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2020试行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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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2020试行版).pdf

3.3.3.6(房产变更及成果检验和提交) 房产变更可采用图解法和解析法,并根据变更申请,现场实施分户 测绘。 房产测绘成果的过程检查应进行100%的外业巡视,其中主要数据抽 查不少于30%,内业应100%检查,提交的成果资料包括资料索引及说 明、技术设计、技术报告、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成果、成图。 3.3.4【地图绘制】 3.3.4.1(绘制方法) (一)编绘顺序。一般顺序为:内图廓线、控制点、高程点、独立地 物、水系、铁路、主要居民地、公路及附属物、次要居民地、一般道路、 管线、地貌、境界、植被与土质、注记、直角坐标网、图幅接边、图廓

整饰。 (二)元数据文件录入及图历薄的填写。元数据文件及图历薄应能 全面、正确反映每幅地形图的编绘过程。应详细记载所编图幅的数学基 础、平面控制点坐标、数据源、数据分层、图幅编绘说明、图幅接边、 资料使用情况、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成图质量评定等内容。 (三)地形数据采集。地形数据采集包括基本数据资料预处理、制 作综合参考图、地形数据的取舍与概括、地形数据接边等。接边处因综 合取舍而产生的差异应进行协调处理。经过接边处理后的要素应保持相 对位置的正确性,属性一致、线划光滑流畅、关系协调合理。 (四)印刷原图制作。印刷原图制作包括地形数据符号化编辑、地 图接边、地图图廓尺寸确定、地图整饰和地图分色等。地图图廓尺寸应 符合下列要求:图廓边长与理论值之差不大于0.2mm;图廓对角线长度 与理论值之差不大于0.3mm。 3.3.4.2(保密要求) (一)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影响民 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二)公开地图的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等高距不得小于50米 数字高程模型格网不得小于100米。教学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旅游图、 交通图、书刊插图和互联网上登载使用的各类示意性地图,其位置精度 不能高于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精度。 (三)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①国防、军事设 施及军事单位;②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状况;③航道水深、船 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 构形式和河底性质;④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 的数据等;③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和机关、单位; ?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四)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下列内容的具体形状及属性(用于公共服

务的设施可以标准名称),确需表示位置时其位置精度不得高于100米: 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石油和燃气设施、重要战略物资 诸备库、气象台站、天气雷达站和水文观测站(网)等涉及国家经济命 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设施;监狱、劳动教养所、看 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救助管理站和安康医院等公共安全相 关单位;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运输能力属性;渡口的内部结构及属性 (五)公升地图不得表示下列内容的属性:重要桥梁的限高、限宽、 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重要隧道的高度和宽度属性JT/T 1247-2019 综合客运枢纽导向系统布设规范,公路的路面铺 设材料属性;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水库的 库容属性,拦水坝的构筑材料和高度属性,水源的性质属性,沼泽的水 深和泥深属性:高压电线、通信线、管道的属性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三类”“五级”。“三类”为国土空间总体 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五级”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四章点 总体规划

4.1“三区三线”划定要求

4.1.1【定义] 4.1.1.1 (“三区”)) “三区”指三类空间,即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 (一)城镇空间:以城镇居民生产、生活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 包括城镇建设空间、工矿建设空间以及部分乡级政府驻地的开发建设空 间。 (二)农业空间:以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为主体功能,承担农 产品生产和农村生活功能的国土空间,主要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农 田等农业生产用地以及村庄等农村生活用地。 (三)生态空间:具有自然属性的,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 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荒 地、荒漠等。 4.1.1.2(“三线”) “三线”指三条控制线,即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由保护红线 城镇开发边界 (一)生态保护红线: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的生态功 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 生命线。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类活动 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 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

活动。 (二)永久基本农由保护红线: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 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法确定的不得占用、不得开发、需要永久性保护 的耕地空间边界 (三)城镇开发边界: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 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包括城镇集中建成区、城镇有条件 建设区和特别用途区。 4.1.2【三线划定】 4.1.2.1(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一)规划要求。 1.划定永久基本农由,应集中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油料、 蔬菜作物生产区域,农业科研、教学基础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较好,正 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由。 2.边界处理。对叠加图层进行图斑聚合处理,合理扣除建设用地、生 态保护红线核心区。 3.一般不划入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及战略留白区 内,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一25度 耕地、被污染耕地、零星分散、不易操作、质量较差、地力退化的耕地, 一般不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 4.划定永久基本农由储备区,将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由集中连片、质量 较好、交通便利、设施配套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 由储备区。划定比例不低于永久基本农由保护任务的1%。 (二)划区定界。 1.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和界桩。在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 和城镇、村庄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牌,原则上每个村应设立一个。 2.保护标志牌的设置应遵循以下要求: (1)标志牌内容要求:

3.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4.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5.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6.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 7.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 8.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9.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 除上述禁止开发区域以外,结合实际将有必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各类 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主要涵盖: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地 国家一级公益林、重要湿地、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沙化土地封 禁保护区、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自然岸线等重要生态保护地。 (二)确定红线边界。 1.边界处理。对叠加图层进行图斑聚合处理,合理扣除独立细小斑块 和建设用地、基本农田。 2.现状与规划衔接。将生态保护红线边界与各类规划、区划空间边界 及土地利用现状相衔接,综合分析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结合经 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开发与保护边界,提高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合 理性和可行性。 3.跨区域协调。根据生态安全格局构建需要,综合考虑区域或流域生 态系统完整性,以地形、地貌、植被、河流水系等自然界线为依据,充 分与相邻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进行衔接与协调,开展跨区域 技术对接,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空间连续,实现跨区域生态系统整体保护 4.上下对接。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开展技术对接,广泛征求各级政府 意见,修改完善后达成一致意见,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 5.勘界定标。统一规范标识标牌。 (三)人为活动管控。 生态保护红线内,仅充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鳝生产 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须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 2.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 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3.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 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4.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察、标本采集: 5.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6.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7.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 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8.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4.1.2.3(城镇开发边界划定) (一)评价分析。 1.城镇发展定位研究。明确城镇定位、性质和发展目标。 2.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对国土空间开发保 护适宜程度进行综合评价,明确适宜、一般适宜和不适宜城镇开发的地 域空间。 3.城镇发展现状研究。分析城镇人口发展趋势和结构特征、经济发展 水平和产业结构、城镇发展阶段和城镇化水平,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 规模指标要求,提出行政辖区内不同城镇的人口和用地规模。 4.城镇空间格局研究。综合研判城镇主要发展方向,平衡全域和局部 近期和长远、供给和需求的矛盾,可以运用城市设计、大数据等方法, 科学确定城镇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 (二)边界初划。 1.城镇集中建设区初划。将规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形态规整的地

域确定为城镇集中建设区。现状建成区,规划集中连片的城镇建设区和 城中村、城边村,依法合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家、市确定的重大建设 项目用地等应划入城镇集中建设区。 2.城镇有条件建设区初划。在适宜进行城镇开发的地域空间合理划定 城镇有条件建设区,做到规模适度、设施支撑可行。城镇有条件建设区 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50%。 3.特别用途区初划。特别用途区可以包括对城镇功能和空间格局有重 要影响、与城镇空间联系密切的山体、河湖水系、生态湿地、风景游憩 空间、防护隔离空间农业景观、古迹遗址等地域空间。要做好与城镇集 中建设区的蓝绿空间衔接,形成完整的城镇生态网络。 (三)划定入库。 1.明晰边界。利用国家有关基础调查明确的边界、各类地理边界线、 行政管辖边界、保护地界、权属边界、交通线等界线,将城镇开发边界 落到实地,做到清晰可辨、便于管理。城镇开发边界由一条或多条连续 闭合线组成,范围应尽量规整、少“开天窗”,单一闭合线围合面积原则 上不小于30公项。 2.三线协调。城镇开发边界原则上不应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 由交叉冲突。零散分布、确实难以避让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由: 可以“开天窗”形式不计入城镇开发边界面积,并按照生态保护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要求进行管理, 4.2空间规划套合 (一)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城镇开发边界进行 叠加分析,确保各类边界线无缝衔接,无重叠区域。 (二)对各类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进行叠加分析,确保各类专项规 划、详细规划精准落位在相应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城 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三)对各县市区、各乡镇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三条控制

线”进行叠加分析,确保其不违反十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三 条控制线”。 (四)对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规模、开发强度等强制性 为容进行叠加比对,确保符合十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五)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一经批准,需及时汇交至全市国土 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蓝图”

线”进行叠加分析,确保其不违反十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三 条控制线”。 (四)对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规模、开发强度等强制性 内容进行叠加比对,确保符合十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五)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一经批准,需及时汇交至全市国土 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蓝图”

(一)遵循上位规划,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坚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 四)相关性原则,专项规划之间应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近远期相结合。

(一)遵循上位规划,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坚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 (四)相关性原则,专项规划之间应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近远期相结合

