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甬 DX-03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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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甬 DX-03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pdf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

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一般可分为生活阳台和服

GB 19215.3-2012 电气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 特殊要求 第2节 安装在地板下和与地板齐平的电缆槽管系统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入户花园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供空调室外机、热水系统机组等设备搁置和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和阳台相分隔 对外散开的室外空间

2.0.17过道(厅)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2. 0. 18 壁柜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

2.0.21无障碍住房

出入口、通道、厨房、卫生间和家具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的空间尺度方便行动 障碍者进入和使用的住宅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 0. 23 中间层

open floor

又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散空间层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 0.26无障碍出入口

2.0.27平坡出入口

2. 0. 28 联系廊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 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

2. 0.30 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32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assemblyoccupancy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 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0.32附建公共用月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 间层。

2.0.35家居配电箱

2.0.37智能快件箱

智能快件箱是一种基于物联网的、能够将物品(快件)进行识别、暂存、监控、管 备,可以与PC服务器一起构成智能快递投递箱系统

3.0.14住宅建筑的(消防)分类标准应符合表3.0.14的知

表3.0.14住宅建筑分类

注: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非机动车库、储藏室、散开空间,室内外高差 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 计入建筑高度。 5 住宅的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E

和《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规定;住宅的建筑层数计算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均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 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 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 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1.50m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3.0.16住宅设计相关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规范》GB/T50353、《住宝设计规范》GB50096和《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

4场地空间4.0.1住宅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求等因素确定。4.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4.0.3住宅的朝向宜控制在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之间。4.0.4住宅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0.4的要求。表4.0.4住宅建筑与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高度大于27m住宅建筑其他住宅建筑建筑类别高层非住宅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主楼裙房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度大于27m住宅建筑13991114一、二级96679其他住宅建筑三级117810四级14991012注:1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27高层住宅尽端底部设有裙房时,裙房与住宅交接部位长度不宜大于10m;3“一、二级、三级、四级”表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4住宅建筑与厂房和仓库等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确定。4.0.5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0.5的规定。表4.0.5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路面宽度<6m6~9m>9m与道路关系高层2. 03. 05. 0无出入口住宅面向道路多层2. 03. 03. 0有出入口2. 5 5. 0高层1. 52. 04. 0住宅山墙面向道路多层1. 52. 02. 0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2表中“一”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4.0.6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当受条件限制而无法满足时,低层住宅入户门(单元门)距可通达机动车的最近位置的行走距离不应超过80m。7

空间。 5.1.2住宅套型可分为普通套型和最小套型两类,其基本功能空间的划分和使用面积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普通套型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组成,其使用面积 不应小于30m; 2最小套型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组成,其使用面积不应小 于22㎡。

1普通套型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组成,其使用面积 不应小于30㎡; 2最小套型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组成,其使用面积不应小 于22㎡。

5.2.1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 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 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²。 5.2.2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²。 5.2.3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 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当套内面积超过75m时,应至少有一面墙的直线长度大于3m。 5.2.4套内未设置独立餐厅的,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 5.2.5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²。

5.3.1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 2 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5.3.2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系统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3.3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 接连通; 2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

5.3.1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2 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5.3.2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系统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3.3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 接连通; 2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

净争距不应小于0.90m; 3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可封闭的独立空间。

5.4.1每套性宅应设卫生间,并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 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当洗面器设置在卫生间外,卫 生间内仅便器和洗浴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

5.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并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 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当洗面器设置在卫生间外,卫 生间内仅便器和洗浴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 5.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上下层为非同一套的卫生间应上下对位布置,且上层卫生间的边界不得超越下层卫生间。 5.4.4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 采取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并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

5.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和餐) 上下层为非同一套的卫生间应上下对位布置,且上层卫生间的边界不得超越下层 5.4.4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采取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并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

