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实施指南 (赵锂 姜文源, 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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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实施指南 (赵锂 姜文源, 2016).pdf

1.0.1为了合理设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 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要点说明】本条阐明了本规范的制定目的。 尽最大努力预防建筑火灾发生,将火灾危害减至最低,切实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是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管理过程中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作为重要的安全设施,其设计、施工、调 试、验收、维护管理中的任一环节都缺一不可,且环环相扣、紧密关联,不能互相脱节。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 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 1215号),竣工验收的要求中第五点规定:“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 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此外,《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跋工 验收实施细则》(科工法[20017760号)第六条(三)规定“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 安全卫生等满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的要 求,并已按规定获得单项验收文件。” 因此,本规范将工程建设项目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

维护管理等各个环节统筹考虑,在同一规范内综合体现,符合国家相关文件对建设工科 “三同时”要求,并为城镇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程监理及物业管理等部门提供了 相应依据。

的定义为:“建筑物根据其使用性质,通常可以分为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两大类。 生产性建筑可以根据其生产内容的区别划分为工业建筑、农业建筑等等不同类别。”武汉 理工大学出版《房屋建筑学》中的分类和工业建筑定义与同济大学版基本一致。《建筑工 程评估基础》(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书中第一章第二节建筑工程分类中按使用功能分类 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其中,工业建筑的定义为:“主要指为工业生产 服务的建筑”。从《消水规》后续章节的内容看,本规范所指的工业建筑不单指工业生产 性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也包括粮食堆场等农业、农用性质的建筑,因此,本规范的工业 建筑,主要是指生产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场区等,用途涵盖工业及农用(如农牧业用途 的粮食堆场、种子库、饲料库等)。 市政一词,涉及多学科且有不同定义。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常把城市公用设 施称之为“市政工程设施”、主要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等城市基本 设施。改革开放后,有关研究城市问题的专家提出应以“城市基础设施”取代“市政工程 设施”的称谓,并获各方认可。广义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社会性基础设施和工程性基础 设施。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城市工程系统规划》(第二版)(中国建 筑工业出版社)第一章第一节中:“我国通常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为工程性基础设施,它 含交通、水、能源、通信、环境、防灾等六大工程系统”。 故本规范所指的市政工程,可狭义地理解为城市基础设施中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建设 即包括城市交通(航空、水运、轨道、道路)工程、城市水(给水、排水)工程、能源 (供电、供气、供热)工程、通信(邮政、电信、广播、电视)工程、环境工程、防灾 (消防、防洪、抗震、防空等)工程等系统范畴。目前市政工程一词在城市建设工程体系 内仍普遍使用,且市政一词在本规范其他章节内多次出现。 市政工程的范围为本次新增,在此前规范中未明确出现。如规范3.2、4.2节是专门 针对市政工程的,故规划设计、城市消防设计等应按此设计,若为建筑消防设计,则需按 照其他对应的相关条文执行。市政(城市)消防和建筑消防设计DB11T 3024-2020 医学检验危急值获取与应用技术规范,不是截然分开的,例如 在城市规划与规划实施、新旧城区建筑和市政的扩建、改建等阶段,二者的关联及设计衔 接应格外留意。

1.0.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应遵循国 针政策,结合工程特点,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 护环境。 【要点说明】本条为设计指导原则。 条文说明为四新技术的原则规定,从条文字面来看,首先强调的是“有效”且“安全可 靠”,其次是“技术先进”,这个思路与国家法规对于安全第一的要求是相一致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但在应用中,其余原则不应教条 地按规范条文字面排序作为执行原则,比如,新技术的选择应该做技术经济方案的对比,同 时也应考虑到新工艺、新产品是否满足环保的要求,可否更好且长远地顺应环境发展的要 求。这些原则应该是互相兼顾,综合评判和快择的,不应生硬地分出熟先敦后。 消防产业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和旧版《建规》、《高规》

和新版《建规》的总则中原相应条文相比,本条款增加了“保护环境”,因建筑灭火、消 防设施使用后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如消防污水、消防泡沫等次生污染灾害等。消防污染 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灭火剂易放难收、污染组分复杂、社会影响面大等特点,故保护 环境应是包括消防产业在内的各项产业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前报批稿中曾有相关 内容,正式的《消水规》中并未对消防污染的排放或处理做出具体规定。

1.0.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付合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要点说明】作出了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尚应符合国家其他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首先,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当规范条文前后不协调时,一般性条文应服从强制性条 文;当规范条文与条文说明不一致时,应以条文为准。对条文理解有疑问或争议时,可向 规范组或公安部消防局进行咨询。其次,当地方标准另有规定时可优先采用地方标准,但

