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165-2020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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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165-2020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pdf

同种构件的集合,有主要构件集和一般构件集之分

以木制构件承重,以椎卯为主要连接方式的中国式构架结

构。根据地域和构造方法的不同QB/T 4893-2015 软冰淇淋及软雪糕浆料,分为抬梁式木构架和穿斗式木 构架。

2. 0. 11 梁架

建筑中屋顶承重木结构的总称。

由方块形木制的棋、翘、斜伸的昂和矩形截面的枋层层叠 而成的组合构件,主要置于屋檐下和梁柱交接处,当参与 时,也有置于柱间。

承重结构体系中某一构件、节点、连接或某一关键部位已处 不能正常受力、不能安全使用或濒临破坏的状态。根据其严重 度可分为轻度残损点、中度残损点和重度残损点

在不揭除瓦顶和不拆动构架的情况下,直接对木构架进行 体加固。这种方法适用于木构架变形较小,构件位移不大, 打堡拨正的维修工程。

在不拆落木构架的情况下,使倾斜、扭转、拔的构化 位,再进行整体加固。对个别残损严重的梁枋、斗棋、柱等应 时进行更换或采取其他修补加固措施

part of the wooden frame

全部或局部拆落木构架,对残损构件或残损点逐个进行修 整,更换残损严重的构件,再重新安装,并在安装时进行整体 加固。

3.0.1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与加固,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当发 现有影响或危及古建筑安全的因素时,应予以维护或加固。 3.0.2维护与加固古建筑木结构时,应保存其原形制、原结构 原材料和原工艺。 3.0.3维修时应采取下列防止古建筑木结构受潮腐朽或遭受虫 的措施: 1从构造上改善通风防潮条件,使木结构经常保持干燥。 2对易受潮腐朽或易遭虫蛀的木结构,应采用防腐防虫药 剂进行处理,具体措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4维护加固设计时应采取防止古建筑木结构遭受火灾和雷 击的措施,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和附录C的规定。 3.0.5当有必要修补或更换原有木构件时,其所使用的木材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与原有构件属同一树种;当有困难时,也应采用材性相 近的树种。 2新换木材的含水率应接近当地平衡含水率。 3 可见部分的纹理、色泽应与原有构件相似。 4. 新换未构件上应做标记,满足可识别的要求。 3.0.6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与加固的方案与设计,应根据对该 结构勘查和结构鉴定结果确定,并应遵循最少干预原则。 3.0.7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与加固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分为 三类: 1保养维护工程,应对文物的轻微受损进行日常性、季节 性的修整养护。 2修、加固工程,应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进行的修理

修补或补强加固等作业的工程,也应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 局部复原工程。 3抢险加固工程,当建筑物突发严重危险、受条件限制且 不能进行彻底修时,应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 措施的工程。 3.0.8当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技术确能更好地保存古建筑时 可在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中进行采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修补或补强加固等作业的工程,也应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 局部复原工程。 3抢险加固工程,当建筑物突发严重危险、受条件限制且 不能进行彻底修时,应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 借施的工程。 3.0.8当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技术确能更好地保存古建筑时 可在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中进行采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仅用于原结构或原用材料的修补、加固;不得用现代材 料去替换原用材料。 2先在一定范围内试用,再逐步扩天应用范围。应用时 除应有可靠的科学依据和完整的技术资料,证明其有效性及对文 物无害外,还应通过质量检验,并应具有使用说明书。 3.0.9古建筑木结构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保护该建筑 不得擅白拆建扩建或改建

4.1.1保护古建筑木结构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料: 1 所在区域的地震、雷击、洪水、风灾和特大自然灾害等 史料; 2 历史上维修、改建、扩建等情况; 所在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和场地类别; 4 保护区的火灾隐惠分布情况和消防设施、设备; 5 保护区的环境污染源; 保护区内存在的其他有害影响因素。 4.1.2 当有专项需要时,尚应进一步取得下列基础资料: 1 古建筑所在地的区域地质构造背景; 2 古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 古建筑保护区的近期气象资料; 4 古建筑保护区的地下资源开采情况。 4.1.3在维修古建筑木结构前,应对其现状进行详细的勘查。 古建筑木结构的勘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古建筑木结构的勘查,应包括法式香和残损情况勘查 两类; 2残损情况勘查,应对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及其相关工程损 坏、残缺程度与原因进行勘查。 4.1.4古建筑的勘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4古建筑的勘香应符合下列

