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9727-2020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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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9727-2020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5.2.2.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 效措施。 5.2.2.2储存真实蒸气压≥10.3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3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 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 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 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表2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 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3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特别控制要求

5.2.3.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 效措施。 5.2.3.2储存真实蒸气压≥10.3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2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0.7kPa但<10.3kPa且储罐容积≥3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 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 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 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表2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4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JT/T 1194-2018 商品车多式联运滚装操作规程5.2.4.1浮顶罐运行要求

5.2.4.1.1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通气孔除外)和裂隙。 5.2.4.1.2浮盘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浮盘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5.2.4.1.3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盘时,其套筒底端应插入储存物料中并采取密封 措施。 5.2.4.1.4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盘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5.2.4.1.5自动通气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盘处于支座支撑状态

时可开启。 5.2.4.1.6边缘呼吸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 求。 5.2.4.1.7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盘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盘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 储存物料液面下。

5.2.4.2固定顶罐运行要求

5.2.4.2.1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和裂隙。 5.2.4.2.2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5.2.4.2.3应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5.2. 4.3储罐维护要求

5.2.4.3.1外浮顶罐不符合5.2.4.1条以及固定顶罐不符合5.2.4.2条规定的,应在90天内完成修 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若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5.2.4.3.2在每个停工检修期对内浮顶罐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5.2.4.1条要求的, 应在该停工检修期内完成修复;若延迟修复,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5.2.3.4.3编制检查与修复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3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农药制造企业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的

药制造企业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的规定。

5.4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工艺过程控制要求

5.4.1.1VOCs物料的投加和卸放、配料、混合、搅拌、化学合成、发酵培养、离心、过滤、 洗涤、蒸馏/精馏、萃取/提取、结晶、沉淀、浓缩、干燥、灌装/分装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 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 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2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使用液环(水 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等设备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排气、 循环槽(罐)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 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和吹 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4污水厌氧处理设施及固体废物(如废渣、废液、污泥、废活性碳等)处理或存放设施 应采取隔离、密封等措施控制恶臭污染,并应设置恶臭气体收集处理系统,恶臭气体排放应符 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5.4.1.5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5.2条、5.3条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 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5.4.1.6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 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4.2工艺过程特别控制要求

重点地区的企业除符合5.4.1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 投加,高位槽(罐)进料时置换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 统。 b 涉VOCs物料的离心、过滤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或在密闭 空间内操作;十燥单元操作应采用密团十燥设备,或在密团空间内操作;密闭设备或 密闭空间排放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 实验室若涉及使用含VOCs的化学品或VOCs物料进行实验,应使用通风橱(柜)或 进行局部气体收集,所收集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5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

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具体要求应符合GB37822的规定

5.6散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6.1废水液面控制要求

5.6.1.1化学原药制造、农药中间体制造排放的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废水集输 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其他农药制造企业的废水集输系统应符 37822的规定。

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其他农药制造企业的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GB 37822的规定。 5.6.1.2化学原药制造、农药中间体制造的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在曝气池及其之前应加盖密 闭,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其他农药制造企业的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应符合GB37822的规定。 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表2及4.2条的要求。

5.6.1.2化学原药制造、农药中间体制造的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在曝气池及其之前应加盖密 闭,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其他农药制造企业的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应符合GB37822的规定, 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表2及4.2条的要求。

5.6.2废水液面特别控制要求

5.6.2.1化学原药制造、农药中间体制造和农药研发机构排放的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 废水集输系统的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其他农药制造企业的废水集输 系统应符合GB37822的规定。 5.6.2.2化学原药制造、农药中间体制造和农药研发机构的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在曝气池及 其之前应加盖密闭,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其他农药制造企业的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应符合GE 37822规定。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表2及4.2条的要求。

5.6.3循环冷却水系统要求

农药制造企业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的规定。

5.7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5.8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GB31

地方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 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 录C

6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

6.1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2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边界任意1h大气 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的限值

表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7.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987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 制订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7.1.2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 法》等规定执行。 7.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 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7.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7.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7.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及HJ75、《固定污 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规定执行。对于发酵尾气、储罐呼 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7.2.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55的规定执行。 7.2.3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4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7.2.4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 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8.1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 求。 8.3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 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4对于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 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5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

常见农药中间体品种见表A.1。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常见农药中间体品种

A.1常见农药中间体品种

农药制造工业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见表B.1

DB36T 1180-2019 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对接技术规范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农药制造工业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

表B.1农药制造工业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

C.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C.1规定的限值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表C.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GB/T 5237.6-2017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6部分:隔热型材C.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

C.2.1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 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 立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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