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_15-111-2016_预拌砂浆_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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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_15-111-2016_预拌砂浆_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pdf

2. 1. 11 添加剂

能明显改善砂浆的物理化学性能,调节砂浆拌合物流变 能、砂浆凝结时间和硬化性能的外加剂

除水泥以外的活性或非活性粉状掺合材料

自湿拌砂浆加水搅拌起,拌合物保持其施工性能持续稳定的 时间。

YC/T 525-2015 烟草种质资源 繁殖更新技术规程2. 1. 14 细骨料

在自然或人工条件作用下形成的粒径不大于4.75mm的岩石 颗粒等粒状松散材料。

由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固体废弃物加工而成的细骨料。

面层下的构造层,包括填充层、隔离层、找平层等用于墙体 饰面的材料层。

2.1.17机械喷涂设备

采用机械化泵送方法将砂浆拌合物由管道输送至喷 端,再利用压缩空气将砂浆喷涂至作业面上的抹灰工艺

2.1.19机械喷涂工艺周期

由气管、输浆管及相应的管接头构成的组件。

干混砂浆分类应符合下列要

2.2分类、代号与标记

干混陶瓷砖粘结砂浆分为I型、H型和E型三类; 干混界面砂浆分为混凝土界面C型和非混凝土界面AC

5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分为I型和IⅡ型两类

2.2.3湿拌砂浆分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3湿拌砂浆分类应符合下列

2.2.4湿拌砂浆标记应按《预拌砂浆》CB/T25181标准相关规

2.2.4湿拌砂浆标记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标准 定执行。

2.2.4湿拌砂浆标记应按《预拌砂浆》CB/T25181标准相关规

3.0.1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污水排放应符 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3.0.2普通干混砂浆生产厂应具有独立的专用预拌砂浆生产线 单线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t。 3.0.3湿拌砂浆生产厂应具有满足湿拌砂浆生产的专用生产线 单线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m3,并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 运输设备。

3.0.1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污水排放应符

3.0.4专业生产厂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编制保证质量

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 文件。试验室应符合《预拌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试验室 规范》DBJ15—104的规定。

3.0.5设计单位应根据预拌砂浆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选择与工程项目相配套的预拌砂浆规格,并在设计文件中按 拌砂浆》GB/T25181的规定标注,采用其他标准的,均应 本规程附录A的对应关系转换标注,明确预拌砂浆的品 等级。

3.0.6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前,

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采用的预拌砂浆特点,编制施工方案。 3.0.7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见 证取样和送检、进场验收等工作。

测项且,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4.1.1预拌砂浆采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

4.1.2原材料放射性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4.1.3原材料进厂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进厂检验, 合格后方可使用。

4.2.1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且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 CB175的规定。采用其他水泥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2.2应采用散装水泥。水泥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 进厂水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 可使用。

4.2.2应采用散装水泥。水泥进时应其有质量证明文 进厂水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 可使用。

4.2.3水泥应在出厂后三个月内使用完毕。超过三个月的, 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4.3.1细骨料应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的规定,天然砂 的含泥量应小于5.0%,泥块含量应小于2.0%。细骨料最大粒 径应符合相应砂浆品种的要求

4.3.2砂的氯离子含量应不大于0.03%

4.3.3再生细骨料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 25176的规定。

4.4.1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沸石粉、硅灰应分别符 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CB/T1596、《用于水泥和 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混凝土和砂浆用天 然沸石粉》JG/T3048、《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27690的 规定。

4.4.2采用石灰石粉、石英

4.5.1可再分散乳胶粉、纤维素醚、颜料、增塑剂应符合《建 筑干混砂浆用可再分散乳胶粉》JC/T2189、《建筑干混砂浆用纤 维素醚》JC/T2190、《混凝土和砂浆用颜料及其试验方法》 JC/T539和《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的规定。 4.5.2纤维材料应符合《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合成纤维》GB/T

土防水剂》JC474等标准的规定

4.5.4外加剂的释放氨限量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中释

4.5.5其他添加剂应符合相

4.6.1拌制砂浆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I63的规定

4.6.1拌制砂浆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5.1.1预拌砂浆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预拌砂浆抗压强度(MPa