1勘查使用的仪器应满足要求。对长期观测的对象,尚 设置坚固的永久性观测基准点。 2不得使用温度骤变、强烈照射、强振动等有损于古建 及其附属文物的勘查手段。

3勘查结果,除应有勘查报告外,尚应附有该建筑物残损 请况和尺寸的测绘图纸、照片和必要的文字说明资料。 4在勘查过程中,当发现险情,或发现题记、文物时,应 立即保护现场,并应及时报告国家相关文物管理部门,勘查人员 不得擅自处理。

4.2承重木结构的勘查

4.2.1承重不结构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谷: 1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尺寸; 2承重构件的受力和变形状态; 3主要节点、连接的工作状态; 4 结构的整体变位和支承情况; 5 历代维修加固措施的现存内容及其目前工作状态。 4.2.2 当需评定结构安全性时,承重结构的勘查,尚应按本标 准第6.2节涉及结构、构件安全性的勘查项目和内容进行。 4.2.3对承重木结构整体变位和支承情况的勘查,应包括下列 内容: 测算建筑物的荷载及分布; 2 检查建筑物的地基基础情况; 3 观测建筑物的整体沉降或不均匀沉降; 4 实测承重结构的倾斜、位移、扭转及支承情况; 5 检查支撑或其他承受水平作用体系的构造及其残损情况。 4.2.4 对承重结构木材材质及其劣化状况的勘查,应包括下列 内容: 1 查明木材的树种及其材质情况; 测量木材腐朽、虫蛙、变质的部位、范围和程度; ? 3 测量对木构件受力有影响的裂缝部位和尺寸; 4对下列情况,尚应测定未材的强度或弹性模量: 1)需做承载能力验算,且树种较为特殊; 2)有过度变形或局部损坏,但原因不明;

3)拟继续使用火灾后残存的构件; 4)需研究木材老化变质的影响。 5 对承重构件受力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梁构件: 1)梁、枋跨度或悬挑长度、截面形状及尺寸、受力方 及支座情况; 2)梁、的挠度和侧向变形(扭闪); 3)標、橡、稠栅(楞木)的挠度和侧向变形; 4)標条滚动情况; 5)悬挑构件下垂或翘起的情况; 6)构件折断、劈裂或沿截面高度出现的受力皱褶和裂级 7)屋盖、楼盖局部塌陷的范围和程度。 2柱类构件: 1)柱高、截面形状及尺寸,柱的两端固定情况; 2)柱身弯曲、折断或劈裂情况; 3)柱头位移; 4)柱脚与柱础的错位; 5)柱脚下陷。 3斗: 1)斗棋构件及其连接的构造尺寸; 2)整斗棋的变形和错位; 3)斗棋中各构件及其连接的残损情况。 6 对主要连接部位工作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梁、拔样,样头开裂、折断或口劈裂; 头或卯口处的压缩变形; 3 铁件锈蚀、变形或残缺。 7 对历代维修加固措施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 当前受力状态; 新出现的变形或位移; 3 原腐朽部分挖补后,重新出现的腐朽:

4因维修加固不当,而对古建筑其他部位造成的不良影响。 4.2.8对建筑物的下列情况,应在较长时间内进行定期观测: 1 建筑物不均匀沉降、倾斜(歪闪)或扭转有发展迹象的; 2承重构件有明显的挠曲、开裂或变形,连接有较大的松 动变位,但不能断定已停止发展的; 3承重木结构的腐朽、虫蛀虽经药物处理,但需观察其药 效的; 4为重点保护对象或科研对象专门设置的长期监测点。 4.2.9对需要保护的古建筑,应在每次地震、风灾、水灾、火 灾、雷击等较大自然灾害发生后,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3.1对以未构架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维修工作,应对其 相关工程进行全面勘查,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因维修 木结构而损害相关工程及附属文物。 4.3.2相关工程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 1 现状及其细部构造: 原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和数量; 与主体结构的构造联系; 残损情况及其形成原因,以及在维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4.3.3 当维修古建筑需揭瓦时,应香清下列情况: 1 屋顶式样,包括正脊、垂脊、脊、博脊的纹样、尺寸、 相对位置及做法; 2屋面的坡长、曲线囊度、瓦数及做法; 3瓦件的形制、规格、色彩和数量。 4.3.4在勘查过程中,当发现有因构件大量受潮或因构造上通 风不良而导致木材大面积腐朽、霉变时,除应查清受损的部位, 范围和严重程度外,尚应查清下列情况: 1原通风防潮构造的固有缺陷; 2历代维修改造不当,对原构造功能的损害;

