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GB50224-2010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_.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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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GB50224-2010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_.pdf

3.1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3.1.1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工 程和分部(子分部)工程。 3.1.2检验批应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和专业验 收,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同种材料或施工顺序等划分。 3.1.3分项工程应根据防腐蚀材料、施工工艺等,按基层处理工 程、块材防腐蚀工程、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沥 青类防腐蚀工程、聚合物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涂料类防腐蚀工 程、聚氯乙烯塑料板防腐蚀工程划分。基层处理也可不单独构成 分项工程。

3.1.4分部工程应按能独立构成单位工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3.1.4分部工程应按能独立构成单位工程的建筑物

1主控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一般项目中每项抽检的处(点)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有 允许偏差要求的项目QSY 1180.5-2009 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 建设期管道完整性管理导则,每项抽检的点数中,不低于80%的实测值 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3 检验批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3.2.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3.2.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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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相应格式。 2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应采用本规范表A的格式。 3.2.5当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时,应按下列规 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 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 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 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 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3.2.5当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时,应按下多

3.2.6通过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

3.2.7凡现场抽样的性能检验及复验报告,均应由具有资质的质

3.2.7凡现场抽样的性能检验及复验报告,均应由具有资质的质 量检测部门出具。

3.3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及组织

3.3.1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 部(子分部)工程依次进行。

3.3.2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组 作业班组自检,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填写检验批质量

收记录。 2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 位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等进行验收

3.3.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

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分部工程技术负责人, 织检验,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3.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自 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项目 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3.5当建筑防腐蚀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时,其总包单位应对质 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规范规定的程 序检查验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 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规范规定的 序检查验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 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4.1.1本章适用于混凝土基层、钢结构基层和木质结构基层处理 的质量验收

1当混凝土基层为水平面时,基层处理面积小于或等于 100m²,应抽查3处;当基层处理面积大于100m时,每增加50m² 应多抽查1处,不足50m²时,按50m²计,每处测点不得少于3个 当混凝土基层为垂直面时,基层处理面积小于或等于50m²,应抽查 3处;当基层处理面积大于50m²时,每增加30m²,应多抽查1处,不 足30m²时,按30m²计,每处测点不得少于3个。 2当钢结构基层处理钢材重量小于或等于2t时,应抽查4 处;当基层处理钢材重量天于2t时,每增加1t,应多抽查2处,不 足1t时,按1t计,每处测点不得少于3个。当钢结构构造复杂、 重量统计困难时,可按构件件数抽查10%,但不得少于3件,每件 应抽查3点。重要构件、难维修构件,按构件件数抽查50%,每件 则点不得少于5个。 3木质结构基层应按构件件数抽查10%,但不得少于3件, 每件应抽查3点。重要构件、难维修构件,按构件件数抽查50%: 每件测点不得少于5个。 4设备基础、沟、槽等节点部位的基层处理,应加倍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现场采用仪器测试。

沉陷、起砂、脱层、裂缝、蜂窝和麻面等缺陷。

沉陷、起砂、脱层、裂缝、蜂窝和麻面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敲击法检查,

4.2.3基层的含水率,在深度为20mm的厚度层内,不

检验方法:采用现场取样称重法、塑料薄膜覆盖法或检查基层 含水率试验报告。

4.2.4基层的洁净度应符合设计规定,表面应无析出物、油迹 染物、水泥渣、水泥皮等附着物。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染物、水泥渣、水泥皮等附着物。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5当采用细石混凝土或聚合物水泥砂浆找平时,强度等级

大于或等于C20,厚度应大于或等于30mm。

角;进行其他种类防腐蚀施工时,基层的阴阳角应做成圆角或45 斜面。 检验方法:观察检验

4.2.7砌体结构抹面层水泥砂浆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规定。表

应平整,不得有起砂、脱壳、蜂窝和麻面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敲击法检查

4.2.9基层表面的粗糙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土0.2%,最大偏差应小于30mm

检验方法:观察、仪器检查或泼水试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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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防腐蚀层厚度大于或等于5mm时,允许空隙应小于或 等于4mm; 2当防腐蚀层厚度小于5mm时,允许空隙应小于或等于 2mm。 检验方法:采用2m直尺和楔形尺检查或仪器检查。

1Sa1级: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且没有附着不 牢的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 2Sa2级: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且氧化皮、铁锈 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已基本清除,其残留物应是牢固可靠的。 3Sa2 级: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铁锈 2 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任何残留的痕迹应仅是点状或条纹状的轻 微色斑。 检验方法:观察比对各等级标准照片。

4.3.2钢结构表面采用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的质量,应符合

1St2级: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且没有附着不 牢的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 2St3级: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且没有附着不 牢的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除锈等级应比St2更为 彻底,底材显露部分的表面应具有金属本体光泽。 检验方法:观察比对各等级标准照片。

4.3.3钢结构表面应洁净,并应无焊渣、毛刺、铁锈、油

钢结构表面应洁净,并应无焊渣、毛刺、铁锈、油污及其他

附着物等杂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对比标准样块法

4.3.4钢结构表面的粗糙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

5 已经除锈的钢结构表面底层涂料的涂刷时间,不应超过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1木材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5

