程的实测建筑间距、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 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等有关间距与规划许可要求的误差在0.5m 以内的,属充许误差;超过充许误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 门研究处理。 3.8.3实测建筑面积(指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 总建筑面积)小于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 实测建筑面积合理误差在下表指标范围内的,且按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可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上表指标范围内但属于未按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 法进行查处。 3.8.4实测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面积,但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在征得相关主

管部门同意后,可办理规划核实;实测面积小于本规定要求的,建 设单位必须在本项目内补足配齐,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3.8.5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允许 一定范围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m以内(含20m)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1%; (二)20m以上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0.5%,且建筑高度不得 高于100米。 (三)超高层建筑,充许误差为0.5%。 建筑高度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可办理规划核实,有限高控 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限高要求;建筑高度误差超过合理误差的 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8.6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 1.5%,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3%,建筑平面尺寸等 买体建设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除上述情形 外,不子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8.7实测建筑间距、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界限, 道路红线等有关间距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 0.5m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误差值大于0.5m,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建 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8.8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 定进行建设,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总平面布置误差超 过合理误差值且确实无法整改的,应认定为影响城规划实施的行

4.0.1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 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道路规划要求 4.0.2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 划设计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特殊情况需要 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

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 2、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自缘石转弯平径的端点向后量 起,主干路不小于8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端;次干路不小 于6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距离支路与次 干路交叉口不小于50米,距离两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 30米。 3、城市主十路以上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一般进出交 通组织应采取右进左出方式;必要时接入辅道。 4.0.3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 4.0.4道路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指标,按照城市交通规划和 城市道路绿化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执行。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 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 线宽度在40一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城市道路应在临规划道路红线内侧的人行道内留出宽度不大 于2m的人行通道,其余人行道部分予以绿化

5.1.1城市水源地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卫生防护地带的 围和防护措施,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5.1.2城市水、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应按照规划确定,城市 水、加压泵站用地外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城市水厂、泵站用地周边进行其他建设时,与现状水厂、泵 站用地边界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1.2输水干管安全防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不小于10 米。在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沿城市道路敷设的输水十管按照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实施。 5.1.3在道路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外水表井须按地 下式设置,不能影响环境景观。

5.2.1城市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各排水单位内部应首 先实行雨污分流,完善内部排水系统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5.2.2污水处理厂厂区内绿化面积不得少于30%。 5.2.3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采取防护措施,在 厂区周边设置不小于10米的卫生防护绿带。 5.2.4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和公 共设施建筑保持不小于10米的防护间距。 抽、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液(气)体的泵站,必须设计为 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2.5雨水储存池、化粪池和生化等处理设施不得临城市道 路(含规划道路)设置,若只能临城市道路设置需后退道路红线 不小于6米。

5.3.1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应新建架空管线,原有架空 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临时管线和特殊情况下确需架空的,需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报市政府审定。 5.3.2在城市规划区内,架空电力线路在技术条件充许情况 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同杆架设。架空电力线宜采取单塔多回的 方式架设,且应采用钢管型杆塔或窄基塔,同时宜结合道路隔离 带、城市绿化带进行建设。 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建(构)筑物的 外边线距已有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1、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 2、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 3、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4、5 00 千伏不小干 30 米

5.4.1城市供热采用以热电联产、热源厂为主的集中供热系 统。单位自建供热设施应逐步改造,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系统。 5.4.2新建居住区热交换站服务范围不宜越过周边城市道 路,建议1万人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宜采 用半地下式。 5.4.3热力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 准》等国家规范。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声减振要求时,应采取隔 振措施。

5.5.1天然气场站分输站、1站、储配站、调压站和加气 (母)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利用管道供气的场站宜 设置在供气管道附近,占地面积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燃气 设施距周围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间距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规定要 求。 5.5.2燃气管道敷设除满足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 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2、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 下面穿越; 3、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 设。 4、在燃气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修建其他 与燃气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5.5.3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必须地埋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 燃气管道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 气管道。 第六节管线综合 5. 6.1 工程管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及 有关规范规定。 5.6.2市政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 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它

.6.1 工程管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及 见范规定。 6. 2T 市政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 录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它

备注:1、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DB52T 1006-2015 梵净山 针形绿茶,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主 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 1000m。 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20m/座。 ③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2、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注:1、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主 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 1000m。 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20m/座。 ③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2、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6.0.1本规定与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有不一致时,以国家、 省相关规范规定为准。 6.0.2若有特殊情况,需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辖 区政府(管委会)报请市政府研究后,提交市规委会全会审议决 定。 6.0.3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规划条件已批准且不再变更的 仍按原规划条件执行。 6.0.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的具体应 用问题进行解释。 6.0.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期为一年;期间,国 家和省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试行期满后,正式颁布或修订。 原版《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6.0.5本规定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南阳新城区参照执行, 各县(市)可参考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附件:附录A:名词解释 附录B:计算规则

附录A:名词解释 1、中心城区:西至规划312国道城西段、长江西路南段;北至焦柳铁 路引入宁西铁路连接线、独山北界;东至南阳机场、大楼子庄;南至兰南 高速公路与宁西铁路交接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65平方公里。 2、旧区改建: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 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城市更新建 设活动。 3、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地位 置不得超出的界限。 4、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与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5、建筑密度: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实用地面积的 比例(%)。 6、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7、居住建筑:整栋建筑的使用功能均为住宅的建筑。 8、非居住建筑:整栋建筑的使用功能为除住宅以外功能的建筑。 9、民用综合建筑:多种民用使用功能混合的建筑。 10、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投影最外边线之间的最小水平距 离。 11、建筑退线:建筑物投影最外边线与建设用地红线之间的最小垂直 距离。 12、建筑高度:①安全类(机场净空、气象等),建筑高度应以绝对海 拨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②其他,平 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 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 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 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 计入建筑高度内: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 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 花架、通信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13、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商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GB/T 8570.5-2010 液体无水氨的测定方法 水分 卡尔.费休法2020年6月15日印发

2020年6月15日印发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