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T 4734-2019 钢铁企业饱和蒸汽发电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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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T 4734-2019 钢铁企业饱和蒸汽发电设计规范.pdf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 的有关规定。

3.4.1汽轮机主广房四周设环形消防车道。如设置环形消防 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 回车场。消防车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 关规定。应统筹考虑运输、消防、检修的要求,站区道路宽度不宜 小于4m,最小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车间引道不应小于门宽,最 小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m。站区道路及 车间引道最大纵坡不应超过8%

关规定。应统筹考虑运输、消防、检修的要求,站区道路宽度不宜 小于4m,最小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车间引道不应小于门宽,最 小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m。站区道路及 车间引道最大纵坡不应超过8%。 3.4.2道路路面标高的确定应与厂区竖向设计及雨排水相适 应。公路型道路的路面标高应与附近场地标高相协调。城市型 道路的路面标高宜低于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角标高,应满足室外 场地排水要求。

应。公路型道路的路面标高应与附近场地标高相协调。城市型 道路的路面标高宜低于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角标高NY/T 1326-2015 绿色食品 多年生蔬菜,应满足室列 场地排水要求。

3.4.3应根据汽机等主要设备的安装及检修要求确定主厂房A 列线外通道宽度,

3.4.3应根据汽机等主要设备的安装及检修要求确定主厂房A

3.5.1发电系统建筑物与煤气管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销 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的有关规定。

发电系统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的有关规定。 3.5.2热力管道可与厂区工艺管道同管廊、管架敷设。管线综 合布置应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困难情况时,采取有效措施后,在满足安装、 维修的条件下地下管线之间间距可适当减小。

发电系统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的有关规定。 艺管道同管廊、管架敷设。管线综

发电系统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的有关规定。 3.5.2热力管道可与厂区工艺管道同管廊、管架敷设。管线综 合布置应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困难情况时,采取有效措施后,在满足安装、 维修的条性下册下管线之 活当减小

4.1.1发电厂的建设,应以企业的富余蒸汽作为汽源,以利用富 余蒸汽为原则,根据各种汽源的参数、大小、稳定性和分布情况, 选择饱和蒸汽发电机组。

4.1.2汽源的最大、最小和平均小时供汽量应根据各汽源现状 和规划的汽源性质、供汽参数、供汽方式、回水情况及近期的平均 供汽量和供汽小时数,按各汽源不同季节典型日的小时供汽量确 定。

4.1.3对汽源进行叠加计算综合最大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稳定产汽主要汽源,在取得其不同季节的典型日供汽 曲线的基础上,进行供汽叠加时,不应计算同时率。 2对汽源量较小或无稳定产汽的次要热源,在进行最大供 汽叠加时,应乘以同时率。 3汽源参数有差别时,可分别计算综合最大量,经技术经济 分析比较后可采用补汽式汽轮机组。 4.1.4机组的台数、参数及汽源的选取,应根据各汽源的特性 Ae ae a tr at r e ate t t

4.1.4机组的台数、参数及汽源的选取,应根据各汽源的特性 分布、密度、汽源成本、热网造价和供热介质参数等因素,通过 平衡计算及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汽参数的协调性,设计方案应根据汽源产生工艺,向汽源单位提 出供汽稳定及协调汽源参数的措施或要求。

