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814-2020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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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814-2020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设计规范

4.3交叉口红线展宽尺寸

4.3.1交叉口的红线展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第A.1.2条、附录B中第B.1.1条~B.1.10 条、B.2.1条~B.2.12条的规定,并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4.3.1交叉口红线展宽厅

FZ/T 73024-2014 化纤针织内衣4.3.2交叉口红线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 范》GB50647的规定。

4.3.3交又口红线延伸段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交道路为主干路时,延伸段的长度宜为20m; 2.相交道路为次于路时,延伸段的长度宜为15m 3.相交道路为支路或其他等级道路时,延伸段的长度宜为10m。

5.平面交叉口红线切角要求

5.0.1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红线切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交叉口红线展宽时,应先展宽、后切角: 2.当交叉口红线不展宽时,应按本规范第5.0.3条的规定进行切角。 5.0.2交叉口红线切角空间应优先满足行人驻足、等候需求,在满足交通功能与安全的前提 下可设置微公园、微广场等休闲空间。 5.0.3交叉口切角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路与主干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20m; 2.主干路与次干路相交交叉口、次干路与次干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15m; 3主主路与支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民寸宫为15m

5.0.3交叉口切角的尺寸应符合下列

1.主干路与主干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20m; 2.主干路与次干路相交交叉口、次干路与次干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15m; 3.主干路与支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15m; 4.次干路与支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10m; 5.支路与支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10m; 6.其他道路交叉口宜根据交叉口实际情况进行红线切角。无机动车通行时,切角尺寸宜 为0m~5m;有机动车通行时,切角尺寸宜为5m~10m。 5.0.4交叉口设计应根据切角尺寸,采取速度管理、信号控制等措施,并应满足平面交叉口 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

1.主干路与主干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20m; 2.主干路与次干路相交交叉口、次干路与次干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15m; 3.主干路与支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15m; 4.次干路与支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10m; 5.支路与支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10m; 6.其他道路交叉口宜根据交叉口实际情况进行红线切角。无机动车通行时,切角尺寸宜 为0m~5m;有机动车通行时,切角尺寸宜为5m~10m。 5.0.4交叉口设计应根据切角尺寸,采取速度管理、信号控制等措施,并应满足平面交叉口 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

面交叉口范围交通、市政设施场

6.1交叉口与轨道交通车站

三角形的要求。占用人行道时,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 计规范》DB11/1116的规定。应通过优化交通组织、与周边建筑一体化等方式消除对行人、 非机动车、机动车通行的影响。 6.1.2交叉口红线范围外的周边轨道交通车站,车站出入口应与交叉口范围的人行道和非机 动车道有效衔接,并应与交叉口进行一体化设计

6.2.1交义口范围内的公共汽电车申途站应满足乘客安全的要求,过街和公交车停靠应方便 来客进出。公交站台的布置应满足平面交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占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 时,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剩余宽度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DB11/1116的规定。 6.2.2交叉口范围内设置公共汽电车中途站时,交叉口范围道路红线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 第5章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出口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中途站,且出口道红线有展宽时,中途站所在位置的道路红 线应与出口道红线进行一体化展宽,并应靠近交叉口人行道,但不宜占用人行道空间; 2.当进口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中途站,且进口道红线有展宽时,中途站应设置在展宽段的 上游,并应与进口道红线进行一体化展宽。 6.2.3交叉口范围公共汽电车中途站站台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公共汽电车站台规 范》DB11/T650的规定。

6.3交叉口与市政设施

6.3.1应协调交叉口范围内的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与交通设施、绿化等的平面和竖向关系。 6.3.2敷设地下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的道路交叉口,应为市政管线的相交预留空间,交叉口 红线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理管线敷设时,交叉口红线切角应大于或等于5m; 2.隧道及综合管廊敷设时,交叉口红线切角应为5m~10m。

6.3.3交义口范围的地上、地下空间应进行精细化规划设计,市政管线应优化平面和竖向位 置,宜通过优化市政附属设施布置的方式减少管线检查井数量。 6.3.4市政管线、综合管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出地面的构筑物不应布置在交叉口红线切角的 范围内,确需布置时,应符合交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并进行景观设计,并应减小构筑物对 交义口空间环境的不利影响。占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时,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剩余宽度应 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DB11/1116的规定。 6.3.5交叉口范围内设置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及相关附属设施时,应满足视距三角形的要 求,并应设置集散空间与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衔接。占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时,不应影响 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剩余宽度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道路 空间规划设计规范》DB11/1116的规定。