3包含相邻建筑排水系统影响的其他隐惠。 4.3.5当维修木结构需暂时拆除、移动或加固其墙壁时,除应 按本标准第4.3.2条的规定勘查有关情况外,尚应查清墙壁上的 悬塑、壁画以及其他镶嵌文物的位置、构造及残损现状。 4.3.6对木结构所处环境的勘查,除应掌握本标准第4.1.1条 规定的基础资料外,尚应查清下列情况: 1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排水设施状况和场地排水现状; 2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电线线路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维修 制度; 3古建筑与四周道路的距离,当古建筑位于交通要道时, 尚应检查防止车辆碰撞的设施; 4古建筑保护区域内,火源和易燃堆积物情况; 5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的现状。

5.0.1当古建筑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根据其保护要求对结 构工作状况及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1基础沉降或结构变形不稳定且变化趋势不明确; 2结构荷载与受力状态复杂,难以在检测期间确定结构安 全性鉴定所需的参数范围与变化规律: 3需对结构关键部位工作状态及环境影响进行监测,或需 根据监测数据对结构进行维护、加固; 4结构工作状态可能受到振动作用的影响; 5结构刚度可能存在变化时; 6重要结构维修加固施工时。 5.0.2古建筑结构、构件的变形监测及环境温湿度监测,应分 别符合本标准附录D和附录E的规定。 5.0.3对结构进行监测前,应按下列规定制订监测方案: 1对结构作用、结构受力特征、结构变形状态、结构残损 现况等进行预分析。 2根据结构特点和鉴定需要,选择并确定监测部位、监测 参数与监测周期。 3应根据其防雷、防火要求选择监测设备。 4监测系统应设定预警國值。 5.0.4监测系统的传感器、仪器等安装使用及测量精度范围要 求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5.0.5监测系统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对监测设备、数据传输及 系统的协调工作性能和稳定性能进行调试; 2监测系统调试合格后,应进行一定时间的试运行;

3仪器监测宜与巡视检查相结合; 4 监测系统运行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其管理与维护; 5监测系统运行期间,应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实 时发布监测报告

6.1.1对下列情况,古建筑未结构应进行安全性鉴定: 1 年久失修; 所处环境显著改变; 遭受灾害或事故; 发现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或结构、构件出现新的腐蚀、 损伤、 变形; 5 其他需要掌握该建筑安全性水平时。 6.1.2 当遇到下列情况,宜进行专项鉴定: 1 结构的维修有专项要求时; 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3 结构的加固效果需要评定时; 4 结构需要进行长期监测时。 6.1.3古建筑木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应以现场勘查发现的残损 点及其对结构、构件安全性的影响为依据,按勘查项目、构件和 结构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宜划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 从勘查项目开始,应按表6.1.3逐层进行评定。当仅要求鉴定某 层次的安全性时,鉴定工作可只进行到该层次为止。

表 6. 1.3 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工作内容

续表6.1.3层次层名勘查项目单个构件结构体系等级划分a、b'、c、d'a、b、c、dA、B、C、D安全性鉴围护按围护系统结构、构件的勘查项目及综合评定定程结构结构体系序鉴定步骤逐层评定每个层次等级安全性等级6.2勘查项目鉴定评级6.2.1对古建筑木结构中涉及安全的勘查项目进行鉴定时,应按表6.2.1的评级标准评定其残损等级或安全性等级。表6.2.1古建筑木结构残损等级或安全性等级评级标准等级划分评级标准a'级勘查中未见残损点,或原有残损点已得到修复b'级勘查中仅发现有轻度残损点或疑似残损点,但尚不影响安全c'级有中度残损点,已影响该项目的安全d'级有重度残损点,将危及该项目的安全注:当需评定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此评定结果取名为残损等级;当不进行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时,此评定结果取名为勘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6.2.2古建筑木结构残损点的勘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古建筑木结构勘查项目的残损点,应按其对结构、构件安全性的影响程度划分为未见残损、轻度残损、中度残损和重度残损四种状况;2对未见残损和轻度残损,可由鉴定人员根据实际完好程度作出判断;3对显著残损,应按本节给出的其低限标准进行评定,而评定结果取“中度残损”或“重度残损”,宜由鉴定人员根据实际严重程度进行判定。6.2.3古建筑承重木柱的残损点,应按表6.2.3的标准评定。14