验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木材含水率试验报告

木质基层的表面应平整,并应无油污、灰尘、树脂等缺陷 验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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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本章适用于耐酸砖、耐酸耐温砖和天然石材块材防腐蚀工 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应从每次批量到货的材料中,根据设计要求按不同材质进 行随机抽样检验。 2耐酸砖和耐酸耐温砖的取样,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耐酸砖) GB/T8488和《耐酸耐温砖》JC/T424的规定执行。 3天然石材应从每批中抽取3块,抗压强度的测定可采用3 个5cm×5cm×5cm的试块;浸酸安定性和吸水率的测定,可采用 4个5cm×5cm×5cm的试块;耐酸度的测定,可采用5cm×5cm 的碎块。 4当抽样检测结果有一项指标为不合格时,应再进行一次抽 样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判定该产品质量为不合格

5.0.4耐酸砖、耐酸耐温砖及天然石材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 合设计要求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 的复验报告。

5.0.4耐酸砖、耐酸耐温砖及天然石材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

.5铺砌块材的各种胶泥或砂浆的原材料及制成品的质量要

5.0.5铺砌块材的各种胶泥或砂浆的原材料及制成品的质量要 求、配合比及铺砌块材的要求等,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和施工记录。 5.0.6块材结合层和灰缝应饱满密实、粘结牢固;灰缝均匀整齐、

5.0.5铺砌块材的各种胶泥或砂浆的原材料及制成品的质量要

.6块材结合层和灰缝应饱满密实、粘结牢固;灰缝均匀整齐、

5.0.6块材结合层和灰缝应饱满密实、粘结牢固;灰缝均

平整一致,不得有空鼓、疏松;铺砌的块材不得出现通缝、重叠缝等 缺陷。 检查方法:仪器、尺量和敲击法检查,必要时可采用破坏法检 查。

5.0.7块材坡度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2.10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直尺和水平仪检查,并做泼水试验

5.0.8块材面层相邻块材间高差和表面平整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块材面层相邻块材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下列数值: 1)耐酸砖、耐酸耐温砖的面层应为1mm; 2)厚度小于或等于30mm的机械切割天然石材的面层应 为2mm; 3)厚度大于30mm的人工加工或机械刨光天然石材的面 层应为3mm。 2块材面层平整度,其充许空隙不应大于下列数值: 1)耐酸砖、耐酸耐温砖的面层应为4mm; 2)厚度小于或等于30mm的机械切割天然石材的面层应 为4mm; 3)厚度大于30mm的人工加工或机械刨光天然石材的面 层应为6mm。 检验方法:相邻块材高差采用尺量检查,表面平整度采用2m 直尺和楔形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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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铺砌块材面层。 2 密实型钟水玻璃砂浆整体面层。 3 水玻璃混凝土浇筑的整体面层、设备基础和构筑物。 6.1.2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1.2 条的规定。

6.1.1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6.1.3水玻璃类主要原材料的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每批号桶装水玻璃中随机抽样3桶,每桶取样不少于 1000g,可混合后检测;当该批号小于或等于3桶时,可随机抽样1 桶,样品量不少于3000g。 2粉料或骨料应从不同粒经规格的每批号中随机抽样3袋 每袋不少于1000g,可混合后检测;当该批号小于或等于3袋时 可随机抽样1袋,样品量不少于3000g。 3当抽样检测结果有一项指标为不合格时,应再进行一次抽 样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判定该产品质量为不合格 6.1.4水玻璃类材料制成品的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施工前需要检测时,水玻璃、粉料或骨料的取样数量按本规 范第6.1.3条规定执行,并按确定的施工配合比制样,经养护后检测。 2当需要对已配制材料进行检测时,应随机抽样3个配料批 次,每个批次的同种样块至少3个,并应在水玻璃初凝前制样完 毕,经养护后检测。

1当施工前需要检测时,水玻璃、粉料或骨料的取样数量按本规 范第6.1.3条规定执行,并按确定的施工配合比制样,经养护后检测。 2当需要对已配制材料进行检测时,应随机抽样3个配料批 次,每个批次的同种样块至少3个,并应在水玻璃初凝前制样完 毕,经养护后检测。 3当检测结果有一项指标为不合格时,应再进行一次抽样复 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判定该产品质量为不合格。

6.1.6水玻璃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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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中耐热极限温度,仅用于有耐热要求的防腐蚀工程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6.1.7水玻璃类材料的施工配合比应经现场试验后

7水玻璃类材料的施工配合比应经现场试验后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8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的养护期和酸化处理应符合下列规 水玻璃米材料的差护期应符合表618的规定

6.1.8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的养护期和酸化处理应符合下列 定:

1水玻璃类材料的养护期应符合表6.1.8的规定

表 6.1.8水玻璃类材料的养护期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和施

方法:检查试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2。1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铺砌块材结合层的水玻璃胶泥、 玻璃砂浆应饱满密实、粘结牢固。灰缝应挤严、饱满,表面应平 ,无裂缝和气孔。结合层厚度和灰缝宽度应符合表6.2.1的规

