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2431-2017 汽车客运站建设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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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2431-2017 汽车客运站建设规程.pdf

2.2.2.1汽车客运站建筑设施设备应按照相应站级配置

.2.1汽车客运站建筑设施设备应按照相应站级配置: 1汽车客运站主要设施规模量化方法见附录A; 2汽车客运站建筑设施配置要求见附录B; 3汽车客运站主要场地设施及建筑设施面积(参考值)见附录C; 4汽车客运站各类标志设置要求见附录D; 5汽车客运站设施设备配置表见附录E; 6汽车客运站信息化系统配置表见附录F

3.1.1汽车客运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址应有供水、排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 2站址应避开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3站址与有害物品、危险品等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等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4与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公交系统和其他运输方式的站场衔接良好,确保车辆流向合理,便于旅 客集散和换乘; 5具备与站级相匹配的场地,能够满足相应站级建设规模需要,并有发展余地

3.2.1总平面布置应以主要设施规模需求分析和流线组织为基础,

芯平值布直应以主要设地规模而求分析和流线组织为基础 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的发展相协调; 2应合理利用地形条件,布局紧凑,节约用地,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3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营运停车场和其他附属建筑等内容,并应合理布置各种建筑设施,处 理相互之间的关系,突出站房的主体位置; 4应处理好站内排水、排污的问题,并应重视绿化区域的分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客运车辆的进站口、出站口应满足营运车辆通行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二级汽车客运站 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设置,三级汽车客运站宜分别设置;进站口、出站口净宽不应小于4m,净高不 应小于4.5m; 1)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之间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设有隔离措施; 2)汽车客运站汽车的进站口、出站口应避免设在主干道的繁忙地段,且距离交叉口中距应不少 于100m;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公园、学校、托幼、残障人使用的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 中距不应小于5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城市干道之间宜设有车辆排队等候的缓冲区,并应满足驾驶员行车安 全视距的要求, 6应考虑与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辆、地铁等交通方式的换乘衔接SN/T 3501-2013 出口家禽及其产品生物安全区域化建设规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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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对外交通组织要求如下:

1综合客运枢纽站应实现不同运输方式在枢纽内与城市对外交通、城市公共交通的无缝衔接;集 散型客运站及一般客运站应实现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有机衔接; 2汽车客运站运营车辆与其他车辆的流线应统一组织,有序运行,互不干扰; 3汽车客运站汽车的进站口、出站口应与城市道路主于道有快速方便的通道,减少绕行,从而降 低对周边路网的压力; 4汽车客运站汽车各进站口、出站口应在功能上相互独立,避免相互干扰,并应与邻近建筑设施 及人员密集场所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通过设置隔离措施和引导标识标线以保证车站的正常运营: 5大中城市按旅客运输量需要设置多个汽车客运站时,应考虑站站之间均衡布局、资源匹配及衔 接线路的方向; 6一级汽车客运站宜配套建设公交场站,其他汽车客运站应有相配套的公交场站或公交停靠点, 3.3.2内部交通组织及换乘设施布局要求如下: 1综合分析站场内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需求,按照换乘流量大小从高至低进行组织,应避免 换乘客流相互交叉干扰; 2对不同运输方式旅客需求可进行明确的功能区划分,应注重各功能区的空间、功能衔接,尤其 要注重换乘设施服务水平与换乘流量大小的匹配: 3应根据人车结合点和各分区功能设施的布置,通过对车流区域和人流区域进行空间分割,结合 标识引导、车流渠化等手段,保证进出站车流、人流、行包流互不交叉; 1)站内车辆流线应按照进站安全例检、待班等流程有序安排,互不交叉,且保持进出站车行通道 24小时畅通,车辆流线与旅客流线应互不交叉; 2)站内旅客流线应按照进站咨询、购票、行包托运、候车、检票、上车的流程配合站内标志标牌 进行合理引导组织,同时应保证站务办公流线与进站、出站旅客流线互不交叉; 3)站内行包流线应方便旅客托运和车站管理,并应避免站内行包流与旅客流线的交叉干扰。 4为减少旅客换乘等候时间,其他交通方式的到发时刻应与主要客运班次进行合理衔接,并注意换 乘方向上的均衡性。

4.1.1站前广场应明确划分车行和人行道路、停车区域、下客区域、集散区域及服务区域,并配套绿 化、安全保障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 4.1.2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前广场的规模,当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时(计算比例按附录表A.2 计取),每人不宜小于1.5m2。其他站级汽车客运站站前广场的规模可根据当地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具体规模可参照附录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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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站前广场应与城市道路相衔接,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方便换乘 与集散,互不干扰。对于与城市快速通道衔接的站前产场应增设辅道,合理组织各种交通流线;对于站 前广场用地面积受限制的汽车客运站,可采用其他方式完成人流的换乘和集散。 4.1.4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前广场应设置接送旅客的社会停车场和出租车换乘站,并应合理划分城 市公共交通、出租车和社会车辆等其它运输方式的的停靠下客区域,其中出租车的换乘站应独立设置并 靠近长途客车下客停靠区或旅客出站通道。 4.1.5综合客运枢纽应根据枢纽类型、换乘关系、换乘距离和换乘设施适用特点选择换乘设施。换乘 设施包括:换乘广场、换乘大厅、换乘通道等基础设施及与之想配套的楼梯、自动步道、自动扶梯、电 梯等辅助设施。换乘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换乘广场