表6.2.3承重木柱残损点评定标准

注:当柱脚与柱础间的实际抵承面处于严重偏心状态时,应在柱的承载力验 计入偏心的影响。

6. 2. 4 古建筑承重术梁、枋的残损点,应按表6.2.4的标准 评定。

6.2.4承重木梁、枋残损点评定标

注:表中1为计算跨度;h为构件截面高度。

6.2.5当斗供有下列损坏之一时,应视为残损点: 1 整斗明显变形、错位或扭转; 2斗中受弯构件相对挠度已超过1/120; 3 棋翘折断,小斗脱落,且每一枋下连续两处发生; 4棋的扭曲超过3mm;或斗的压陷超过3mm;或有劈裂、 偏斜、移位; 5整揽斗棋的木材发生腐朽、虫蛀或老化变质,并已影响 斗棋受力; 6柱头或转角处的斗棋有明显破坏迹象。 6.2.6屋盖构件残损点应按表6.2.6进行评定

表6.2.6屋盖构件残损点评定标准

续表6.2.6项残损点评定标准勘查项目勘查内容次中度残损或重度残损(1)材质劣化有腐朽或虫蛀(2)角梁后尾的固定无可靠拉结部位翼角、檐头、由战(3)角梁后尾、由战端头的损伤程度已劈裂或折断(4)翼角、檐头受力已明显下垂状态6.2.7楼盖构件残损点应按表6.2.7进行评定。表6.2.7楼盖构件残损点评定标准项残损点评定标准勘查项目勘查内容次中度残损或重度残损(1)材质本标准表6.2.4评定wi>L/180,或体感颤动(2)竖向挠度最大值w严重楞木(3)侧向弯曲矢高量w2(栅)w2 > L/200(原木稠栅不检查)无可靠锚固,且支承长度小(4)端部样卯状况于60mm已不能起加强楼盖水平刚度2楼板木材腐朽及板面破损状况作用注:表中L为楞木(栅)的计算跨度。6.2.8当古建筑木构架中部分使用石柱时,其石柱的残损点应按表6.2.8进行评定。表6.2.8承重石柱残损点评定标准项残损点评定标准勘查项目勘查内容次中度残损或重度残损在柱截面上,风化层所占材质劣化面积与全截面面积之比pp>1/618

续表6.2.8项残损点评定标准勘查项目勘查内容次中度残损或重度残损(1)受力引起的裂缝有肉眼可见的裂缝a)水平裂缝或斜裂缝2裂缝b)纵向裂缝(仅检查长出现不止一条,且裂缝宽度大度超过300mm的裂缝)于0.1mm(2)非受力引起的裂缝位于关键受力部位石柱顶或石柱段与木柱存在明显的沿结构平面内或外3倾斜交接处的垂直度倾斜(1)柱头与上部木构架无可靠连接,或连接已松脱、的连接不当损坏(2)柱脚与柱础抵承状况柱脚底面与柱础间实际ps<2/3构造缺陷承压面积与柱脚底面积之比 ps(3)柱与柱础之间错位量与柱径或柱截面沿错位Pm>1/6方向尺寸之比pm6.2.9古建筑木构架的围护结构,其砖墙的残损点应按表6.2.9进行评定。表6.2.9砖墙残损点评定标准项残损点评定标准勘查项目勘查内容次中度残损或重度残损(1)风化在长1m的任一区段中当H≤7m时,e>1/5量测其平均风化深度与墙当H>7m时,p>1/61材质劣化厚之比β(2)灰缝粉化最大粉化深度大于10mm19

注:表中符号H为墙的总高:H为层间

.2.10古建筑木构架的围护结构中,其他墙体的残损点应按下 规定进行评定: 1土墙有下列损坏之一时,应评为残损点: 1)墙身倾斜超过墙高的1/70; 2)在长1m的任一墙段中,墙体风化的平均深度已大于 墙厚的1/5; 3)墙体有局部下沉或鼓起变形、开裂; 4)墙体受潮。 2毛石墙有下列损坏之一时,应评为残损点: 1)墙身倾斜超过墙高的1/85; 2)墙身有较大破损或开裂。