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本规范条文中涉及的国家其他现行相关标准详见《消水规》第128~130页的“引用 标准名录”,并宜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标准的先后顺序执行;在国家标准及行业 标准序列中,工程标准排序在产品标准之前

延展思考内容旨在交流和探讨,本节部分资料原始出处可能无法考证, 仪供参考。

思考1: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项目 分析:建设项目按建设性质分类,在不同行业也有不同的细分。如:《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的第一章1.1.2(二)建设项目的分类中的1.(1)条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分类,可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是投 资建设用于扩大生产能力或增加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工程,包括新建项目、扩建项目、迁 建项目、恢复项目。”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技术细则》GB/T50878一2013中“1.0.2本 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的建设工业建筑和既有工业建筑的各行业工厂 或工业建筑群中的主要生产厂房、各类辅助生产建筑。”由此可见,除了新建、扩建、改 建,还有其他细分的建设工程概念如迁建、恢复等。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第一章第一节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分类 中,按建设性质可划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项目,各自具体定义分别如下: “1)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规模很小,经 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二倍以上的,也视为新 建项目。 2)扩建项目,指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 新建主要车间或工程项目的项目。 3)改建项目,指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新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 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 性工程,也视为改建项目。 4)迁建项目,指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迁建项目中符合 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视作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 址的部分。 5)恢复项目,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 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 以上只是摘取部分建设工程、资产评估行业专业书内的分类方法和观点,仅供了解。 此外,还有续建、翻建、修项目等分类定义,不展开论述。新建、扩建、改建的定义, 其实在不同管理部门的分类理解还是存在些许区别的,如建设部门和发改部门,建设部门 的定义偏向建箔单体,发改部门的概念偏向项目整体。到底如何归属和定性,需视具体情

思考3:消防污染及防控 分析:消防污染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灭火剂易放难收、污染组分复杂、社会影响 面大等特点。以消防水污染为例,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可能产生物理性(悬浮杂质、热污 染、放射性等)、化学性(无机物、有机物、重金属、油类等)和生物性(病原体、病毒 等)等污染。

本章共分两节,第1节为术语,第2节为符号。 术语节共有术语12条,涉及消防给水(水源、消防给水系统、供水设施)、消火栓系 统和水压三个方面的术语,均为新增。 不足的是,有的术语解释不够准确。如:消防水池的定义在第2.1.1条和2.1.5条中 属性不一致,高位消防水池定义也存在相同问题。再如:第2.1.3条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 系统和第2.1.4条的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定义分界并不明晰。此外,条文中有些需要解释 的名词未在“术语”章节中出现,如:充实水柱、消防软管卷盘、轻使消防水龙、火灾延 续时间、火灾起数、流量开关、旋流防止器等。

2.1.1消防水源firewater 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 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 【要点说明】消防水源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系统灭火的基本保证。本条按水 量、水压、水质和供水可靠性,依序给出了对消防水源的优先选择顺序,推荐市政给水管 网供水。在《消水规》4.1.3.1条规定也与上述表述一致,并明文“宜采用市政给水” 市政给水管网的特点是水量、水压有保证,水质能符合要求,取水方便。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00]67号)中第二 条:“本规定所指的消防水源是指可供灭火救援使用的市政水源设施、天然水源,及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消防水源设施。”该条定义与本规范的推荐顺序有异同, 一致的是首选推荐的是市政给水,但是其他的排序有差异。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消 水规》定义为消防水源,而《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将定义为属于内部建设的消防 水源设施。 除术语中提及的水源外,本规范的4.4小节中,也规定了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 水景和游泳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即术语条文之外的第四种水源,这种水源选用时要考 虑清洗、检修、防冻、供水的保障性等。应用实例中,上海通用汽车公司的消防给水系统 是以景观水池作为第二水源的。 有意见认为条文不够严谨,认为“车载或手招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应归

属于“水灭火设施”,不应并列。从《消水规》的思路来判断,现术语定义原因可能有以 下两个:第一,该词条可能是意在将“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统一 归属为设备类,与设施并列。如国家标准设计图集《自动喷水与水喷雾灭火设施安装》 (04S206)中的用词为设施,而增压类设备的图集如《消防增加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隔 膜式气压罐)》(98S205)中的用词为设备,并列分类思路可能源于此。第二,《消水规》 中第5章中明确将消防水泵、稳压泵等归属为“供水设施”,即与“水灭火设施”含义不 同,故并列用在释义中。 术语应言简意并准确,因后续章节有相关章节,因此,并不需要在术语中明确诸如 空量水质防冻等过千具体的措施和要求