1换乘广场宜与综合客运枢纽中主导客运方式站场的出站层同层设置; 2换乘广场规模的确定应体现资源共享的原则; 3受季节性或节假日影响大的综合客运枢纽,其换乘广场应具备设置临时候车、购票设施的条件; 4换乘广场宜设置换乘风雨廊道,其净宽度应不小于3m; 5换乘广场宜设置具有遮阳、挡雨功能的座椅。

4. 1.5.2换乘大厅

4. 1.5.3换乘通道

1换乘通道包含地下通道、天桥、地面换乘走廊等形式: 2换乘通道净宽度应按高峰小时换乘量确定: 一单向通行换乘通道的净宽度应按每通过100人不小于0.25m计算,且不小于3m; 一双向通行换乘通道的净宽度应按每通过100人不小于0.32m计算,且不小于4m; 3换乘通道变换宽度处,应采用“漏斗形”变径。 4.1.6站前广场人行通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有高差时应做轮椅坡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4.1.7站前广场应设置排水,照明设施。 4.1.8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客车下客停靠区域,并有可停靠车辆数一级站不少于4辆、二级站不少于2 辆、三级站不少于1辆的场地,车辆停靠区的设置不应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站内下客停靠区应设宽度不 小于2.7m的旅客专用通道,并设隔离设施,避免旅客进入营运停车区和发车区

4.2.1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应包括停车区、待班区、发班区和通道。 4.2.2汽车客运站的营运停车场容量应按站场面积和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划分和建设要求》 TT/T200确定。 4.2.3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的停车数大于50辆时,其汽车疏散口不应少于2个,且疏散口应在不同 方向设置,并应直通城市道路;停车数不超过50辆时,可只设置1个汽车疏散口。 4.2.4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宜按站内车型大小分组停放,车辆停放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0.8m,每组 亭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2.5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发车位前的出车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0m,采用锯齿形发车发车位时出车 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采用岛式发车位时车车之间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5m,发车通道保持24小时畅 通状态。 4.2.6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汽车通道按站内最大车型进出需要的宽度、净高和转弯半径设置。 4.2.7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应做好场地排水设计,场地坡度不应小于0.5%,不应大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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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汽车客运站应设置旅客乘车站台和发车位,且发车位宽度不应小于3.9m。

4.3.1汽车客运站应设置旅客乘车站台和发车位,且发车位宽度不应小于3.9m。 4.3.2发车位的数量,一级站不宜少于20个;二级站不宜少于13个;三级站不宜少于7个。 4.3.3站台设计应有利于旅客上下车和客车停靠,单侧站台综合枢纽站和一级站净宽不应小于4.5m, 二、三级站不少于3m,双侧站台净宽不应小于6m并沿站台设旅客止步安全标识线,站台通道保持畅通 4.3.4发车位为露天时,站台应设置具备隔热雨棚。雨棚悬挑长度宜能覆盖到车辆行李舱位置,雨棚 净高不得低干5m

4.3.5当站台雨棚设置承重柱时,应符合下列

1柱子与候车厅外墙净距不应小于3m; 2柱子不得影响旅客通行、行包装卸和行车安全; 3柱子靠发车位一侧应设防撞设施。 4.3.6发车位应与旅客站台相连,两者地面高差应小于0.3m,车辆停靠发车就位处设置安全减速带, 其车前方应有刚性防冲撞装置。 4.3.7发车位地面应设计坡向外侧,坡度不应小于0.5%。 4.3.8站台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方便检票后旅客和司乘人员使用的厕所,男、女各两个奠位以上,并设 置前室,在布置上可与候车厅旅客厕所统一设置,各自分设进出口

