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1835-2020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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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行方向。 5.3.2系统应设运营控制中心,负责对线网内的智轨电车运行进行统一调度指挥。运营控制中心有关 信息宜上传政府公共交通管理平台。 5.3.3在客流断面变化较大的区段宜组织区段运行。智轨电车运行交路应根据各设计年限客流量和分 布特征综合确定。 5.3.4正常运营情况下,智轨电车的运营速度应根据线路条件、智轨电车加减速性能合理确定,计算 制动减速度不宜大于最大常用制动减速度的90%。 5.3.5智轨电车应按照道路的限速规定运行,在通过平交路口时的通过速度不宜大于30km/h,并保 证智轨电车在通过路口前的瞻望距离大于司机反应时间及施加常用制动所需要的距离。 5.3.6智轨电车的驾驶方式宜以人工驾驶为主,智能驾驶为辅助,由智轨电车司机监控智轨电车安全 运营。

5.4.1运营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结合智轨电车网络运营管理功能要求,满足线路运营管理任务的需要, 并应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合理的人员安排和组织机构设置,实现系统的安全、高效、节能运营。 5.4.2运营机构和人员数量的安排应本着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精简机构和人员;初 期运营定员宜控制在15人/km以内,后期运营定员可根据需要灵活调整。

智轨系统的路权模式分为专有路权、半专有路权、混合路权三种模式。路权模式的选择应考虑运能、 旅行速度、道路资源、舒适性等因素。在道路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采取专有路权模式。

6. 2. 1一般规定

JJG 539-2016 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6. 2. 2路中布置

在社会车辆穿越轨行区较少的路段宜采用路中布置。

6. 2. 3路侧布置

在设有辅道的道路宜采用路侧布置,同时需要增设辅道开口,将普通公交、出租车、临时停靠的社 会车辆引导进辅道,减少对智轨系统的干扰,

6. 2. 4 双向同侧布置

在一侧为滨河、湖、海或公园且没有大的交叉口的路段宜采用双向同侧布置。

.1应结合路段的交通组织模式,综合社会车辆行车需求和车流量大小,并充分考虑智轨电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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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安全,进行交通组织的合理规划。 6.3.2平交路口的信号优先应针对相交道路等级、路口车流量、智轨电车和其他社会车辆的通行需求、 智轨电车运行安全及效率等因素综合考虑,采用信号绝对优先或相对优先的信号控制方式。

平面过街或立体过街的方式

当虚拟轨道采用标识线时宜采用反光型白色道路标识进行标记,涂料应符合JT/T280要求,基本 性能宜满足下列要求: a 容器中无结块、结皮: b) 固化后无斑点、裂纹; c) 耐磨性不大于30; d) 亮度因数不小于0.7(白色); 逆反射值不小于250(白色)。

虚拟道岔要求如下: a)虚拟道岔以圆曲线代替,半径应结合具体线路条件进行特殊设计,当圆曲线半径小于R60,应 结合9.1.2.2的限界要求对车道进行加宽; b)车站附近设置虚拟道岔时,道岔圆曲线与正线的切点距车站端部不宜小于20m。

9.1.1直线段限界参数

车辆轮廓线、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应满足图1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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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直线站台与线路中心线距离不宜小于1.45m。

10.1.1智轨线路可采用全线地面敷设、全程高架敷设、区间地面敷设方式,平交路口可采用高架或下 穿等敷设方式, 10.1.2智能轨道快运系统一般采用半专有路权,有条件时可采用专有路权,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混合路 权。