4.5卫生间的设计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

1卫生间应有防水、防潮、排水和防滑措施; 2卫生间宜留设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3卫生洁具不宜直接布置在外窗的窗槛墙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坐便器时,应 采取可靠措施满足隐私、安装和防攀爬等需求; 4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有外窗的卫 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1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30m;服务阳台宜设 在餐厅、厨房或次卧室外,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10m。 2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3顶层阳台应设雨罩,满足晾晒功能;当一套住宅设有一个配设雨罩的阳台时,套内 其他阳台(露台、退台)可不设雨罩。 4设有洗涤设施的阳台应设置给水和废水排水设施,阳台楼(地)面应作防水处理。 5.5.2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或平台应设分户隔板等安全隔离措施。 5.5.3住宅阳台楼地面距离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0m时,应采用封闭阳台;七层及 七层以上住宅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5.5.4开散阳台楼(地)面构造均应采取防水措施。 5.5.5开散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开敲阳台排水与屋面排水应分别独立设 置。

5.6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5.6.1住宅套内入口处宜设置过渡空间,并宜设置或预留贮藏空间,独立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m。

5.6.2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空间应便于搬 运家具

内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表5.6.4的限值,

表5.6.4套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m)

净宽可按A类楼梯的要求确定; 2两侧有墙的套内楼梯,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2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 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5.7.1任宅层高不宜小于2.80m。 5.7.2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 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7.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 应低于2.10m。 5.7.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面积不大于5m的独立设置的贮藏室 其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00m。 5.7.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或地面净距不宜低于2.00m,且不得低于 1. 90m,并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5.7.1住宅层高不宜小于2.80m。

6. 1 出入口、门厅和走廊

6.1.1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及其他非住宅部分的出入口应分别独立布置。 6.1.2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楼梯平台下部的各类公共出入口(包括住宅单元出入口、附 建公共用房出入口、非机动车出入口、架空层出入口等)和底层住宅单独直通室外出入口, 均应采取设置防坠落雨篷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当设置防坠落雨篷时,其出挑 净宽不应小于1.00m,长度不应小于对应出入口的宽度。 6.1.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公共出入口宜设门斗,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 出入口应设门厅

6.1.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宜设置单元安全防护门,单元外门上方应设雨篷。 6.1.5住宅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1.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宜设置单元安全防护门,单元外门上方应设雨篷。

1.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宜设置单元安全

1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户1至 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住宅,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 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1.6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住宅,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 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仅一个单元的住宅,可将疏散楼梯仅 通至屋质),户「应采用乙级防火1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 安全出口。 6.1.7住宅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

6.1.9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窗扇开启后不 应妨碍交通。 6.1.10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宜低于2.20m,局部(沿走廊行进方向长

6.1.10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宜低于2.20m,局部(沿走廊行 度不超过1.20m)净高不应低于2.00m

.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楼梯梯段净

不应小于1.00m。单元楼梯通至地下室的,其地下室部分梯段的净宽可与地上部分一致。 6.2.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住宅单元楼梯通至地下 室的,其地下室部分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可采用与地上部分相同的规格 6.2.3楼梯栏杆高度应符合表 6.2.3的规定。

表6.2.3楼梯栏杆最小高度(m)

6.2.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剪刀梯和梯段净宽为 1.00m的楼梯,其平台的净宽不应小于1.30m。 6.2.5楼梯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2.6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 小于2.20m。 6.2.7楼梯并净宽不宜大于0.11m:当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2.5楼梯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2.6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 小于2.20m。 6.2.7楼梯井净宽不宜大于0.11m;当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2.8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门的开启不应妨碍交通 6.2.9住宅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可采用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 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散开楼梯间。 2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 可采用散开楼梯间。 3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 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樟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10住宅单元的蔬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 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 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且短边(与电梯对应部分)不应 小于2.4m。

6.2.7楼梯井净宽不宜大于0.11m;当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3.1四层及四层以上(顶层为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 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梯,且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无障碍电梯 6.3.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 纳担架的电梯。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其电梯设置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层数 和使用者舒适度等因素,一般可按每台电梯服务60~90户确定,且每个单元不应少于3台 6.3.3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 6.3.4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并宜成组集中布置。 6.3.5当附设为本住宅楼服务的地下汽车库时,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该地下汽车库;当 地下室为非机动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电梯宜到达该楼层。 6.3.6候梯厅(与电梯井道宽度相对应部分)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 且不应小于1.50m;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电梯候梯厅和楼梯平台 共用时,平台净深不宜小于2.10m;候梯厅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 6.3.7可容纳担架电梯宜优先选用深轿厢电梯,其轿厢净宽不应小于1.10m、净深不应小 于2.10m,层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深轿厢电梯时,可选用宽轿 厢电梯,其轿厢净宽不应小于1.60m、净深不应小于1.50m,层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