4.4.1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应采用安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先进、成熟技术。 4.4.2汽车客运站建筑应采取建筑设计相关综合技术措施,减少噪声和污水等对环境的影响。 4.4.3站房功能分区应明确,人流、物流流向合理,有利于安全营运和方便使用。 4.4.4站房由候车厅、售票用房、行包用房、站务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等组成,其建筑规模, 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确定,宜参照附录C规定。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进站大厅,其使用面积按 照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且每人不应小于0.15m2。 4.4.5综合客运枢纽站内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衔接通过室内换乘大厅提供综合换乘服务。且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换乘大厅内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出口及换乘通道进、出口宜分散布置,两个换乘口之间的换乘距 离不应小于15m; 2换乘大厅实现各种交通方式之间便利换乘,兼有人流疏散、购票检票以及配套商业功能空间: 3换乘大厅宜设置方便换乘的自动扶梯和电梯。 4.4.6站房内营运区建筑室内功能布局和结构选型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通用性和先进性,并应能适 应改建和扩建的需要。 4.4.7站房旅客入口大厅处应留有安检设备的位置和待检空间,并应预留公用电源。一、二级站安检 设备宜布置在进站大厅的适当位置,三级站布置在售票厅进入候车厅的适当位置,保证随身携带行包的 旅客通过安检通道的唯一性,未携带行包的旅客从安检设施侧边通道直接进入候车大厅,通道宽度不小

4.4.1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应采用安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先进、成熟技术。 4.4.2汽车客运站建筑应采取建筑设计相关综合技术措施,减少噪声和污水等对环境的影响。 4.4.3站房功能分区应明确,人流、物流流向合理,有利于安全营运和方便使用。 4.4.4站房由候车厅、售票用房、行包用房、站务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等组成,其建筑规模, 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确定,宜参照附录C规定。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进站大厅,其使用面积 照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且每人不应小于0.15m2。 4.4.5综合客运枢纽站内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衔接通过室内换乘大厅提供综合换乘服务。且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换乘大厅内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出口及换乘通道进、出口宜分散布置,两个换乘口之间的换乘距

4.4.8站房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城市规划建筑景观的要求; 2应具备公共建筑特点,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大方; 3附着建筑立面中空调外机、户外灯箱式广告位等细节应结合立面造型,统一位置、形式和颜色, 并结合相邻其他建筑立面的装饰构件协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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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站房与室外运营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 有关规定: 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门厅、售票厅、候车厅、检票口等旅客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3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设计为无障碍楼梯。 4.4.11站房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4.5.1候车厅应根据汽车客运站站级、旅客构成的不同,设置普通候车厅、母婴及特殊旅客 综合客运枢纽站按站级和需要配置长途候车、短途候车、旅游航空候车、团体或行动不便的特 车区域。与城市公交合用的车站,应设置公交候车区域,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4.5.2候车厅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候车厅的使用面积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且每人不应小于2m; 2一、二级站应设母婴候车厅(室),并应邻近检票口,母婴候车厅(室)内宜设置婴儿服务设施 和专用厕所。三级站可根据需要设置母婴候车厅(室); 3候车厅内应设置无障碍候车区,并应邻近检票口:候车厅与站台之间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4候车厅内应设与站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旅客座椅,座椅排列有序以有利于旅客休息和组织旅客检 票。候车厅每排座椅不应超过20座,座位之间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3m并应在两端设不小于1.5m的通 道; 5当候车厅与入口在不同层的时候,应设置自动扶梯和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 6候车厅的检票口宜设导向栏杆,通道应顺直,且导向栏杆应采用柔性或可移动栏杆,高度不应低 于1.2m; 7候车厅内应设饮水设施,其布置应与洗间和厕所设施分设。 4.5.3汽车客运站候车厅内通向站台应设检票口,检票口数量每三个发车位不应少于一个。当采用自 动检票机时,不应设置单通道。当检票口与站台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得大于1:12。

4.6.1售票用房应由售票厅、票务用房等组成。 4.6.2售票厅的位置应方便旅客购票,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的售票厅宜独立设置,并应与候车厅、行 包托运处联系方便。

4.6.3售票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售票窗口的数量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1/120计算;具备联网售票的可适当减少售票窗口数量。 2售票厅的使用面积应按每个售票窗口(包括自助售票机和取票机数)不小于20m²计算; 3售票厅应能容纳与站级和客流规模相适应的旅客列队长度,售票窗口的中距不应小于1.5m,靠 墙售票窗口的中心距墙边不应小于1.2m; 4售票窗口窗台距旅客购票地面高度宜为1.1m,窗台通长其宽度宜为0.5m。 5售票窗口前宜设导向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2m,宽度宜与售票窗口中距相同; 6一、二级站应设自助售票机和取票机,机前应留有适当的排队距离,,并应预留电源; 7一、二级站应至少设置一个无障碍售票窗口,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有关规定。 4.6.4售票室使用面积可按每个售票窗口不小于6m2计算,且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1m2。 4.6.51 售票室室内工作区地面至售票窗口台面不宜高于0.8m。 4.6.6 售票室应有防盗设施,且不应设置直接开向售票厅的门。 4.6.7 票据室应独立设置,使用面积不宜小于9m2,并应有通风、防火、防盗、防鼠、防水和防潮等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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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汽车客运站行包用房应根据需要设置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小件快运处、行包仓库和业务 办公室、工作人员休息室等用房。 4.7.2一、二级站宜分别设置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小件快运处可与行包托运处同处设置,且行 包托运处宜靠近售票厅,行包提取处宜靠近出站口;三级汽车客运站的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和小件 快运处,可设于同一空间内。 4.7.3行包托运处、单独设置的小件快运处应留有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位置和电源,并应就近设置泄 爆室.配置泄爆装置。