B.1.3红线小于50m的主干路与红线小于50m的主干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1.3的规定。(50主干路2080~12030~50&inS>主干路2080~12030~5650单位:Ⅱ图B.1.3红线小于50m的主干路与红线小于50m的主干路相交B.1.4红线大于或等于50m的主于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40m的次于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1.4的规定。主十路250OR次干路单位:m图B.1.4红线大于或等于50m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40m的次干路相交11

B.1.5红线小于50m的主于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40m的次于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1.5的规定。主干路0002次下路<50单位:Ⅱ图B.1.5红线小于50m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40m的次干路相交B.1.6红线大于或等于50m的主干路与红线小于40m的次干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1.6的规定。主干路15,50~702040次干路单信:IE图B.1.6红线大于或等于50m的主干路与红线小于40m的次干路相交12

B.2含支路相交交叉口B.2.1红线大于或等于50m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30m的支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2.1的规定。主干路250515OX支路单位:Ⅱ图B.2.1红线大于或等于50m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30m的支路相交B.2.2红线小于50m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30m的支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2.2的规定。主十路<50支路单位:Ⅱ图B.2.2红线小于50m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30m的支路相交15

B.2.3红线大于或等于50m的主于路与红线大于20m目小于30m的支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2.3的规定。主干路2501530~401530支路单位:n图B.2.3红线大于或等于50m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20m且小于30m的支路相交B.2.4红线小于50m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20m且小于30m的支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2.4的规定。主干路R50530.1015~30支路单位:图B.2.4红线小于50m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20m且小于30m的支路相交B.2.5红线大于或等于40m的次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30m的支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2.5的规定。16

次干路≥4010DX支路单位:m图B.2.5红线大于或等于40m的次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30m的支路相交B.2.6红线小于40m的次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30m的支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2.6的规定。次干路(40支路单位:Ⅱ图B.2.6红线小于40m的次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30m的支路相交17

B.2.9主干路或次干路与小于或等于20m的支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2.9的规定。主于路/次干路15/H05支路其中:主干路与支路的切角宜为15m:次干路与支路的切角宜为10m。单位:m图B.2.9主干路或次干路与小于或等于20m的支路相交B.2.10红线大于或等于30m的支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30m的支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2.10的规定。支路30支略单位:m图B.2.10红线大于或等于30m的支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30m的支路相交19

B.2.11红线大于或等于30m的支路与红线大于20m且小于30m的支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2.11的规定。支路2301015l支路单位:图B.2.11红线大于或等于30m的支路与红线大于20m且小于30m的支路相交B.2.12红线小于或等于20m的支路与其他支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2.12的规定。支路10OZS支路羊位:图B.2.12红线小于或等于20m的支路与其他支路相交20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拉 执行”

《城市道路交义口规划规范》GB50647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DB11/T650 3《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DB11/1116

DB11/T1814—2020

.总则 3.基本规定 .27 4.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要求 28 4.1一般规定 28 4.2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的适用条件 4.3交叉口红线展宽尺寸.. .平面交叉口红线切角要求 .33 6.平面交叉口处交通市政设施协调. .35 6.1交叉口与轨道交通站点. .35 6.2交叉口与地面公共交通站点 35 6.3交叉口与地面公共交通站点 35

1.0.1城市道路交叉口是各种交通方式通行、集散、转向的节点,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中交 通事故的常发地、交通运行的瓶颈点。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空间资源是实现各交通方式集散、 呆障交通安全、提升通行效率的基础条件,也是进行交通渠化、稳静化、窄化、信号控制设 计等交通功能设计,以及沿街景观风貌、市政基础设施、沿街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 等的空间承载基础。而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是界定周边用地功能和道路交通服务功能的分界 线,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确定性。但道路交义口红线内交通功能的组织和使用与城市发展阶 段、发展导向、政策理念、交通组织需求等密切相关,具有动态适应性。在以往规划实践过 程中,存在着道路交叉口红线与功能设计界线混淆、侧重机动化或非机动化交通需求等缺乏 包容性的顾此失彼的功能设计,并因此带来交叉口红线的诸多争议和实施乱象。制定本规范 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城市道路交通服务质量,丰富和完善城市道路功能,科学合理利用土 也资源,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各项功能用途,综合协调与周边用地关系,为人

