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101-2020 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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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 101-2020 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技术规程.pdf

方作退、结案处理: a)委托人所提供的测绘资料不完整、不齐全、不真实,委托人未能在规定工作日内 b)委托人不能现场指界或拒绝在指界文书上签字确认的;

5.1.1控制网包括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密度应满足本标准4.2精度要 求,地形复杂、隐蔽地区应适当加大布设密度。 5.1.2平面控制测量一级及以上控制点测量应按《城市测量规范》CJJ/T8、《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 规范》CJJ/T73的要求执行。 5.1.3高程控制测量四等及以上高程测量应按照《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国家 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要求执行。不 5.1.4 一、二、三级控制点应按《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四等水准精度要求施测桩 面高程。

DB13T 1375-2011 毛皮动物常见皮肤传染病防治技术规程5. 2 ± 平面控制测量

DB4401/T101—20201)两次重复测量时段应间隔1小时以上。2)两次分时段重复测量的平面互差应≤土5cm,高程互差应≤土6cm。5.2.5在三级以上(含)的测量控制点下,只可布设1次附合(闭合)图根导线,图根导线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图根导线测量技术要求附合导线长(km)平均边长(m)测角中误差(")导线相对中误差方位角闭合差(”)0. 980±201/4000±40/n注1:n为测站数:注2:当导线长度短于上表规定的1/3时,其绝对闭合差应不大于15cm;注3:图根导线布成结点网时,结点与结点、结点与高级点之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规定长度的0.7倍;注4:原则上不宜布设支导线,如因地形条件限制需布设支导线时,支导线总边数不应多于4条边,总边数不应超过300米,最大边长不应超过平均边长2倍,且应在三级以上(含)控制点上发展。支导线边长采用光电测距仪测距时,对向各观测一测回。水平角观测首站应联测两个已知方向,采用测角精度不少于6”全站仪观测一测回,其它测站的水平角应分别测左右角各一测回,其固定角不符值与测站圆角闭合差均不应超过土40”。5.3高程控制测量5.3.1高程控制测量应在等级高程控制的基础上布设,宜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和GNSS高程测量等方法。当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时,应以最新发布的各等级水准网成果作为高程控制起算依据。5.3.2图根高程控制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如下:a)水准测量:图根水准测量可沿图根点走向布设为附合路线或结点网。使用不低于DS3级水准仪(i角≤30"),按中丝读数法进行观测,估读至毫米。仪器至标尺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前后视距离宜相等。图根水准计算可简单配赋,高程应取至毫米。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的规定。表8图根水准测量技术要求附合或闭合观测次数附合、闭合差或结点间的支线环线长度长度视线长度往返测较差(mm)路线长度(km)(km)(km)(m)附合或闭合路线水准支线平地山地M8≤6≤4DS≤100往一次往返各一次±40/L±12/n注1:L为附合路线、环线或支线长度(以km为单位),n为测站数;注2:当山地施测每千米≥16站时,其闭合差应按山地限差衡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路线可沿图根导线布设为附合路线或结点网(路线长度应不超过表8的规定)。仪器高、标高(棱镜中心高)应量取至毫米。其技术要求不得超过表9的规定。表9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技术要求12

d 夹层、描插层、阁楼和装饰性塔楼等,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和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斜面结构屋的坡形屋净高2.10m及以上的部分占整个顶层中层面建筑面积的2/3以上时,该 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 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在自然层(标准层)之间或自然层内,且可利用空间的垂直高 度在2.20m以上的设备层、转换层等计入房屋自然层数, g)一层为车棚或者车库的层数及编号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标注为准。

6.2.3建筑层高测量

与屋面结构面的垂直距离计算。层高等于室内净高加上楼板厚度,楼板厚度包括不大于0.02m的结构 找平层。 6.2.3.2当建筑物设计层高小于2.10m或大于2.30m时,可只测量一个层高值;当设计层高在大于 2.10m和小于2.30m之间范围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3个以上层高值取平均值作为实测层高值。层 高测量取位至0.01m 6.2.3.3有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峻工房屋,实测层高平均值与设计值之差在土0.02m范围内时,可认为 峻工层高与设计层高相符,层高取设计值;无建设工程施工图的竣工房屋,应全部实测,其层高取同 层高度相同部分不同位置实测的层高数据的平均值。 5.2.3.4同一楼层分为多个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时,各空间应分别测量与记录,并加以备注说明。与 斜屋顶采用相同的计算规则,即只要外壳倾斜,按结构净高划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6.2.3.5非平顶建筑空间高度可采集室内净高,按其室内净高计算建筑面积。

6.2.4建筑高度测量

6.2.4.1建筑高度测量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GNSS测量等方法实施。 6.2.4.2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时,应对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一层室内地面及室 外地坪标高、建筑物女儿墙顶部标高、建筑物裙楼顶部标高、建筑物塔楼顶部标高进行实地测量。对地 下空间建筑,应对其室外地坪标高及地下每一层的室内地坪标高进行实地测量, 6.2.4.3控制区内建筑,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 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 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栋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测绘计算后取其中最大 值。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a)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b)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肉、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c)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6.2.4.4在以下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记入建筑高 度: 8 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 b)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 面水平投影面积1/4。 6.2.4.5下列情况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建筑高度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地面至建筑 物最高点的垂直高度计算: a)坡屋顶、特殊造型屋顶; b)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且处在各种 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 位于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 胜区、自然保护区等保护规划区内。

2.4.5下列情况或相

6.2.5建筑边长测量

6.2.5.1建筑边长采集原则、方法

DB4401/T101—20206.2.5.1.1测量过程应遵循先整体、后局部,先外后内的原则。6.2.5.1.2建筑物外部测量,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轮廓的水平投影为准;建筑物内部测量,以建筑物基本单元数据为准。建筑物外廓的全长与室内分段丈量之和(含墙身厚度)的较差在限差内时,应以建筑物外廓数据为准,分段丈量的数据按比例配赋。超差应进行复量,6.2.5.1.3建筑物存在不规则形状时,宜采用解析方法实测该形状若于特征点或拐点的坐标。6.2.5.2阳台、平台、廊、窗的数据采集6.2.5.2.1阳台需采集的数据包括:阳台上盖水平投影尺寸、阳台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尺寸、阳台上盖水平投影区域与阳台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水平投影域的相对位置关系、阳台上盖至底板的垂直距离。当阳台的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突出于阳台底板之外时,还应采集阳台底板的水平投影尺寸。6.2.5.2.2平台需采集的数据包括:合下方建筑的外围人寸、平台下方建筑外围与平台周边建筑外围的相对位置关系。6.2.5.2.3有柱走廊需量取康柱之廊柱与廊的围护结构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无柱走廊应量取廊的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及位置数据。对于型柱所构围报结构,若柱向计算建筑面积范围方向倾斜,量取异型柱2.10m高度处的柱外原尺寸为该围护的尺寸。6.2.5.2.4飘窗需要量取窗外侧与主体墙的位置关系,量取窗台楼(地)面之间的位置关系、窗台面到上盖顶面之间的垂直距离6.2.5.3墙体及以墙体起算的数据采6.2.5.3.1建筑物内的边长及室内墙体厚度数据采集时,应取未进行装饰贴面处理的部位进行测量。6.2.5.3.2建筑物的墙体包括结构墙体、保温层找平层以及敷设于其外的贴面、挂层、幕墙等(用于装饰造型的除外)。实测建筑物外廓墙体的厚度时,立沿建筑物外墙体的最外层表面的勒脚以上量取数据。如规划报建审批资料已有外结机胸墙墙体的外贴面厚度数括,预测时应将外贴面厚度计入外墙体厚度尺寸内。6.2.5.3.3地下空间的边长测量,可实测室内边长及外墙厚度。外墙厚度无法测量时,可依据规划主管部门批文及附件附图图确认6.2.5.4车位、商业推位等特殊房屋的数据来集6.2.5.4.1以界址点连线作为界线的车位,量取相邻界址点间1直线距离及界址点相对位置关系。6.2.5.4.2车位、商业摊位有围护结构结构所围成的空间距离尺寸及围护结构厚度。地下车位、商业摊位等计算建筑面积的空与地下层围护墙体相邻的,取地上层主墙体厚度的一半作为其围护体厚度。6.2.5.5使用界钉、界线为固定界址的数据采集6.2.5.5.1由不动产权利人或产权相美的利害关人提供符合界钉规格和钉界要求的界钉位置及其定位尺寸、编号的施工图或示意图人员现场拍实地量取界址点连线尺寸,核对界址点编号,形成界钉点之记,并经不动产权利人或产权相关的利害美系人签字确认。6.2.5.5.2界钉规格应符合以下要发界钉帽直径≥2cm,!界打长5%m8cm,牛钉杆直不限b)建筑物楼板设计厚度为8120m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住宅楼板,宜选用5cm长度的界钉;公共场所如商场楼板等,宜选用8cm长度的界钉:c)每个界钉的钉帽上刻制编号6.2.5.5.3钉界应符合以下要求:a)界址拐点应打界钉;b)曲线的起点、中点、终点均应打界钉;c)拐点间直线段距离较长时应在直线段适当位置打界钉,界钉之间的长度不大于10m;d)若拐点遭遇障碍物,则在界线与障碍物交界处打界钉,并在施工图或示意图等图件上用虚线标注障碍物范围内的界线走势,同时标注交汇拐点的定位边长与尺寸;e)界址点应按编号顺序打界钉;f)界钉应标识清晰并加以保护。6.2.5.6斜坡屋顶及倾斜墙体房屋边长的数据采集15