4.7.1汽车客运站行包用房应根据需要设置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小件快运处、行包仓库和业务 办公室、工作人员休息室等用房。 4.7.2一、二级站宜分别设置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小件快运处可与行包托运处同处设置,且行 包托运处宜靠近售票厅,行包提取处宜靠近出站口;三级汽车客运站的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和小件 快运处,可设于同一空间内。 4.7.3行包托运处、单独设置的小件快运处应留有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位置和电源,并应就近设置泄 爆室,配置泄爆装置。 4.7.4行包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包仓库内净高不低于3.6m; 2行包托运、小件快运与行包提取受理处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5m;受理柜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 台面材料应耐磕碰; 3行包受理口应有可关闭设施; 4有机械作业的行包仓库,应满足机械作业的要求,其门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3m;5行 包仓库应有利于运输工具通行和行包堆放; 6行包仓库应通风良好,并应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水和防潮等措施

4.7.3行包托运处、

4.7.4行包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包仓库内净高不低于3.6m 2行包托运、小件快运与行包提取受理处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5m;受理柜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 台面材料应耐碰; 3行包受理口应有可关闭设施; 4有机械作业的行包仓库,应满足机械作业的要求,其门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3m;5行 包仓库应有利于运输工具通行和行包堆放; 6行包仓库应通风良好,并应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水和防潮等措施,

4.8.1站务用房应根据汽车客运站建筑规模及使用需要设置,其用房包括服务人员更衣室、广播室、 调度室、驾乘休息室、客运值班室、客运办公室、运管办公室、信息化管理用房、治安室、站长室、监 控室、会议室等。 4.8.2站房内应设置广播室,且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m2,并应有隔声、防潮和防尘措施。无监控设备 的广播室宜设置在便于观察候车厅、站场、发车位的部位。 4.8.3调度室应邻近站场和发车位,并应设置外门。一、二级汽车客运站调度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20m2,三级站的调度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m2。 4.8.4驾乘休息室应与调度室相连,一级汽车客运站驾乘休息室使用面积宜大于60m2,二级汽车客运 站宜大于39m2,三级站大于21m2。 4.8.5客运值班室应布置在与旅客接触密切的售票、调度、候车厅的适当位置,其使用面积应按最大 班人数不小于2.0m2/人,且最小使用面积不小于9m2。 4.8.6站务办公室应按车站站务办公总人数计算,其使用面积不小于4m2/人,办公出入口应单独设置, 不得在候车厅内设置出入口。 4.8.7信息化管理用房应结合站房平面布置有利于安全监控、生产管理,应包括智能化平台、设施设 备用房、办公室等。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信息化专用机房,机房地面应用抗静电地板铺设,微孔天 花和墙面专修、地面防尘处理。其中:一级汽车客运站智能化管理平台使用面积不小于60m2,二级汽 车客运站不小于30m2,三级汽车客运站不小于15m2。 4.8.8治安室应布置在与售票厅、候车室、客运值班室联系方便的位置,其使用面积应结合公安部厂、 治安管理要求和周边环境等确定。室内应设独立的通信设施,门窗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9.1站房内应设置旅客综合服务用房与设施,应有问讯台(室)、小件寄存处和综合服务室, 需要设置自助存包柜、邮政、电信和商业服务设施以及旅游服务中心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问讯台(室)应邻近旅客主要出入口,问讯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问讯台(室)前应有 8m²的旅客活动场地,且应具有与站内各部门联系的通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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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件寄存处布置在安检后进人候车厅前的适当位置,应有通风、防火、防盗、防鼠、防水和防潮 等措施。 3一、二级站站房内应设综合服务室,综合服务室应邻近候车厅,配置日常晕车药品和一般诊断医 疗设施设备,提供便民综合服务设施,; 4旅游服务中心包括旅游咨询、旅行社驻站窗口、景区售票处、旅游投诉处、等候区等设施,具体 面积视实际需要确定。 5站房内在不影响旅客乘车和安全通道通畅的前提下,可统一规范设置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4.9.2站房内应设厕所和盟洗室,并应设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应与厕所同步设 计,同步建设。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机