S206)中的用词为设施,而增压类设备的图集如《消防增加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隔 式气压罐)》(98S205)中的用词为设备,并列分类思路可能源于此。第二,《消水规》 第5章中明确将消防水泵、稳压泵等归属为“供水设施”,即与“水灭火设施”含义不 故并列用在释义中。 术语应言简意并准确,因后续章节有相关章节,因此,并不需要在术语中明确诸如 量、水质、防冻等过于具体的措施和要求。 2.1.2高压消防给水系统constanthigh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 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系统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 的供水系统。 【要点说明】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判定标准是:无消防水泵增压(包括固定及移动水 、消防转输泵)。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在工程实践中较少见到,有时也称为“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如: 规范4.3.11条的条文说明“高位消防水池(塔)是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重要代表形 ”,但确切的名称仍应称为“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虽然较为少见,但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仍有存在的现实意义,比如:地下建筑和低层建筑 当市政供水管网可始终满足室内外消防水量和水压时;城市设有高位水池,该水池不仅可购 存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室内外全部消防用水量,水池设置位置标高亦可满足最不利点消防水压 要求;气压水罐贮存了理论计算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实际上无法实现)等。因该系统所需条 件苛刻,一般均较难做到,但确有个别城镇、工厂企业利用地势设置高位消防水池的实例。 《消水规》将消防给水系统分为三大类,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临时高压消防给水 系统和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未提及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详见本章延伸思考1)。 2.1.3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temporaryhigh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 system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系统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 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要点说明】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工程中使用最为普遍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按其服务范围可分为: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室外临明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内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按是否配置有稳压装置又可分为:不 稳压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和无稳压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按消防泵吸水方 不同还可分为:消防泵从消防水池吸水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泵从市政给水管 直接抽水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有时简称为临时高压给水 统、临时高压系统或临高压系统。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与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平时不能满足 灭火设施所需的系统工作压力和流量;二是系统设有消防水泵,火灾时启动消防水泵以

术语应言简意贼并准确,因后续章节有相关章节,因此,并不需要在术语中明确诸如 容量、水质、防冻等过于具体的措施和要求。 2.1.2高压消防给水系统constanthigh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 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系统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 玉的供水系统。 【要点说明】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判定标准是:无消防水泵增压(包括固定及移动水 泵、消防转输泵)。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在工程实践中较少见到,有时也称为“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如: 本规范4.3.11条的条文说明“高位消防水池(塔)是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重要代表形 式”,但确切的名称仍应称为“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虽然较为少见,但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仍有存在的现实意义,比如:地下建筑和低层建筑 当市政供水管网可始终满足室内外消防水量和水压时;城市设有高位水池,该水池不仅可购 存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室内外全部消防用水量,水池设置位置标高亦可满足最不利点消防水压 要求;气压水罐贮存了理论计算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实际上无法实现)等。因该系统所需条 件苛刻,一般均较难做到,但确有个别城镇、工厂企业利用地势设置高位消防水池的实例。 《消水规》将消防给水系统分为三大类,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临时高压消防给力 系统和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未提及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详见本章延伸思考1)。

2.1.3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temporaryhigh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 ystem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系统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 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要点说明】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工程中使用最为普遍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按其服务范围可分为: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室外临时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内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按是否配置有稳压装置又可分为:有 稳压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和无稳压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按消防泵吸水方式 不同还可分为:消防泵从消防水池吸水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泵从市政给水管网 直接抽水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有时简称为临时高压给水系 统、临时高压系统或临高压系统。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与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平时不能满足水 灭火设施所需的系统工作压力和流量;二是系统设有消防水泵,火灾时启动消防水泵以满

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与以往解释不同的是:《消水规》强调火灾时消防 水泵应自动启动。过去,仅对自动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强调 消防水泵应自动启动(报警阀压力开关启动)。而对于室内消火栓系统,则一直采用消防 按钮直接启动。现在对自动水灭火系统和非自动灭火系统都要求自动启动,这是一个有待 商椎的问题。在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的前提下,必然引出按钮不能启动消防水泵的结果,也 必然会有流量开关设置的要求,因为对于没有报警阀、没有稳压泵的消火栓系统,唯一能 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就只有流量开关。

消防给水系统主要区别特征

2.1.5消防水池firereservoir 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 【要点说明】消防水池的主要功能,是贴存消防用水,以满足扑救火灾,副功能是便