4.2.1多个汽源的压力应协调一致,并宜保持稳定。不同参数

不同汽源管路宜设置逆止阀。 4.2.2汽源供汽量应稳定可靠,对波动较大的汽源,应设置蒸汽 缓储设施。 4.2.3蒸汽的王度应满足机组进汽要求。

4.3.1蒸汽缓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缓储宜采用蒸汽蓄热器。 2蒸汽蓄热器的必须蓄热量应根据汽源的供汽曲线与平均 供汽量计算确定,应能使波动的汽源变成连续稳定的汽源。 3蒸汽蓄热器的充、放热压力应根据汽源实际供汽压力、管 网的阻力、发电机组进汽压力、必须蓄热量综合计算,并进行技术 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应尽可能提高蓄热器的充放热压力差,压 力差较小时,可提高汽源压力、降低发电机组进汽压力实现提高 压力差目的。 4蒸汽蓄热器的充水系数的取值应根据放热蒸汽的品质, 并应兼顾容器的总容积大小来确定,且不低于0.8。 5蒸汽蓄热器的台数应根据蓄热器的总容积、总图布置、操 作维护条件、容器总造价综合比较确定。 6蒸汽蓄热器宜靠近汽源侧布置,宜露天布置;多台蓄热器 宜集中并联布置。 7蒸汽蓄热器的设计压力不宜低于汽源的设计压力,并应 按压力容器相关标准及规范设置安全泄放设施;当蓄热器的设计 压力低于汽源的设计压力时,蓄热器系统应设置安全阀,并应装 设超压自动放散阀。 8蒸汽蓄热器充热管道、放热管道均应设置正回阀:放热管 道应设置调节阀,且宜采取阀后压力调节方式;当汽源输出侧没 有设置调节阀时,宜在蓄热器充热管上设置压力调节阀,且宜采 取阀前压力调节方式。当蓄热器输出侧热用户仅为发电机组时: 可不设压力调节阀。

9蒸汽蓄热器充水管道上应设控制阀门,放水管道上应设 高水位自动放水阀,放水宜回收。蒸汽蓄热器水位应进行监测。

1蒸汽输送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系统;多汽源输出的蒸汽 管道如需混合,混合前各支管路上宜设止回阀、应设温度压力检 测装置。蒸汽输送管道上应装设疏放水设施。 2应根据汽源参数、发电机组进汽参数及经济流速等因素, 经水力计算确定蒸汽输送管道的管径、保温材料及其厚度;饱和 蒸汽管道经济流速宜取30m/s~40m/s。 3蒸汽管道、疏水管道用管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广动 力管道设计规范》(GB50764)的有关规定。 4管道强度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工业 管道第3部分:设计和计算》(GB/T20801.3)和《电厂动力管道 设计规范》(GB50764)的有关规定。 5蒸汽输送管道布置应满足便于生产操作、安装及维修的 需要,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 (GB50764)及《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的有关规 定。管道布置宜沿综合管廊、构筑物或独立支架等设施架空敷设

5.1.1发电厂主厂房的布置应适应饱和蒸汽发电工艺流程的要 求,做到设备布局和空间利用合理、紧凑,管线及电缆连接应短 捷、整齐,厂房布置通畅。 5.1.2主厂房布置应根据设备和系统的功能要求,做到功能分 区明确、系统连接简捷。 5.1.3主厂房布置应为电厂运行操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应满足 安全运行和方便操作的需要,做到巡回检查通道畅通,操作空间 方便合理。 5.1.4主厂房内应设置检修起吊设施和检修场地,以及检修所 需的运输通道

5.2.1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宜按汽机间、辅助间(含控制室、配电 室、电子设备间及办公区域)纵向并列排列。 5.2.2主厂房布置应与汽源接点方位、发电机出线、循环水管方 向等相协调。 5.2.3汽机间运转层宜采用岛式布置,汽机岛平台的布置应符 合以下规定: 1汽机岛平台空间应满足汽轮发电机组安装要求,并应预 留巡回检查通道,汽轮机隔声罩两侧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m。 2汽机岛平台高度应使根据汽轮机、排汽接管及凝汽器高 度确定,保证凝汽器最下层换热管高度在主厂房零来以上。 5.2.4主厂房内汽轮机机头前宜设置辅助平台,辅助平台宜采 机组辅助设冬安装及运行摄

5.2.1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宜按汽机间、辅助间(含控制室、配电 室、电子设备间及办公区域)纵向并列排列。 5.2.2主厂房布置应与汽源接点方位、发电机出线、循环水管方 向等相协调。 5.2.3汽机间运转层宜采用岛式布置,汽机岛平台的布置应符

5.2.3汽机间运转层宜采用岛式布置,汽机岛平台的布置

1汽机岛平台空间应满足汽轮发电机组安装要求,并应独 留巡回检查通道,汽轮机隔声罩两侧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m。 2汽机岛平台高度应使根据汽轮机、排汽接管及凝汽器高 度确定,保证凝汽器最下层换热管高度在主厂房零米以上。