0.2.1平面曲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线路平面圆曲线半径应根据车辆类型、地形条件、运行速度、环境要求、对其他交通方式影响 等因素综合比选确定。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表2的规定,同时应根据表3进行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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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圆曲线最小长度(续)

b)车站站台宜设在直线上。当设在曲线上时,其站台有效长度范围内曲线半径不宜小于300m(具 体工程还需根据具体车辆参数进行核算); C 折返线、停车线等宜设在直线上。困难情况下,可设在曲线上,并可不设缓和曲线; d 圆曲线的设置应结合道路特点,其最小长度,在正线、联络线及车辆基地出入线上,应根据设 计速度结合表3取用; e 新建线路不应采用复曲线,在困难地段,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但大半径曲线和小半径曲 线间应设缓和曲线,其长度不宜小于0.84V,且不小于15m。 注:V为该曲线处的通过速度。 2.2缓和曲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线路平面圆曲线与直线之间应设置三次抛物线型或回旋线型的缓和曲线: b 缓和曲线长度应首先尽量拟合既有道路缓和曲线,并根据曲线半径、智轨电车通过速度等因素 按不小于表4的规定值选用;

10.2.2缓和曲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线路平面圆曲线与直线之间应设置三次抛物线型或回旋线型的缓和曲线; b 缓和曲线长度应首先尽量拟合既有道路缓和曲线,并根据曲线半径、智轨电车通过速度等因素 按不小于表4的规定值选用: c)缓和曲线长度内应完成直线至圆曲线的曲率变化。

DB43/T1835—2020表4缓和曲线长度(续)单位为米智轨电车通过速度曲线半径km/hm706560555045403530252015105006055 505045404506055 50504540354006555 5050454035350706050504540353008570555045403530250100806550454035302520012510080604540353025150105806045353025251207555403025252010070503525252080604025252060553525201550 4025201540302015 304020152525151520301515注:该表中的设计速度非最终通过速度,通过速度由行车专业根据具体超高设置计算。10.2.3两相邻曲线间,夹直线最小长度,不宜小于15m。10.3线路纵断面10.3.1线路坡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正线、联络线、出入线的最大坡度采用60%(未考虑坡度折减)。对于积雪或冰冻地区等特殊情况,应联系车辆厂商确定线路最大纵坡。同时,对于大坡段应进行限速。坡度在40%。(不含)~50%的路段限速60km/h,坡度在50%(不含)~55%的路段限速50km/h,坡度在55%(不含)~60%的路段限速40km/h;b)区间正线最小坡度不应小于3%。既有道路坡度小于3%且无积水时,可沿用既有道路坡度;区间高架线,当具有有效排水措施时,可采用平坡;区间隧道的线路最小纵坡不宜小于3%,当条件受限纵坡小于3%时,应采取排水措施。注:最大、最小坡度的规定,均不计各种坡度折减值。10.3.2车站及其配线坡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车站站台范围内的线路应设在一个坡道上,地面站坡度宜结合地形设置,宜设在不大于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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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坡道上。困难地段不天于30%o,且应进行防滑处理。当具有有效排水措施时,可采用平坡; b) 车场内的库(棚)线宜设在平坡道上,库外停放车的线路坡度不应大于5%o。 0.3.3 坡段与竖曲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线路坡段长度不宜小于远期智轨电车长度; b) 纵坡变化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宜采用圆曲线,圆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沿道路 时,宜拟合道路竖曲线

10.3.4纵坡最大坡长可参考表6的规定 并经车辆设备供应商检算后确定。

3.4纵坡最大坡长可参考表6的规定,并经车辆设备供应商检算后确定。

10.4.1联络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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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等运行的线路,应设置单线; C 相邻两段线路贯通且正式载客运行的联络线,应设置双线。 0.4.2 折返线与停车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折返线布置应结合车站站台形式确定,可采用站前折返或站后折返形式,并应满足智轨电车折 返能力要求; b 条件允许时,在首末站设置停车充电线。其间每相隔2座~3座车站(或2km~3km)应加设 渡线,不增加工程量时可加密渡线; c)远离车辆段或停车场的尽端式车站配线,除应满足折返功能外,还宜满足故障智轨电车停车和 工程维修车辆折返等功能要求; d)在靠近线路分岔点、单双线运营分岔点和不同路权分岔点的车站,应根据非正常运营模式和行 车组织要求,研究和确定车站配线形式。

1.1.1路面结构应选用抗重载、抗剪切能力强的材料,并应注重层间粘结。 11.1.2区间段的路面结构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车站处的路面结构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 构,全线均应作抗车辙等增强处理。车站和路口的车辆加减速及停车区段如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时, 应着重考虑抗车辙、抗拥包等处理。