本条和2.1.1条的定义的属性不一致,本条定义消防水池为储水设施,而在第2.1.1 条中定义为消防水源,且在《消水规》的第4.3小节中,消防水池归属为消防水源。 2.1.6高位消防水池gravityfirereservoir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 【要点说明】术语专门定义了高位消防水池,并在《消水规》的第4.3.11条对压力、 流量、有效容积等作出了相应规定。此前未曾在规范中专门强调过,目前高层建筑中高位 消防水池(塔)的设置日益增多,规范亦对此予以了足够的重视。高位消防水池(塔)是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重要代表形式。 本条和2.1.1条的定义的属性不一致,本条定义高位消防水池为储水设施,而第2.1.1 条中定义为消防水源,且在《消水规》的第4.3小节中,高位消防水池归属为消防水源。 在旧版《建规》第8.1.3条的条文说明中曾出现过“屋顶消防水池”的措辞。

地、高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主要区

2.1.8消火栓系统hydrantsystems/standpipeandhosesystem 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组成的系统。 【要点说明】消火栓系统按配水管网内是否充水分为湿式消火栓系统和干式消火栓系 。按设置位置分为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和室内消火栓。 2.1.9湿式消火栓系统weihydrantsystem/wetstandpipe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充满水的消火栓系统。 【要点说明】消火栓系统按配水管网内是否充水分为湿式消火栓系统和干式消火栓系 。按设置位置分为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和室内消火栓。 2.1.10千式消火栓系统dryhydrantsystem/drystandpipe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不充水,火灾时向配水管网充水的消火栓系统, 【要点说明】防冻需要。 请留意干式消火栓系统和干式消防竖管的区别,两者不同。 2.1.11静水压力static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静止时管道某一点的压力,简称静压。 【要点说明】即静水作用在管道上的压力。“水在静止时”,应为零流量的意思。目前 理解有以下三种: 1)高位消防水箱静水位与管网内某一点之间的高度(几何高度)差; 2)系统有稳压装置,稳压水泵停泵时,管网内某一点的压力值,此时管道中没有水 动,因此没有沿程、局部阻力损失等; 3)应包括某些时刻加压设备处于开启状态而管网内未发生流量变化时的情况,此时 也是静止状态,管道任一点的静水同时承受着开启的加压设备施加的压力。静压值在加 设备关闭和开启时会有差异,前者就是伯努利方程中的压能一项(《给水排水》,2015, 1(5))。 对于以上第1种观点无太多争议。对于第2种观点,有观点理解为对于有稳压装置的 统,静水压力是稳压水泵停泵状态下的某一点的压力值。而《消水规》在8.2.3.条中 用确给出了临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的计算规定:

“3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为消防水泵 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水泵吸水口最大静水压力之和; 4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应取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 力、消防水泵吸水口最大静压二者之和与稳压泵维持系统压力时两者其中的较大值。” 由此可见,临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在《消水规》中被认定为“消防水泵零流 量时”,而非稳压泵零流量状态下的压力值

2.1.12动水压力residual/running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流动时管道某一点的总压力与速度压力之差,简称动压。 【要点说明】动压是争论的焦点之一。确切地说,规范中的动压定义是动压值的计算 方式,不能算作动压的定义。以计算方法作为术语概念的定义,确实简洁无误,但这就需 要设计者对于计算过程有清楚地理解和认识,否则只会加深疑惑。而很多人对动压的困 感,正是因为不知道动压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何况描述计算的过程中还出现了总压力、速 度压力这样的未作进一步解释的新概念。 通俗地说,水开始流动以后,动水作用在受力面上的压力就是动压。又由于管路的各 种阻力损失,导致了系统部分动压的损耗,所以不同的供水情形造成的动压值是不同的 根据《消水规》第10.1.3条和第10.1.4条的公式,“总压力”可以理解为“总能量”,以 水头表示,具体指在动水状态下管道某一点具有的“剩余总能量”,“速度压力”应指流速 水头,按照公式10.1.3计算即可。则动水压力(简称动压)可以理解为水在流动时管网 某一点的剩余压力

延展思考内容旨在交流和探讨,本节部分资料原始出处可能无法考证,文中观点和结 论仅供参考。

思考1: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分析:《消水规》术语及系统分类未提及稳高压系统,将稳高压系统归类在临时高压 系统中(因为都有增压的消防水泵),但《消水规》内有关于稳压泵的章节及条款。稳高 压消防给水系统,是指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由稳压设施装置(如稳压泵、稳压罐、稳压水 箱等)来保持系统中最不利点的水压以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水泵的消防给 水系统。在灭火时,由压力联动装置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 火时要求的给水系统。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几个特点: 1)喷头动作即能喷出满足消防水压的消防用水,消火栓系统亦然; 2)能使消防水泵尽快自动启动; 3)不会出现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水喷淋现象; 4)能使消防炮射流在第一时间喷射到位:

思考3:高位消防水池 分析:关于高位消防水池的思考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个思考:是关于高位消防水池系统的定位。当水池的水能满足消防用水水量和水 压要求时,可定位为重力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当水池只储存50%的水量时,一旦水池的水 用完,剩下时间的消防水量要靠转输泵送来,此时则不能定义为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可视 为重力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另一种情况,水池储够了火灾延续时间要求的消防用水 量,但实际着火和灭火时间超过火灾延续时间的规定,此时消防水量也需经由转输泵加压 送水至高位消防水池。 关于重力消防给水系统,在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OGJ08一94—一2007的术语章节的2.1.18条中是这样定义的:“系统不设直接向消防给水管 网供水的消防泵,由高位消防水箱直接向消防给水管网供水,并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水压 和流量的消防给水系统。”在该规程中的2.1.23条给出了消防转输泵的定义:“在串联消 防泵给水系统和重力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提升水源至中间水箱、消防高位水箱或上一级 消防泵的给水泵。” 第二个思考:向高位消防水池送水的水泵定性为什么性质,按什么标准设计水泵的流 量?这个泵既可理解为补水泵,又可理解为消防泵,何时按补水来选泵,何时按消防用水 量来选泵? 第三个思考:这台泵按什么要求启停泵,是自动启停?还是自动启动人工停?高位消 防水池的水泵具有两重性,既是补水泵,也是消防时提供流量的消防泵,作为前者应自动 启停,作为后者应自动启动人工停泵,在控制上如何设计? 《消水规》未出台之前,设计上通常的做法是:转输泵是按转输水箱(或高位水池) 水位自动控制起启停,现在有观点认为转输水箱的性质也属于消防泵,开启后不能自动停 泵,这种理解将直接导致水箱的溢水管管径设计需很大,设计上很难处理。 关于第二、第三个思考,我们的观点是,高位消防水池储存100%水量时,此泵可作 为消防泵,称为消防补水泵,低水位报警自动启泵,高水位报警自动停泵。高位消防水池 储存50%水量时,则称消防转输泵,应按设计秒流量选泵,人工启停泵。高位消防水池储 存100%水量但超火灾延续时间,消防用水通过水泵接合器供水由各区预留接口转输至高

位水池。 有观点认为补水泵也应按设计秒流量选泵,用于应对解决超火灾延续时间时的后续灭 火。但补水泵是为解决平时渗漏补水,而非消防泵,设计为自动启停以满足《消水规》。 高位消防水池储存100%水量时,只设补水泵不设转输泵是符合规范的,超延续时间由规 范要求的系统接口去转输,若提高安全度同时设补水泵和转输泵则是更安全的方案。 工程实例的应用中,上海中心的转输泵是水箱液位控制的,金茂也是同样做法。据资 料,国内在施工的400m以上的超高层项目,多个项目的转输泵均是液位控制启闭。当然 这种做法的可行性和物业管理水平密切相关。此外,不少400m以上超高层的实际工程 中,即便屋顶消防水箱已储存全部灭火水量,当地消防部门也要求转输泵能满足灭火设计 流量。规范规定的水量在实战中可能不够,消防部门的担心也不无道理。 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全部消防用水,对于超250m超高建筑需要在规范基础上有加强措 施,故提高标准是合适的。而对于250m以下的建筑,则不适合做高压给水系统,因把高 立水池供水压力不足楼层去掉,余下由水箱供水的楼层已经不多了,故对于250m以下建 设计做到符合规范即可,增加水池允余一则增加投资,再则规范缺乏严肃性。此类工程 为超用水量应由水泵接合器(其功能即如此)结合《消水规》5.4.6条解决,消防车串联 工供至250m

又共计34条,无强制性条文。本章节明确了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建 栓设计流量、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火灾延续时间等的基本参数

3.1.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时 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 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m, 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 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²,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 起确定,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区)各计1起; 3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等工业建筑,堆场、储罐区等构筑物和民用建筑 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关键词是火灾起数、同一时间、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 1)第1款规定了当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时,火灾起数 与附有居住区人数有关。 (1)随着附有居住区人数增加,火灾起数也增加。 (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按2起时,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居住区和工厂、堆场 或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确定。 2)第2款规定了当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的占地面积大于100hm²时,火灾起数为2 起,且只与工厂、堆场和储罐区有关。 (1)附有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小于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给水用 水量。 (2)附有居住区的火灾起数、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按3.2.2条确定。 (3)工厂、堆场或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3.3.2条及3.4节相关条款确定。 3)根据新版《建规》第3.3.2条,不同类别库房的层数和面积等建筑规模受到一定

