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 306-2020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工程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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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T 306-2020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工程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车辆基地内承担列车运营、停车、列检、周月检、临修等的 施及设备。包括相关的站场股道、房屋建筑等基础设施以及进 列检、周月检、临修作业的工艺设备。洗车机、调机等的工艺 备以及其他相关的辅助设施也属于车辆基地运用设施

车辆基地内承担车辆定修、架修、大修的设施及设备。包括 相关的站场股道、房屋建筑等基础设施以及进行定修、架修和大 修作业的工艺设备及其他相关的辅助设施

在车辆段(停车场)两端线路的出人口,道岔集中布置的

2.0.9出入线inlet/outletline

GB 3883.12-20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混凝土振动器的专用要求2.0.10安全保护距离

实施停车安全控制时,预定停车位置至限制点的安全距离

3.0.1车辆基地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 线网规划,并应符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车辆 基地工程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制式分期实施,用地范围应按远期 规模控制。车辆运用及检修设施、站场线路、房屋建筑和机电设 备等宜按近期规模建设。当远期扩建困难时,预留车库的土建部 分可一次建成。

3.0.2车辆基地的功能定位、设计规模、设施配置情况,应根 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联络线、选址及资源共享要求等因素 分析确定

0.3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运用和检修设施为主体,并应有禾

3.0.3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运用和检修设施为主体,

于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生活方便、交通流线合理,还应满足远期 发展条件。

3.0.4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山体植被

0.4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山体植被等制

定车辆基地水土保持措施;对其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噪声 等的排放,应依据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排放与防护技术措施 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0.5当车辆基地综合开发时,应在设计时明确开发内容

质、规模。总平面布置应在优先满足车辆基地功能定位的基础 上,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盖下车辆基 地的生产环境。

合城市规划及市政接驳条件,做好永临结合;当涉及既有河道、 水利设施、道路、管线等市政设施的迁改时,相关迁改设施应与 本工程同步实施。

3.0.7车辆基地资源共享应结合车辆制式、联络线、

件进行研究,其内容应包括车辆大架修、综合维修、物资存放、 大型维护检测设备、计量设备、培训等。 3.0.8车辆基地应具有外来物资、设备及车辆出入的运输条件。 3.0.9车辆基地应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 3.0.10车辆基地线路、道路、建(构)筑物、各专业、各系统 等的安全、功能性标志标识应配置齐全。 3.0.11土建及设备安装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记录 急蔽工程应在工程隐蔽前检验并记录,合格后方可安装

4.1.1车辆基地的规划选址应根据线网特征、线路特点,在满 足功能需求基础上,遵循资源共享、集约使用土地的原则。 4.1.2车辆基地的总体布局应处理好与周边建筑、城市道路 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及施工时交通组织之间的关系。 4.1.3应根据本工程的运营需要、线网车辆基地的规划布局和 既有车辆基地的功能及分布情况,以及各条线路的客流特征、运 营需求、建设时序、联络线条件,明确各车辆基地在全线网中的 地位和分工,合理规划车辆基地功能、布局及各项设施配置。 4.1.4车辆基地的规模应根据车辆运用、车辆检修、综合维修 物资总库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作业要求确定,并应满足远期

既有车辆基地的功能及分布情况,以及各条线路的客流特征、 营需求、建设时序、联络线条件,明确各车辆基地在全线网中 地位和分工,合理规划车辆基地功能、布局及各项设施配置

物资总库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作业要求确定,并应满足远期 发展的需求。

4.1.5联络线应根据线网规划及网络资源共享的要求设置

多条线路共用一个车辆基地承担车辆大架修任务时,线路之间应 设置联络线;在线路之间无条件直接设联络线时可通过转线作业 实现资源共享。

4.1.6车辆基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规

1选址宜靠近正线,并应在车站接轨;应满足出入线爬坡 及转弯半径的接轨条件要求,减少列车空驶距离。地铁车辆基地 出入线列车空驶距离不宜大于2km。 2用地面积应满足线路系统设计能力的要求,并应具有远 期发展条件。 3应便于城市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和燃气管道等市政 设施的接驳。 4宜避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不良及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