5.2.4主厂房内汽轮机机头前宜设置辅助平台,辅助平台宜采

5.2.5汽水分离器宜靠近汽轮机主汽阀布置。

1凝结水泵的安装高度应保证在机组任何工况下,凝结力 泵的入口不发生汽蚀。 2当凝结水泵需采用地坑低位布置时,地坑内应设置可靠 的排水设施

5.2.7汽轮机油系统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离高温汽水管道,油系统设施与高温汽水系统设施宜分别独立布 置于汽轮机两侧。 2当油系统设施与高温汽水系统交叉时,油系统设施宜布 置在高温汽水设施下方。油系统设施布置在汽水系统设施上方 时,油系统与汽水系统之间应有可靠的隔绝措施,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 关规定。 3主油箱宜利用汽轮机辅助平台进行布置,并应满足主油 箱安装及检修吊装要求。 4滤油器布置应方便设备运行操作,滤油器上方空间应满 足设备检修及滤芯抽芯要求。 5冷油器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冷油器采用管壳式换热器时,冷油器宜布置在平台以 外区域,冷油器上方空间应满足设备检修及换热管束拆装及吊装 要求。 2)当冷油器采用板式换热器时,冷油器可布置在平台下 方。

5.3.1汽机间零米层应设置可满足汽轮机翻缸要求的集中检修 场地,汽机间大门应方便检修所需运输设施进入集中检修场地

5.3.1汽机间零米层应设置可满足汽轮机翻缸要求的集中检修

5.3.2汽机间内应设置检修起吊用电动桥式起重机,起重量应 按检修起吊最重件确定,不包括发电机定子。 5.3.3起重机轨顶标高应根据转子和汽缸起吊高度要求、起重 机吊钩极限高度进行确定。

5.3.4汽机间运转层应满足发电机抽转子所需空间和场地要

6.1.1饱和蒸汽发电设施应选用可靠、高效、低维护率的设备。

6.1.1饱和蒸汽发电设施应选用可靠、高效、低维护率的设备。 6.1.2饱和蒸汽发电设施应根据汽源条件进行设计选型,并应 具备适应低压饱和蒸汽波动的能力。

6.2.1饱和汽轮机主蒸汽、补汽宜经汽水分离器进行汽水分离 后进入汽轮机,蒸汽干度应大于0.995。 6.2.2饱和汽轮机排汽干度宜大于0.870。进汽压力0.8MPa 及以上的机组宜采用缸内除湿技术或配套其他级间除湿装置。 6.2.3饱和汽轮机宜采用凝汽式或补汽凝汽式机组。 6.2.4饱和汽轮机本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发电用汽 轮机规范》(GB/T5578)的规定。

6.2.1饱和汽轮机主蒸汽、补汽宜经汽水分离器进行汽水分离

6.3.1主蒸汽系统应设置电动主汽阀,并在电动主汽阀前设置 蒸汽放散管路,其容量不宜低于30%额定蒸汽流量。 6.3.2主蒸汽进汽管道上应装设温度、压力检测装置及流量计 量装置。

6.3.2王蒸汽进 检测装直置及流量计 量装置。 6.3.3自动主汽阀前应设置汽水分离器,并装设安全泄压装置 及连续疏水设施。

6.3.3自动主汽阀前应设置汽水分离器,并装设安全泄压装置

结水泵容量和台数应符合下列规

1每台机组宜装设2台凝结水泵,每台容量宜为最大凝结 水量的110%,并宜设置流量调节设施。 凝结水泵最大凝结水量应为下列各项之和: 1) 汽轮机最大进汽工况时的凝汽量。 2)进入凝汽器的经常疏水量。 6.4.2 凝结水泵的扬程应为下列各项之和: 1 从凝汽器至凝结水回收装置入口的凝结水管道流动阻 力,另加20%的裕量。 凝结水系统设备的阻力。 3 凝结水回收装置入口与凝汽器热井最低水位间的水柱静 压差。 4 凝结水回收装置最大工作压力,另加15%的裕量。 5 凝结水回收装置入口凝结水管喷雾头所需的喷雾压力。 6 凝汽器的最高真空。 6.4.3 凝结水宜根据水质条件回收利用。

6.5.1汽封系统应设置压力自动调整装置。 6.5.2汽封系统宜利用主蒸汽作为汽封汽源,汽源在主蒸汽母 管上的连接点位置应在垂直管上或水平管段的顶部。 6.5.3均压箱至汽轮机前后汽封的供汽管应使疏水坡向均压 箱,坡度不应小于0.02,汽封系统各低位点应设置连续疏水。 6.5.4均压箱应设置安全压装置

