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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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pdf

压力水通过文丘单管,将泡沫液从密闭储罐内排出,按比例与水混合的 装置。依罐内设囊与否,分为囊式和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2.1.16环泵式比例混合器

装在系统水泵出口与进口间旁路管道上,利用泵出口与进口间压差吸 液与水按比例混合的文丘里管装置。

GB/T 19545.1-2012 单臂操作助行器具 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1部分:肘拐杖2.1.17管线式比例混合器

安装在通向泡沫产生器供水管线上的文丘里管装置

将空气吸入泡沫混合液中并混合产生泡沫,然后将泡沫以特定模式

2.1.21非吸气型喷射装置

2.1.21非吸气型喷射装置

2.2.2液下喷射系统

泡沫从液面下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

2.2.3半液下喷射系统

2.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

泡沫从储罐底部注入,并通过软管浮升到液体燃料表面进行灭火的 火系统。

2.2.4横式泡沫产生器foammakerinhoriz

2.2.5立式泡沫产生器

有压泡沫混合液通过时能吸入空气,产生低倍数泡沫,且出口具有一定 压力(表压)的装置。

2.2.7泡沫导流罩foamguidingcover

安装在外浮顶储罐罐壁顶部,能使泡沫沿罐壁向下流动和防止泡沫 装置。

2.2.8泡沫消防水泵foamsystemwatersupplypump

包沫消防水泵foamsystemwatersu

为采用平衡式、压力式等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灭火系统供水的水泵。 泡沫混合液泵foamsolutionsupplypump

2.2.9泡沫混合液泵

为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的泡沫灭火系统供给泡沫混合液的水泵。

包沫灭火系统供给泡沫液的泵。

2.2.11泡沫消防泵站foamsystempumpstatio

2.2.12泡沫站foam station

虫立设置的为系统供给泡沫液的场所

1全淹没系统total flooding syster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

由固定式泡沫发生装置将泡沫喷放到封闭或被围挡的防护区内,并在规 定的时间内达到一定泡沫没深度的灭火系统

2.3.2局部应用系统localapplicationsystem

由固定或半固定泡沫发生装置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放到 的灭火系统。

2.3.3封闭空间enclosure

由难燃烧体或非燃烧体所包容的空间

2.3.4供给速率 foam application rate

利用文丘里管原理,在喷射泡沫混合液过程中吸入空气产生泡沫的泡沫 发生器。

靠风扇或风机强制送风发生泡沫的中倍数、高倍数泡沫发生器

2.4泡沫一水喷淋系统术语

由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 以及管道、泡沫液与水供给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按预定时间与供给 强度向防护区依次喷洒泡沫与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包沫一水雨淋系统foam一waterdel

使用开式喷头,由安装在喷头相同区域的火灾自动探测系统控制开启的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亦称开式系统

2.4.4作用面积totaldesignarea

采用闭式喷头的泡沫一水喷淋系统的最大设计保护面积。

3.1.1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 (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 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件,必须采用经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的产品,并且必须符合设计用途

3.1.2系统主要组件宜按下列规定

1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压力开关、泡沫管道、泡沫 混合液管道、泡沫液管道、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发)生器、管 道过滤器宜涂红色: 2泡沫消防水泵、给水管道宜涂绿色。 注1: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注2:隐蔽工程管道可不涂色,泡沫一水喷淋系统管道可依据装饰要求涂色

3.2.4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新鲜空气发泡时,应根据系统所采用的水源,选择淡水型 水型高倍数泡沫液 2当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采用耐温耐烟型高倍数泡沫液。 3系统宜选用混合比为3%型的泡沫液,

3.2.5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所采用的水源,选择淡水型或耐海水型高倍数泡沫液,亦 可选用淡水海水通用型中倍数泡沫液, 2选用中倍数泡沫液时,宜选用混合比为6%型的泡沫液。 3.2.6泡沫液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内或敞棚内;贮存的环境温度应符合 泡沫液的使用温度,