地段;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5宜减少房屋拆迁,并宜避让受保护建筑、自然保护区、 风景区、高压走廊、铁路、通航河流等区域。 6应避免设置在输油管道、输气管道、火灾危险性为甲乙 类厂房或仓库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 及可燃材料堆放场地附近。当无法避免时,其间距应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1.7多条线路可结合用地条件共用1座车辆基地,并应资源 共享。 4.1.8非末端站接轨的车辆基地,其用地宜按平行于线路进行 规划控制,并采用贯通式运用库;当无法平行设置时,宜采用八 字出人线接轨

规划控制,并采用贯通式运用库;当无法平行设置时,宜采 字出人线接轨

4.2.1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应包括车辆段(或停车场)、综合 维修中心(或综合维修工区)、物资总库(或物资分库、材料库) 和其他生活、办公、培训等配套设施,

2.2车辆段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2.2车辆段的功能应符合下列

1应承担配属车辆的编组和管理工作。 2应承担配属车辆的停放、周月检;在线动态检测、清扫 先刷、定期消毒等维护保养工作,跨座式单轨、胶轮自动导向轨 道交通等系统还应包括换轮工作。 3应承担配属车辆的乘务工作。 4应承担配属车辆的定修、临修、架修、大修;跨座式单 轨重点检修、全面检修;自动导向轨道年检、五年检及检修后的 车静态、动态试验工作。 5应承担车辆段内设备、机具的维修及管理和调车机车 工程车等的整备、维修及管理工作。 6应承担全线范围内运营列车救援及应急抢险工作。

4.2.3停车场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承担配属车辆的管理工作。 2应承担配属车辆的停放、周月检、清扫洗刷、定期消毒 等维护保养工作,可根据运营需要设置临修、轮等功能, 3应承担配属车辆的乘务工作。 4.2.4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宜统筹设置一个计量中心。可根据需

4.2.5综合维修中心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承担线路工务、建筑、供电、机电、通信、信号及自 动化设备和系统的运用、巡检、抢修、检修、部件修理和管理 并应根据任务量设置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2应承担各系统设备以及土建设施的大修或大修委外管理 工作。 3当线路较长时,可在相应的停车场设置综合维修工区。 4.2.6综合维修工区应承担线路工务、建筑、供电、机电、通 信、信号及自动化设备和系统的运用、巡检、抢修和管理,并应 根据任务量设置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4.2.7轨道检测车、钢轨探伤车、钢轨磨(铣)轨车、钢轨焊 接车、隧道清洗车等大型维护检测设备应按资源共享原则,根据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既有线路及规划线路的系统选型、联络条件及 设备作业能力进行配备。 4.2.8钢轮钢轨制式焊轨基地宜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中统 一设置,合理布点。 4.2.9物资总库宜设在车辆段内,可在停车场设物资分库或材 料库。 4.2.10物资总库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4.2.7轨道检测车、钢轨探伤车、钢轨磨(铣)轨车、钢轨

接车、隧道清洗车等大型维护检测设备应按资源共享原则,根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既有线路及规划线路的系统选型、联络条件 设备作业能力进行配备。

4.2.8钢轮钢轨制式焊轨基地宜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中 一设置,合理布点。

4.2.9物资总库宜设在车辆段内,可在停车场设物资分库或 料库。

4.2.10物资总库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承担全线范围内各系统、各专业运营、检修所需的设 备、材料、工器具、备品备件、劳保用品等的采购、保管、发 放,以及废旧物资处置等管理工作,根据任务量设置相关配套设 施设备。 2同址共建的车辆基地,其物资总库可合并设置。