至本层次,但应对被评为c级和d'级的勘查项目逐一采

行处理。其中对重度残损的项目尚应立即处理。

6.3单个构件鉴定评级

6.3.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单个构件的鉴定评级: 1当具验算构件承载能力的条件,且要求对构件及其连接 进行评级时; 2当有要求对结构体系的安全性进行鉴定评级时。 6.3.2古建筑木构架承重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残损勘查项 自和承载能力验算项目,分别评定该构件的残损等级和承载能力 等级,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6.3.3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残损勘查项目的评级结果进行评定时, 应按表6.3.3确定该构件的残损等级

表6.3.3承重构件残损等级评定标准

6.3.4当承重木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验算项目评定时,应 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进行验算;且应按表6.3.4的规定分别 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承载 能力的等级。

表6.3.4按承载能力评定承重构件及其连接安全性等级

注:表中R和S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的要求确定;Yo为结构重要性系数,一般可取Yo 为1.2。

主:表中R和S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的要求确定;Yo为结构重要性系数,一般可取 为1.2。

6.4.1 对下列情况,宜进行结构体系的鉴定评级: 1 需评定结构体系的整体牢固性: 2 当鉴定对象为古建筑群,需制订修工程计划和实施科 学管理时。 6.4.2结构体系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集 的安全性等级和结构体系整体牢固性等级进行综合评定。 6.4.3当评定一种主要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根据该种构 件集内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按表6.4.3进行评级

表6.4.3主要构件集安全性鉴定评

6.4.4当评定一种一般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6.4.4 进行评级。

表6.4.4一般构件集安全性鉴定评级

6.4.5当评定结构体系整体牢固性等级时,应按表6.4.5的规 定,先评定其每一勘查项目的等级,然后按下列原则确定该结构 整体牢固性等级: 1当6个勘查项目均不低于B级时,按占多数的等级 确定; 2当仅一个勘查项目低于B级时,根据实际情况定为B级 或C级; 3当不止一个项目低于B级时,根据实际情况定位C级或 D级。

表6.4.5结构整体牢固性等级的评定

注:评定结果取A级或B级,根据其完好程度确定;取C级或D级,根据实际严 重程度确定。

6.4.6结构体系的安全性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按各主要构件集的评级结果,取其中最 低一级作为结构体系的安全性等级。 2当上部承重结构按上款评为B级,但若发现各主要构件

6.4.6结构体系的安全性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6.4.7当建筑物受到振动作用引起管理部门对古建筑结构安

6.4.8围护结构可不参与结构体系的安全性评级,但若查 现围护构件存在残损点,应在鉴定报告列出,并应逐项进行加 修复,

5.4.9结构体系及其构件集的分级标准含义和处理要求应符 表6.4. 9的规定。

表6.4.9的规定,

表6.4.9结构体系及其构件集分级标准含义和处理要求层次鉴定对象等级分级标准含义处理要求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级可能有个别一般构件应采A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取措施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B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措施体承载构件集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c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承载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D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承载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级可能有个别一般构件应采A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取措施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B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措施体承载二结构体系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少C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承载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本标准D对A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体承载6.5地基基础和场地安全性鉴定6.5.1当古建筑木结构的安全性鉴定评级需考虑地基基础和场26

地的影响,或古建筑的安全问题主要由地基基础或场地引起 应对其安全性进行鉴定。

地基承载力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对建在斜坡场地的古建筑,

地基承载力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对建在斜坡场地的古建筑,还 应按边坡场地稳定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1宜根据地基、桩基沉降观测资料,以及其不均匀沉降在 上部结构中反应的检查结果,按地基变形进行鉴定评级 2当需按地基、桩基的承载力进行鉴定评级时,应以岩土 工程勘察档案和有关地基下卧层的检测验算资料为依据进行评 定。当档案、资料缺失或不全时,应补充近位勘探点,进一步查 明土层分布情况,并应结合当地工程经验进行核算和评价。 3对建造在斜坡场地上的古建筑,应根据历史资料和近期 实地勘察结果,对边坡场地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6.5.4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建筑物沉降)观测

1A级不均匀沉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 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建筑物无沉降裂缝、变 形或位移。 2B级不均匀沉降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充许沉降差;且连续两个月地基沉 降量小于每月2mm;或建筑物的上部结构的砌体部分虽有轻微 裂缝,但无发展迹象。 3C级不均匀沉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 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充许沉降差;或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 量大于每月2mm;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 5mm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 4D级不均匀沉降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充许沉降差;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 量大于每月2mm,且尚有变快趋势: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的沉降