1电梯井道及机房不得紧邻卧室布置。 2电梯井道及机房不应与书房紧邻布置;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构造措施,并宜设两道中间留有空隙的砌块(或混凝土)墙体将电梯 井道或机房与书房隔开。 3电梯井道及机房不宜与除厨房、卫生间和面积不大于5m的储藏室外的其他功能用 房紧邻布置;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构造措施

6.3.9电梯机房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电梯机房设备基础应采取减震隔震措施,墙面应采用吸音构造; 2电梯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设置空调的条件

6.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1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 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4.2除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

6.4.2除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

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

6.4.3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不满足双车道宽度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库内车道和车位的净高均不应低于2.20m。 6.4.4设置在住宅半地下室的机动车停车位,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4.5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为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6地下或半地下室非机动车库的出入口宜按住宅楼栋分别设置;当非机动车库在地下 或半地下室集中设置时,非机动车库出入口至住户所在楼栋对应单元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出 入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100m(当对应住宅单元的地面出入口邻近区域设有非机动车停车 位时,可不受此限)。 6.4.7地上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宜与地下机动车库或非机动车库连通,并应采取安全防 盗措施。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 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4.3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6.4.7地上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宜与地下机动车库或非机动车库连通,并应采取安全防 盗措施。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 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8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设计应符合下

1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间: 2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 3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包括采光井、通风井、下沉庭院等)应采取防止地面 水倒灌的措施,并设置或预留排水设施。

6.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 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5.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 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时,应做排气、消声处理。 6.5.3水泵房、冷热源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 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进行隔声减振处理。 6.5.4当配变电所布置在住宅建筑内时,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 筑疏散出口的两侧;当配变电所布置在地下室时,不应设在多层地下室的最底层。 6.5.5住宅小区集中设置的管理用房宜设在小区显著位置,独立建造的高层住宅宜在底层 出入口处设置管理值班室。当设置管理值班室时,应设置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7.1.1住宅套内空间和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位的外窗,当窗外未邻接阳台或平台、且 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且应确保有效防护高度不低于0.90m (距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斜)向杆(构)件等属于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 部位,有效防护高度应从该部位起计算)。 7.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 应低于1.05m。 7.1.3阳台(露台、平台)、外廊、内天井和上人屋面等临空处防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防护栏杆或栏板净高应从可踏部位起计算,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 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100m以上不应低于1.20m; 2消防电梯前室的内天井及过道部位宜采用实体栏板,其防护高度从可踏部位算起不 应小于1.10m; 3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设置低矮围栏等防坠落措施。 7.1.4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为垂直杆件时,其杆件的水平净距不应大于0.11m。 2防护栏杆下部有距离可踏面的高度小于0.45m的横(斜)向杆(构)件时,防护栏 杆的净高应从该杆(构)件上表面起计算(具有符合本条第5款特征的斜向栏杆或斜向构 件除外)。 3防护栏杆上部设有一根或多根除扶手外的其它横(斜)向杆(构)件时,该杆(构 件下表面距离可踏面的高度均不应小于0.70m,横(斜)向杆(构)件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应 大于0.11m。 4设置于距离可踏面的高度在0.45~0.70m范围内的悬空的横(斜)向杆(构)件 可不影响防护栏杆的高度计算,但应视作易于儿童攀登的构造。 5符合下列特征的特殊形式防护栏杆,可视作具有防攀登功能的防护栏杆:斜向杆 (构)件斜面与水平地面较小夹角不小于70°;弧形杆(构)件上仰表面任一点切线与水 平地面较小夹角不小于70°。

7.1.6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

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 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7.2.1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应对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和公共走道部位进行无 障碍设计。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7.2.2坡道的坡度

注:其他坡道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 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 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7.2.3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的净 深不应小于2.00m,四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的净深不应小于1.50m。 7.2.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7.2.5应根据不同的居住群体,设置适量的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居住的无障碍 住房,或预留可改造条件。无障碍住房的设计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有关无障碍住房的全部规定,

1设置电梯的住宅,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每 个居住单元应至少设置1部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2未设置电梯的低层住宅,设置无障碍住房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住房设 在二层或三层且未设置电梯时,应设置无障碍楼梯。