1应选择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且其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 要求; 2当采用水力驱动式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将其消耗的水流量计入 泡沫消防水泵的额定流量内: 3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泡沫混合液泵的额定流量应为系统设计 流量的 1.1 倍;

4 泵进口管道上,应设置真空压力表或真空表: 5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控制阀的回流管。

1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要求,并应与所选比 列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相匹配,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 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 2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 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3除水力驱动型泵外,泡沫液泵应按本规范对泡沫消防泵的相关规定设 置动力源和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工作泵相同,工作泵故障时应能 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 4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行; 5当泡沫液泵平时充泡沫液时,应充满

3.4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3.4.1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比例混合器(装置)的进口工作压力与流量,应在标定的工作 压力与流量范围内。 2单罐容量大于10000m²的甲类烃类液体与单罐容量大于5000m²的甲 类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罐及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单罐容量大于 50000m3浮顶储罐,宜选择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或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3当选用的泡沫液密度低于1.10g/ml时,不应选择无囊的压力式比例 混合装置。 3.4.2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接触的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

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0m: 2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器,当单罐容积大于5m3且储罐内无分隔讠 ,宜设置一台小容积压力比例混合器,其容积应大于0.5m²、并能保讠 按最大设计流量连续提供3min的泡沫混合液

3.4.5当采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衡阀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天于水进口压力,但其压差不应天于 0.2Mpa; 2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3备用泡沫液泵的设置应符合第8.1.3条的规定,且动力源应符合第 8.1.4条的规定: 4 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管道。 3.4.6当采用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液注入点的泡沫液流压力应大于水流压力,但其压差不应天于 0.1Mpa; 2流量计的进口前后直管段的长度应不小于10倍的管径: 3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4备用泡沫液泵的设置应符合第8.1.3条的规定,且动力源应符合第 8.1.4 条的规定;

1泡沫液注入点的泡沫液流压力应大于水流压力,但其压差不应大于 0.1Mpa; 2流量计的进口前后直管段的长度应不小于10倍的管径: 3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4备用泡沫液泵的设置应符合第8.1.3条的规定,且动力源应符合第 8.1.4条的规定; 5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管道,

3.4.7当半固定或移动系统采用管线式比例混合器(负压比例混合器)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比例混合器的水进口压力应在0.6~1.2Mpa的范围,且出口压力应流 足泡沫设备的进口压力要求: 2比例混合器的压力损失可按水进口压力的35%计算

3.5.1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储罐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其他泡沫 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普通碳素钢板制作时,其内壁应作防 窝处理,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防腐层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 影响。

3.5.2泡沫液储罐不得安装在火灾及爆炸危险环境中,其安装场所

符合其泡沫液的储存温度要求。当安装在室内时,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级;当露天安装时,与被保护对象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1单罐容量大于10000m²的甲类油品与单罐容量大于5000m3的甲类水 溶性液体固定顶储罐及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 2单罐容量大于50000m²浮顶储罐; 3总容量大于100000m²的甲类水溶性液体储罐区与总容量大于 600000m3甲类油品储罐区; 4选用蛋白类泡沫液的系统, 3.5.4常压泡沫液储罐宜采用卧式或立式圆柱形储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占空间: 2储罐出口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应能防止泡沫液沉降物

3.5.4常压泡沫液储罐宜采用卧式或立式圆柱形储罐,并应符

储罐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占空间; 2储罐出口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应能防止泡沫液沉 入系统:

3储罐上应设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带控 制阀的通气管; 4储存蛋白类泡沫液超过5m²时,宜设置搅拌装置。 3.5.5压力泡沫液储罐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且应设 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检查孔和取样孔。 3.5.6泡沫液储罐上应有标明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及灌装且期的标志。 不同种类、不同牌号、不同批次的泡沫液不得混存,