4.2.11培训中心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统一布局,结合 线网规模集中设置

4.2.12车辆检修宜采用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相结合的检修 制度。

4.2.12车辆检修宜采用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相结合的检修

4.2.13车辆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的检修修程、检修周期和

时间应根据车辆技术条件、车辆质量、既有车辆基地的检修经验 及国家现行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轻轨交通设计标 准》GB/T51263、《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GB50458、《中 氏速磁浮交通设计规范》CJ/T262和《自动导向轨道交通设计 标准》CII/T277的要求确定

4.2.14配属车辆应由运用车、备用车和检修车组成。

4.2.15运用车数量应按列车运行图确定,并应按各设计年度高 峰小时列车开行对数、运行交路、旅行速度、折返时间等进行计 算,设有大小交路时应分别计算。

4.2.16备用车和检修车数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备用车初期、近期宜按运用车的10%~15%计算,远期 可按6%计算。 4.2.17车辆段、停车场的设计应满足车辆运用、检修任务量的 需求,车辆段、停车场的规模应根据车辆技术条件、配属列车编 组和数量、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计算确定。 4.2.18车辆检修规模宜根据检修制度所规定的检修工作量和检 修时间计算确定。对于终点可能延伸的线路,检修规模应预留 全地

4.2.19车辆检修台位数量应根据车

时应计人检修不平衡系数。检修不平衡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周、三月检应为1.2。 2定修、架修、大修应为1.1。 4.2.20停车列检库的规模应按本段(场)运用车数加备用车数 计算确定。

.2.20停车列检库的规模应按本段(场)运用车数加备用车娄 十算确定。

4.2.21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中的车辆大架修设施宜集中设置, 架修规模应以承担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远期配属列车数进行控制 宜预留大架修规模的扩建条件

4.3.1车辆基地总平面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 交通组织顺畅。 4.3.2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运用、检修设施为主体 结合综合维修、物资仓储、综合办公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功能要 求,以及道路、管线、消防、环保、绿化等要求,统筹安排和布 局,并应满足远期发展的要求

4.3.1车辆基地总平面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 交通组织顺畅

4.3.3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

4.3.4车辆基地的房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房屋应以运用及检修库为核心布置。 2各辅助生产房屋应根据生产组织需要按系统布置;与运 用和检修作业关系密切的辅助生产房屋宜分别布置在相关车库的 辅跨内或邻近地点;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房屋宜合并设置。 3空压机间、变配电、给水、供暖设施等动力房屋,应设 置在相关的负荷中心附近。 4产生噪声、冲击振动或易燃、易爆的车间应单独设置: 产生粉尘、有毒和有害气体的车间或设施应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 的下风侧,并宜远离生活、办公区;排出的有害、有毒气体、粉 尘、废液经治理后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及卫生标准的 规定。 5应根据生产和管理需要配备乘务员公寓、食堂、办公楼

浴室、职工更衣休息室、晾衣场地及卫生设施。当乘务员公寓与 其他楼宇合设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宜设置独立的电梯。当办公 房屋与其他房屋合建时,应满足办公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 求,并应分区明确。 6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蔬菜食品以及厨余垃 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

4.3.5应合理设置车辆基地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入口;车辆

基地主要出入口不应与城市快速路直接连接,并不应直对城市主 要干道的交叉口。

4.3.6车辆基地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库房建筑物周围应形成环形道路,当需设置尽端式 道路时,应设置回车场地。 2主十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0m,转弯半径不应小 于9.0m。 3通行汽车的次要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转弯半 径不应小于9.0m;其他道路的路面宽度宜为2.0m~2.5m。 4应有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和《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 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穿过建筑物门洞时其净高不应小于 4m;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场,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下面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 消防车的压九

施,车辆停车位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停车规划规范》 GB/T51149的规定,并应按要求设置充电桩。抢险车辆停放位 应设雨棚及冲洗场地,