DB4401/T101—20206.2.5.6.1斜坡屋顶或房屋的墙体为向内倾斜的斜面,难以测量层高时,应在结构净高2.10m、1.2m处量取相应的平面定位数据,并辅以略图(参图1)斜坡屋顶科墙体外倾斜墙体净高不足2.10m部分净高2.10m层高>2.20m采集部位集部图1斜坡屋顶及倾斜墙体房屋净高略图示例6.2.5.6.2当建筑物墙体为向外倾斜的斜面时,边长尺寸量取到倾斜位置底部,结合倾斜墙体厚度通过解析法计算建筑面积。6.3建筑面积计算细则6.3.1基本规定6.3.1.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主体结构外阳台、特殊层高除外)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算:a)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b)有盖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6.3.1.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a)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建筑空间;b)有盖单排柱或独立柱的建筑空间;c)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挑廊等。6.3.1.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a)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骑楼、过街楼(如图2所示)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骑楼、骑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用作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建筑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檐廊、走廊、架空连廊等,以及穿过建筑物用作绿化、交通的通道,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日日日日N骑楼过街楼1—骑楼;2一人行道;3—街道1一过街楼;2一建筑物通道16

DB4401/T101—20206.3.2.4.2阳台的顶盖(包括上方的飘窗、设备平台、花池和屋檐等)与其围护设施上下不一致的,按其重叠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阳台的上盖,位于不封闭阳台所在层起两层以外的视为无上盖;上盖镂空的视为无上盖。6.3.2.4.3上有阳台的与室内相通底层平台,具有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按阳台计算面积;无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设施而有柱的,按檐廊规则计算建筑面积;两侧有围护结构而无围护设施的,按门廊规则计算建筑面积。6.3.2.4.4用玻璃、钢(铁)栏等作为不封闭阳台围护设施的形式及其边长计算范围,如图5所示。玻璃或铁栏玻璃或铁栏留护粉(围护物边长计算范围长计算范围长计算范围长计十货范围边长计算范围边长计算范围柱阳台阳台阳台虚拟主墙厚十阳台边长计草草范围日台边长计算范国阳台边长计算范围图5阳台边长计算范围图示6.3.2.5飘窗、橱窗的建筑面积计算6.3.2.5.1窗台与室楼地面高差在0.45m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6.3.2.5.2附属在建筑汇物外墙墙的落地橱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下的,应按1/2计算面积。6.3.2.5.3阳台范围内的飘窗、橱窗音在2.20m及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此部分不再计入阳台建筑面积。6.3.2.5.4沿房屋外围护结构面向房屋如的餐其内凹部分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6.3.2.6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的建筑面积计算6.3.2.6.1建筑主体结构内的空中花园、艺,视为全护封闭,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空中花园、户花园等不封闭形式的建筑空间,有有效上盖的,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6.3.2.6.2空中花园、入户花园顶盖与具围护设施上下不一致的,按照阳台规则计算。6.3.2.7花池、设备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6.3.2.7.1阳台围护栏外的与室内不连通的花台、花池等不计算建筑面积。6.3.2.7.2悬挂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与室内不连通的花池和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6.3.2.7.3住宅建筑中与室内相通的有顶盖的设备平台,按照阳台规则进行建筑面积计算。6.3.2.7.4位于阳台等建筑主体结构内的花池、空调机位,与阳台间有活动间隔的,计入阳台建筑面积;与阳台间有固定间隔的,不计算建筑面积。6.3.2.8走廊、檐廊、连廊、挑廊和架空走廊的建筑面积计算19

DB4401/T101—20206.3.2.8.1走廊可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侧不封闭并直接向房屋外空间开敬时,该走廊为外走廊,其他情形属结构体,划分为有柱走廊和无柱走廊。内走廊无论其两端是否封闭、封闭的走廊、檐廊、连廊,挑廊和架空通廊,不论其两端是否封闭6.3.2.8.2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设影面积计算1/2面积。mmm中日日日日日日日日三日日2(a)(b)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1一栏杆;2一架空走廊1一架空走廊图6架空走廊计算图示6.3.2.8.3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如图7所示),应按其围护设施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位于首层的挑楼、挑廊、檐廊,无围护结构和围护设施,无论下方是否有台阶或花基,无论是否为公共通道,均不计算建筑面积。檐廊1一檐廊;2一室内;3一不计算建筑面积部位;4一计算1/2建筑面积部位图 7 檐廊计算图示6.3.2.9门斗、门廊和雨篷的建筑面积计算6.3.2.9.1门斗(如图8所示)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部面积:结构高度不足2.20m的应计算1/2面积。6.3.2.9.2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宽度(雨蓬外缘至外墙结构外缘的最大水平距离)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无柱雨篷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本栋建筑物两个楼层高度时,不计算建筑面积。6.3.2.9.3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底板、阳台)进行遮挡,不视为雨蓬,不计算建筑面积。20

1)有支承的无顶盖单层室外楼梯按其 2)从室外地坪起,直跑、并经几个楼层的室外无上盖悬臂踏步楼梯不计算建基面积,其外围 水平投影于所在层的面积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超出规划红线范围的不计算用地面积。 d)有顶盖的室外楼梯的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上层楼梯设计为下层楼梯 的顶盖,或其上有挑板等且可以完全遮盖的,可视为该室外梯有顶盖: 2 首层有墙柱支承(包括独立柱、单排柱)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基面积、用地 面积、建筑面积。 e)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重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地势砌筑室外踏步不计算建筑 面积。 f)不封闭的楼(电)梯前室 按本标准6.3.2.8款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利用走廊设置(与走廊无分隔)的楼(电)梯前室,按走 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6.3.2.12屋面上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

6.3.2.12.1设在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设备用房等,应按其围护结 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计算1/2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 计算全部面积 6.3.2.12.2屋顶水箱与屋面之间的隔层,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结构层高在1.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1.2m至2.20m的计算1/2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5.3.2.12.3屋顶电梯机房下方设有缓冲层时,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与电梯井道一并按围护结构 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1.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1.2m至2.20m的计算1/2面 积,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6.3.2.13管井、烟道、采光井、通风井、电梯井等竖向井道的面积计算

6.3.2.13.1建筑物的提物并、管道并、通风排气竖并、烟道、电梯并等竖向并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 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3.2.13.2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 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3.2.13.3位于阳台的烟道、给排水等竖向井道不计入阳台建筑面积内,应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 筑面积。 6.3.2.13.4室外的雨、污水管、空调冷凝水管等形成的竖向井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6.3.2.14围护结构倾斜的空间、变形缝和封闭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

6.3.2.14.1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 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 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6.3.2.14.2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 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6.3.2.14.3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 计算全部面积:结构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算1/2面积。

6.3.2.15外墙的建筑面积计算

6.3.2.15.1建筑物墙体分外部墙体和内部墙体。外部墙体的外半墙体厚度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共有建 筑 6.3.2.15.2建筑物的外墙体包括结构墙体、保温层、找平层以及敷设于其外的贴面、挂层、幕墙等(用 于装饰造型的除外)。实测建筑物外廓边长及外墙体的厚度时,应沿建筑物外墙体的最外层表面的勒脚 以上量取数据。如规划许可资料已有外结构墙体的外贴面厚度数据,预测时应将外贴面厚度计入外墙体

