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9-4653-2020 景观照明用LED线条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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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ZJM-009-4653-2020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2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4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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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9-4653-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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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9-4653-2020 景观照明用LED线条灯.pdf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政;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符合检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不符合检 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 如是送样检验,检验不合格,则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重新送样检验,直至检 验合格。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否则判为不合格,认证终止。 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 平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和满足T/22B1162一2019“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景观照明用LED线条灯》的标准要求。浙江制造产品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 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WW/T 0108-2020 馆藏文物展藏 调湿储存柜 技术要求,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评审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和现场指定试验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 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 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人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 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 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 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5. 1 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不能如期接受 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况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 5. 2 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品 标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 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5.2.1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 产品标准和产品一致性审核。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2/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 5. 2. 1 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 产品标准和产品一致性审核。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2/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5.2.2 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 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 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 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 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 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 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要求。

5. 1. 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推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 1.2. 2 关键部件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 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 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SN/T 5312-2021 自贸区进口再制造机械零部件用毛坯件 检验一般要求,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证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求同本细则4.2条。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5.2认证标志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如下认证标志:浙江制造ZHEJIANGMADE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标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6.认证收费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需要收取产品检测和(或)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将按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申请企业与认证机构以合同方式确认。11

《景观照明用LED线条灯》产品描述 (每个认证单元填写一份)

产品铭牌(贴于背面) 四.随附材料: 检验报告(附后) 产品实物照片、产品外形图、结构设计图、安装图(如有) 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涉及安全使用或安装说明 五.委托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与该产品描述内容保持一致。产品获证后,如果关键零部件进行变更(增 加、替代),本组织将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机构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 保该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要求。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只配用上述 关键零部件。 委托人: 公章: 日期:

附录2自我声明制造商名称:(中英文名称):制造商地址:(多个地址请注明):单元名称及产品(产品名称,型号DB13T 1356-2010 农家乡村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序列号):(注:单元名称须与产品描述一致)符合的标准信息:DB33/T944.1一201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DB33/T944.2一2017“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T/ZZB 11622019“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景观照明用LED线条灯》声明:作为上述制造商的授权代表,我在此声明,本文件中描述的产品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声明人信息:姓名:职位:单位:签名(盖章):声明地点:日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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