11.2.1道路等级不应低于城市主干路。 11.2.2路面结构所承受的交通等级(交通荷载等级)不宜低于重型交通,且目标可靠度不宜低于90%, 变异水平等级宜为“低”。 11.2.3智轨线路的设计交通量应综合考虑智轨电车的轴载、轮胎接地压强以及渠化精度等因素,并根 据实际情况,经论证选用适当的轴载和计算参数。 11.2.4沥青混合料层永久变形量按JTGD50一2017附录B.3计算,不宜大于15mm。

11.3路基、垫层与基层

11.3.1路基顶面设计回弹模量值应不小于30MPa。 11.3.2垫层宜采用砂、沙砾等颗粒材料,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宜大于5% 11.3.3基层应使用刚性、半刚性基层

11.5水泥混凝土路面

12. 1. 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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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路双汇 及相关公路规范、规定执行。 2.1.1.2桥涵结构所用工程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级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1.1.3桥梁结构应符合CJJ11一2011的功能要求,相关荷载应按照城市A级及以上。 12.1.1.4高架结构墩位布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跨越铁路、道路时桥下净空应满足铁路、道路限界 要求;跨越排洪河流时,应按1/100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大桥、特大桥应按 /300洪水频率标准进行检算;跨越通航河流时,其桥下净空应根据航道等级,应满足GB50139的要 求。 2.1.1.5桥梁支座设计应符合JTGD60的相关规定执行。 2.1.1.6桥梁抗震设计应符合CJJ166的相关规定执行。 12.1.1.7利用既有道路桥梁改建时,应对桥梁结构状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进行专项检测

12. 1.2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

2.1.2.1智能轨道快运系统 进 十。 2.1.2.2改建的智能轨道快运系统与城市道路合建桥梁时,智能轨道快运系统桥梁上部结构选型宜根 据路权、总体布置、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12.1.2.3墩柱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CJJ166的规定进行设计。 2.1.2.4高架桥上部结构应考虑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设备的设置,为其他专业接口预留条件;同时考虑 乔面排水。 12.1.2.5结构防水及桥面排水系统应符合CJJ11一2011的规定。 12.1.2.6防撞护栏的设计宜根据JTGD81的有关规定进行。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为SS级。

2.1.1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宜优先利用既有隧道。利用既有隧道时应对其进行评估确认,满足设讠 可利用。 2.1.2隧道设计应符合CJJ37、CJJ221的规定。 2.1.3隧道内不应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气体 2.1.4隧道建筑限界应满足智轨电车设备限界和CJJ221的规定。 2.1.5隧道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为100年。

12.2.1.1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宜优先利用既有隧道。 时对其进行评适确以, 求方可利用。 12.2.1.2隧道设计应符合CJJ37、CJJ221的规定。 12.2.1.3隧道内不应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气体管 12.2.1.4隧道建筑限界应满足智轨电车设备限界和CJJ221的规定。 12.2.1.5隧道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为100年。

1.1车站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城市景观的要求,与城市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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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地面交通规划相互协调,最大限度地方便乘客。 13.1.2车站应满足预测客流的要求,以安全、可靠、经济、实用为基本原则,为乘客提供乘降安全、 疏导迅速的候车、乘车环境,且保证运营车辆的安全停靠及通行。 13.1.3车站应以地面站为主。当必须在高架、地下设站或与建筑物结合设站时,除满足本标准外,应 按照GB50016、GB50490和建标104的相关要求,设置安全疏散设施,并满足防火要求。 13.1.4车站可设置在道路中间或道路一侧,也可结合规划设置于步行街、城市广场或与建筑结合设置。 13.1.5车站应与其他交通方式便捷换乘,并与人行过街设施、人流密集区相衔接。 13.1.6根据预测客流需求,考虑不同区位、不同环境、不同客流量等因素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车站 规模、形式和换乘方式。 13.1.7车站设计应合理组织客流,方便、迅速、安全地进出站。 13.1.8车站应根据需要设置供电、照明、消防、通信、遮阳及挡雨等措施。 13.1.9车站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符合GB50763的有关规定。 13.1.10车站的视频监控存储容量应设计为90天