DB4401/T101—2020厚度尺寸内。6.3.2.15.3剪力墙与柱面积计算的区分如下:a)剪力墙与柱按单向划分,分别按剪力墙或矩形柱计算,b)单向尺寸小于等于1.50m的按柱计算,大于1.50m的按墙计算。剪力墙与柱面积计算的区分如图9所示。>1.50m按墙计>1.50m按墙计并入≤1.50mL≤1.50m按柱计≤1.50m按柱计的柱内计1.50m按墙计算(转角位(T型位)(实例)图9剪力墙与柱面积计算的区分图示6.3.2.15.4幕墙墙体的面积按以下规定a)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同一楼层的面外墙部分设部分为幕墙时,应分别按主墙外围及幕墙外围确定面积计算边界。同一面全部为寸围护性的承重墙或框架填元墙,其外再悬挂的幕墙视为装饰性幕墙。装饰性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d)同一面外墙,其围护墙体部分墙,分为幕墙时,主墙体和幕墙分段确定墙厚、分别计算墙体面积。e)全围护性幕墙建筑,幕墙内侧局部设有墙体的,仍按围护生幕墙墙厚计算墙体面积。悬挂式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作为房屋围护外墙的,结构楼板外沿至幕墙外围的垂直距离视为外墙厚度。6.3.2.15.5不同材质组合的围护体的积按以以下规定计算:a)同一面外墙,上部是玻璃下部墙体组合形式的围护,其墙体厚度按以下确定:1)当下部内侧墙体高度小于或等于0.80m的,视上部的玻璃为主要围护物,边长测量至玻璃(含玻璃厚度)玻璃厚度需作拍外半墙的处理2)当下部内侧墙体高度大于80m的,视音体为主要围护物,边长测量至墙体外缘,并按墙体厚度作扣除外半墙的处b)有a)列项所述形式的房屋内部工墙前墙线绘制方去可参照处理。墙与玻璃组合围护的边长计算范围如图10所示:玻璃玻璃墙体高度墙体高度、>0. 80m≤0.80m边长计算范围边长计算范围图10)墙与玻璃组合围护的边长计算范围图示c)以玻璃作为填充墙性质外墙的,无论是否有玻璃肋,均视为无墙厚,无需作扣除外半墙处理。6.3.2.15.6房屋外围局部活动围护体的确定:房屋外围局部无墙体的活动围护,如底层楼梯出入口、23

DB4401/T101—2020车库出入口、首层商铺的卷闸门玻璃门、阳台推拉门等,其外围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其它主体填充外墙或承重外墙的墙体厚度确定。6.3.2.15.7房屋内部间隔活动围护体的确定:房屋内部间隔如商场商铺的防火卷帘、钢化玻璃等围护体的厚度取围护构架的厚度。6.3.2.15.8架空层范围部分外墙段按以下确定:a)架空层计算建筑面积时,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架空层视为无外墙;如有部分外墙段的架空层,从架空层定性整体考虑,其外墙段不作扣除外半墙处理,如图11的外墙段(1)所示;位于架空层,但不属于架空层性质的公设(图示电房),其外墙需作扣除外半墙的处理,如图11的外墙段(2)所示;(2)(1)车库架空绿化场地出入口图11架空层部分墙体围护的图示c)房屋局部架空部分参照架空层,架空部分视为无外墙。6.3.2.15.9架空转换层的外围护体按以下确定:a)当转换层的上层投影范围小于转换层,按转换层的柱体外围水平投影内有效上盖范围计算建筑面积。b)当转换层与其上层的投影范围完全重叠或上层的投影范围大于转换层,按转换层围护范围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c)转换层的围护范围参照架空层,视为无外墙。6.3.2.15.10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围墙体的确定: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围墙厚可按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附件附图确认的外墙体结构厚度计算建筑面积。与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围墙体相邻的商铺、车位,其相邻墙体厚度按该房屋主体外墙厚度的半计入套内产权建筑面积,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墙体结构厚度的剩余部分计入相应共有产权建筑面积。6.3.2.15.11消防通道、有柱走廊外围墙体按以下确定:a)计算建筑面积的消防通道两侧墙体视为共有墙,消防通道的两个主要出入口视为无外墙,不需作扣除外半墙的处理,如图12所示。外墙中线消服务平台斜线部分为防外半墙斜线部分为通道外半墙规为共有增视为共有墙图12消防通道两侧墙体的处理图示b)计算建筑面积的有柱走廊,其柱的外围视为架空,按无外墙处理,如图13所示。24

DB4401/T101—2020图16房屋内部中空围护墙体的处理图示6.3.2.15.17飘窗围护体的墙体按以下确定:a)飘窗的围护体,无论是玻璃等非结构墙体还是结构墙体,其围护体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飘窗建筑面积。b)飘窗与阳台相邻并有共用墙体时,共有墙部分按墙中线划分,半墙面积分别计入各自建筑空间;不共墙部分取墙体外边线,墙体面积计入相应的服务空间,飘窗与阳台相邻墙体的处理如图17所示。外璜体飘窗阳台图17飘窗与阳台相邻墙体的处理图示c)与突出外墙面柱体相邻的飘窗,其围护体厚度按房屋主墙体厚度确定,如图18所示。飘窗面积让算范围飘窗外围护面飘窗房屋主墙体虚拟主墙厚度样图18飘窗与柱相邻的图示6.3.2.15.18房屋内相邻单元之间墙体等围护体中含柱或其它承重支撑体时,按墙体中线划分相邻单元间隔。当多个单元相邻处有柱,取各墙墙中线的延长线分割柱体水平投影面积,分割后面积分别计入相关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6.3.2.15.19外墙含有装饰性空心柱时,取柱内侧部分及承重结构体为外墙并计算墙体面积,柱外侧部分视为装饰墙不计算建筑面积。6.3.2.15.20位于外墙两个拐角点之间,且外墙围护结构仅以承重柱组成的,统一按主墙体厚度确定外半服务平台墙体的划分,如图19所示。26

DB4401/T101—2020墙中线室外空内主墙体柱图19外墙中线走势图示6.3.3用地面积计算用地面积的计算原则如下:用地面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宗地内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用地面积的计算以不动产权属中或登记证明确认的土地权,属界址及其面积为准。c)如建筑区划被城镇公共道路分割为两个!以上(含两个)地块时,该建筑区划的宗地界址及其面积按分割后形成的地块依照b)测算原则确定。d)用地界址与地籍资米注并加以说明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a)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距地b)市政管辖的道星各、街道、巷道公共用地c)公共使用的河通、水沟、排污d)已征收、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e)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6.3.4基底面积计算基底面积是指以建筑物首层墙柱围合的闭合空间(包括装饰墙、本柱)在地面上的水平投影的面积。基底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物高度(从室外地坪起算的,计算基底面积。基底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勒脚的应接其室外地面0.90m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b)建筑物底层有柱走廊、廊和门头应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c)建筑物局部悬挑部分,其结构板底(或梁底)至室外地面的净高在3.00m及以下的,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d)建筑底层阳台按其围护设施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物有柱或突出外墙的墙体落地的阳台、设备平台、飘窗,应按其柱或墙体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e)与房屋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入基底面积。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及出入口(楼梯间、汽车坡道和自行车坡道),应计算基底面积。g)下列建筑不计算基底面积:1)高度在1.50m及以下的建筑物,以及建筑的附属构件、外墙附着物;2)建设用地内净高在4.50m以上的过街楼、架空连廊和人行天桥;3)市政道路内的骑楼、跨越市政道路的过街楼、架空连廊;27

5)建筑物外墙外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保温层、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等 6)独立的烟、烟道、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等构筑物: 7)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和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 h)规划部门相关批复与以上条款不一致的,应按照规划部门相关批复执行。

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涉及的测绘 地形图测量、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不动 要求热行

7.1.1现状地形图测量应执行现行的《城市测量规范》CJJ/T8、《数字地图测绘技术规程》DB4401/T 31,采用全野外数字化采集的方法按1:500比例尺要求施测。现状地形图的标准分幅、编号及图式符号、 注记按《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DBJ440100/T230执行,并满足广州市基本地形图动态更 新技术要求。现状地形图的分幅宜采用自由分幅、1:500比例尺出图,当建设用地面积过大时,也可采 用1:1000或1:2000比例尺打印 7.1.2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应按规划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开展,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记录册》 成果内容应当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要求。成果形式应当包含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审 批页(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确认)、对应规划条件及规划报建许可各项信息的概况及 汇总表、建设工程总平面位置关系图、立面图、竣工现状地形图、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技术审查结论、峻 工现场照片、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汇总及分层面积信息(与规划报建对比示意、反映车位、公共服务配套 1.3 方测量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开展,出具《人防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成果内容 测量情况;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及各防护单元、区域电站、 范围、各防护单元分界;区域电站、人防 出具《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为房 征收税费及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主要包 活房屋建筑和业主共有部分面积测算的数据采集、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测算、共有产权建筑面积的计算和 7.1.5建设工程联合测绘竣工阶段工作开展应按照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先后顺 字或者同步开展,采用先后顺序时,下一工序应采用上一工序数据成果,同步开展时,应保证测量成果 一致性。 7.1.6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成果报告中,总建筑面积应按照建筑物占有的空间为基础进行计算并分类汇 总,在此基础上分别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和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7. 2. 1一般规定