4.3.8车辆基地的排水系统应与市政排水设施结合,并应满足 防洪、防涝要求。

4.3.8车辆基地的排水系统应与市政排水设施结合,并应满足

其设计应结合当地的环境要求,选用安全、实用、耐久

美观的材料和结构形式,整体围墙的上端应高于场界外侧地面 2.8m,墙体顶端宜配合采用玻璃碎屑、铁丝网、电子围栏等防 正攀爬的设施。 2车辆基地出入线、试车线、洗车线和轮线及车场线群 外侧应设置通透的围蔽设施,轨道与道路平交道口处应采取安全 分隔措施。 3全自动运行的车辆基地自动驾驶区域、接触轨制式作业 区域应设隔离设施,出入段线敬口段应设置安全防护及隔声设 施,隧道口及轨行区不能采用围蔽封闭的区域应设置周界防护 系统。

线,装卸线可与轨道车停放线或材料装卸线兼顾使用;运输新车 的大型汽车通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25m,通行高度不宜小于 5m,汽车载荷等级应按公路Ⅱ级设计。

4.3.11车辆基地的绿化应在总平面布置时统一设计、全面我

4.3.15当车辆基地进行上盖物业开发时,应符合下列规

1应与上盖物业开发统筹规划和设计,并应有明确的界面 划分,不得相互干扰。 2应满足车辆基地的使用功能,做好交通、消防、排水 防水、通风、采光、安防等方面的永临结合设计。 3应结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采取相应的减振和降噪措施 减少对上盖物业开发的影响。

4.4.1车辆基地宜根据功能需要、工艺要求设置运用

4.4.1车辆基地宜根据功能需要、工艺要求设置运用和检修库 线、调机及工程车库线、试车线、轮线、洗车线、平板车停放 线、待修车和修竣车存放线、走行线、出人线、牵出线、列车调 头线及铁路联络线等线路

4.4.2车辆基地调车、车辆作业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段内运行速度,调车模式不宜大于15km/h;自动驾驶 不宜大于25km/h。 2连挂速度宜为3km/h~5km/h。 3洗车库洗车作业速度宜为3km/h~5km/h。 4出人库作业速度不宜大于5km/h。 5试车*试车速度宜按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确定;当试车* 长度不足时,宜按不小于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的60%确定。 4.4.3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出入*的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人*应在车站端部接轨,并宜选在*路的终点站或折 返站。列车从车辆基地出入*进入正*前宜具备一度停车条件, 当不能满足信号安全防护距离要求时,应设置安全*。 2出入*应连通上下行正*,当出入*与正*交叉时,应 采用与正*立交的方式,其列车通过能力应根据远期*路的通过 能力和运营要求计算核定。 3出入*宜按双向运行设计。尽端式车辆段应采用双*出 入*;贯通式车辆段应在两端分别接入正*,主要方向端同时具 备出段和入段功能,另一端可为单出或单人功能。 4当车辆基地设在*路中部时,出入*宜结合接轨条件选 择八字形两站接轨。 5规模不大于12列位的停车场出入*可按单*双向运行 设计。 6出人*宜根据需求设置信号转换段(点),其长度应根据

行车和信号的要求确定。 4.4.4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应设材料*, 并应与出入*顺接,材料*宜与综合维*中心、物资总库就近布 置,并应设有便捷的运输道路,材料*在材料堆放场地一侧宜设 置硬化地面;有效长度宜满足调车机车长度、2节平板车辆联挂 长度和安全距离10m的要求。连接主要出入口和材料堆放场地 的道路宜满足长钢轨运输的要求。 4.4.5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大架*基地宜设置待* 车及*车停放*,并宜靠近大*库设置,其有效长度应满足远 期检*列车编组长度加1台调车机车长度及安全距离10m的 要求。 4.4.6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的牵出*设置 应满足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4.4.6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的牵出*设 应满足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并应符合下 规定:

4.4.6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的牵出

1牵出*数量应根据调车作业方式、工作量分析确定, 2牵出*有效长度应满足远期列车编组长度、1台调车 车长度、安全距离的要求,并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L.=L+Ld+La+6