1汽车客运站附属用房包括设备用房、车辆安全例检室、洗车台、车辆维修用房、司乘公寓和 室、食堂、仓库等,其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汽车客运站应合理布置车辆清洗设施及车辆安全例检室。通向洗车设施及安全例检室前的通 寺不小于10m的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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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汽车客运站应设司乘公寓,其规模可按每日均发班数×2m2计算。司乘公寓以标准间为主,应 具备独立的卫生间和冷热水供应, 4.10.4车辆安全例检室的位置应不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车辆安全例检室前应有与车站等级规模适 立的待检车场地。应按国家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要求设置安检地沟(台)数量,地沟上空应有可遮挡被检 车辆的雨棚,雨棚长度应超出车辆前后各1.5m。安检地沟通过地道应与安检室相连。 4.10.5车辆六不出站检查应结合出站安全管理门房统一布置,出站检查室前应有遮挡检查人员的雨 棚。在出站检查登记的同时应保证不少于4米的其他车辆通行的安全通道。 4.10.6车辆维修用房应按小修规模设置,维修用房场地宜与城市道路直通,并应与站场之间有隔离措 施。 4.10.7有噪声和空气污染源的附属用房,应设置防护措施,

5.1.1汽车客运站给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要求。 5.1.2站房应采用有组织排水系统,营运停车场、发班区域和站前广场宜采用有组织排水系统, 5.1.3汽车客运站应设置有开水供应设施。严寒和寒冷地区一、二级汽车客运站洗室应设热水供应 系统,其他站级宜设热水供应系统。 5.1.4一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汽车自动冲洗系统,二级汽车客运站宜设置汽车自动冲洗系统,三级汽 车客运站应设汽车冲洗台。 5.1.5站场污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不符合应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后方可排放。 5.1.6站房及辅助用房的生活污水管干管和营运停车场的污水干管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加大一级。 5.1.7汽车客运站宜设计中水工程和雨水利用工程。

5. 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5.2.1一级汽车客运站候车厅及售票厅应设置集中式冷暖空调系统。 、三级汽车客运站候车厅及售 票厅应设置冷暖空调系统。综合枢纽一级客运站设置的信息化主要设施设备机房应采用精密空调和新风 换气系统。 5.2.2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房,旅客通向室外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热空气幕。 5.2.3空调系统应采用节能型设备和置换通风、热泵、蓄冷(热)等技术,并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对有共享空间的多层候车区域,应考虑温度梯度对多层候车区域的影响。 5.2.4候车厅、售票厅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通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公共厕所、吸烟室应 设机械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h。 5.2.5设在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内的汽车客运站时,发车位和站台宜设置汽车尾气集中排放装置

5.3.1汽车客运站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和《交通建筑电 气设计规范》JGJ243的有关规定。 5.3.2一、二级汽车客运站主要用电负荷等级(包括:公共区域照明、管理用房照明及设备、电梯、 送排风系统设备、排污水设备、生活水泵)应为二级;三级汽车客运站用电负荷等级应不低于三级。与 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或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一级客运站,用电负 荷等级应为一级。

5.3.1汽车客运站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和《交通建筑电 气设计规范》JGJ243的有关规定。 5.3.2一、二级汽车客运站主要用电负荷等级(包括:公共区域照明、管理用房照明及设备、电梯、 送排风系统设备、排污水设备、生活水泵)应为二级;三级汽车客运站用电负荷等级应不低于三级。与 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或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一级客运站,用电负 荷等级应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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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候车厅、售票厅、营运停车场等各部位的照明应按使用功能要求进行分区控制。信息化机房供 配电应有专用线路并具备不间断电源保障设备、多联路接入互联网具备业务信息安全等级相当的防火墙 等保障数据安全有效。消防报警、防盗报警和防雷应有接地保护,等电位连接静电泄放等安防系统。 5.3.5售票窗口、检票口宜设局部照明,局部照明照度标准值宜为5001x。 5.3.6应设置引导旅客在站的各类标志标识照明。 5.3.7车场具有一个以上车辆进站口、出站口时,应用文字和灯光分别标明进站口及出站口。 5.3.8发车位、待班区、停车场的照明不应对驾驶员产生眩光,眩光限制阅值增量(TI)最大初始值 不应大于15%。 5.3.9车辆进出站口、车辆安检进出口宜装设同步的声、光信号装置,其灯光信号应满足交通信号的 规定。 5.3.10除正常照明外,汽车客运站站房应设有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系统。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投 入使用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站大厅、候车厅、售票厅等旅客使用区域应设疏散和安全照明;重要的设备房间应设安全照明: 2出入口、楼梯、走道、天桥、地道应设疏散照明; 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室的车站,当正常照明出现故障时,其设有疏散照明和安全照 明的场所,应有自动开启和由消防控制室集中强行开启的功能。 5.3.11汽车客运站的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的有关规定。 5.3.12汽车客运站的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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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公共信息标志系统