的限制,因此第3款规定了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均按「起确定。但当 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m²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表3.2.2规定值增加一倍。 3.1.2一起火灾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 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 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 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 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和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的计算方法。 1)第1款“各种水灭火系统”是指一个保护对象或防护区内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并 应注意是同时作用的最大设计流量之和。 2)第2款明确了在区域消防给水系统中,一起火灾所需消防用水量按其中一座建筑 消防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同时各个消防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满足每座建筑消防各个消防系 统的设计流量的要求。 3)第3款明确了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的确 定方法。根据《中水规范》表3.1.4中各类建筑物分项给水百分率数据(住宅沐浴为 29.3%~32%,宾馆饭店沐浴为40%~50%)确定淋浴用水量。火灾时,淋浴用水量宜按 15%计,浇洒及洗刷等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据此计算生活用水的最大小时流量。

3.1.3自动喷水火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要点说明】本条明确了除消火栓系统以外的水灭火系统给水设计流量应执行的相关 规范。

3.1.4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 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文明确了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建筑消防设计流量的确定方法。 1)此类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从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耐火等级、建筑体 积四个方面,通过类比确定。例如表3.6.2没有高层博物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但有高层展 览楼的火灾延续时间,高层博物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可参照表3.6.2高层展览楼的火灾延续 时间,取3h。 2)也是新型建筑、特殊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原则,此类建筑的消防设 计一般从严把握,并需征得消防主管部门的同意

新型建筑:城市综合体(成都新世纪环球中心、万达广场)、物流中心、游客中心、 会展中心、会所、老人看护康复中心等;特殊建筑:演艺中心建筑(汉秀、神游华夏园)、 观光塔、水下建筑等;大于250m建筑:上海中心、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广州电视塔、珠 江新城西塔、南京紫峰大厦等。

q=0.134Vf2—f

式中q一建筑物一次消防用水量,m; V火灾过火建筑物部分的体积,m; f1一—建筑物危险等级系数,按火灾危险性从高到低分别为3、4、5、6、7; f2—建筑结构耐火等级系数,分别为0.5、0.75、1.0、1.5。

式中Q一宝内消火栓设计流量,L/S; T一火灾延续时间,h。 根据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市政管网的管径。 3)建筑的组成: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体积确定相关设计 参数。 4)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从市政给水管网设置的经济性、运行的合理性考虑, 市政给水管网的管径可能不能完全满足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宝外的消防流量要求 因此可以通过部分建筑物设置消防水池等措施满足建筑物消防用水量要求。

3.2.2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 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2的 规定。

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规模和同一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设计流 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明确了确定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 考虑的因素。 1)规划区域的规模:工业园区按3.3.2条确定一起火灾灭火所需的室外消火栓设计 流量;商务区、居住区按3.2.2条和3.3.2条计算取大值,确定一起火灾灭火所需的室外 消火栓设计流量。 2)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按3.1.1条确定。 3)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按3.1.2条和3.6.1条确定。

4)计算分析:(1)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有多种组合。举例如下:①当工业园区与附设居住区的室外水灭火系统合并设置时,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3.2.2条和3.3.2条计算取大值。②当工业园区室内外水灭火系统合并设置时,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3.3.2条取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③当商务区、居住区室外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时,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3.2.2条和3.3.2条计算取大值。(2)分析方法:从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及保护环境四个方面进行分析。3.3.1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原则,表3.3.2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是最小值,在特殊建筑物中,如整体大跨度的钢结构屋面,在发生火灾时经常要靠消防车的水炮进行室外冷却及灭火,室外消火栓用水量40L/s不够,消火栓室外设计流量可在表3.3.2规定值的基础上加大。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表3.3.2建筑体积V(m)耐火等级建筑物名称及类别V15001500≤3000≤5000≤20000<5000050000甲、乙1520253035厂房丙1520253040丁、戊工业建筑1520甲、乙1525仓库丙15253545二级」、戊1520住宅15民用建筑单层及多层1525公共建筑3040高层253040地下建筑(包括地铁)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15202530乙、丙1520304045工业建筑三级丁、戊15202535单层及多层民用建筑15202530丁、戊类工业建筑152025四级单层及多层民用建筑152025注: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确定;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²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22

【要点说明】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主要依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用途功能 火灾危险性和体积等综合分析确定。 1)地下建筑是指修建在地表以下的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 场、绿地、道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其中地下轨道交通设 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特殊设施除外。为地下建筑服务的地上建筑,其面积也计入地下 建筑面积。 2)表3.3.2建筑体积为建筑总体积,应为所有建筑围合表面内的容积。带有地下室 的建筑其体积应包括地下室体积。敬开阳台、不封闭的走廊等建筑虽计算建筑面积,但可 不计算建筑体积。 3)民用建筑中库房如仓储式卖场(如麦德龙等),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参见工业建 筑仓库。 4)住宅(包括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与体积无关,均为 15L/s。 5)成组布置的建筑物,由于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变小,发生火灾时会波及到相邻建 筑,因此,体积应取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成组布置的建筑 物定义: (1)新版《建规》3.4.8条:“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 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 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²)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 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1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 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2)新版《建规》5.2.4条:“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 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²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 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 条的规定。” (3)由上述规定可知,成组布置的建筑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有建筑面积要求,工业 建筑≥10000m,民用建筑≤2500m;有防火间距要求;只适合特定建筑,高层厂房、甲 类厂房不适合,民用建筑只适合住宅和办公楼。 6)新版《建规》表5.2.2注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 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距离不限”,此两座建筑即 使相连建造,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两栋建筑的体积确定。 7)单座建筑是指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含其地下室),这些建筑的面积之 和为单座建筑的面积。