通事故的常发地、交通运行的瓶颈点。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空间资源是实现各交通方式集散、 保障交通安全、提升通行效率的基础条件,也是进行交通渠化、稳静化、窄化、信号控制设 计等交通功能设计,以及沿街景观风貌、市政基础设施、沿街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 等的空间承载基础。而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是界定周边用地功能和道路交通服务功能的分界 线,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确定性。但道路交义口红线内交通功能的组织和使用与城市发展阶 段、发展导向、政策理念、交通组织需求等密切相关,具有动态适应性。在以往规划实践过 程中,存在着道路交义口红线与功能设计界线混淆、侧重机动化或非机动化交通需求等缺乏 包容性的顾此失彼的功能设计,并因此带来交叉口红线的诸多争议和实施乱象。制定本规范 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城市道路交通服务质量,丰富和完善城市道路功能,科学合理利用土 地资源,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各项功能用途,综合协调与周边用地关系,为人 性化的交通功能设计预留空间条件。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从规划编制层次、空间范围、交叉类型和建设类型四个方面进行细 分。 在规划编制层次方面,本规范原则上适用于涉及道路交叉口红线的详细规划、相关专项 规划,以及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 在规划的空间范围方面,针对区域特征采取差别化控制。老城、老城以外的历史文化街 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核心区域,应坚持保护为主、开发服 从保护的原则,进行专项研究确定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红线;传统村落、风貌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等区域的交通系统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应进行专项研究确定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 红线,故以二环路为界,二环路以内的区域不适用于本规范的规定,二环路以外的中心城区、 新城以及乡、镇域集中建设区应按照本规范执行。 在交叉类型方面,本规范适用于平面交叉口,以及立交桥下平面交叉口的红线规划,不 适用于立体交叉口的用地控制。 在建设类型方面,本规范适用于平面交叉口的新建、改扩建等工程。

地资源,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各项功能用途,综合协调与周边用地关系,为人 生化的交通功能设计预留空间条件。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从规划编制层次、空间范围、交叉类型和建设类型四个方面进行细 分。 在规划编制层次方面,本规范原则上适用于涉及道路交叉口红线的详细规划、相关专项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从规划编制层次、空间范围、交叉类型和建设类型四个方面进行细 分

在规划编制层次方面,本规范原则上适用于涉及道路交义口红线的详细规划、相关专项 规划,以及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 在规划的空间范围方面,针对区域特征采取差别化控制。老城、老城以外的历史文化街 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核心区域,应坚持保护为主、开发服 从保护的原则,进行专项研究确定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红线;传统村落、风貌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等区域的交通系统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应进行专项研究确定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 红线,故以二环路为界,二环路以内的区域不适用于本规范的规定,二环路以外的中心城区、 新城以及乡、镇域集中建设区应按照本规范执行。 在交叉类型方面,本规范适用于平面交叉口,以及立交桥下平面交叉口的红线规划,不 适用于立体交叉口的用地控制。 在建设类型方面,本规范适用于平面交叉口的新建、改扩建等工程

1.0.3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红线规划原则体现在基本准则、功能使用、优先保障、差别设

1.0.3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红线规划原则体现在基本准则、功能使用、优先保障、差别设 置、集约利用等方面。

在基本准则方面,坚持安全第一、兼顾效率。交叉口应保障行人、骑行者、机动车驾驶 员以及乘客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通过需求,这是第一位的需求。在此基础上,从出行的时效 性、可达性等方面考虑,应兼顾行人、骑行者、驾驶员、乘客等各交通流的通行秩序和通行 率。 在功能使用方面,坚持功能统筹、交通主导。交义口空间承载了交通通行、绿化景观、 车站协调和配套设施、管线管廊、灯杆设施、报刊亭等地下、地面和地上的诸多要素,在这 些要素中,应以交通功能为主,兼顾其他功能需求,若其他要素有特殊的需求应在相关专项 规划中研究确定。 在优先保障方面,坚持以人为本、绿色交通。应坚持行人、非机动车及公共交通工具通 行路权和空间品质与路段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在差别化设置方面,坚持分区分类、差别设置。应综合城市功能分区、道路网密度、相 交道路类型、城市风貌保护等进行分区分类差别化设置。 在集约化利用方面,坚持集约用地、持续发展。应坚持空间确定性和功能动态适应性的 办调,适应交通与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既不过度使用土地资源又保障必要的用地。 1.0.4同本规范相关的规范、规程主要有:《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城 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城市道路空间 规划设计规范》DB11/1116等。