3.6.1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3.6泡沫产(发)生装置

3.6泡沫产(发)生装置

3.6.1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固定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防护的内浮顶罐,宜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2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土0.1Mpa; 3 泡沫产生器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4 泡沫产生器进口前应有不小于10倍混和液管径的直管段: 5外浮顶储罐上的泡沫产生器不应设置密封玻璃。 3.6.2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2 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3泡沫的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倍,且不应大于4倍。 3.6.3泡沫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其额定 压力的0.8倍;非吸气型喷头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其产生的泡沫倍数不应 低于2倍。

3.6.1泡沐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固定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防护的内浮顶罐,宜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2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土0.1Mpa; 3 泡沫产生器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4 泡沫产生器进口前应有不小于10倍混和液管径的直管段: 5 外浮顶储罐上的泡沫产生器不应设置密封玻璃。 3.6.2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2 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3泡沫的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倍,且不应大于4倍。 3.6.3泡沫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其额定 玉力的0.8倍;非吸气型喷头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其产生的泡沫倍数不应 低于2倍。

在防护区内设置并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选用水力驱动式泡沫发生器; 2防护区内固定设置泡沫发生器时,必须采用不锈钢材料制做的发泡网; 3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接触的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3./.1 儿 小心 3.7.2当泡沫消防泵出口管道口径大于300mm时,宜采用电动、气动或液 动阀门。

动阀门。 3.7.3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前的管道过滤器与每台高倍数泡沫发生器连接的 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其它固定泡沫管道与泡沫混合液管道,应采用钢管。 3.7.4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其法兰连接处应采用石棉橡胶垫片。 3.7.5泡沫一水喷淋系统的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未端试水装 置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3.7.6法兰垫片应采用石棉橡胶垫片

4.0.1泡沫火火系统的选用,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4.0.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不大 于5000m²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和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0m²的丙 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可选用中倍数泡沫系统。 4.0.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 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 4.0.4全淹没式、局部应用式和移动式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 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 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0.5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它围挡设施的场所。 4.0.7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类可燃物火灾与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场所: 2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4.0.8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类可燃物火灾场所; 2 限定位置的甲、乙、内类液体流散火灾; 3 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²的甲、乙、丙类液体流尚火灾场所。 4.0.9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 2 甲、乙、丙类液体流尚火灾场所: 3 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4.0.10 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2 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场所: 3 不大于100m²的甲、乙、内类液体流尚火灾场所。 4.0.11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具有烃类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单位面积存放量不超过25L/m²或超过25L/m²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 甲、乙、内类液体室内场所: 3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乙、内类液体装卸栈台: 4设有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消火灾区域。 4.0.12泡沫炮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室外烃类液体流尚火灾区域: 2大空间室内烃类液体流消火灾场所; 3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栈台: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它围挡设施的场所。 4.0.7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类可燃物火灾与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场所: 2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4.0.8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类可燃物火灾场所; 2 限定位置的甲、乙、内类液体流散火灾; 3 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²的甲、乙、丙类液体流尚火灾场所。 4.0.9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 2 甲、乙、丙类液体流尚火灾场所: 3 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4.0.10 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2 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场所: 3 不大于100m²的甲、乙、内类液体流尚火灾场所。 4.0.11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具有烃类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单位面积存放量不超过25L/m²或超过25L/m²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 甲、乙、内类液体室内场所: 3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乙、内类液体装卸栈台: 4设有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尚火灾区域。 4.0.12泡沫炮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室外烃类液体流尚火灾区域: 2大空间室内烃类液体流消火灾场所; 3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栈台:

4烃类液体卧式储罐与小型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

5.1.3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 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遥控 操纵功能,所选设备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且应符合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5.1.4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 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 5.1.5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 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 时调整的方式来保障。

火程。泡沫消火程的间距不应大于60m,且设置数量不宜少 5.1.7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宜具备半固定系统功能。 5.1.8固定式泡沫炮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规定

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规定。

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规定。

5.2.1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计算确定。

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 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注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 于6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3: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应由试验确定。 2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火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 度不应小于5.0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0℃的烃类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m"/s的烃类液体以 及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 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