7.2.1.1在满足相关行政审批要求的前提下,可定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界线(简称规划用地界 线)外适当扩测50米,或者为测量竣工建筑物退缩、退让间距范围向四周适当扩测50米。 7.2.1.2现状地形图应完整表述竣工建筑物及周边地形地貌,特别是道路、绿地、广场、室外停车位 等内容。现状地形图成果应体现规划用地界线、报建审批时的规划道路和规划河涌等规划要素的具体位 置。

7. 2. 2 野外解析法测量

DB4401/T101—2020野外解析法测量主要利用经检定合格的手持测距仪、全站仪、GNSS接收机等测绘仪器,借助平面控制点、像控点、像控内业加密点、界址点、房角点等,采用极坐标法、线交会法对测绘区域内各房屋要素、地形要素进行测量并绘制现状地形图。具体技术要求如下:a)施测碎部点平面位置可采用极坐标法、支距法或交会法。在街坊内部设站困难时,也可采用几何作图等综合方法进行。b)散点标高可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或GNSSRTK的方法测量。散点高程应以数据采集为基础,特别是主要公路、水泥地、石砌坎上坎下,以保证高程精度。c)控制点布设密度应满足地形测量要求,并确保竣工建筑物及相邻有退缩要求的建筑物外业数据采集的完整覆盖。d)采用全野外数字化采集的方法施测1:500数字地形图。竣工建筑物及相邻有退缩要求的建筑物采集精度应能达到本标准4.23建筑物界址点的精度要求,其它地形地貌采集精度应达到本标准4.2.9现状地形图清度要录。应注意建筑物首层以上飘出或凹进角点以及塔楼角点的采集,必要时可设站裙楼顶层。各功能分区界限应尽可能进行效活术g)地下室参照7.4人防峻工测量作业方法进行施测。h)测量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室外活动场所及其他设施应施测齐全。对围墙点的采集原则上统一采外角点。7.2. 3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宜采用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方法对测绘区域建筑物、地形要素进行现状测量,并将生产的正射影像图作为建筑物分布示意图的底图。具体a)无人机航空摄影设备宜采用适用业、能用于测绘会成果生产的轻型无人机航摄系统,包括旋翼轻型无人机航亢摄系统、固定翼轻型无人机航摄系统等,b)成果精度要求1)数字正射影像图精度按基地理1息数字成果15001:1000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CH/T9008.1要求执行。2)数字地形图精度按《数字地图测绘术规程》DB4401/131要求执行。c)无人机航空摄景测量法生产数字按照技术准备、像控点布设及测量、空中三角测量、定向建模数字高程模型来集、影像匀色与处理、镶嵌、裁切、相关文件制作、成果整理等流程进行7.2.4测绘内容与地形图表达7.2.4.1在实测过程中的地形综合取舍利和表示方法应按规范和图式执行,需实测的地物应做到应采尽采,不能遗漏。7.2.4.2测绘内容应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垣机地、水系、交通、管线、植被与土质等要素,并应着重表示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各项要素。7.2.4.3应测量建筑物边长、0.00(或首层内地台)示高各层高、墙体厚度、天面各设施用房和人防报警间边长、位置和高度、女儿墙高小区内部道路、地面积、阳台以及车位等数据;若地下室边线超出首层边线,还应实测地下量覆土厚度7.2.4.4建筑物屋角、围墙、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和绿地特征点应按照二级界址点精度要求进行采集。竣工建筑物及相邻有退缩要求的建筑物均应进行边长丈量,丈量精度应达到4.2.4房屋界址点的精度要求。7.2.4.5高程点采集间距不宜超过图上4cm,并结合竣工建筑物高度测量内容进行高程点采集。7.2.4.6竣工建筑物土0.00(或首层内地台)、周边外地台标高、各层高、天面各设施用房高、女儿墙高等数据均应采用野外解析法实测。若地下室边线超出首层边线,还应注意地下室覆土位置的标高测量。室外地下室的风并等建筑物,现场测量其顶部高程。7.2.4.7现状地形图绘制7.2.4.7.1现状地形图上应参照《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DBJ440100/T230进行绘制。29

7.2.4.7.2峻工建筑物及相邻有退缩要求的建筑物应能完整体现其形状及特性,并做到层次分明,同 期审批的地下室边线完整表示, 7.2.4.7.3周边地形地貌应充分体现测量时点的现状情况,包括报建审批时要求拆除但仍未拆除的建 筑物以及新建而未报批的建筑物(含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7.2.4.7.4转绘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用地界线、报建审批时的规划道路、公共绿地和规划河涌线等。 7.2.4.7.5高架桥覆盖的建筑物、道路等地物,在地形图上以黄色线表示。若覆盖的地物地貌很复杂: 可以局部放大,另图表示 7.2.4.7.6按广州市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要求编辑、输出地形图,并符合入库要求,

7.3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7. 3. 1一般规定

7.3. 1. 1测量内容

7.3.1.1.1测制建设工程范围内的1:500数字化地形图,并转绘规划用地界线、报建审批时的规划道 路和规划河涌等。若建设用地分数次征地的,只需转绘最外围的规划用地界线。 7.3.1.1.2对有退缩要求的用地界桩和规划路(涌)特征点进行现场放样。 7.3.1.1.3现场核验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图与现状的一致性。 7.3.1.1.4规划条件核实要素测量: a 建筑基底面积、容积率面积、功能分区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测量; b) 建筑物竖向标高测量; C 建筑物高度测量; d)公建配套设施面积测量,独立用地时应测量用地面积。 7.3.1.1.5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概况》表。 7.3.1.1.6按适当比例尺绘制建筑物平面位置关系图。 7.3.1.1.7绘制有代表性的建筑物测量立面图或剖面图(含地下室覆土层厚)。 7.3.1.1.8填写技术审查表。 7.3.1.2由于不同标准历史衔接问题,以栋为单元,建筑物已经按照原有规则(标准)开展建设工程 规划报建许可面积测算且成果已用于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应按照原有 容积率测算规则测算。

7.3.2规划要素实地数据采集

7.3.2.1高度及层高测量

按照本标准6.2建筑物数据采集细则要求执行,

按照本标准6.2建筑物数据采集细则要求执行。

7. 3. 2. 2 平面位置测量

采集方法及采集内容按照本标准7.2要求拟

方法及采集内容按照本标准7.2要求执行

7.3. 2.3现场放样与间距核实

对有退缩要求的规划用地界桩和规划路(涌)特征点进行现场放样与退缩间距条件核实。技术要求 下: a 按本标准第5章控制测量的要求进行平面 、高程控制测量 b) 放线点应包括与建筑物有间距退缩要求的 (河涌)中(边)桩坐标、界桩点坐标等: 现场用红漆标注所放的规划道路(河涌 用地界桩, 标注放样点与周围固定地物的间距; d 控制点、规划道路(河涌)中(边)桩、界桩采用帽钉、木桩加小铁钉、钢筋标识;规划道路 (河涌)申采用“中”字轨(如申1 标识;规划道路(河涌)边桩采用“边”字轨 (如边1、边2)标识;规划用地界桩采用“界”字轨标识(如界1、界2) )1 在相邻控制点上设站施测所放桩点,进行检核,保证点位精度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点位中误差 ≤±5cm,否则需重新放桩。