表6.2.1结合层厚度和灰缝宽度

检验方法:面层检查:敲击法检查;灰缝检查:尺量检查和检香 施工记录;裂缝检查:用5倍~10倍的放大镜检查。 6.2.2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铺砌块材面层与转角处、踢脚线 地漏、门口和设备基础应粘结牢固、灰缝平整,应无起鼓、裂缝和渗 漏等缺陷。

检验方法:面层检查:敲击法检查;灰缝检查:尺量检查和检查

6.2.3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铺砌块材面层相邻块材高差

坡度和平整度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5.0.7条和第5.0.8条的 见定。

6.3密实型钾水玻璃砂浆整体面层

6.3.1密实型钟水玻璃砂浆整体面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应无起

6.3.1密实型钟水玻璃砂浆整体面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应无 壳、脱层、裂纹、水玻璃沉积、贯通性气泡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敲击法检查或破坏性检查。

6.3.2密实型钟水玻璃砂浆整体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小 于设计规定厚度的测点数不得大于10%,其测点厚度不得小于设 计规定厚度的90%。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测厚样板。对碳钢基层上的厚度 应用磁性测厚仪检测。对混凝土基层上的厚度,应用磁性测厚仪

6.3.3密实型钟水玻璃砂浆整体面层表面应平整、色泽均匀 应无裂缝和针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应符合本规范第4.2.10条和第4.2.11条的规定

.1钠水玻璃混凝土内的预理金属件应除锈,并应涂刷防腐蚀 斗。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应平整、密实,无明显蜂窝、麻面和裂纹,预理件的位置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香、用5倍10倍的放大镜检查及尺量检查。

规定厚度的测点数不得天于10%,其测点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享度的90%。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测厚样板。对钢基层上的厚度,应 用磁性测厚仪检测。对混凝土基层上的厚度,应用磁性测厚仪检 测在钢基层上做的测厚样板。 6.4.4水玻璃混凝土浇筑的整体面层施工缝的留槎位置应正确 搭接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应符合本规范第4.2.10条和第4.2.11条的规定

7.1.1环氧树脂、乙烯基酯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喃树脂和酚 醛树脂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树脂胶料铺衬的玻璃钢整体面层和隔离层。 2树脂胶泥、砂浆铺砌的块材面层和树脂胶泥灌缝的块材面层 3树脂稀胶泥、树脂砂浆、树脂玻璃鳞片胶泥制作的整体面层。 7.1.2树脂类防腐蚀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 的规定。 7.1.3树脂类主要原材料和制成品的取样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纤维增强材料应从每批号中随机 抽样3卷,每卷不少于1.0m;当该批号小于或等于3卷时,可随 机抽样1卷,样品量不少于3.0m。

7.1.4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所用的环氧树脂、乙烯基酯树脂、不饱

7.1.4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所用的环氧树脂、乙烯基酯树脂、不饱 和聚酯树脂、呋喃树脂、酚醛树脂、玻璃纤维增强材料、粉料和细骨 料等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 复验报告。

7.1.5树脂类材料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表 7. 1. 5 的

表7.1.5树脂类材料制成品的质量

续表 7. 1. 5

注:当玻璃钢用于隔离层等非受力结构时,抗拉强度值可不作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1.6树脂玻璃鳞片胶泥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表7.1.6树脂玻璃鳞片胶泥制成品的质量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7.1.7玻璃钢胶料,铺砌块材用的树脂胶泥或树脂砂浆,灌缝用 的树脂胶泥,整体面层用的树脂稀胶泥、树脂砂浆和树脂玻璃鳞片 胶泥的配合比应经现场试验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1.8玻璃钢面层,块材面层,树脂稀胶泥、树脂砂浆和树脂玻璃

片胶泥整体面层与转角、地漏、门口、预留孔、管道出入口应结合 密、粘结牢固、接缝平整,无渗漏和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敲击法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表 7. 1. 9 的规定。

表 7. 1. 9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的养护天数

GB/T 10171-2016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混凝土搅拌站(楼)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短切毡增强结构的含胶量不应少于70%;玻璃纤维表面毡增强结 构的含胶量不应少于90%。 检验方法:按《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树脂含量试验方法》GB/T 2577进行。

7.2.3玻璃钢防腐蚀面层的表面应固化完全,并无起壳、脱

规定厚度的90%。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仪器测厚。对钢基层上的玻璃钢 层厚度,应采用磁性测厚仪检测。对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基层上的 玻璃钢层厚度,可采用超声波测厚仪检测。 7.2.5玻璃钢防腐蚀面层或隔离层的表面胶料应饱满,并应无纤 维露出、气泡和皱折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本规范第4.2.10条和第4.2.11条的规定

YD/T 2977-2015 基于表述性状态转移(REST)技术的业务能力开放应用程序接口(API) 短消息和多媒体消息业务7.3树脂胶泥、树脂砂浆铺砌的块材面层和树脂胶泥灌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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