3.0.1对于不需要展宽的特殊情形,平面交义口范围的划定按照同等级相交道路需要展宽时 的尺寸执行。

3.0.2通过平面交义口的综合功能设计反推确定道路交义口的红线是兼顾交通需求和集约 化用地的有效方法。综合功能设计需要行人、骑行者、驾驶员等各交通方式交通流的流量、 流向信息,以及其他空间承载要素资料。但在规划阶段,上述资料信息并不明确。有必要综 合考虑交义口范围地下与地上交通、市政和景观设施,以及地区特色、历史文化特征、风貌 保护等需求,统筹确定交叉口范围综合功能设计和运行所需要的空间条件。 3.0.3、3.0.4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确定了道路交通用地与建设用地的分界线,为交通功能 设计预留条件。在规划期内不同发展阶段,应根据交通需求的变化而进行道路交义口的适配 性设计。但在以往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侵占道路交义口红线的现象较为严重,例如,有利 用道路交叉口空间作为经营性停车场用途、也有占用作为报刊亭,更有甚者建筑侵入交叉口 红线,这些现象给交义口的功能设计带来障碍,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惠。因此,应强化道 路交叉口范围的道路红线管控。此外,交叉口范围和建筑退线空间的城市设计应考虑城市发 展阶段、交通需求的潜在变化,保持一定的弹性,预留可改造的条件。 3.0.5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空间与建筑退线空间相邻,宜同步开展交叉口功能设计、道路沿 线城市设计,进行相邻空间的一体化设计。路缘石以内的空间宜以交通通行空间为主,路缘 石以外至建筑退线的空间宜以步行空间为主,丰富沟通、交流、交往功能。上述功能的综合 设计应以满足安全视距,保障交通安全为基本前提。 此外,道路和沿线建筑退线空间的权属不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的管理和实施主体不同, 需要保障上述空间资源利用在全过程、各环节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协调性,

4.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要求

4.1.1应根据用地布局、路网方案等条件,开展交通组织规划,从街区层面看眼道路网络, 优化交叉口功能布局,均衡交叉口功能,实现交叉口功能与空间需求的协调,充分发挥道路 网整体效益。 4.1.2从保障交通通行角度,由于交叉口采取分时交替通行的规则,宜增加各交通方式的通 行空间,保持与路段交通功能的协调性。从保持交叉口处建筑布局与路段沿线建筑的连续性 和协调性角度,交义口处红线宜尽量与道路路段保持一致。为处理好两者的协调关系,宜优 先选择缩窄机动车道、隔离带等方式,满足交叉口综合功能设计所需要的空间。 依据《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新建新建交叉口进口道每条机动车道的宽 度不应小于3m。改建与治理交义口,当建设用地受到限制时,每条机动车进口车道的最小宽 度不宜小于2.8m,公交及大型车辆进口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m。交叉口范围内进口道机动车 道可适当缩窄。 在实践过程中,由于视距三角形的相关强制性要求,以及强调机动化通行需求,交义口 范围存在着无路侧行道树、甚至移除行道树的现象,既不利于行人、非机动车通过和驻足期 间的遮荫需求,也影响路侧景观带的连续性。综合北京市的实践经验、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的 研究,建议交叉口进、出口道范围内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遮荫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且应 满足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4.2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的适用条件

4.2.1、4.4.2、4.2.3交义口红线展宽思路如下:通过增加路网密度实现路网有序运行,降 低道路交义口客流的集申程度和复杂程度,减少客流集散的空间需求,从而削减交义口的用 地空间。当区域道路网密集到一定程度时,交叉口处红线可不予展宽,通过灵活的交通组织 实现路网有序运行。但对于国内许多城市的中心城区,多为建成区,受大院文化影响,道路 网密度难以达到上述标准,仍需要通过交义口处增大面积率来实现各方式客流的集散和有序 运行,但应根据所在的城市区位而差异化施策,老城应以保护为主、兼顾交通需求,老城以 外的地区应进行适当展宽。交叉口红线 路如图4.2.1所示