DB4401/T101—2020f)用钢尺量距法或光电测距发量测建筑物边长、四至退缩间距,对计算间距进行校核,精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检查各桩位及标注,确认无误后将放线桩点交付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签字确认。7.3.2.4建筑物数据采集按照本标准6.2建筑物数据采集细则要求执行。7.3.3规划管理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计算7.3.3.1基本要求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建设用地内需计入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在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进行计算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7.3.3.2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7.3.3.2.1符合规定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及其交通附属设施(含专用楼梯、电梯及坡道)不计入容积率,其中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建筑的公共开放空间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则计算容积率:a)住宅、办公、商业类建筑位于建筑物首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首层以外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其累计建筑面积大于所在建筑规划核定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3%的,超出部分应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b)工业建筑的公共开放空间按其仅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创新型产业建筑的的公共开放空间,其累计建统面积大于所在建筑规划核定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3%的,超出部分应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c)住宅、办公、商业创新型产业建筑利用架空空间作为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其层高应不小于4.5米,且架空无开散面累计度应不于架空空间周长的40%,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纯住宅建金筑首层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入口大堂及设备设施用房外应整层架空;其他类型建筑首层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临开面进深应不小于4.0米;2)位于建筑物裙房与塔楼之间户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及设备设施用房外应整层架空;3)办公、商业、创新型产业中间层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临开面进深应不小于4.0米。上述第一款第c)项情形以外的住宅小公商业、创新型产业建筑的公共开放空间,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折算后建筑面积应纳入上述第款第a)、b)项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比例控制要求。7.3.3.2.2建筑半开散空间按其投影面积的二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其中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建筑的半开散空间应按照下列规则计算容积率:a))住宅建筑的半开敲空间进深不大于2.4米,半开激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含半开散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1%的,接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进深或比例超出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b)商业、办公建筑每层的半开散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层(含半开散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超出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c)工业建筑的半开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创新型产业建筑的半开敞空间参照上述第b)项规定执行。7.3.3.2.3建筑层高不超过层高基准值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1倍计算容积率指标,超出基准值部分以每2.2米为单位累进增加1倍计算容积率指标。倍算的计算规则具体详见表11。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44m的复式住宅,其客厅、起居室挑空部分层高在6米以内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套内各层平均水平投影面积30%且不大于50m的按1.5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2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当其客厅、起居室挑空部分层高大于6米时,超出部分以每2.2米为单位累进31

DB4401/T101—2020增加1倍计算容积率指标。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空间,如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和电影院、大型会议厅、宴会厅、展览厅、指挥监控中心以及有特殊工艺需求的单、多层工业厂房、仓库等,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7.3.3.2.4本节未规定的情形,按照本标准“6.3建筑面积计算细则”需计算建筑面积的,应按其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面积。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设计和规划条件执行。对公共环境品质有提升的建筑创新设计,对建筑层高、公共开放空间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规划部门组织进行专题研究或者专家评审,根据研究或评审结果确定容积率的计算。7.3.3.2.5规划管理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过程不同建筑空间类型,可参照附录H图示执行。表11各类建筑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层高标准表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2|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3序号建筑类别基准值倍折算计算容积率建筑倍折算计算容积率建筑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面积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144m的住宅住宅建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44m的3. 6mH≤3.6m3.6m

DB4401/T101—2020c)既有房屋为满足安全疏散、改善垂直交通等而增设必要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配套设施用房;d)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空间;对于规划条件未明确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比例要求的新建项目,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为满足充电设施接口比例要求而增设的电力用房;f)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7.3.3.4相关规划用语诠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相关规划用语诠释如下:a)避难空间: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烟气危售的空间,不包含电梯间、楼梯间、电梯前室、楼梯前室等垂直交通空间以及设备用房;b)半开散空间:有永水性顶盖,日至少有护程外没有任何围护结构的开敬平台,如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备平台、活动力平台挑廊等;c)半开散空间进深:半开敬空间上部永久性顶盖投影线外缘至外墙边缘的最大垂直距离;d)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单元)内的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及柱体面积、套内的半开散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组成。其中各套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外墙(包括)山墙)以及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e)创新型产业建筑:是指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创新型产业、创意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的建f)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是附属于建筑物向小区不特定业主或者公众、全天候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包括架空层、屋顶花园、骑楼、建筑物内城市公共通道道等,但不包括住宅建筑位于塔楼中间层的单个架空空间。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应具备边界开放与便捷的公共可达条件,其中公共通道应满足人流疏文文要求。g)集中大型商业建筑:商业功能集中布置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7.3.4经济技术指标要素测算与规划条7.3.4.1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测算与核实建筑物容积率建筑面积测第是在建筑物建筑面积测算基础上进行,建筑物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测算应按建设工程规划可证附图、附的有关内容进行分类测算。测算的面积为各幢建筑基底面积、不同功能区面积、各幢建筑总面积、不功能区总面积、总建筑面积和总基底面积。建筑物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测量以建筑物各层外轮测量为依据逐层计算并对照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比对不同功能建筑面积、各层外轮)面测算成果绘制要求如下:a)J应按照分层计算绘制建筑物面积计算图,不同使用功能部分的分界线应绘制,并标注使用性质,按倍数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标注“阳台“客厅上空”、“露台”和“飘窗”等文字说明;b)采用现场与图纸核对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规划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逐一核对,发现使用功能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应以阴影突出表示,计算相应建筑面积,并按照竣工图轴线位置进行描述说明;c)坡屋顶和场馆看台下1.20m、2.10m净高位置用虚线绘制,并加注“净高≥2.10m”、1.20m≤净高≤2.10m等文字说明;d)根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标注各层不同使用功能部分的面积,各层面积测量与计算结束后,应编制实测建筑面积分层明细表与汇总表,应包括建筑面积与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7.3.4.2规划功能面积核实主要包括各项使用功能建筑面积、规划条件和规划报建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33

7.3.4.3住宅、车位指标核实

7.3.4.3住宅、车位指标核实

7.3.4.4其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核实比对

核实比对的内容主要有:建筑角点坐标、建筑四至间距、土0.000标高、屋顶檐口比高、屋脊比高 女儿墙顶比高、屋顶栏杆顶比高、屋顶构架顶比高、屋顶最高处比高、各层层高、围墙位置及长度等 建筑角点坐标、建筑四至间距、围墙位置及长度在总平面位置关系图中进行比对,土0.000标高在现 地形图与立面图中进行比对,屋顶檐口比高、屋脊比高、女儿墙顶比高、屋顶栏杆顶比高、屋顶构架项 比高、屋顶最高处比高、各层层高在立面图中进行核实比对,

7.3.5主要图形成果制作

内容应能体现建筑物规划管理中四至平面位置要求,包括竣工建筑物、相邻建筑物、需要退让 的规划道路、河涌、公共绿地、规划用地界线等信息: 需标注竣工建筑物边长,需标注与放线资料相对应位置的现有间距,间距测算至建筑主体装饰 面,所有数值取位至小数点后2位 根据报建总平面,判断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报建审批时要求拆除但仍未拆除的建筑物以及新建 而未报批的建筑物(含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需表示: 总平面位置关系图应有批准、放线、测量间距的比对: 竣工建筑物如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情况,应在竣工建筑物范围内标注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类型 图标,详见附录G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示意图例。

7.3. 5. 2测量立面图编绘

测量立面图编绘具体要求如下: a)在建筑物层高及高度测绘基础上,选择有代表性的建筑物立面按适当比例绘制立面图,当一个 立面无法反映整体立面结构时,可用多个立面图反映,图上注明该立面的方位与轴线; b 立面图中应引注女儿墙、天面房屋、地下室、室外地坪、地下室覆土层底部等相对于土0.00 的标高,土0.00位置的选择应与报建审批图纸一致。地下室边线超出建筑物首层边线时,应 表示地下室覆土厚; c)若建筑物所在地区有控高要求,则应测量建筑物最高点的高程; d)立面图应有地面标高、外地台、覆土厚、地下室、各建筑层高、女儿墙和楼总高等高度与报建 的比对。

7.3.5.3小区内部道路、绿地示意图编绘

小区内部道路、绿地示意图编绘具体要求如下: a) 小区内部道路、绿地示意图应完整表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净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基地、道路、 绿地、其他场所与设施(含施工未拆除设施)范围;V b)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净用地范围较大,项目分期进行,由建设单位界定项目分区界线,分区范 围内应保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净用地范围的完整性,同期报建的项目不允许拆分为两个小 区,各项目分区界线应重合一致,各分区面积应与净用地面积一致; C 参考经审批的总平面方案,根据实测点位制作,小区内道路有人行便道的以人行便道边为道路 边线,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 居住区内的中心绿地,设置了相应的花木草坪,花坛水面,活动设施和铺装地面等内容,中心 绿地范围不细分各项内容,以其范围线为绿地边线;宅旁绿地较为错综复杂,以实际植绿范围 作为绿地范围线; e)定义为其他的包括规划要求的室外停车位、未按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施工设施及其他无上盖

表13立面图分层标准

《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记录册》(建筑工程)中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概 总表内容,具体格式及内容详见附录C。