式中:L。 牵出*有效长度(m); 远期列车编组长度(m); Ld—一调车机车长度(m); La 安全保护距离(m);非自动驾驶为10m,自动驾 驶车辆的安全保护距离由信号专业确定; 6一一信号安装及司机瞭望距离(m)。 3牵出*宜设在直*上;当设置于曲*段时,曲*半径不 宜小于300m。牵出*不宜设在反向曲*上。 4.4.7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宜根据*路特 征、总平面布置、运营和检*要求设置列车调头*。 4.4.8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库*应包括停 车列检库、周月检库、静调库、吹扫库、轮库、定临*库、大

架*库、油漆库等,各库*库门外宜设有长度不小于车辆定距的 直*段;当条件不满足时应加宽库门或采取相关措施满足限界 要求。

4.4.9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车

4.4.13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在轨

设置车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车*、牵出*的终端应设缓冲滑动式车挡。 2其他车场*终端应设固定式车挡。 3库内宜采用摩擦式车挡或固定式车挡,当车辆带排障器 时宜采用液压车挡。 4.4.14跨座式单轨交通、自动导向轨道交通、中低速磁浮交 通、有轨电车的轨道及道岔应根据各制式的特殊性进行单独 设计。 4.4.15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车场*的*路 平面及纵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曲*半径,A型车不宜小于250m,B型车不宜小 于200m; 2)最大坡度不应超过35%0 3)竖曲*半径不应小于2000m。 2试车*宜为平直*路,困难条件下,在满足试车速度要 求时可设适当曲*。当试车*设置在隧道内时,*路设计应满足 隧道排水的要求。 3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车场其他*路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曲*半径不应小于150m,其中使用调车机车作业 的牵出*最小曲*半径不宜小于300m; 2)曲*间夹直*最小长度可为3m; 3)*路宜设于平道上,困难条件下库外*路的坡度可按 不大于1.5%设计,咽喉区可设不大于3%坡度; 4)平板车*的设置宜方便调车机车的联挂、进出出入* 进行正*巡检、检*、抢*、救援等作业;有效长度 应满足停放4辆平板车、2台牵引机车、10m安全距 离的要求。 4.4.16有轨电车车场*的*路平面及纵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平面曲*半径不宜小于50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 于25m; 2)曲*间夹直*最小长度不宜小于车辆两个相邻模块的 全轴距; 3)最大坡度不应大于60%0; 4)最小竖曲*半径不宜小于1000m。 2车场的其他*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曲*半径不应小于25m; 2)道岔端部与曲*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路宜设于平道上,困难条件下库外*路的坡度不宜 大于1.5%0 4.4.17跨座式单轨交通车场*的*路平面及纵断面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出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平面曲*半径不宜小于100m; 2)曲*间夹直*最小长度不宜小于10m; 3)最大坡度不应大于60%0; 4)最小竖曲*半径不宜小于1000m。 2车场的其他*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曲*半径不应小于75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 于50m; 2)道岔端部与曲*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路宜设于平道上,困难条件下库外*路的坡度不宜 大于1.5%0 4.4.18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基地的*路平面及纵断面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出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平面曲*半径不宜小于100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 王75m:最短圆曲*长度不应小于1节车体长度。

2)最大坡度不应大于70%0; 3)当两相邻坡段的坡度代数差不小于2%.时,应采用竖 曲*连接,竖曲*半径不应小于1500m。竖曲*不宜 与平面曲*重叠,道岔范围内不应设置竖曲*。 车辆基地内应设试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车*宜设置在平直*路,困难条件下平面曲*可根 据*路长度、理论试车速度、地形条件等因素选择; 2)试车*的圆曲*长度不宜小于18m;困难条件下不应 小于1节车体长度; 3)两相邻曲*间的夹直*长度不宜小于18m;困难条件 下不应小于1节车体长度 车辆基地的其他*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曲*半径不宜小于75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 50m;库内*路宜设在平坡上,困难条件下库外*路 的坡度不应大于1.5%0: 2)夹直*长度困难条件下顺向曲*不应小于3.6m,反向 曲*不应小于车体长度; 3)道岔应设在直*地段,道岔前端垛梁端部与曲*端部 的距离不应小于1节车体长度,道岔后端垛梁端部至 顺向曲*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3.6m;道岔后端垛梁 端部至反向曲*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节车体长; 4)两相邻道岔垛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节车体长; 5)道岔范围内不得设置竖曲*,竖曲*离开道岔垛梁端 部的距离不应小于6m: 6)检*库*路宜采用尽端式布置; 7)运用、检*库*路应按平坡、直*设计,库前直*段 不应小于1节车体长度; 8)库内外侧股道距离侧墙轴*宜为6.0m7.5m。 自动导向轨道交通车场*的*路平面及纵断面应符合下