13.2.1车站为乘客集散和乘降的场所,车站按站台型式可分为岛式、侧式或岛侧混合式。 13.2.2供乘客乘降区域的有效站台长度应不小于客流控制期车辆长度加停车误差。 13.2.3共用站台换乘的车站应按照最大车辆长度确定有效站台长度。 13.2.4车站宽度应根据周边环境条件和全线统一要求设置,并按公式(1)计算

R= p +b+z+w

式中: B 站台宽度; Q 客流控制期超高峰时段每辆车上车设计客流量,换乘车站含换乘客流量,高峰小时系数取 1.1~1.3; P 站台上人流密度(m/人); L 供乘客乘降区域的站台长度(m): B 站台安全防护带宽度,取0.4m; 之 站台上设施设备和结构柱宽度(m): W 流动客流占用宽度(m)。 2.5侧式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m,岛式站台宽度不宜小于4m。困难情况下,侧式站台不应小于 5m,岛式站台不应小于3m。 2.6站台供乘客乘降和通行的区域内不应设置妨碍乘客通行的结构立柱等障碍物。 2.7 站台高度应低于车辆满载时车厢地板面的高度。 ,2.8站台可结合既有人行道设置,但应保证人行道的功能要求,

13.3.1乘客进出车站宜采用地面进出形式,根据需要也可设置天桥或地道。当采用地面进出形式时: 站台端部至路面之间的高差应设置不大于1/12的坡道。 13.3.2设置于机动车道中间的车站,当采用地面进出时,出入口坡道上口端至路口或人行横道间应设 长度不小于10m的缓冲区,缓冲区两侧应设置安全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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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车站出入口楼梯宽度应根据客流量计算,仅设楼梯时,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4m;当楼梯与扶 第并列设置时,楼梯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8m。 13.3.4当车站出入口采用过街天桥或地道形式时,应考虑过街客流的需求。 13.3.5地面设站,采用天桥或地道进出车站时,宜设上行自动扶梯,楼扶梯宜设置于供乘客乘降区域 的站台长度之外,且自动扶梯下起步点距离有效站台边缘不宜小于6m。 13.3.6位于路侧的对称侧式车站,当采用地面进出车站时,应在出入口外侧设置连通两个站台的人行 通道,通道宽度不宜小于3m。 13.3.7地面进出站的站台至少应在一端设置无障碍坡道通向安全地带,坡道边缘距离有效站台边缘不 宜小于0.4m,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坡道两侧应设有无障碍扶手。 13.3.8通道上应设置盲道,并与城市盲道系统衔接,并应在距离站台边缘0.4m的位置设置止步盲道 13.3.9盲道设置宜从出入口或无障碍电梯引至全线统一的车门位置,

13.4.1站台边缘0.4m外应设置安全防护带,宜采用醒目的材质与站台其他区域相区别,或在地面设 置安全线,安全防护带范围内应设置防滑地面。 13.4.2路中侧式车站,临社会机动车车道侧的站台边缘应设置隔离护栏。 13.4.3临空面高度大于0.7m且乘客可以到达的任何区域,应设置安全护栏。 13.4.4安全护栏距离站台边缘线不应小于0.25m,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2m,同时采取避免儿童攀爬 和穿越的措施。 13.4.5站台地面材料应防滑、耐磨。 13.4.6车站站台所有构件和设施均应避免锋利边缘对乘客造成伤害的可能

5.1车站应设置带遮阳和避雨顶棚的开敬式候车棚,并满足环境和谐、易于识别、视线通透的要 设施不应影响候车乘客的使用和行车安全,并满足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 5.2候车棚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3.5.2候车棚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长度不宜小于6m; b) 净高不宜低于2.3m; c) 应设置夜间照明装置; d) 便于日常的清洁和维护; e) 顶棚排水不应影响乘客的上、下车, f) 符合项目所在地气候特点,并满足抗震、抗风压、抗雨雪、防雷等要求。 13.5.3 车站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应全线统一规定,并应符合表7的要求。