7.3.6.2成果报告要求

需要提供以下成果报告资料,具体格式及内容详见附录C 信息服务平 a)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资料; b)规划条件核实结果; c)成果资料清单: 1)与规划许可内容对比情况 ①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情况说明; 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概况; 2)规划条件核实明细表 ①建筑功能指标规划条件核实明细表; 3)总平面布置图 ①规划条件核实总平面位置关系图; 4)现状地形图 5)建筑分层平面图 ①面积汇总表: ②分层平面图:

DB4401/T101—20206)建筑立面图7)竣工图现场核对情况及现场实测时间8)现场条件落实情况及佐证照片①规划条件核实现场正射影像图;②现场照片;小区内部道路、绿地示意图;④条件核实技术审查表(现场部分)7.4人防测量7.4.1一般规定7.4.1.1测绘单位应遵循实事求是前原则,对测绘成果承担相关责任,如实反映人防工程空间分布情况,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测会成果的监督7.4.1.2测绘电子数据成果应满上广州人防行政管部门的入库数据格式要求。7.4.1.3人防工程角点应采用解析法施测,建筑物平面尺寸应采用检定合格的钢尺直接丈量。点位及相邻点间距离精度应满足3建筑物界址点的精度要求。7.4.1.4人防工程面积测算应按照本标准6.建筑面利测算规则计算7.4.2人防测量作业要求7.4.2.1作业人员应议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人防工程竣工图了角清楚人防工程各出入口及各防护单元布局,计划施测方案,做好安全EL作F7. 4. 2.2人防工程测用全站仪数字化采集力加边长丈量的方法。7.4.2.3首层地下室道出入口、具代表性建筑立面应现场拍照。7.4.2.4人防工程轮厚角点应尽可能实测,以满足人防工程范围线、防护单元间分界线及人防工程口部外轮廓中心点位置的求取7.4.2.5应现场测量无面人防通信警报间外轮廊开形状及位置。7.4.2.6人防工程竣工图纸核对7.4.2.6.1人防工程竣工图日除表示建筑自结形状外还需表示防护单元分界线及防护单元名称。7.4.2. 6.2:战时平面图立标注战时功能类别,功能类别见表服务平台37

7.4.2.7边界划分及面积计算

7.4.2.7.1 积以及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的人防专用通道、专用风井面积之和计算。对于平战两用的外通道、 竖井,仅计入战时使用的计算宽度及面积 、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面 只计算,相邻防护单元的隔墙以结构墙体的中线测算 .4.2.7.3各防护单元及区域电站面积应单独计算并进行合计。 7.4.2.7.4建筑天面

7.4. 2. 8人防工程面积测绘图

人防工程面积测绘图应按照以下要求编绘: a) 人防工程面积测绘图应表示人防工程区域及普通地下室区域的相对位置关系,蓝色粗实线表示 人防工程边线,并标注“人防工程边线”,蓝色阴影表示人防工程范围。 b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范围内应表示: 1)单元分界线,用蓝色细线表示,并在相应位置标注防护单元名称; 2)平时、战时建筑设施、功能房间的布置以及名称 c)普通地下室的外廓线用黑色粗实线表示,并标注“普通地下室边线”。

DB4401/T101—2020d)人防工程范围应选择性标注轴线,最外围轴线应标注、防护单元分隔附近的轴线以及人防工程拐角附近轴线宜标注。e)人防工程及各防护单元边界拐角点间应标注边长尺寸,引注最外围具代表性的角点坐标,并抄录到成果报告人防工程坐标表中。f)应利用实测数据求取人防工程所有外出入口处边线中心点,标注出入口点状符号、出入口类型入口类型分为阶梯式、斜坡式、坑道水平、其他四种。g)人防通信警报间面积测绘图应完整表示人防通信警报间及相连梯屋关系。人防通信警报间用洋红色表示,并引注最外围具代表性的角点坐标,抄录到成果报告人防通信警报间坐标表中。标注边长尺寸,相连梯屋用黑色线表示。h)应有必要的图例说明及责在人签署7.4.2.9人防工程立面图人防工程立面图应按照以下要录编绘a)选择有代表性的立面按适当比绘制立面图宜选择车道出入口在两侧的立面,当一个立面无法反映整体立面吉构时可用多个立面图反映,并注明该立面的方位与轴线。b)立面图中应引注首层内地台、各层人防工程、室外地坪等的广州高程,标注人防工程各层的净高及结构构厚度。c):立面图宜示意地上建筑及人防信警报间位7.4.2.10人防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人防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按照下要求编制:a)封面填写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工项目地,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接受本项目的工程编号以及测绘单位等信息b)人防工程工测量成果报告包项日其信息息,人防工程坐标表,地下室主出入口坐标表及人防工程面积明细表,竣工测量情况说明。基本信息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名称、建设地点人防工程建设意见书和人防工程设计专项审查意见书编号号等信息。提取人防工程具代表性角点坐工程坐标表上,原则上提取靠北、靠南、靠东、靠西最外围具方位意义的角点坐e)实测天面人防通信警报间角点人防通信警报间坐标表中。统计各防护单元对应战时功能、所在层、面积填写到人防工程面积明细表中。g)计算天面层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口道到表中相关位置项目测量需要说明的内容,则量时间填写到工测量情况说明栏中。7.4.2.11人防工程竣工测量现场照片测绘成果应提供人防工程所对应的地上建筑外观照片及地下室主出入口的现场照片,现场照片应完整、清晰。7.4.3成果要求7.4.3.1电子数据成果要求需提供电子数据的内容包括人防工程面积测绘图、人防通信警报间面积测绘图、人防工程立面图。面积测绘图需带人防工程面、防护单元面、出入口点、人防通信警报间面,需提供dwg、shp文件格式。立面图需提供dwg及jpg、png图片格式数据。7.4.3.1.1DWG格式内容要求:a)人防面积测绘图格式内容要求人防工程、各防护单元、人防通信警报间应各自形成闭合多边线形,并能读取相关面积数据。人防面积测绘图分层标准应按照表15执行。39

表15人防面积测绘图分层标准

b)立面图格式内容要求

b)立面图格式内容要求

人防立面图分层标准应按照表16执行,

人防立面图分层标准应按照表16执行。

表16立面图分层标准

.4.3.1.2Shp格式内容

Shp格式文件主要是人防工程面积测绘图内容,提交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人防工程面、人防单元 面、出入口点。每个图层压缩为一个压缩包,压缩文件格式为:ZIP,压缩文件名称命名规则为: 层名称”+“工程名称”。图层设计要求应按照表17执行,

各图层的属性表设计应按照表18、表19、表20执行

表18人防工程面属性表

DB4401/T101—2020表19人防单元面属性表序号字段名称填写样例填写说明工程编号2019防0001必填,填写峻工测量工程编号2项目名称商业楼建设项目3单元名称第一防护单元必填20人防工程出入口点属性表序号字段名称填写样例填写说明1工程编号2014防0001必填,填写竣工测量工程编号2项目名利出入口类别包括:阶梯式出入口、斜坡式出入口、3斜坡式出入口坑道水平出入口、其他7.4.3.2成果报告要求需要提供以下成果报告资科,具体机附录E。a)人防工程竣工测门量成果报告;b)人防工程竣工量现照片;c)人防工程面积测测绘图d)人防通信警报间面积测绘图:e)人防工程立面图7. 5不动产测绘7.5.1一般规定7.5.1.1本章节的不动产测会,如无特房屋面积测算与预测算。7.5.1.2房屋面积测算是利用测绘技术和方采和表述房屋物权的有关信息,为房屋产权、产籍和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房屋面积测算时,房屋实地应有永久性固定界标,屋界址应具备永久性围护结构界线,房屋界址、结构、层数、使用功能等房屋自然属性与地籍资料+、规划报建或家实资料不符的地方应在图上标注并加以说明,如规划或房地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安其规执行。房屋建筑要素采集按照本标准6.2建筑物数据采集细则要求执行。7.5.1.3用于预售的房屋面积预测算,川主管部门楼表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及对应的电子数据(.dwg格式)进行各类建筑面积的计算房屋竣工实测中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面积测算,应以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千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附件、附图及对应的电子数据(.d格式)为依据,结合现场测绘成果进行测算,如建筑空间单元在功能、大小、数量、范围等内容超出规划约束限制,应单独计算,并在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内进行备注说明。7.5.1.4房屋业主共有部分面积测算包括测量建筑区划内按规定不需要权属移交、依法应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架空层、避难层、转换层、文化体育场地等)、公用设施(供水、供电、消防设施设备等)和物业服务用房、共有停车位、出入口(人行、车行)等业主共有部分面状要素的位置、形状及大小,并计算各业主共有部分面状要素外围水平投影平面面积。7.5.1.5由于不同标准历史衔接问题,以栋为单元,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已经按照原有规则(标准)开展房屋面积预算、测算,应按照原有测算标准测算。房屋变更测绘应按照原有测算标准进行,并在测算成果内注明使用标准依据。7.5.1.6房屋面积和业主共有部分面积测算均应按本章节要求执行,未尽事宜,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为准41