5.2主要专项规划内容

5.2.1【综合交通体系专项规划」 (一)分析对外交通系统构成以及城市内外交通的衔接关系,明确 大型对外交通设施选址和布局原则; (二)确定客运交通走廊、客运交通枢纽的功能、等级和规模,确 定客运系统总体布局框架; (三)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和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规划建设的方 向; (四)规划城市道路干路网组成和功能等级,研究城市防灾减灾和 应急救援运输通道,提出规划布局原则: (五)货运交通分布,确定货运交通走廊; (六)规划步行、自行车交通组织模式,提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 统的总体布局; (七)提出城市停车设施的供给策略和总体布局原则; (八)提出交通信息化建设与交通管理的基本策略。 5.2.2【给水专项规划】 (一)明确规划供水规模、人均用水量标准、消防水量标准、用水 最大时管网水压标准和进行消防校核时水压标准,水质执行标准等; (二)提出水源地保护范围及重点保护措施:

(三)明确供水工程总体方案、)站的选址位置、占地面积、供水 规模,建设标准和内容、自动化、信息化管理目标,输配水管道的敷设 原则、在城市道路上的布置原则等; (四)明确节水目标,提出节水措施; (五)明确分期建设目标,重点阐述近期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5.2.3【排水专项规划】 (一)确定污水处理能力。对污水量进行水平年预测和污水量地域 分区预测,确定污水厂总处理能力,对污水厂规模、数量,占地,位置 进行规划,分别按照排水系统和排水分区,规划污水干管的位置、走向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管道; (二)确定排水系统。分别按照排水系统和汇水区,规划雨水干管 的位置、走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提出解决城镇内涝积水 的措施;给出雨水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三)确定再生水利用。对再生水规模、再生水厂数量、占地、位 置进行规划,规划出水主要用途,提出出水水质控制目标的规划建议。 5.2.4【电力专项规划】 (一)确定电网规划思路、原则与总体目标; (二)确定变(配)电站、开关站、充电站布局规划,根据各电压 等级变(配)电站、充电站选址的原则、技术要求,论证变(配)电站 充电站的站址布局,规划站址的空间位置; (三)根据各电压等级和电力线路廊道的原则、技术要求,确定电 力线路廊道布局,预留廊道空间; (四)明确站址和线路廊道的保护和管理要求,明确电网设施站地 和廊道的管控要求。站址包括变电站(配电站)、10kV开关站、10kV环 网站、10kV配电室等。 5.2.5【通信专项规划】 (一)确定近、远期邮政居所、电信居所、移动通信居所、宽带(IP

居所、)播电视居所等设施的选址、规模; (二)确定电信居所交换区界,接入网机房(光交接点)位置及服 务范围; (三)确定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接入网机房(光交接点)位 置及服务范围; (四)确定地下通信管道的布局,主干路由和主要配线路由以及管 孔数量。 5.2.6【热力专项规划】 (一)预测热负荷。划定供热区域、确定热源规划原则、热源的位 置、供热能力、供热参数、供热量、热源用地范围,其他能源可以利用 的情况; (二)明确供热管网。确定供热介质及参数、供热管网规划、管网 敷设方式、管道保温防腐、热力站、中继泵站和疑结水回收站规划; (三)确定供热系统控制。明确规划范围内的环保措施、环境与减 排;明确应急预案及近期建设规划。 5.2.7【燃气专项规划】 (一)确定总体构架。估算耗气水平,确定气化范围及供气规模; 确定燃气输配系统,确定用气高峰系数和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调峰措 施;确定储配站、调压站的数量、规模和位置;确定计算机监控及数据 采集系统等; (二)确定各类用地布局。确定液化气站点的规模、数量、布局原 则等;确定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的类型、数量、规模和布局原则等; (三)确定安全规划。确定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消防间距、消防 设施等。 5.2.8【教育设施专项规划】 (一)确定规划自标。合理预测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适龄人 口规模;

(二)确定规划标准。确定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的生均用地、 班额人数和配建标准; (三)确定规划布局。综合平衡小学、初中和高中建设规模,因地 制宜对小学、初中和高中进行布点,提出中小学校选址要求,明确中小 学校具体位置、学校规模(包括班数和用地)、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 5.2.9【文体设施专项规划】 (一)结合城镇未来发展及城镇更新等情况,系统梳理重大项目及 潜力用地,按照各街道划分情况对全市的文化和体育配套设施进行精准 规划,分步骤解决公共文体设施存在的问题; (二)分层级评估全域文化体育配套设施布局现状情况;依据文体 设施相关配置标准,分级分析供需情况;结合城镇更新情况及发展要求 进行文体设施布局规划的可行性研究,提出发展自标和发展策略;制定 全面合理的总体规划布局方案,提出布局要求与指引。 5.2.10【医疗设施专项规划】 (一)规划预测。对医疗卫生设施的需求、建设标准等方面进行科 学合理的预测; (二)分级分类对医疗设施进行规划布局: (三)制定医疗卫生设施近期建设规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等内容。 5.2.11【养老设施专项规划】 (一)重点突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和空间布局,对规 新建(独立占地)的养老机构应制定图则,明确用地边界; (二)拟定实施方案。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明确可共建、共享的养老设施布局。 5.2.12【公园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一)拟定城市绿地建设各项规划指标,包括各层级的森林覆盖率、 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主要指标: (二)提出绿地系统的规划结构,体现城市特色风貌;