5.5.1汽车客运站公共信息标志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级汽车客运站设置的标志标识引导系统的结构、构造应安全可靠,按照《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 符号》GB/T10001、《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JT/T47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和《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办法》GB/T16311的规定,在醒目处统一设置位置、导向、劝阻、 禁止、安全警告、消防安全、公益、无障碍等公共信息标志: 2公共信息标志应清晰、醒目、规范、准确、系统性、人性化,并采用中英文双语标识。少数民族 自治地区宜增设少数民族文字; 3图形符号应按本建设规程及上述标准选用,如本建设规程及上述标准都没有相应的图形符号时, 宜直接使用文字形成文字标志; 4标志的设置宜采用模块化组合形式,在同一场所中,同类型标志的规格宜相同,以便于标志间的 组合和替换;

5.5.2公共信息标志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5.5.3公共信息标志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5.6公共信息标志字体选用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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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悬挂式或悬臂式标志的规格可按如下要求设直: 1)标志高度:以300mm为基数,视其长度的增加选择比例适度的高度; 2)标志宽度:按信息的空间需要,可采用300mm、600mm、900mm、1200mm或1500mm等规格 4非悬挂式或悬臂式标志,宜按本规程规定的规格尺寸设置。本规程未规定规格尺寸的标志,其规 各尺寸宜根据安装标志的所处位置建筑或构筑物的尺度,按比例协调设置; 5标志的组合要求:两个(含)以上单一标志相邻设置时,在不与本建设规程规定的标志风格相: 不全引起乖安歧义的前想下可组合设置

格尺寸宜根据安装标志的所处位置建筑或构筑物的尺度,按比例协调设置; 5标志的组合要求:两个(含)以上单一标志相邻设置时,在不与本建设规程规定的标志风格相停, 且不会引起乘客歧义的前提下可组合设置。 5.5.9公共信息标志安装与维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标志的依托物应稳固,能够承受可预见的撞击力; 2设置在户外的标志,应满足防风、防水和防日照的要求; 3标志不应与广告等其他图形、文字混设; 4所有客运服务标志均应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定期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标志表面被污染、发生破损或因构件问题导致信息内容无法有效辨识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附着于地面、墙面上的标志因褪色、表面粗糙而难以辨识时,应及时进行维护; 3)标志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锚栓)应定期检查,发现焊缝有裂痕、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 补及紧固; 4)对灯光、供电、电气控制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用电安全。 5.5.10综合客运枢纽公共信息标志宜与其主要换乘的其他运输方式站场协调一致。如因存在三种以上 运输方式等原因,无法完全协调一致时,其换乘区域公共信息标志应合理衔接。换乘区域公共信息标志 立满足以要求: 1标志设置应合理醒目、清晰明确、美观大方,便于换乘旅客识别: 2应设有衔接运输方式的运营线路图。应清晰显示枢纽全日运营时段内城市客运营运线路情况; 3应设有电子换乘查询设备。电子换乘查询设备应具备线路、站点的介绍功能;可提供从始发站点 到目的站点的换乘方案;完整显示枢纽的总平面图、各平面图及换乘线路图; 4宜设置电子显示屏。电子显示屏能够清晰显示枢纽全部运输方式班次时刻表。 5.5.11公共信息各类标志设置要求详见附录D

5.5.9公共信息标志安装与维护应符合以下规

6.1智能化中心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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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汽车客运站应设置智能化中心管理平台。它应涵盖车站所有智能化业务,各子系统彼此独立运 行,同时互相联系,不同规模的汽车客运站根据相应类别配置相应的系统。具体配置要求详附录F。 6.1.2智能化中心管理平台应采用技术先进、成熟稳定的软硬件设备,保证远程服务与数据安全,主 要设备设置符合下列要求: 1服务器:一、二级站采用2台应用服务器,1台主应用服务器,1台备用应用服务器,2台应用 服务器做双机热备;三级站宜考虑2台应用服务器和双机热备,应至少设置1台应用服务器; 2数据存储设备:一、二级站采用高性能磁盘阵列柜或云端存储;三级站采用服务器本地硬盘存储; 3前置服务器: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前置服务器,保证远程服务的安全。 6.1.3智能化中心管理平台信息数据应留有经营企业、业务主管及其他运输方式共享数据交换接口, 能够实现信息互通,并符合以下要求。 1应实现汽车客运站与汽车客运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做到区域内客运站相关信 息资源整合,数据共享,共享数据包括站点、线路、票价、车型、车次、里程等数据; 2应有向省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上传的接口,上传数据主要包括:车辆安全例检、车辆发班 言息、车站和线路旅客流量统计、安全监控等数据; 3应留有与铁路、航空和水运等的出行相关信息接口,实现旅客出行信息互联互通

5.1.3智能化中心管理平台信息数据应留有经营企业、业务主管及其他运输方式共享数据交换接口, 能够实现信息互通,并符合以下要求。 1应实现汽车客运站与汽车客运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做到区域内客运站相关信 息资源整合,数据共享,共享数据包括站点、线路、票价、车型、车次、里程等数据; 2应有向省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上传的接口,上传数据主要包括:车辆安全例检、车辆发班 言息、车站和线路旅客流量统计、安全监控等数据: 3应留有与铁路、航空和水运等的出行相关信息接口,实现旅客出行信息互联互通