5.1.2预拌砂浆的放射性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

5.1.4预拌砌筑砂浆拌合物的表观密度不应小于1800kg/m3

5.1.6预拌普通防水砂浆的抗渗压力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预拌普通防水砂浆抗渗压力(MPa)

5.2干混砂浆技术要求

5.2.1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干混普 通防水砂浆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1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干

表 5. 2. 1干混砂浆性能指标

5.2.2干混陶瓷砖粘结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2干混陶瓷砖粘结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干混陶瓷砖粘结砂浆性能指标

5.2.3,干混界面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5.2.3的规

表5.2.3干混界面砂浆性能指标

注:1有耐热要求时,应进行耐热试验,要求混凝土界面耐热拉伸粘结强度≥ 0.5MPa,非混凝土界面耐热拉伸粘结强度≥0.3MPa; 2有耐冻融要求时,应进行耐冻融试验,要求混凝土界面耐冻融拉伸粘结 强度≥0.5MPa,非混凝土界面耐冻融拉伸粘结强度≥0.3MPa

5.2.4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5.2.4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5.2.4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性能指

5.3湿拌砂浆技术要求

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湿拌地面砂浆、湿拌防 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 5.3. 1 湿拌砂浆的性能指标

6.1.1预拌砂浆生产厂对砂浆配合比管理应符合下列

1应制定配合比的设计、审核、下达、记录、存档规定, 并严格执行; 2生产配合比应经过试验室试配、中试后确定,并建立不 司品种、等级的配合比汇总表,汇总表应明确每个配合比的配 比、原材料品种等级与来源、试配结果,并有试验员、技术负责 人签名确认; 3当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 的设计和试配。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反馈的产品质量信 息,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及时对配合比进行调整; 4生产实际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汇总表范围; 5配合比应编号管理并考核执行效果,每季度进行统计分 析。同一编号的配合比,宜对比出厂检验和预拌砂浆进场检验的 各项性能指标。 6.1.2生产厂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和原 材料及产品的内控指标。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应包括工艺流程、 质量控制点、控制指标、检验频次。 6.1.3计量设备应满足计量精度要求,由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 格,使用时应定期校验。应采用电脑控制并兼有手动称量功能的 配料装置,并具有将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存储功能。 6.1.4生产厂区应符合安全、环保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区域应标识清晰,安全防护、隔音降噪设施齐全; 2所有粉料的储存、输送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密闭状态下进 行,并应使用收尘装置:

1生产区域应标识清晰,安全防护、隔音降噪设施齐 2所有粉料的储存、输送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密闭状 行,并应使用收尘装置:

3 砂料场应有防扬尘措施; 4 粉尘排放和噪声应符合环保要求。 5.1.5 砂浆用砂应经过筛分系统筛分,按规定的级配使用。 6.1.6 筛分机振幅、频率应可调,应定期检查筛分机的孔径和 筛网堵塞程度。

1各种原材料必须分仓贮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2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贮存,同 时应具有防潮、防污染措施; 3贮存细骨料的地面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 4粉料的贮存应保证其均匀性,不同品种、规格的粉料应 分别干燥贮存; 5:添加剂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贮存,并应具有防止质 量发生变化的措施

6. 2. 1 干混砂浆细骨料应满足以

1干混砂浆细骨料应经干燥处理,含水率宜控制≤0.5%; 2 干混砂浆细骨料应经除泥处理,含泥量宜控制≤1%; 3 使用纤维素醚作为添加剂时,细骨料温度宜控制小于纤 维素醚的凝胶温度。

乐H凡 6.2.2干混砂浆细骨料须经过筛分,按不同粒径等级分别储存 在不同的专用筒仓内。

1 应按照产品设计配方的配料比例进行配料; 2 记录筛分、配料、搅拌环节; 3 计量应采取质量法计量,计量允许误差应满足表 的规定。

表6.2.3原材料计量允许误差(%)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砂浆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 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微机控制的干混砂浆厂