1出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平面曲*半径不宜小于60m; 2)圆曲*长度一般不宜小于0.5V(V为列车通过圆曲 *、夹直*的运行速度,km/h),困难条件下不应小 于15m; 3)两相邻曲*间应设置夹直*,无超高段的夹直*的最 小长度不宜小于0.5V(V为列车通过圆曲*、夹直* 的运行速度,km/h),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5m; 4)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0%0,困难条件下不宜大于100%, 2车场基地的其他*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曲*半径不应小于35m; 2)运用、检*库*路宜设于平道上,困难条件下库外* 路的坡度不宜天于1.5%0;库前直*段不应小于1节 车体长度。 .4.20车辆基地*路路肩高程应根据城市竖向规划、内涝水 立、土石方填挖平衡,以及周边接驳等因素确定,并应满足防洪 平估报告要求。

4.4.21车辆基地站场雨水排放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辆基地的雨水排放应满足当地对海绵城市的设计要求, 站场排水应与道路排水、屋面排水、周边排水相结合,应预留整 本排水规划和接驳条件。对于上盖开发车辆基地,应结合上盖物 业的建设时序,做好永临结合的排水设计。 2站场路基面应设排水横坡,宜采用重力自流排水方式 段内排水设施应采用排水沟与排水管相结合的形式, 3检查坑和室外电缆沟的排水宜采用重力自流排水方式站 场排水系统,困难条件下可自成体系,采用集中机械提升排水 方式。

4.5全自动运行模式下的车辆基地

4.5.1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全自动运行车辆基

5.1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全自动运行车辆基地功能区

域划分,为物理隔断预留空间。当自动驾驶区域设置物理隔断 时,相关通道应设置门禁

4.5.2全自动运行车辆基地应分为自动运行区域和非自

区域,车辆由自动运行区域至非自动运行区域时,应经由信号转 换轨实现驾驶模式的转换

自动运行区域应包括出入*、牵出*、转换轨、洗车*、

4.5.3自动运行区域应包括出入*、牵出*、转换轨、

停车列检*及相关联络*群,该区域列车运行应实现全自动 运行。

非自动运行区域应包括大架**、定临**、不落轮

4.5.4非自动运行区域应包括大架**、定临**、不

轮*、吹扫*、静调*、调车机车*、平板车停放*、工程车库 *、材料*、检*牵出*、回转*、试车*、铁路联络*及相关 联络*群,该区域列车运行应人工驾驶。周月检*及相关联络* 群可纳入非自动运行区域。 4.5.5车辆基地信号转换轨长度不应小于1列车长加信号安全

防护距离;转换轨区域应进行物理隔离,并应设置门

4.6.1车辆基地综合管*规划应根据总平面布局,充分利用地 上、地下的空间条件,开展综合管*设计,并应预留荷载和空间 条件。车辆基地应设置地下综合管沟,对各种管*进行集中敷 设。对于有上盖物业开发的车辆基地,应利用盖板设置盖下综合 管*,并宜采用综合支吊架、管沟或管*梁等安装方式。

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及 供暖工程等管*规划相协调。

当管*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1压力管*宜避让重力自流管* 2可弯曲管*宜避让不易弯曲管*。 3分支管*宜避让主干管*。