6. 2 站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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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汽车客运站联网售票应配置联网售票前置服务器、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存储设备、自助服务 终端等设备和系统,适应区域联网售票需求。 6.3.3联网售票客运站基础硬件设备应能满足站务管理系统的运行并实现对外联网售票。设置的安全 认证服务器,用于授权联网售票客运站经营线路、站点和经营企业等安全认证编码,记录入侵检测系统 的日志数据,管理日常系统的操作日志。

6.5.1汽车客运站应设置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计算机、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上网行 为管理设备等,应留有与区域道路运输管理系统实时联通的接口,系统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设备应能满足信息化各系统的功能需求,系统建成后应能满足建设发展升级的需求;2系统 应用不低于100M网络; 3系统须具有安全性、兼容性、可升级、开放性。 6.5.2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宜建立会议室语音、视频系统,实现智能化控制,宜实现“一键”式的控制 方式。

系统设备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售票窗口应配备一套柜台服务设备; 2柜台显示系统应采用小型双显示屏,显示旅客所购买车票的票面情况; 3柜台对讲设备应声音清晰响亮,并同时具有自动对讲转换功能,防止柜台内的语音外泄。喇叭功 率应不低于3W。 6.6.2服务监督系统应能对服务人员的服务语言进行录音监督,持续录音时间要求不小于24小时,应 与视频监控同步。 6.6.3汽车客运站应设置触摸屏系统,触摸查询功能满足旅客、驾驶员查询线路、班车车次、票价、 余座、当地风土民情、旅游景点、酒店、政策法规等信息。触摸查询终端宜放置在进站大厅、售票厅、

率应不低于3W。 6.6.2服务监督系统应能对服务人员的服务语言进行录音监督,持续录音时间要求不小于24小时,应 与视频监控同步。 6.6.3汽车客运站应设置触摸屏系统,触摸查询功能满足旅客、驾驶员查询线路、班车车次、票价、 余座、当地风土民情、旅游景点、酒店、政策法规等信息。触模查询终端宜放置在进站大厅、售票厅 驾驶员休息室和站务管理室,每处至少1台。

6.6.4汽车客运站应按下列规定建立多媒体电

1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可传输有线电视频道; 2能播放站内自办节目和视频转换的节目。其中班车信息应可通过计算机软件经视频转换为独立频 道播出; 3应具备车站文化介绍、当地人文景观等宣传功能; 4在候车厅、售票厅、多功能会议厅、母婴候车厅(室)等处设置用户终端。 6.6.5汽车客运站应在下列各处设置LED显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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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票窗口、候车厅两侧、各检票口、各发车位、下客区、安全例检处、出站口、问讯处、大厅入 口、安检处、前广场等处应设置LED屏。显示内容包括线路、班次、票价、售出座位、余座位、出发 和天气、公告、导示等信息; 2根据站场实际需要LED选用单基色(红)、双基色(红、绿)、三基色(即全彩)的产品,产品 点阵模块根据场站实际需要选用,LED管理软件宜设置远程控制系统。

6.7.1汽车客运站应设置数字式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可对站场全覆盖、全天候、全面监视及持续长 时间录像,单机持续录像时间在30天以上,应以下区域设立监控:售票厅、检票区、行包安检区、小 牛安检及寄存区、旅客通道、候车厅、发车区、站前产场、车辆安全例检区、旅客下客处、车辆进、出 站口,并符合以下规定: 1一、二级客运站在安全监控中心应设置不少于2m²电视频,及时查看抓拍点位图像和回放录像 以及数据分析和安全监控管理; 2在安保部门应设置集中显示系统; 3监控中心管理平台应留有向公安、行业管理部门、上级单位上传数据的接口; 4售票窗口摄像机应具备拾音功能,并能与录像数据同步存储用于回放。 6.7.2一、二级站在站务办公区域宜设置门禁系统,三级站可设置门禁系统,

6.8.1汽车客运站应设小件快运联网系统,实现一、二、三级站互联互通,该系统既可以单站使用 也可以多个车站进行联网使用。 6.8.2小件快运收发处应设有数据终端,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6.10车场智能管理系统

6.10.1一、二级站应设置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三级站可设置车场智能管理系统。通过智能识 能够及时、准确检测判断车辆进站情况,分配车辆停靠区位,便于车场停车管理。 6.10.2对内部车辆应采用远距离不停车感应卡,对于外来临时车辆宜采取停车取卡管理模式