4.3交叉口红线展宽尺寸

4.3.1关于平面交叉口的红线展宽,应统筹交通功能需求、与道路路段断面的连续性等因素。

4.3.1关于平面交叉口的红线展宽,应统筹交通功能需求、与道路路段断面的连终

依据国标规定的北京市主于路、次于路交叉口红

展宽尺寸未扣除路缘带和分隔带可用于进口道展

5.平面交叉口红线切角要求5.0.2欧美一些大城市的机动化晚于城镇化,为了提高沿街商业价值,将大地块横平竖直切分成多个小地块。而在机动化进程过程中,为了适应机动化需求,曾经在既定的道路空间内栖牲非机动车、行人的空间路权,用于机动化的需求。但近年来伴随人本交通的呼声,将曾经被挤占的行人、非机动车交通通行空间归还给行人、非机动车。而我国城市的机动化和城镇化同时进行,在相关标准规范制定,以及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侧重于机动化的需要,对路口的切角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新时期,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人本城市、人本出行的需求,应辩证地看待交叉口处红线的切角。对于交通功能为主道路相交的交叉口,从城市道路承担的功能、道路的设计标准与投入、道路与城市的联结作用等,应充分考虑交通功能需求,从安全视距、行人和非机动车驻足、过街等候、车辆转弯等角度,宜保留一定的切角。但可依据《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的要求,采取限速措施,在限速的情况下,适当削减红线切角的尺寸,集约化利用有限的主地资源。而对于非交通功能为主道路相交的交义口,应弱化机动化功能,强化交流交往功能,充分利用路缘石外空间和建筑退线空间,考虑微公园、微广场等休闲空间的布置。图5.0.2巴黎交叉口路侧空间的微活动中心5.0.3关于交叉口处的红线切角思路,可将交叉口细分为交通性为主和非交通性为主的交叉口,采取差异化的设置方法。对于交通性为主的交叉口,应以保障交通的安全性和通过性为主。许多研究表明,驾驶人员在交叉口信号红绿灯变换期间,冲突交通流的加速抢行现象普遍存在,这虽然是交通治理问题,确是普遍性的驾驶行为和驾驶习惯,并且相关的法规、规范细则以及管控设施尚未配套,故在目前发展阶段仍然应保留该类型交叉口的切角,但可通过限速措施,适当降低切角的尺寸。而对于国外一些城市,虽未明确视距三角形的要求,但是有严格的限速管理和执法措施,即使没有可能发生冲突的车辆在接近无交通管制的交义口时会提前减速至50%左右:通过限速来保障视距的要求。同时,国内外城市在机动化和城镇市化的发展历程层面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应从中国内城市实际需求出发,考虑的红线切角。对于非交通性为主的交义口,应以生活性、服务性功能为主,并且交义口作为各流向人流的集散地,是潜在的公共活动空间。国外一些城市在生活性街道的交叉处尝试布置一些微商业、微中心,服务于沿线公众的需求,提升服务的便捷性。故建议该类型交义口也应保留33

红线的切角,但从使用功能上应有所侧重,应优先用于满足行人驻足、等候的需求,在满足 交通功能与安全的前提下可考虑设置微公园、微广场等休闲空间。 此外,因非机动车和机动车转弯、行人与非机动车等候、市政管线、景观绿化等因素影 响,也需要一定的交叉口切角空间。 综上所述,建议保留交叉口处红线切角,在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前提下,交叉口切角 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路与主干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20m; (2)主干路与次干路相交交叉口、次干路与次干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15m; (3)主干路与支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15m; (4)次干路与支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10m; (5)支路与支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10m。 (6)对于街坊路等其他道路交叉口宜灵活进行红线切角。无机动车通行时,切角尺寸 宜为0m~5m:有机动车通行时,切角尺寸宜为5m~10m

6.1交叉口与轨道交通站点

6.1.1、6.1.2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标准》GB/T50546以及相关研究YY/T 1192-2011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定量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车站及车站附属设施布置应充分考虑与交叉口道路红线的关系,提出车站及车站附属设施的 布置原则与要求: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车站,车站主体宜布置在道路红线 范围内;车站附属设施(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管理用房等)宜布置在道路红线外两侧毗 邻地块内,并与邻近公共建筑相结合。 交义口范围轨道交通车站的主体及附属设施、桥墩(高架车站)等的布置应满足视距 角形的要求,各类设施的布置不应减少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有效通行宽度。影响行人、非 机动车、机动车通行的,应通过优化交通组织、 与周边建筑一体化等手段消除影响

6.2交叉口与地面公共交通站点

6.2.1依据现行地方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叉 设计规程》CJJ125,交义口范围的公共汽电车中途站应保障乘客的安全,方便乘客过街和 公交车停靠进出。公交站台的布置应满足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此外,各类设施的 布置不应减少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有效通行宽度,

6.3交叉口与地面公共交通站点

6.3.4市政管线、综合管廊相关配套附属出地 的构筑物原则上不宜布置在交义口切角范围 内。若因工程实际确实需要布置的,可将上述构筑物布置在交叉口范围内的绿化带内,同时 严格控制构筑物的平面位置、规模以及景观协调性,并且符合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6.3.6交通设施及配套强弱电管线的敷设应统筹考虑道路市政管线平面、竖向条件集约布 置FZ/T 64005-2021 卫生用薄型非织造布,避免出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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