6.5.1汽封系统应设置压力自动调整装置。

6.6.1汽轮机应设润滑油净化装置,油净化装置每小时净油能 力可按一台机组润滑油系统总油量的10%~20%选取。 6.6.2主厂房外应设置事故油池,有效容积应大于润滑油主油 箱容积。

学监督要求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水汽分析 方法第2部分:水汽样品的采集》(DL/T502.2)的有关规定。 6.6.4饱和蒸汽发电系统宜设置汽水取样装置,取样管应采用 不锈钢管。 6.6.5汽水取样系统应有可靠、连续、稳定的冷却水源。 6.6.6其他辅助设施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 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规定。

7.1发电机与主变压器

7.1.1发电机及其励磁系统的选型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隐极同步发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旋转电机定额和 性能》(GB755)和《中小型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基本技术要求》(G 10585)的有关规定

7.1.2设置主变压器时,主变压器选型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中相应的规 定。

7.1.2设置主变压器时,主变压器选型和技术要求应符合

7.2.1发电机额定电压可按钢铁企业内部供电网络情况采用 6.3kV或10.5kV。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其他电压等级 7.2.2发电机组宜采用发电机电压直配线接入钢铁企业内部 6.3kV或10.5kV供电网络。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设置主变 压器升压后接入钢铁企业内部更高电压等级的供电网络。 7.2.3发电厂电气主接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GB50049)中相应的规定

7.3.1发电厂的高压厂用电的电压宜采用6kV或10kV。中性 点接地方式应校验机组接入后的单相接地电流后确定低压厂用 电的电压宜采用380V动力和照明网络公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方 式。

7.3.2发电厂厂用工作电源宜从发电机组引接。当经济技术

7.3.3发电厂厂用备用电源可从钢铁企业内部电网引接专用线 路供电。

/.3.4 应采用单母线接线 7.3.5发电厂用电系统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GB50049)中相应的规定,

7.3.5发电厂用电系统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

7.4.1高压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

7.4.1高压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 玉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的有关规定。 7.4.2高压配电装置宜采用户内式。

7.5直流电源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

7.5.1发电厂内应设置蓄电池组,向机组的控制负荷和动力负 荷供电。直流电源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直流电 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的有关规定。 7.5.2当采用计算机监控时,应设置在线式交流不间断电源。 7.5.3直流电源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中相应的规定

7.5.1发电厂内应设置蓄电池组,向机组的控制负荷和动力负

7.6.1发电厂的电气设备和元件宜采用计算机控制,控制系统 应采用开放式、分布式结构。当具有控制功能时,站控层及网络 宜采用穴余配置。 7.6.2继电保护、自动准同步、自动电压调节、故障录波等功能 应有专用装置实现,厂用电自动切换等功能宜由专用装置实现。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出的跳、合闸指令,应直接接人断路 器的跳合闸回路;与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相关的跳合闸回路 应监视相应回路的完好性。 7.6.3发电厂宜设置自动准同步装置,也可同时设置带有同步

7.6.4当采用计算机进行监控时,电器设备和元件的测量宜采 用交流采样方式,就地可采用一次仪表测量或直接仪表测量方 式

式。 7.6.5发电厂的电气测量仪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 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的有关规定。 7.6.6电气检测与控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范》(GB50040)的右关规定

7.6.5发电厂的电气测量仪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

7.7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7.7.1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的 有关规定。

7.7.1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7.8.1发电厂照明系统设计应遵循安全、环保、维护检修方便、 经济美观的原则,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节能设备。照明设计应 提倡绿色照明和节能环保,符合国家的节能政策。 7.8.2发电厂照明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 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7.8.3发电广照明应设置正常照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 正常照明的电源应由低压厂用电源供电,正常照明网络电压应为 380V/220V。 7.8.4照明设计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要求确定照明功率密度 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 关规定。 7.8.5照明灯具应按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要求进行选 择,应采用光效高、寿命长的光源。室内、外照明灯具的安装应便

7.8.5照明灯其应按工作场所的环境茶件和使用要求进行选 择,应采用光效高、寿命长的光源。室内、外照明灯具的安装应便 于维修,室内、外配电装置的照明灯具应便于在设备带电的情况 下能安全地进行维修。

7.9.1发电厂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 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规定

7.10过电压保护及接地

7.10.1发电厂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绝缘配合第1部分:定义、原则和规则》(GB311.1)、《绝缘 配合第2部分:使用导则》(GB311.2)以及国家现行标准《交流 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的有关规定。 7.10.2主要生产和辅助用房建(构)筑物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62O)的规定。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7.10.3发电厂交流接地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 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的有关规定。