6.11.1汽车客运站应设置自助终端充电站,自助终端包含: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一级站 应设置同时充电位不低于20个,二、三级站应设置同时充电位不低于10个,该位置应充分考虑笔记本 电脑、平板电脑的搁置, 6.11.2一级、二级、三级车站应建立公共无线网络系统,宜向乘客提供站内限时免费WIFI服务

7.1.1汽车客运站大气和水污染控制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应执行国家相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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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场地生产和生活产生的污水、污物、废弃物等结合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统一分类集中专门处理, 进站设有卫生间的车辆应设置污物收集、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系统。汽车客运 站内车辆清洗设施应设有污水循环利用系统。 7.1.3站前广场、站房周边、停车场分区域之间和周边应种植常绿乔木美化环境并降低噪声。

7.2节能、节水、节地、节材

7.2.1新建和改扩建汽车客运站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的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客运站鼓励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建设绿色汽车客运站。 7.2.2宜充分利用客运站房屋顶的绿化达到建筑保温隔热的要求。 7.2.3汽车客运站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规 定,优先采用国家认证服务企业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节能型设备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空调主机宜采用具有热回收装置的设备,优先采用热效率高的水(地)源热泵,输配系统选用高 效节能设备。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 系统的输送能效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2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空调系统能耗; 3在站房通风设计中的宜采用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 4宜采用冷却塔节水措施、节水型冷却塔设备或节水冷却技术。 7.2.4根据汽车客运站的不同场所,应采用高效、节能且安全的光源,以降低建筑照明能耗。应采用 高效节能设备,降低建筑输配电和变配电系统损耗。 7.2.5给排水输配系统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降低给排水系统输配能耗。给排水输配系统选择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采用高效节能的设备提供饮用水,降低饮用水设备能耗。设备、管线、通道的设置应便于维修 改造和更换; 2利用中水用于绿化、洗车、消防等,景观用水不宜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 3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给水管道系统应避免出现超压出流现象,卫生洁具应采用符合国 家标准的节水型产品。 7.2.6应结合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宜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以及地热等能源,节 约资源。 7.2.7在满足站内外交通组织的基础上,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宜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布置社会停车

7.2.1新建和改扩建汽车客运站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的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客运站鼓励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建设绿色汽车客运站。 7.2.2宜充分利用客运站房屋顶的绿化达到建筑保温隔热的要求。 7.2.3汽车客运站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规 定,优先采用国家认证服务企业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节能型设备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空调主机宜采用具有热回收装置的设备,优先采用热效率高的水(地)源热泵,输配系统选用高 效节能设备。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 系统的输送能效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2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空调系统能耗; 3在站房通风设计中的宜采用自然通风为主JR/T 0092-2012 中国金融移动支付客户端技术规范,机械通风为辅; 4宜采用冷却塔节水措施、节水型冷却塔设备或节水冷却技术。

7.2.5给排水输配系统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降低给排水系统输配能耗。给排水输配系统选择应符合下

3.1.1汽车客运站环境绿化应充分考虑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为旅客提供舒 适的乘车环境。

1.3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 种箱品 站场周边宜种植高大底萌乔木,形成绿色屏障,站场内宜采用植物隔离,进行人车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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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宜充分利用客运站房、营运停车场等周边空间设置绿化 是高绿化率,营运停车场的绿化隔离带宽度≥1.5m,绿化形式应以养木为主,养木树干中心距路缘石外 侧距离≥0.75m,乔木种植间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QSHX 0004S-2013 沈阳市汇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调理猪肉,以不小于4m为宜。底荫乔木枝下净空标准: 小型客车≥2.5m,中型客车≥3.5m,大型客车≥4.5m。 8.1.5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微喷灌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站 场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8.1.6站房屋顶的绿化宜考虑既能丰富城市景观、美化环境,又能起到保温隔热的作用

8.2.1汽车客运站的候车厅宜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卫生要求,其外窗窗 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可开启面积应符合《公共建 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候车厅净高不应低于4.8m。 8.2.2售票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 准》GB/T50033的规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售票厅净高应不低于4.8m。 3.2.3候车厅室内空间应采取吸声降噪措施,背景噪声的允许噪声值(A声级)不宜大于55dB 8.2.4进站大厅、候车厅、售票厅等旅客使用和站务管理用房区域的地面应防滑。严寒和寒冷地区的 汽车客运站售票室地面,宜采取保温措施。 8.2.5站房的吸声、隔热、保温等构造,不应采用易燃及受高温散发有毒烟雾的材料。 8.2.6宜在进站大厅、售票厅、候车厅等公共区域摆放适宜的绿色植物、盆栽等,美化室内环境。 3.2.7站房室内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8.2.8站房内设置标志标识引导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JT/T 471的有关规定外,根据设置位置空间天小、可视度和观赏性确立悬挂或悬臂界面尺度; 8.2.9室内可适当设置广告及宣传设施。广告及宣传设施应清晰、醒目、规范,应与公共信息标志系 统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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