3.3.3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性议 公共建筑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其室外消火 检设计流量按公共建筑确定。

3.4.1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 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 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2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要点说明】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多数为露天框架 结构,属于构筑物,其消防给水设计流量通常按照工艺生产装置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及消 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在:1.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2.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3.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4.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倍着火錦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 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5.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大于或等于 0.4D的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距着火罐壁的净距 离小于0.4D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设置冷却水系统,且所有相邻油罐的冷 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于45L/s; 6.移动式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1.当计算出的着火罐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2.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卧式罐应进行冷却;着火罐直径1.5倍范国内的邻近 地下立式罐应冷却; 3.当邻近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4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当邻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系统喷水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但设计流量 7.5L/s; 5.无罗土半地下、地下卧式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应按本表地上卧式罐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有3款和3个表格,规定了甲、乙、内类可 设计流量计算方法。 1)固定顶罐,即罐顶固定的储罐,与之相对的就是浮顶储罐,浮顶储罐分为浮顶储 罐和内浮顶储罐(带盖内浮顶储罐)。 2)储罐消防设计流量就是各种计算流量叠加,规范对各种流量的计算方法又做了具 随以加水是应控照最大储罐计算确定,方法和规定如下:

q1=F×q,/60 d, = LXqi2

度计算确定,喷 水强度不应小于0.30L/(sm);当计算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覆土油罐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覆土油罐室外消 火栓设计流量为保护长度与喷水强度的乘积,当q<15L/s时,q取15L/s。 由于油罐周围有覆土保护,使火势难以蔓延,故覆土油罐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如果发 生火灾,所需消防水设计流量也不大。当设计流量为15L/s时,即15L/s=保护长度L m)X0.30L/(s·m)),可以推算油罐周长L=15(L/s)/0.3LL/(s?m)=50m, 般埋地油罐的直径均不会大于该直径,所以通过计算得到的外消火栓设计流量通常小于 15L/s。

液化烃储罐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

注:1.固定冷却水系统当采用水喷雾系统冷却时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要求,且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 2.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罐项和罐壁的冷却水量可不计;管道 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置水喷募系统冷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0.0L/(min·m²); 3.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计算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 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当储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为固定冷却设施时,其设计流量不宜小于水喷雾系统计算流量的1.3倍

表 3. 4. 52

施化烃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罐组内最 当储熊区四周设固定消防水炮作为辅助冷却设施时,辅助冷却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室外消火栓设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液化烃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董的计异方法。 1)液化烃指在15℃时,蒸汽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 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主要是由甲烷组成的液态流体,并且包含少量的乙烷、丙烷、氮和其 他成分。液化天然气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照《天然气规范》第10.4节要求进行计算。 2)液化烃罐区的主要水消防方式为冷却水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因此,其室外消 防设计流量可按照下式进行计算:

9 =Q1. +qh g. =FXq:/60

3.4.6沸点低于45℃甲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5 条中全压力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沸点低于45℃甲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确定方 法。沸点低于45℃甲类液体在常温下极易挥发,所以需要采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低温 常压储罐来抑制其挥发。其储存方式及在常温下火灾危险性与液化烃接近,故其消防给水 设计流量按本规范第3.4.5条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进行计算。 3.4.7全压力式、半冷冻式和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 第3.4.5条中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但喷水强度应按不小于6.0L (min·m)计算,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 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全压力式、半冷冻式和全冷冻式液氮储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 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的确定方法。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氨储罐喷水强度

3.4.7全压力式、半冷冻式和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池 第3.4.5条中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但喷水强度应按不小于6.0L/ (min·m)计算,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 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全压力式、半冷冻式和全冷冻式液氨储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 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的确定方法。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氨储罐喷水强度 应城不小千6.0L/(min·m²),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的规

3.4.8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等室外消火栓设计 流量不应小于表3.4.8的规定。当室外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室外消火 栓给水设计流量可按表3.4.8规定值的50%计算,但不应小于15L/s