7.11.1发电厂的通信和远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 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8.1.1仪表与控制系统应选择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性价比高的 设备和元件。 8.1.2分散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控制器(PLC)的设计应统 筹考虑全厂统一性。

8.2控制方式及自动化水平

8.2.1控制方式宜采用集中控制。 8.2.2发电厂控制系统应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或者采用可 编程控制器(PLC)构成,控制水平、控制系统、控制设备的选择应 与企业整体自动化水平一致或相当。 8.2.3发电厂机组控制系统、数字电液控制系统((DEH)和危急 遮断系统(ETS)应设置独立穴余控制器。 8.2.4汽源的检测和控制信号宜纳入汽源发生系统的控制系统 中。

8.2.4汽源的检测和控制信号宜纳入汽源发生系统的控制系统

8.3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

8.3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

8.3.1集中控制室宜设置在汽机厂房运转层。

8.3.1集中控制室宜设置在汽机厂房运转层。 8.3.2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位置及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电缆进出。 2 应避开大型振动设备。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的净空应满足安全、安装、检修、维 护以及运行人员工作需求。 4盘柜到墙、盘柜两侧的通道和盘柜之间的通道应满足自 动化设备最小安全距离、维护、检修、调试、运行、散热的要求。

5 应满足控制系统、控制设备对环境的要求。 6 测量油、水、蒸汽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

8.4测量、报警和保护

8.4.1发电厂的测量、报警、保护、控制系统的设计,以及控制电 源、电缆、设备布置应满足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并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8.4.2不宜使用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仪器仪表,不应使用含 汞仪表。 8.4.3应装设供运行人员现场检查和就地操作所必需的就地检

9.1.1发电厂设计中应遵守国家及地方与水有关的标准和法 律,通过水务管理和工程措施节约用水和防止排水污染环境。 9.1.2发电厂设计中对循环使用的水系统在满足工艺要求条件 下,应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并提出改善水质的措施。 9.1.3发电厂中需控制水量和水质的水系统,应装设计量和监 测装置。 9.1.4发电厂的用水水质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要求确定,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冷却塔的补充水悬浮物含量超过50~100mg/L时宜做 预处理,经处理后的悬浮物含量不宜超过20mg/L,pH值不应小 于6.5,不宜天于9.5。 2工业用水转动机械轴承冷却水的碳酸盐硬度宜小于 250mg/L(以CaCOs计);pH值不应小于6.5不宜大于9.5;悬浮 物的含量应小于100mg/L。 9.1.5发电厂宜采用母管制供水系统。 9.1.6循环水泵宜按规划容量根据机组数量设置,每台汽轮机 循环水泵不宜少于2台,水泵的总出力应满足冷却水的最大计算 用水量,水泵宜采用变频电机驱动,可不设备用。 9.1.7冷却塔的塔型选择应根据循环水的水量、水温、水质和循 环水系统的运行方式等使用要求确定,宜选用机械通风冷却塔, 在严重缺水地区可采用空冷塔。 9.1.8冷却塔应结合空气动力干扰、通风、检修和管道布置等因 素进行布置。

9.1.4发电厂的用水水质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要求确定

1冷却塔的补充水悬浮物含量超过50~100mg/L时宜做 预处理,经处理后的悬浮物含量不宜超过20mg/L,pH值不应小 于6.5,不宜大于9.5。 2工业用水转动机械轴承冷却水的碳酸盐硬度宜小于 250mg/L(以CaCO计);pH值不应小于6.5,不宜大于9.5;悬浮 物的含量应小于100mg/L。

1.5发电厂宜采用母管制供水系

9.1.10当冷却塔的噪声超过环境保护要求时,应采取防治措 施。 9.1.11冷却塔内使用的塑料材质的淋水填料、喷溅装置、配水 管和除水器的选用及安装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冷却塔塑料 部件技术条件》(DL/T742)的有关规定。 9.1.12循环冷却水系统应能满足防垢、防腐和防菌藻及水生物 滋生等要求,选择节约用水、保护环境的处理工艺。 9.1.13凝汽器二次循环冷却水系统,淡水或其他水浓缩倍率不 应小于3倍;采用海水冷却塔时浓缩倍率不应大于2.5倍。 9.1.14循环冷却水系统药品储存间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并 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通风设施