6.2.4混合搅拌应满足以下要求

1搅拌应采用全自动电脑控制的强制式搅拌机: 2干混砂浆搅拌时间应参照搅拌机的技术参数通过试验 必须保证砂浆搅拌均匀

.5干混砂浆出厂应满足下列

2.5干混砂浆出厂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生产批号更换时,生产部门应及时通知检验部门取样 做好产品出厂检验; 2干混砂浆包装袋的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 的规定; 3袋装干混砂浆每袋质量误差不得大于其标志质量的2%, 且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少于标志质量的总和; 4袋装砂浆每批次要有袋重抽查记录,袋重合格率应达 到100%; 5散装的干混砂浆应储存在专用的筒仓内。筒仓应密闭 防水、防潮,并应备有防止产品离析、分层、组分发生变化的 装置; 6散装砂浆出厂时,散装车打料控制阀宜用印有厂家标志 的铅封。

6.2.6湿拌砂浆使用原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2.6 湿拌砂浆使用原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水泥温度最高不宜超过60℃; 2 细骨料宜经过筛分,满足产品相关粒径要求: 3 细骨料含泥量宜≤1%

2.7 湿拌砂浆的配料计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 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6.2.7规定的范围

6. 2. 7 原材料的计量充许偏差 ( %

注: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砂浆的每种材料 该项指标仪适用于 制的湿拌砂浆搅拌站

6.2.8混合搅拌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中应测定细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 1次; 2应根据细骨料的水分,微调每盘料实际用水量,使生产 的湿拌砂浆稠度保持稳定; 3搅拌机应采用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规定的 强制式搅拌机; 4湿拌砂浆最短搅拌时间(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不应小 于30s,以搅拌出来的砂浆均匀无结团为标准

7.1.1预拌砂浆的检验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7.1.4干混砂浆出厂前应按本规程要求按批次进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取样及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供方还需在供 起40d内向需方提供包括该批砂浆在28d时的抗压强度等指 出厂检验报告。

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质量进行进场检验,供方应同时提 检验报告和该批产品发货单和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产品 工程使用

7.1.6进场检验或交货检验的结果应在交货之日起40d

7.1.7对存放超过3个月的干混砂浆,应按进场检验的要求进 行复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7.1.9湿拌砂浆在工地的储存设施应明确标识湿拌砂浆品种

7.2.1生产厂家应按品种、规格型号对产品进行组批、

7.2.1生产厂家应按品种、规格型号对产品进行组批、编号 取样,每一个生产批次为一个编号,具体组批规则如下: 年产量10×104t以上,不超过800t或1d产量为一批; 年产量4×104t~10×104t,不超过600t或1d产量为一批: 年产量1×104t~4×104t,不超过400t或1d产量为一批; 年产量1×104t以下,不超过200t或1d产量为一批。

份试样,取样总量不应少于各项试验用量总和的4倍且不少 于20kg

批取样应随机进行,散装砂浆可在出料口连续取样,袋装砂浆应 随机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取样总量不应少于各 项试验用量总和的8倍且不少于40kg,将其缩分为两等份,一份 由供方封存40d,另一份由需方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在40d内WH/T 78.9-2017 演出安全 第9部分:舞台幕布安全,需方对干混砂浆质量提出疑问需要仲裁时,双

在40d内,需方对干混砂浆质量提出疑问需要仲裁时,双方 应将供方保存另一份试样送交双方认可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检验。

湿拌砂浆组批应符合以下规定

1表观密度、凝结时间、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 度检验的试样,每50m3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取样不应少于1 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不足50m3时,取样不应 少于1次。稠度应每车进行取样检验; 2抗渗压力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砂浆取样不 应少于1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不足100m3时 取样不应少于1次; 3收缩率检验的试样,每200m3相同配合比砂浆取样不应 少于1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不足200m3时,取 样不应少于1次;

.5湿拌砂浆取样应符合以下

1试样应在搅拌机出口或运输车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约为 1/4~3/4之间随机抽取; 2抽取试样总量不应少于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4 倍,且不宜少于0.02m3; 3开盘检验和出厂检验取样后应盖好桶盖GB/T 29008-2012 农林轮式拖拉机 行车制动装置的性能要求,立即送到试验 室,从取样完毕到开始进行各项性能试验,不宜超过30min; 4进场检验和型式检验取样后应盖好桶盖,立即送到具备 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在开放时间内完成试验; 5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及检验频率可参照本规程以合 同方式约定。

7.3.1预拌砂浆检验项目应满足以下规定

1预拌砂浆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规程第5章规定的所有 技术要求。当采用引气型外加剂的预拌砂浆用于承重砌体时,还 应进行砌体强度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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