表7车站服务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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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车站服务设施要求(续)

注:“”表示应有设施,“O”表示可选择设施,“一”表示不设的设施。

13.5.4车站上必须设置的设备柜、箱等设施应与候车棚一体化设计,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13.5.5车站设施宜与城市公共艺术相结合。 13.5.6车站首末站设计宜考虑运营排班室的空间需求,并综合考虑办公网络通信需求, 13.5.7首末站或者换乘站宜考虑设置公共卫生间、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等需求。

13. 6. 1一般规定

一般车站部位的荷载规定应符合表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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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结构设计应满足城市规划、行车运营、环境保护、抗震、防火、防护、防腐蚀、防雷接地及 施工工艺等对结构的要求,同时做到结构安全、耐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和 美观的原则。 13.6.1.3车站应以地面站为主,当设置为高架站或地下站时,应满足GB50157相关规定,设计使用 手限为50年。 13.6.1.4地面站一般采用钢结构,结构设计应满足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计算要求。 满足强度、刚度、稳定性的要求。钢结构防腐体系使用为20年,钢结构防锈和防腐蚀采用的涂料、钢 材表面的除锈等级以及防腐蚀对钢结构的构造要求等,应符合GB/T50046和GB/T8923.1的相关规定。 13.6.1.5结构设计应减少施工中和建成后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考虑城市规划引起周围环境的改变 对结构的作用。 13.6.1.6结构设计除满足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外,还应满足湖南省的规范、规定。 13.6.1.7车站结构应满足供电、通信、信号、给排水、声屏障等有关工种工艺设计及埋件设置等要求, 13.6.1.8车站主体及附属钢结构要贯彻国家的技术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确保 质量。

13.6.2.1永久荷载包括结构自重、装修自重、附属设备和附属建筑自重,其中:钢材重度取78kN/m。 13.6.2.2车站站台、站厅、楼梯的建筑应在不含隔墙自重的情况下荷载达到4.0kN/m。 13.6.2.3风荷载、雪荷载应按照GB50009取值。 13.6.2.4地震作用,应按照GB50011进行设计。 13.6.2.5荷载组合,应按照CB50068及GB50009进行确定

14通风空调、给排水及消防

14.1.1给水系统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对水量、水压和水质的要求,并应坚持综合利用、 解约用水的原则。 4.1.2给水水源应采用城市自来水,当沿线无城市自来水时,应采取其他可靠的给水水源。 4.1.3污水、废水和雨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排水标准和排水体制的规定。 4.1.4给水、排水管道均不应穿越变电所、配电间、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控制室等电气设备用房 并应避免在配电柜上方通过。 4.1.5给水、排水管道当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4.1.6给水、排水设备应采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节水节能、经济合理并经过实践运营考验的产品: 便于安装和维修,并尽可能按自动化管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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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高架和地面车站的站厅和站台宜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站厅可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系统。 4.2.2高架和地面车站的售票亭、安全门控制室等设备管理房间应设置空调系统,宜采用分体空调。 14.2.3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变电所等地面相关建筑的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设计,除应满足工艺要 求外,并应符合地面建筑现行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4.2.4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变电站宜采用自然通风降温;当自然通风不能达到设备对环境要求时, 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的方式。 4.2.5控制中心的通信、信号、数据机房等应采用机房专用空调; 14.2.6采用气体灭火的房间应设置 通风系统,排除的气体应直接排出地面

14.3.1给水系统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的有关规定 b) 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GB/T18920的有关规定; C)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满足相关工艺要求; d) 生活用水设备和卫生器具的水压,应符合GB50015的有关规定; e 生产用水的水压按工艺要求确定。 4.3.2 给水系统用水量标准应符合如下规定: a) 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定额可取(30~50)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1.5; b 生产用水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C) 车辆检修基地内道路浇洒及绿化用水量为(1~2)L/m/天,浇洒次数按每天一次计; 不可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14.3.3 站点的各项用水水源应采用城市自来水水源,在市政自来水水源压力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加压 供水设务