9.2.1电厂宜采用市政自来水作为电厂生活饮用水水源。当电 厂采用自备的生活饮用水系统时,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 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 规定。

9.2.2电厂内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雨水的排水系统,宜采用

9.2.3含有腐蚀性物质、油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废水,温度高于

9.2.4给水管不得穿越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等电子、电气设备

9.2.5电厂内建筑给水设施宜选用节水型卫生设备

10. 1 一般规定

10.1.1建筑设计应根据工艺流程、使用要求、自然条件、建筑材 料、建筑技术等因素做好建筑平面布置、空间布局、建筑造型,整 体建筑风格及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1.2发电厂内各建(构)筑物的建筑及结构设计应符合电力 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火力发电厂 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范》(DL5022)的有关规定。 10.1.3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建筑设计选材时, 宜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因地制宜,使用可再循环利用的材料,建筑 墙体材料不应使用国家和地方政府禁用的黏土制品。 10.1.4除临时性结构外,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10.1.5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在承载力、稳定、变形及耐久性 等方面满足生产使用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经济、适用。 10.1.6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须进行动力计算。 10.1.7钢结构的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 范》(GB50017)规定。 10.1.8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结合结构类型, 材料及施工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基础形式及地基处理方式。所有 建(构)筑物地基设计均应按国家现行规程规范进行地基承载力 计算,属于规范要求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的,尚应进行地基变形 验算。 10.1.9 主要建(构)筑物应设置沉降观测点。

基本烈度。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应按批准的抗震设防 烈度或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10.2.2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除一般材料库(棚)、厂区围 墙等次要附属建构筑物属丁类外,主厂房汽机岛、建构筑物、辅助 厂房和其他非生产建筑物等一般应属丙类。 10.2.3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构)筑物应进行 抗震设防。 10.2.4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10.3防火与安全疏散

10.3.1各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 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10.3.2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 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10.4.1建筑设计应重视噪声控制,在布置上应使主要工作和生 活场所避开强噪声源,对噪声源应采取隔声、消声、吸声等控制措 施。在噪声控制设计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 设计规范》(GB50087)的有关规定。 10.4.2建筑物应优先利用自然采光,建筑物室内自然采光照度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 规定。汽轮机房宜采用侧窗和顶部混合采光方式,运转层采光等 级可按V级设计,其他建筑物宜采用侧窗采光,侧窗设计应利于 建筑节能和便于清洁,台风多发地区应兼顾其安全性。 10.4.3各类控制室应避免控制屏表面和操作台显示器屏幕面 产生炫光及视线方向上形成的炫光。

布置,避免气流短路和倒流,减少气流死角

布置,避免气流短路和倒流,减少气流死角

10.5.1建筑物的室内外装修标准应符合电力行业现行标准《火 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DL/T5029)的有关规定。 10.5.2建筑物的室内墙面、地面及顶棚应根据各部分不同的使 用要求进行装修处理,符合相关防火及使用要求。 10.5.3建筑物的室外装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造型应简 洁大方、经济实用。

10.6生活与卫生设施

10.6.1汽机房首层或运转层宜设置男女卫生间和洗涤池,满足 运行人员的使用要求GB/T 32392.5-2018 信息技术 互操作性元模型框架(MFI) 第5部分:过程模型注册元模型,其他辅助与附属建筑生活设施的设计应符 合电力行业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的 有关规定。

10.6.2发电厂的厂区生活与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

10.7建(构)筑物结构设计

10.7.1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域特点,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主厂房框排架柱及各楼层梁、板等HG/T 2239-2012 环氧酯底漆,宜 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屋面宜采用钢结构。 10.7.2改扩建厂房的地基基础设计应防止对原有建筑物产生 不利影响。 10.7.3汽轮发电机宜采用架构式基础或落地整体板式基础;凝 汽器、泵等设备基础宜采用整体或组合结构板式。设备基础设计 应满足设备及工艺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 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的有关规定。 10.7.4其他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及设备基础应符合现行国家

202080z020606°06°090609°060S606°02'0602'0(2/)/()2'0()202'020202080208'0808°02'08°0OT8°0(2叫/N)/4476称名次中业25627

10.7.5楼(地)面及屋面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设备、安装、检 修和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 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主厂房建筑楼(地)面及屋面均布活 荷载及相关系数,宜按表10.7.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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