DB4401/T101—2020c)定着物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0000000199999999;d)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以及使用权宗地(宗海)内无定着物的,定着物单元代码用“W00000000*表示。7.5.2.3过渡期编码未完全实现房地信息挂接的过渡期内,对于不涉及界址界线变化且需要即时办结的变更、转移、查封、抵押、注销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可以采用不动产单元过渡期编码,不动产单元过渡期编码与不动产单元编码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效力。同时,应尽快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与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相关技术规定,统一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不动产单元过渡期编码与不动产单元代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并记录在电子登记薄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中。不动产单元过渡期编码方法如下:a)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不能落在自然幢但能落宗的,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幢号暂可按逻辑幢进行编码,户号在幢内统一编制,编制不动产单元过渡期编码;b)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暂时不能落宗但能落在地籍区(地籍子区)内的,宗地顺序号可暂使用“00000”标识,定着物单元从“00000001”起编号,编制不动产单元过渡期编码。7.5.2.4代码表示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分段的表示,具体方法如下:a)第一段表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b)第二段表示地籍区代码与地籍子区代码:c)第三段表示宗地(宗海)号,由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共同组成:第四段表示定着物单元代码,由定着物特征码和定着物单元号共同组成;e不动产单元代码在表示时,段与段之间可用全角字符“空格”进行分隔,“空格”不占用不动产单元代码的位数。不动产单元代码在数据库中存储时,不应包含任何形式的“空格”。代码表示方法如图21所示:340103002001GB00025F00280016地方标准信定着物单元代码宗地号地籍区代码、地籍子区代码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图21不动产单元代码分段示意图7.5.3房屋共有部分要素测绘7.5.3.1业主共有部分要素包括不需要权属移交,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架空层、避难层、转换层、文化体育场地等)、公用设施(供水、供电、消防等设施设备)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出入口、共有停车位等7类。7.5.3.2业主共有部分要素名称根据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附图、附件和物业基本情况说明等有关资料明确的具体名称确定。7.5.3.3实地数据采集前,应依据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附图、附件和物业基本情况说明等有关资料对业主共有部分范围及要素进行调查确认。44

DB4401/T101—20207.5.3.4实地数据采集以面状要素为主,线状要素为辅,并现场绘制草图,取各面状要素边界、线状要素水平投影位置进行内业成图。采集内容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围墙、栅栏、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出入口、共有停车位等房屋及附属设施和业主共有部分地形要素7.5.3.5在业主共有部分面积实地数据采集中,原已采集房屋及附属设施数据的,经现场检核可以利用的,应充分利用原实测数据,未进行房屋及附属设施实地数据采集的应参照本标准7.2采集房屋及附属设施和共有部分地形要素。7.5.4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测算7.5.4.1一般规定7.5.4.1.1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房屋的条件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房屋应具备以下条件:有上盖;b)有围护;c)结构牢固、属于永久性的建筑物;d)层高在2.20m以e)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7.5.4.1.2计算全部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范围7.5.4.1.2.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以上时,按一层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7.5.4.1.2.2房屋内的阁楼夹层、插层、设备等局部楼层及其楼(电)梯间,层高在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7.5.4.1.2.3穿过房屋的通道,人房屋内的厅均按层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景影面积计算。7.5.4.1.2.4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月至2.20m以上的楼梯间、7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5.4.1.2.5挑楼、全封闭阳台、房屋闭的架空通廊,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7.5.4.1.2.6属永久性吉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7.5.4.1.2.7与房屋结构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非独立柱或非单排柱的走廊,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非独立柱、非单排往)的车贝价均按其村重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7.5.4.1.2.8与房屋结构相连有非独工柱或围护吉构的永久性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5.4.1.2.9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人不具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5.4.1.2.10)以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5.4.1.2.11依坡地而建的房屋、利用品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层高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5.4.1.2.12有变形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该变形缝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7.5.4.1.2.13坡屋顶、弯型顶以及倾斜墙体的建筑,按其室内净高在2.10m以上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5.4.1.2.14多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若柱向计算面积范围方向倾斜,按柱距离地面2.20m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5.4.1.2.15除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以外的所有位于建筑内的封闭空间,当其层高在2.20m以上时,无论其是否使用,均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7.5.4.1.2.16在建筑物中的层高2.20m以上的楼层内设置夹层的,当夹层及下方建筑空间的高度均小于2.20m时,仅计算夹层下方空间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45

7.5.4.1.2.17建在水域上的架空房屋,经报建部门批准,可计算产权建筑面积,依法取得主地使用权 的,计算建基面积、用地面积。 7.5.4.1.2.18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 7.5.4.1.2.1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停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有结构 会的按其层高在2.20m以上的结构层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7.5.4.1.3计算一半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范围

7.5.4.1.3.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无柱走廊、檐廊,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 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7.5.4.1.3.2独立柱的门廊,独立柱或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属永久性开放 式建筑空间,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7.5.4.1.3.3有顶盖且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7.5.4.1.3.4所在层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7.5.4.1.3.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7.5.4.1.3.6有永久性上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 的一半计算。

7.5.4.1.4不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范围

7.5.4.1.4.1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房屋及部位不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a)无上盖; b)无围护; c)装饰性建筑及构件; d)层高小于2.20m; e)沿街(巷)作为公共使用或通行的部位; f)无法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7.5.4.1.4.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不 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7.5.4.1.4.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不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7.5.4.1.4.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无上盖的花园、泳池不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7.5.4.1.4.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不计算房屋产权 建筑面积。 7.5.4.1.4.6骑楼、骑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用作公共道路 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7.5.4.1.4.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不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7.5.4. 1.4.8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7.5. 4. 1.4. 9 独立烟肉、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不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7.5.4. 1.4. 10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变形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7.5.4. 1.4.11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的建筑不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7.5. 4. 1. 4.12 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钢梯或爬梯不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7.5.4. 1. 4. 13 性建筑部位不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7.5.4. 2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要求

7.5. 4. 2. 1阻台的面积计算

5.4.2.1.1不封闭阳台的上盖位于不封闭阳台所在层起两层以外的视为无上盖;上盖镂空的视 盖;飘窗、空调位、花池等底板不视为有效上盖。 5.4.2.1.2封闭阳台的上盖均为有效上盖。

DB4401/T101—20207.5.4.2.1.3未完全被有效上盖遮盖的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7.5.4.2.1.4用玻璃、钢(铁)栏等作为不封闭阳台围护设施的形式及其边长计算范围,按照图5执行。7.5.4.2.2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的面积计算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不封闭形式的建筑空间,有有效上盖的,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7.5.4.2.3花台、花池、空调机位的面积计算7.5.4.2.3. 1阳台围护栏外的花台、花池等不计算建筑面机7.5.4.2.3.2悬挂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与室内不连通的花也和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7.5.4.2.3.3位于阳台等建筑气主体结构内的花池、空调机位,与阳台间有活动间隔的,计入阳台建筑面积;与阳台间有固定间隔,7.5.4.2.4飘窗、橱窗的面积计算7.5.4.2.4. 1突于外墙的飘窗橱窗,0m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7.5.4. 2.4. 2飘窗、橱窗其台面与房屋地面持平(落客地)且室内净高在2.10m以上的,按照挑楼的面积计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7.5.4.2.4.3阳台范围内的票风窗、橱窗部分,室内净高在2.1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此部分不再计入阳台建金筑面积。7.5.4.2.4.4沿房屋外围护结构面向房屋内凹的窗窗体,其内凹音阝分的水平投影计入房屋面积。7.5.4.2.5公共通道的面积计算7.5.4.2.5.1公共通道的判别条件:公共道路街或公共开放空间相邻,且两端不封闭的通道,可作为公共道路通行。7.5.4.2.5.2骑楼、、驴奇街楼底层、底层楼房临街有柱或无柱走真等公共通道的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a)临街楼房、挑原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产权建筑面积;b)骑楼的底层计算建基真面积和用面积但不算产权建筑面积;如骑楼是单层永久性建筑,且原房地产证记载有骑楼地的,基面利积和用地面积:c)骑街楼的底层不计算建基面积、用地面积和房屋产权建筑面积;d)由多段构成的临街公共通道,如其相通,可在最近不通视的通道拐点处划分公共通道,不通视段按外走廊的有关规定算产权建筑面积。7.5.4.2.6走廊等水平通道的面积计算7.5.4.2.6.1走廊可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当走廊沿延伸垂直方向有一侧不封闭并直接向房屋外空间开敞时,该走廊为外走廊,其他情形属于内走廊;外走廊按其外侧是否有结构体,划分为有柱走廊和无柱走廊。7.5.4.2.6.2内走廊无论其两端是合封闭、是否有柱,均计算全部产权建筑面积;外走廊分别按有柱走廊和无柱走廊的有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7.5.4.2.6.3位于首层的挑楼、挑廊、檐廊、雨篷下方,无围护结构和围护设施,无论下方是否有台阶或花基,无论是否为公共通道,均不计算产权建筑面积。7.5.4.2.7楼梯、电梯、自动扶梯、观光梯、旋转梯、坡道等垂直通道的面积计算7.5.4.2.7.1楼梯、电梯、自动扶梯、观光梯、旋转梯等垂直通道,无论其本身如何设置梯间层,均按房屋的自然层数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无顶盖的室外楼梯,顶层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47