本、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室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的装卸栈台,变电 站(不含房间)等构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方法。当油漫变压器单台功率N< 300MVA,且同时具备周围无其他建筑物和无生产生活给水水源两个条件时,才可不设 室外消火栓。

火系统混合液量的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

2油船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消防时着火油舱冷却水保护范围内的油舱甲板面冷

令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

注:1.当油船发生火灾时,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油舱甲板面的冷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用量的50%; 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4h

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4h。

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12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不应小于表3.4.12的规定。

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表3.4.12

10Pa)的乘积计算 2.当稻草、麦秸、芦弟等易燃材料堆垛单垛重量大于5000t或总重量大于5000t、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垛单垛容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计算方法。与以往的规范比 较,提高了多层建筑中商店、图书馆、档案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从原来的10L/s、 15L/s、20L/s提高到15L/s、25L/s、40L/s;把丙类厂房、仓库单列出来,室内消火栓 设计流量提高;增加了地下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1)当建筑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连通(包括仅电梯与楼梯连通)时,表3.5.2中的 建筑体积应为所有建筑图合表面内的容积,包括地下部分的体积,该地下部分可看作为建 筑的地下层;当建筑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完全不连通(包括电梯与楼梯均不连通)时, 建筑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可分开计算体积,地下部分(汽车库除外)按地下建筑考虑。 2)当建筑内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在确定建筑功能时,可参照新版《建规》 第1.0.4条的条文解释:“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 筑内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即建筑内有几种功能的判定标准 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功能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认定为同一 功能。也即办公楼内设有会议室、餐厅、锅炉房、水泵房等时,该建筑仍定性为办公楼: 宾馆内设有会议室、餐厅、锅炉房、水泵房、小卖部、库房等时,该建筑仍定性为宾馆。 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检设计流量应根据多层建筑总体积 按表3.5.2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如市民中心,内设有图书馆、档案馆及旅 馆,应根据总体积分别计算图书馆、档案馆、旅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大值。当多 层建筑有连通的地下室、汽车库等时,总体积应包括地下宝、汽年库等的体积。 4)当一座高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总高度按表3.5.2 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建筑总高度按新版《建规》附录A第A0.1条计算。 5)当住宅(包括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按新版 《建规》第5.4.10条第3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 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邮公和非住室部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计算。当住宅设置在非住宅上部时

任宅部分尚度按新版《建规》附录A第A.0.1条计算,非住宅部分高度为室外地面至非 住宅部分的顶面面层高度。 6)当汽车库与其他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汽车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汽车数量按 《汽车库规范》计算确定,其他功能的建筑按表3.5.2计算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 量取二者的大值。当汽车库与住宅合建时,汽车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汽车数量按 《汽车库规范》计算确定,住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建筑高度按表3.5.2计算确定, 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取二者的大值。 7)表3.5.2中未规定的建筑,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 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参照相似建筑确定。如单独建造的单层及多层餐饮建筑 按表3.5.2中的“商店”确定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学校单独建造的单层及多层非经营性 食堂,按表3.5.2中的“其他建筑”确定家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3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 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一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DB33T 2030-2018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规范,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 O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 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某些建筑物当室内设有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 栓设计流量可按表3.5.2适当减少的原则。 1)全保护是指建筑物室内设有一种或一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对建筑物的各个部位 除楼梯间、屋顶水箱间等不需要设置喷头的部位和电器间等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进行 了全部保护。自动水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 2)符合3.5.3条的建筑物,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局部应用系统时,其室内消火 栓设计流量不应减少。 3)地下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可减少。

3.5.4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柱设计流重, 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 共建筑确定。 【要点说明】明确了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公共建筑进行计算。

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城市交通隧道内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该数值是新版《建 规》12.2.2条第5款的规定值。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的三类城市交通隧道其长度不应 大于500m,隧道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均为10L/s。 城市交通隧道应为专门的交通隧道,包括设有公交站的城市交通隧道。 3.5.6地铁地下车站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区间隧道不应小于10L/s。 【要点说明】在确定地铁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时,按表3.3.2是根据地下建筑的体 积确定的,本条明确了地铁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即室内消火栓设 计流量不按表3.5.2的地下建筑进行查表确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城市交通隧道内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该数值是新版 条第5款的规定值。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的三类城市交通隧道其长度 隧道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均为10L 通隧道应为专门的交通隧道GB/T 30661.3-2015轮椅车座椅 第3部分:体位支撑装置的静态、冲击和疲劳强度测定,包括设有公交站的城市交通隧道。

地铁地下车站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区间隧道不应小于10L/ 明】在确定地铁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时,按表3.3.2是根据地下建筑的 本条明确了地铁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即室内消火栏 表3.5.2的地下建筑进行查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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