压力管*宜避让重力自流管* 2 可弯曲管*宜避让不易弯曲管* 3分支管*宜避让主干管*。

4小管径管*宜避让大管径管*。

4小管径管*宜避让大管径管* 5临时管*宜避让永久管*

4.6.4重力排水管涵宜在地下直埋敷设:压力管道根据使

件,可在地下或架空敷设;强电、弱电电缆宜采用综合 (廊)敷设。管*直埋应设置地面标记

4.6.5当管*交叉敷设时,管*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

6.6管*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规 。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位置等因素限制时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4.6.7管*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等重力自流管*的

4.6.8室外综合管沟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对于道路附近

5.1.1车辆基地应根据其功能设置运用、整备设施及运用整备 配套和辅助设施

5.1.2车辆基地运用、整备设施应根据气候条件、运营

需要配备停车库、列检库、周月检库、列车清洗库和相应*路 其他设施。停车库、列检库可根据列检制度单独设置,也可合 为停车列检库。

5.1.4车辆基地车辆运用整备应根据需要设置临*、车辆轨旁 动态检测等设施。

5.1.4车辆基地车辆运用整备应根据需要设置临*、车辆轨

部清扫、工具存放、备品存放和工作人员更衣等生产、办公、生 活房屋。生产、办公、生活房屋宜设于运用库的辅跨内或邻近地 点;浴室宜根据不同地域的供暖方式及生产人员的作业班制分散 或集中设置。

5.1.6运用库规模应按近期停车列检规模建设,按远期

留用地,预留时运用库应预留接口条件。当近远期规模变化不 大、厂房扩建对运营影响较大以及有上盖物业开发时,其厂房可 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

5.1.8运用库库内外应设广播设备,值班人员与库内人员联络

5.1.8运用库库内外应设广播设备,值班人员与库内人员联络 宜采用无*对讲设备

5.2.1车辆基地停车列检库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运

2.1车辆基地停车列检库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运营要求设 。寒冷或风沙地区应按库内设置,温湿多雨地区宜设棚;当条 受限时,停车股道可按露天设计,此时应设计司机的登车、道 、照明和遮雨条件。

5.2.2停车列检库应根据车辆的受电方式设置架空接

5.2.3停车列检库的总列位

1)当车库为尽端式时,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 的每条库*宜按远期编组辆数2列位布置,困难条件 下可按3列位布置:有轨电车不宜大于4列位;跨座 式单轨停车、列检*宜按2列位设计,困难时,停车 *可按3列位设计。当采用3辆/列~4辆/列小编组 时,停车*不宜大于4列位;中低速磁浮每条列检* 应根据编组数量确定,最大不宜超过4列位。 2)当车库为贯通式时,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 的每条库*宜按远期编组辆数3列位布置,困难条件 下可按4列位布置;有轨电车不应大于6列位;中低 速磁浮宜按4列位~6列位布置。 停车列检规模应按下式计算

TB/T 3530-2018 CTCS-3级列车运行控制系统系统需求规范式中: Tz 停车列检规模(列位);

TY一运用车数(列); TB一一备用车数(列); TL一一沿*停放车数(列)。 5.2.4停车库的长度应结合厂房组合情况和建筑、结构、车 及信号系统设计要求适当调整,并不应小于下列公式的计算值 1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停车库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di一一停车列位之间的距离(m),中低速磁浮取值 为6m; 18一一附加长度(m),中低速磁浮取值为18m。 5.2.5列检库的长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应结合厂房组合情 况和建筑、结构及信号系统设计要求适当调整,其长度不应小于 下列公式计算值: 1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列检库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远期列车编组长度加停车误差(m),中低速磁 浮停车误差为2m;

注:1B为车辆或工程车的宽度,跨座式单轨为车辆限界的宽度; 2Hi为轨面高度; 3H2为轨面上车体高度; 4括号内内容为中低速磁浮参数

住:1B为车辆或工程车的宽度,跨座式单轨为车辆限界的宽度;

QCSR 0002S-2012 调味食用菌有轨电车车辆基地各车库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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