7.5.4.2.7.2地下室车道下方高度2.20m以上区域内实地设置的车位,在不占用公建配套、消防通道以 及不超规划核定车位个数前提下,计算车位面积。 7.5.4.2.7.3垂直通道下部空间已按自然层计算面积的,其底部高度不论是否在2.20m以上和是否利 用,均不再另行计算面积。 7.5.4.2.7.4室内垂直通道包括设置于建筑物外墙之内的楼梯、电梯、自动扶梯等,其中: a)复式单元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计算,其面积总和计入套内面积,楼梯中空部分面积按中空面积 计算规定测算 b)穿越夹层的封闭式梯间不计算面积。 7.5.4.2.7.5室外垂直通道包括设置于建筑物外墙以外的楼梯、电梯(观光梯)等,其中: a)室外楼梯结构包括踏步板、栏干的梯段和平台组成的沟通上下不同楼面的斜向部件,均应视为 一个整体,按水平投影计算各层面积; b)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起终点高差小于一个自然层的无上盖楼梯视为台阶,不计算 面积。 7.5.4.2.7.6无顶盖的室外楼梯的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有支承的无顶盖单层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基面积、用地面积,计算一半面积; b)从室外地坪起,直跑、并经几个楼层的室外无上盖态臂踏步楼梯不计算建基面积,其外围水平 投影于所在层的面积按一半计算面积,超出规划红线范围的不计算用地面积。 7.5.4.2.7.7有顶盖的室外楼梯的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上层楼梯设计为下层楼梯的顶 盖,或其上有挑板等且可以完全遮盖的,可视为该室外梯有顶盖; 6)首 首层有墙柱支承(包括独立柱、单排柱)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基面积、用地面积、 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7.5.4.2.8管井、烟道、采光井、通风井、电梯井等竖向井道的面积计算

盖的采光井、通风井、烟道等竖向井道的地面高度或突出房屋天面高度小于2.20m的,突出地 天面的水平投影不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其他情况按照6.3.2.13计算细则计算房屋产权建筑 出地面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计算用地面积,

7.5.4.2.9天井、通天、中空、中庭的面积计

7.5.4.2.9.1房屋内的回形楼梯,回形中空部分不计算产权建筑面积。 7.5.4.2.9.2楼梯梯段水平间原大于0.30m的中空部分不计算产权建筑面积。 7.5.4.2.9.3自动扶梯安全间隙大于0.40m的中空部分不计算产权建筑面积。 7.5.4.2.9.4复式房屋或跃式房屋内的中空部位不计算产权建筑面积。 7.5.4.2.9.5有上盖的室内中空、中庭等建筑空间,按一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上盖下方产权建筑面积。 位于建筑物内部无上盖的中空,如天井、通天等不计算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用地面积。

.5.4.2.10墙体的面和

墙体的产权建筑面积按照6.3.2.15计算细则

产权建筑面积按照6.3.2.15计算细则计算。

7.5.4.2.11斜面建筑的面积计算

斜面建筑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层高大于 区域范围在楼面上的水平投影计算 如图22,投影边长X可按公式(2)计算。

DB4401/T101—2020斜面屋顶(AE)H高(AA`)BH低(EE2楼面(A'E")图22斜面建筑的面积计算图示2.20(2)H式中:x斜面屋顶高点点A与楼面至斜面屋20m以上部位在楼面投影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为设定值;D斜面屋顶高A与低点E在楼面量1的水平距离,需要实地测量:Hr楼面至斜面顶最高点A的高度,需要楼面至斜面屋顶最低点E的高度,需要实地测量,HEH=EE'7.5.4.2.12用地面积的计算用地面积按照6.3.规则计算。7.5.5共有部分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计7.5.5.1共有部分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测川算7.5.5.1.1基本条件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权建筑面积预测算中的共有部分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测算应以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附附图等报建审批资料为依据;房屋竣工实测中的共有部分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测算应以规划主管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等资料为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有关资料,未注明使用功能名称的不作为共有部分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分摊,按独立单元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委托测算的单位应提供经建筑设计部门确认的房屋共有部位使用情况说明,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7.5.5.1.2测算原则7.5.5.1.2.1房屋共有部分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幢总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扣除该幢房屋专有部分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包括住宅、经营性用房、按规定需要权属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房屋专有部分界定规则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之和后测算。7.5.5.1.2.2如区分所有人通过合法文件或协议约定某些专有部分为共有部分,该共有部分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在专有部分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中扣除,但予以附注。7.5.5.1.2.3建筑区划内的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包括独立用地建设和非独立用地建设而依附于幢内建筑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参见表21的分类单独测绘并汇总。49

②教育设施:中学、小学。

②教育设施:中学、小学。

7.5. 5. 2. 4 分摊步骤

具体分摊步骤如下: a)确定一幢房屋共有产权建筑面积的范围和名称; b)对共有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分类,确定应分摊的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共有产权建筑面 积; 按使用功能划分功能区; d 按共有产权建筑面积的服务范围自上而下、由整体到局部的顺序,即按幢共有产权建筑面积、 功能区间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功能区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层间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层内共有产 权建筑面积、层内局部共有产权建筑面积的顺序逐级分摊MZ/T 121-2018 护理床用桌子,下一级的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参与上 级的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分摊。

7.5.5.2.5总体分摊方式

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各级分摊万式具体如下: a)第一级分摊:幢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分摊。建在本幢内为整幢服务的共有产权建筑面积,由全幢 分摊。分摊系数的分母S,为功能区间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功能区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层间共有 产权建筑面积、层内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层内局部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幢内各单元套内面积之 和; b 第二级分摊:功能区间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分摊。为本幢内多个功能区服务的共有产权建筑面积 由相关功能区分摊。分摊系数的分母二S:为功能区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层间共有产权建筑面积 层内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层内局部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功能区间各单元套内面积之和; C 第三级分摊:功能区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分摊。为本幢内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产权建筑面积, 由该功能区分摊。分摊系数的分母S;为层间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层内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层内 高部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功能区内各单元套内面积之和: 第四级分摊:层间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分摊。为本幢内相关楼层共同服务的共有产权建筑面积, 由相关楼层分摊。分摊系数的分母二S,为层内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层内局部共有产权建筑面积, 层间各单元套内面积之和: 第五级分摊:层内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分摊。专为本层服务的共有产权建筑面积,由本层分摊。 分摊系数的分母二S,为层内各单元套内面积之和; 第六级分摊:层内局部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分摊。专为本层局部服务的共有产权建筑面积,由本层 局部分摊。分摊系数的分母二S;为局部单元套内面积之和。

7.5.5.3功能区的划分与局部分摊方式

7.5.5.3.1幢的划分

童的划分类型简图参见附录A的表A.1。

GB/T 17658-2018 阻燃木材燃烧性能试验 火传播试验方法7. 5. 5. 3. 2 幢内功能区的划分

功能区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或 规划条件核实审批资料为依据,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使用功能进行划分。 a)按房屋使用功能划分功能区,具体如下: 1)主要功能为住宅、商业、办公、厂房等。 2)其他功能为地下机动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地上汽车库、地上非机动车库、首层架空层、 其它层架空部分、避难层、转换层、设备层等。 3)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项目。 b)按房屋平面结构划分功能区,具体如下: 1)塔楼:住宅塔楼视为一个功能区;每座独立的商业、办公或综合性塔楼按不同的使用功能 划分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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