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注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 于6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3: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应由试验确定。 2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 度不应小于5.0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0℃的烃类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m"/s的烃类液体以 及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 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火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

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5.2.3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上喷射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本规范第5.2.2条贪 《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表 5.2.3 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

2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超过一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 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3水溶性储罐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

5.2.4液下喷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

第5.2.2条第2款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 2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并联使用 3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检测压力表接口,在其出口侧应

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

5.2.5液下喷射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5液下喷射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进入甲、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3m/s;泡沫进入丙类液体的速 度不应大于6m/s。 2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斜的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泡沫喷射 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倍。当设有一个喷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 诸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应沿罐周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 量宜相等。 3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0.3m之上,泡沫喷射口的设置 数量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

表5.2.5泡沫喷射口设置数量

注:对于直径大于4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400m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喷射口。

定: 1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被保护储罐上不应设置多余管道, 3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间距不 宜大于3m。 4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5.2.7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与罐壁 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宜用金属软管连接

2理地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0.3m,与罐壁上 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或金属转向接头连接。 3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应有3%坡度坡向防火堤。 4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靠近储罐的泡沫管线上应设置供系统试验 带可拆卸盲板的支管。 5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管道上应设钢质控制阀和逆止阀及不 影响泡沫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防油品渗漏设施

1固定式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 独立的控制阀,且应在靠近防火堤外侧处的水平管道上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 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2半固定式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 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半固定式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泡 沫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快装接口。 3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 向放空阀。 4当泡沫混合液管道较长时,宜在防火堤外管道高处设排气阀。

5.3.1钢制双盘式与浮船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 的环形面积确定。

间不应小于3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应符合表5.3.2的规

.2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

注:当采用从金属挡雨板下部喷射泡沫的方式时,其挡雨板必须是不含任何可燃材料的金属板。

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机械密封方式 诸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且应高出密封圈0.1m;软密封方式储 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9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DB11T 380-2006 桥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2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 0.6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 3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m?环形面积 设两个长12mm、高8mm的矩形孔确定,

5.3.4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泡沫喷射口设置在储罐的罐壁顶部时,应配置泡沫导流罩。 3泡沫喷射口设置在储罐的浮顶上时,其喷射口应采用两个出口直管 段的长度均不小于其直径5倍的水平T型管,且设置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的 泡沫喷射口在伸入泡沫堰板后应向下倾斜30一60°。 5.3.5当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喷射口设置罐壁顶部时,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每两个泡沫产生器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 2当三个或三个以上泡沫产生器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 管道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常开控制阀。 3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且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 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的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一辆消防车的供给量。 4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间距不 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5.3.6当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且泡沫混合液管道从储罐 内通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具有重复扭转运动轨迹的非金属与不锈钢符合而成的耐压、耐 候性软管。 2管道不得与浮顶支承相碰撞,且应距离储罐底部的伴热管0.5m以上, 3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第5款的规定, 5.3.7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7条的规定。 5.3.8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 制阀,且应在靠近防火堤外侧处的水平管道上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 力的压力表接口。 2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

1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 制阀,且应在靠近防火堤外侧处的水平管道上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 力的压力表接口。 2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 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

1烃类液体,应执行本规范第5.2.2条第1款的规定。 2水溶性液体,当设有泡沫缓冲装置时,应执行本规范第5.2.2条第3 款的规定。 3水溶性液体,当未设泡沫缓冲装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执行本 规范第5.2.2条第3款的规定,但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在本规范第 5.2.2条第3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50%。 4泡沫产生器设置应执行本规范第5.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5.4.4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执行本 规范第5.2节相关的规定;钢制隔舱式单盘与双盘内浮储罐,其泡沫混合 液管道的设置应执行本规范第5.3节泡沫产生器设置罐壁顶部的有关规定。

YDB 108-2012 增值电信业务系统安全防护定级和评测实施规范 网络交易系统.23 泡沫混合液最小供给强度与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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