袋缝友展亚者;砌体的袋缝觉皮大于1umm。 6.5.5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其承载力评定时,可根据本标 准第6.5.3条规定的检测和计算分析结果,采用下列规定 评级: 1当地基基础承载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 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完好程度评为A 级或B级。 2当地基基础承载力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时,可根据建筑物开裂损伤的严重 程度评为C级或D级。 6.5.6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边坡场地稳定性项目评级时,应 按下列规定评定: 1A级建筑场地地基稳定,无滑动迹象及滑动史。 2B级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曾有过局部滑动,经治理 后已停止滑动,且近期评估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滑动。 3C级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虽已停 正滑动,但当触动诱发因素时,今后仍有可能再滑动。 4D级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又有滑 动或滑动迹象。 6.5.7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节对地基基础和场地 的评定结果按其中最低一级确定

6.5.5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其承载力评定时,可根据之

6.5.8鉴定中当发现地下水位或水质有较大变化,

6.6.1古建筑未结构的抗震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古建筑木结构均应进行抗震构造鉴定。 2在表6.6.1规定范围的建筑,应对其主要承重结构进行 截面抗震验算。

6.6.1古建筑未结构的抗震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6.6.1古建筑未结构的抗震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6.6.1古建筑需作截面抗震验算的范围

注:括号内加速度值的取用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执

6.6.2对下列情况,宜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18度Ⅲ、IV类场地及9度时,基本自振周期Ti不小于1s 的单层木构架建筑。 28度及9度时,500年以上的建筑,或高度大于15m的 多层木构架建筑。 3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古建筑,其抗震鉴定应 经专项论证。 6.6.3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抗震构造鉴定,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的建筑,应按本标准第 6.2~6.4节的规定进行鉴定。凡存在未修复残损点的木构架构 件和连接,应被判为不符合抗震构造要求。 2对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的建筑,除应按本条第 1款鉴定外,尚应按表6.6.3的规定进行鉴定

表6.6.3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古建筑木结构抗震构造鉴定要求项检查对象勘查项目检查内容鉴定合格标准次柱脚地面与柱础间实柱脚与柱础际抵承面积与柱脚处柱pc≥3/4抵承状况的原截面面积之比pe1木柱柱与柱础之间错位量柱础错位与柱径(或柱截面)沿pd≤1/10错位方向的尺寸之比 pd卯连接完样头拔出卯口的长度不应超过样长的1/4柱与梁枋好程度2的连接柱与梁枋拉结件种类及拉结应有可靠的铁件拉拉结情况方法结,且铁件无严重锈蚀斗棋构件完好程度无腐朽、劈裂、残损3斗棋无腐朽、松动、断裂斗棋样卯完好程度或残损(1)构架平面内倾斜△l≤H/250量 △1(H为柱的总高)整体倾斜(2)构架平面外倾斜2≤Ho/350量△2柱头与柱脚相对位移A≤Lo/150局部倾斜木构架整量△(不含侧脚值)(Lo为柱的无支长度)体性构架间的纵向连系构件的连接连接应牢固连系情况(1)墙角酥碱处理应予修补情况墙体构造(2)填心砌筑墙体的每3m²墙面应至少有拉结情况一拉结件注:表中B为墙厚,当墙厚上下不等时,按平均值采用。30

6.6.4古建筑术结构抗震能力的验算,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进行外,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在截面抗震验算中,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 按下式计算:

FEk = 0. 72α,Geg

式中:α 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确定; Geg一 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对坡顶房屋取1.15GE;对 平项房屋取1.0GE;对多层古建筑取0.85GE;G 为房屋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对单层坡顶房屋FEK作 用于大梁中心位置; FEK 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对多层古建筑FEF 的分配,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确定。 2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1,宜根据实测值确定。当符合本标 准附录H规定的条件时,也可按本标准附录H的经验公式 确定。 3木构架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YRE可取0.8。 4计算木构架的水平抗力,应计入梁柱节点连接的有限 刚度。 5抗震变形验算中,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未构架的位移角 限值(0p)可取1/30。 6.6.5古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收集利用建筑残损点的勘查资料

6.7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6.7.1古建筑木结构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及 本内容:

