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345-2018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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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345-2018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pdf

4.0.2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内容与要求中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 径流体积控制、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路面积水控制与内涝 防治、城市水体环境质量、自然生态格局管控与水体生态性岸线 保护应为考核内容,地下水埋深变化趋势、城市热岛效应缓解应 为考查内容。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

5.1.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应采用设施径流体和 控制规模核算、监测、模型模拟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评价。

5.1.2设施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核

1应依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及汇水面 积GBZ 118-2020 油气田测井放射防护要求,采用“容积法”计算得到渗透、滞蓄、净化设施所需控制的 径流体积,现场实际检查各项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应达到设 计要求; ? 2渗透、渗滤及滞蓄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应按下列公

Vin = V+W. Win = KJAts

中V一 渗透、渗滤及滞蓄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 (m3) ; V 设施有效滞蓄容积(m); Win一渗透与渗滤设施降雨过程中的人渗量(m²); K一土壤或人工介质的饱和渗透系数(m/h);根据设 施滞蓄空间的有效蓄水深度和设计排空时间计算 确定,由土壤类型或人工介质构成决定,不同类 型土壤的渗透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 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规 定取值; J一水力坡度,一般取1; 一有效渗透面积(m²):

t一降雨过程中的入渗历时(h),为当地多年平均场 降雨历时,资料缺乏时,可根据平均场降雨历时 特点取2h~12h。 延时调节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按下列公式计算

Ved = V.+Wed Wed = (Vs/Ta)t

式中:Ved 延时调节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m²); Wed延时调节设施降雨过程中的排放量(m²); Ta一设计排空时间(h)根据设计悬浮物(SS)去除 能力所需停留时间确定; tp一一降雨过程中的排放历时(h),为当地多年平均场 降雨历时,资料缺乏时,可根据平均场降雨历时 特点取 2h~12h。 5.1.3项目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现场检查各项设施实际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核算其 所对应控制的降雨量,通过查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 量关系曲线图”得到实际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2应将各设施、无设施控制的各下垫面的年径流总量控制 率:按包括设施自身面积在内的设施汇水面积、无设施控制的下 垫面的占地面积加权平均,得到项目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3对无设施控制的不透水下垫面,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 为0; 4对无设施控制的透水下垫面,应按设计降雨量为其初损 后损值(即植物截留、洼蓄量、降雨过程中人渗量之和)获取年 径流总量控制率,或按下式估算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式中:α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径流系数。

式中:α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9径流系数。 5.1.4监测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评价

5.1.4监测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评价:

5. 1. 4监测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评价:

5.1.5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

5.2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

5.2.1建筑小区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应按本标准第5.1节 的规定进行评价。 2径流污染控制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 合的方法进行评价,查看设施的设计构造、径流控制体积、排空 时间、运行工况、植物配置等能否保证设施悬浮物(SS去除 能力达到设计要求。设施设计排空时间不得超过植物的耐时 间。对于除砂、去油污等专用设施,其水质处理能力等应达到设 计要求。新建项目的全部不透水下垫面宜有径流污染控制设施, 改扩建项目有径流污染控制设施的不透水下垫面面积与不透水下 垫面总面积的比值不宜小于60%。 3径流峰值控制应采用设计施工、模型模拟评估资料查阅 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4硬化地面率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的方法进行评价。入 5.2.2道路、停车场及广场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对应的径流体积控制应按本标准第 5.1节的规定进行评价; 2径流污染、径流峰值控制应按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 进行评价; 3/道路排水行泄功能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 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5.2.3公园与防护绿地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对应的径流体积控制应按本标准第 5.1节的规定进行评价; 2公园与防护绿地控制周边区域降雨径流应采用设计施工 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设施汇水面积、设 施规模应达到设计要求,

5.2.3公园与防护绿地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

5.3路面积水控制与内涝防治

5.3.1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的衔接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

5.3.1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的衔接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

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5.3.2路面积水控制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和摄像监测资料查阅 的方法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查阅设计施工资料,城市重要易涝点的道路边沟和低 洼处排水的设计径流水深不应大于15cm; 2应筛选最大1h降雨量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 计规范》GB50014规定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的降雨,分 析该降雨下的摄像监测资料,城市重要易涝点的道路边沟和低洼 处的径流水深不应大于15cm,且雨后退水时间不应大于30min

暴雨的最大1h降雨量不低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时,分析 重要易涝点的积水范围、积水深度、退水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与《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 范》GB51222的规定

5.4城市水体环境质量

5.4.4水体黑臭及水质监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质评价指标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 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51的规定 2应沿水体每200m~600m间距设置监测点,存在上游来 水的河流水系LY/T 1184-2011 橡胶木锯材,应在上游和下游断面设置监测点,且每个水体的 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采样点应设置于水面下0.5m处,当水深 不足0.5m时,应设置在水深的1/2处。7 3每1周~2周取样应至少1次,且降雨量等级不低于中 雨的降雨结束后1d内应至少取样1次,连续测定1年;或在枯 水期、丰水期应各至少连续监测40d,每天取样1次。 4各监测点、各水质指标的月平均值应符合本标准表 4.0.1中对应指标的规定。X 5.5自然生态格局管控与水体生态性岸线保护 5.5.1自然生态格局管控应采用资料查阅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 方法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查阅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城市蓝线绿线保 护办法等制度文件,以及城市开发建设前及现状的高分辨率遥感 影像图; 2应现场检查自然山水格局、天然行洪通道、洪泛区和湿 地、林地、草地等生态敏感区及蓝线绿线管控范围; 3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天然水域总面积不宜减少,自然山水格 局与自然地形地貌形成的排水分区不得改变,天然行洪通道、洪泛 区和湿地等生态敏感区不应被侵占:或应达到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 5.5.2水体生态性岸线保护的评价,应查阅新建、改建、扩建 城市水体项目的设计施工资料,明确生态性岸线的长度与占比。 应现场检查生态性岸线实施情况

5.6 地下水埋深变化趋势

5.6.1 应监测城市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变化情况,海绵

城市建设前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近5年的地下水(潜水)水位, 海绵城市建设后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1年的地下水(潜水 水位。 5.6.2地下水(潜水)水位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 监测工程技术规范》GB/T51040的规定。 1 5.6.3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的年平 均降幅△hi与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的年平均降幅 Nh2进行比较,△h2应小于△h1;或海绵城市建设后建成区地下 水(潜水)水位应上升。

城市热岛效应缓解 5.7.1应监测城市建成区内与周边郊区的气温变化情况,气温 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空气温度和湿 度》GB/T 35226 的规定。 5.7.2X海绵城市建设前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近5 年的6月~9 月日平均气温,海绵城市建设后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1年的 6月~9月日平均气温。 5.7.3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 AT与建成后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AT进行比较 △T应小于 △T1。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V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QB/T 2274-2013 电光源产品的分类和型号命名方法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 《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GB/T5104C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 5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空气温度和湿度》GB/T35226 6《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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