14.3.4车辆检修基地的给水应符合如下规定

a)给水水源应采用城市自来水水源,当城市自来水提供2路不同市政道路的给水引入管时,生 产、生活系统宜与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共用且布置成环状管网。当城市自来水提供一根给水管时, 生产、生活和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开布置,此时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宜与消防给水管网分开 设置; b)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和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车辆基地生产、生活给水系统的要求时,应设给 水泵房和贮水装置; 车辆基地应设置洒水栓用于浇洒道路及绿化,洒水栓间距不宜大于80m

14.4.1各站点、区间线路及车辆基地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 4.4.2生活污水和各类生产废水宜按水质分类收集,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排水系统中。接入市政排水系 统的污水、废水水质应符合当地和国家现行排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4.4.3污水、废水、雨水宜按重力的方式排入至城市市政排水系统中,在无法按重力方式排放时,应 设置提升泵房提升并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4.4.4智轨线路范围内路面雨水宜利用市政雨水系统进行收集和排放,在无市政雨水系统时应设置智 轨专用雨水收集和排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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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智轨专用路权地段,铺装面横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3%o,并满足排水要求;混合路权段,排水 坡的设置应结合道路统筹考虑。 14.4.6车站雨水排水排放应结合建筑造型确定形式;车站地面范围内雨水宜有组织收集汇入市政雨水 管网系统内。

14.4.7排水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生活排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计算; b)生产废水量应按工艺特点确定; C 冲洗和消防废水量和用水量应相同: d 线路范围内的雨水量计算可采用与该区域道路相同的设计重现期,但不应低于5年一遇暴雨 重现期;下穿式线路的雨水量计算不小于50年一遇暴雨重现期,集流时间应根据道路坡长、 坡度和路面粗糙度等经计算确定; e)车辆基地场地雨水量应按不小于5年一遇暴雨重现期计算;运用库、检修库、高层建筑屋面雨 水应按10年一遇暴雨强度进行计算,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暴雨重 现期的雨水量;其他建筑屋面雨水应按2年~5年一遇暴雨强度进行计算,排水工程与溢流设 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年暴雨重现期的雨水量。

滑性 地面及高架区间可不设水消防系统,各车站、车辆基地及地下区间的室内和室外水消防系统设计应 满足GB50016、GB50974、GB50084的相关要求。一、二、三类隧道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对于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外的消火栓用水 量可分别为10L/s和20L/s。一、二类隧道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GB/T 38220-2019 高效能水污染物控制装备评价技术要求 旋转曝气机,三类隧道火灾延续时间不应 小于2h,隧道分类详见表9。

14.5.2各单体建筑应按GB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14.5.3车辆基地室外消防管网应成环布置,且向环状管网输水的干管不应小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 故障时,其余的输水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带求设计。 1.2变电所宜采用箱式变电所型式,设备布置应符合GB/T17467的有关规定。

15.1.2变电所宜采用箱式变电所型式,设备布置应符合GB/T17467的有关规定。

DB43/T1835—2020

15.1.3充电系统箱式变压器的电压等级宜采用10kV,线路末端电压损失不宜超过7%。 低压配电电 压应采用220V/380V,线路末端电动机负荷电压损失不宜超过7%,照明负荷电压损失不宜超过10%; 当安全需要时,应采用小于50V的电压。 15.1.4直流充电设备符合符合NB/T33001的有关规定。 15.1.5通信、运营控制、电力监控及控制中心系统的控制设备为二级负荷,其余为三级负荷,其设计 应符合GB50052及JGJ116的有关规定。 15.1.6用电负荷等级分级应符合GB50052的规定。 15.1.7车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的建筑及其他户外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的有关规定,

15.3.1.1信号系统由中心调度管理子系统、车载子系统和路口信号优先子系统组成 15.3.1.2信号系统设备按地域可划分为控制中心、车载、轨旁三个部分DB32T 3545.2-2020 血液净化治疗技术管理 第2部分:血液透析水处理系统的质量控制规范

15.3.2中心调度管理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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