1 建筑物概况;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3 检查、分析、鉴定的结果; 4 结论与建议; 附件。 6.7.2鉴定报告中,应对被评为c级、d级及C级和D级勘查 项目的数量、所处位置及其处理建议,作出说明。当房屋的构造 复杂或问题很多时,尚应绘制c级和d级及C级和D级勘查项 目的分布图。对被评为抗震鉴定不合格的抗震构造项目,也应逐 项列出,并应提出处理建议。 6.7.3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及抗震鉴定所查出的问 题,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减少结构上的荷载; 2 加固或更换构件; 3 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4 临时支顶; 51 停止使用。 5.7.4 鉴定报告中应说明对结构体系及其构件集所评的等级, 可作为技术管理或制订维修计划的依据,并说明应及时对其中所 含的c级、d级及C级和D级勘查项目采取措施。

建筑物概况;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3 检查、分析、鉴定的结果; 4 结论与建议; 5 附件。 5.7.2 鉴定报告中,应对被评为c级、d级及C级和D级勘查 项目的数量、所处位置及其处理建议,作出说明。当房屋的构造 复杂或问题很多时,尚应绘制c级和d级及C级和D级勘查项 目的分布图。对被评为抗震鉴定不合格的抗震构造项目,也应逐 项列出,并应提出处理建议

6.7.3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及抗震鉴定所查出的

题,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减少结构上的荷载; 2 加固或更换构件; 3 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4 临时支顶; 5 停止使用。 .7.4 鉴定报告中应说明对结构体系及其构件集所评的等级, 可作为技术管理或制订维修计划的依据,并说明应及时对其中所

可作为技术管理或制订维修计划的依据,并说明应及时对其中 含的c级、d级及C级和D级勘查项目采取措施。

7木构架的维护、修与加固

7.1.1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维护,应在该建筑物法式 勘查完成后方可进行。当因建筑物出现险情,急需抢修时,允许 采取不破坏法式特征的临时性排险加固措施。 7.1.2古建筑木结构的加固,应以其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的 结论为依据;对每一残损点,经鉴定确需处理者,应按不同的要 求LY/T 1940-2011 果用香榧栽培技术规程,分轻重缓急进行妥善安排。对属情况恶化,明显影响结构安 全者,应立即进行支顶或加固。

7.1.3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修与加固工作,应符合下

1根据建筑物法式勘查报告进行现场校对,明确维修中应 呆持的法式特征。 2根据残损情况勘查中测绘的全套现状图纸,以最小干预 为原则,在避免过度修前提下制订周密的维修方案,并根据该 建筑的文物保护级别,完成规定的报批手续。 3对能修补加固的,应设法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件,使历史 信息得以延续;对需更换的木构件,应在隐蔽处注明更换的 日期。 4加固中换下的原物、原构、配件不得擅自处理,应统 由文物管理部门处置。 5应做好施工记录,详细测绘隐蔽结构的构造情况。维修 加固的技术资料应归档。 6应遵守施工程序和检查验收制度 7.1.4维护、修与加固古建筑木结构过程中,当发现隐蔽结 构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或所处的环境条件存在不利因素,可能导

致重新出现同样问题时,应立即停工,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续表7.2.2原木材质等级方木材质等级I等材Ⅱ等材I等材Ⅱ等材项次缺陷名称受弯构件受压构件受弯构件受压构件或或或或压弯构件次要受弯构件压弯构件次要受弯构件斜纹3任何1m材长上平80mm120mm50mm80mm均倾斜高度不得大于裂缝(1)在连接的受剪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面上(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直径的1/4直径的1/2材宽的1/4材宽的1/3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生长轮(年轮)其54mm4mm4mm4mm平均宽度不得大于虫蛀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7.2.3古建筑木结构修复或更换承重构件的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制作斗的木材,不得有木节和裂缝。2古建筑用材不得有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应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图7.2.3),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td2150Zd=di+d2+ds在此面表现为条状,不量图7.2.3,木节量法36

7.2.4用作承重构件或小木作工程的木材,使用前应经干燥,

理,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木或方木构件,包括梁、柱、標、橡等,不应大于 20%。对原木和方木含水率的测定,充许采用按表层检测结果表 示,但应要求其表层20mm深处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6%。 2板材、斗棋及各种小木作,不应大于当地的木材平衡含 水率。

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的耐水性及耐 久性,应与该木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相适应。

GB/T 34355-2017 蒸汽和热水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的耐水性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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