7.3.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7.3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

7.3.2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

1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取件口可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在门禁以内或门 禁以外,投递口则均应设置在门禁以外。 2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0.60m。 3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递口位于室外时应有防雨措施。 7.3.4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或 智能快件箱的最外缘起算。 7.3.5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7.3.6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对公共照明形成遮挡而 降低住宅公共照明的标准。 7.3.7信报箱设计应选用信报箱定型产品,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嵌墙式信报箱

7.4设备平台和室外搁板

7.4.1住宅应设置安装空调室外机、热水系统机组等设施的设备平台或室外搁板

1应能使设备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室外机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遮挡物,满足散热需求; 3 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 窗开启扇和百叶等装饰物的开启不应影响设备平台或室外搁板的正常使用; 应设置排水设施。 7.4.3 位于底层的设备平台或室外搁板,其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道路两侧时,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且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2.50m 2尽可能远离相邻单元的出入口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

7.5共用排气道和管道井

7.5.1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5.1厨房设共 7.5.2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气体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 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0.15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0.08m。 7.5.3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 灶具方向。厨房烟气应通过排气道在屋顶进行高空集中排放,不得在外墙开口直接排放(上 下层均为同一户的低层住宅等特殊情形除外,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烟气侵入相邻住户)。 7.5.4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独立设置, 7.5.5地下室应设置尾气排气道,排气道应直通屋顶进行高空集中排放,不得在出地面处 或非最高自然层外墙等部位开口直接排放。 7.5.6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伸出高度应有利 于烟气扩散JT/T 866-2013 应急卸载装置,并应综合考虑屋面形式、排气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等因素 确定,其排气口距离屋面(住户平台)的最小高度应满足下列具体要求: 1排气口下缘高出非上人平屋面最高点不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顶部。 2当排气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排气口下缘高出屋面(住户平台)最 高点不小于2.00m;当排气口周围4.00m范围内设有门窗时,排气口下缘高出该部位最高门 窗上缘不小于0.60m。 3坡屋面排气口出屋面高度应区分不同位置,分别确定: ①排气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距离小于1.50m时,排气口下缘应高出屋脊不小于 0.60m; ②排气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距离为1.50~3.00m时,排气口下缘应高于屋脊,且 高出屋面不小于0.60m; ③排气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距离大于3.00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 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高出屋面不小于0.60m。 7.5.7住宅应在公共部位设置公共管道并,管道井位置和空间尺寸应满足相关设备专业利 防火的设计要求。

7.5.8管道并宜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

8.1.1住宅建筑外墙应优先选用经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认定的非粘土烧结类 多孔砖和保温陶粒砌块等利废、绿色墙体材料 8.1.2非装配式住宅建筑,其砌体外墙的墙体厚度不宜小于240mm;外墙外保温砂浆厚度 不宜大于25mm,且不应大于30mm;外墙墙体材料的强度等级和抗渗等级应满足国家和地方 现行标准的规定。 8.1.3住宅外墙的热工性能指标应满足《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 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外保温材料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i级: 3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8.1.4住宅外墙宜进行墙面整体防水,且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 程》JGJ/T235的规定。

3.2.1住宅外窗的热工性能指标应满足《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 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不同朝向平 均窗墙面积比宜满足表8.2.1的规定

表8.2.1不同朝向平均窗墙面积比的限

8.2.2居住空间的凸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北向不应设置凸窗,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其他朝向设置凸窗时,每套住宅允许 处凸窗的最大宽度为3.00m,其他凸窗的宽度不应大于1.80m,凸窗突出外墙面的净深度 不应大于0.60m。 2凸窗应贴窗设置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应影响窗户的正常开启,防护高度应从凸窗 窗台面起算不小于0.90m。

3凸窗非透明的侧板、上顶板、下底板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得大于外 墙传热系数的限值要求。 8.2.3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 取防卫措施。 8.2.4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部位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公共空间开 启且下沿低于2.00m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8.2.5外墙上相邻套房最近外窗洞口之间或套房外窗洞口与楼梯间外窗洞口之间的墙体 宽度,均不应小于1.00m;当不能满足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0m的隔板 8.2.6相邻套房开向内天井的外窗NY/T 233-2014 龙舌兰麻纤维及制品 术语,其洞口最近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8.2.6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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