(四)因地制宜确定规划内容。 5.2.17【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一)消防重点保护区域规划; (二)消防站规划; (三)消防给水规划; (四)消防通信规划; (五)消防车通道规划。 5.2.18【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一)将适宜建设区划分为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和一般建设区 并对其建设内容和强度进行引导: (二)明确利用类型: (三)确定竖向整合要求。 5.2.19【城市地下管廊专项规划】 (一)明确规划总目标和规模、分期建设目标和建设规模; (二)明确管廊建设区域; (三)合理确定控制中心、变电所、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 等配套设施规模、用地和建设标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20【城市蓝线专项规划】 (一)确定城市蓝线划定标准,包含河道、水库、滞洪区和人工湿 地等,并进行优化及调整; (二)划定城市蓝线; (三)提出蓝线管理要求及措施。 5.2.21【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退二进三)专项规划】 (一)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目标 (二)优化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空间布局与用地结构; (三)明确土地升发强度优化; (四)开发建设时序安排

.2.22【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专项规划】 (一)确定保护目标和原则; (二)提出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和措施建议; (三)划定保护范围: (四)提出历史文化资源的展示、利用要求和措施。 .2.23【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一)停车发展战略; (二)停车分区发展策略: (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 (五)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 (六)近期建设规划。 .2.24【人防专项规划】 (一)明确城市总体防护要求; (二)人防规划自标与原则; (三)城市人防工程需求分析; (四)城市人防工程布局规划; (五)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利用。 (六)人防工程连通规划。 (七)人防疏散规划

6.1控制性详细规划 6.1.1【规划原则] (一)综合统筹。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 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 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二)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国家、省市 有关生态保护、基本农田保护、自然山体保护和土地出让的政策法规, 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 (三)规划衔接。与规划范围内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 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 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相吻合、能落地。 (四)突出重点。城市核心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重要道 路沿线地区、交通枢纽周边地区、其他重要发展区等城市重点地区应开 展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地区建筑布局、指导建筑设 计,协调城镇特色景观风貌。 6.1.2【编制重点】 6.1.2.1(城市新区控规编制重点) 应当依据上位规划,合理确定功能定位、各类用地比例;遵循职住 平衡原则,合理规划建设规模和人口规模: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交 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及各类建设用地:严格保护山系、水系、绿系等自然 资源和生态环境;严格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 文物保护单位等;控制预留地下空间利用的通道和接口,对城市形态和 风貌等提出引导原则, 6.1.2.2(老城区控规编制重点)应当对现行控规实施进行评估。依据 上位规划,加强规划范围内现状人口、用地、建筑、权籍等摸底调查,

研究论证功能定位和功能调整,优化用地布局,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交 通设施、公用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有序疏解居住 人口,增加绿地等公共空间,保护传统风貌区、传统风貌建筑和历史环 境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 6.1.3【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应包括土地开发强度、城市公共资源和设施的配置、各 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等要求。 (一)土地利用控制。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包 括用地类别、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在国土空间规 划确定的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地区,应确定地下交通辅助空间和地下停车 场(库)等规划控制要求。 (二)公益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公益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教 育设施、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与应急保障设施,以及行政管理与小区公 共服务等设施。分级落实各类公益性公共设施配置内容、用地位置、边 界、规模及建设控制要求。 (三)特定意图区。根据地段特点,特定意图区包括城市特色区和 历史文化保护地段,规划应确定其控制界线和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6.1.4【编制单元划分] 6.1.4.1(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国土空 间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于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基本单位。 6.1.4.2(划分原则)) (一)地域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镇开发边界内城镇建 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 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二)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 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 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 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三)规模合理。编制单元面积一般以100一200公顷为宜,用地功 能相对单一的地区宜适当划大,用地功能相对混合的地区宜适当划小; 城市新区宜适当划大,旧城区、城市中心区等宜适当划小;城市特色风 貌区、风景园林、历史街区等待定意图区的编制单元划分,应有利于保 护和塑造城市特色。 (四)编码统一。编制单元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的 编码。 6.1.5【地块划分】 (一)地块分街区(坊)和基本地块两级,前者一般由城市道路系 统中的支路或其他因素分隔形成,是街区(坊)图则的成图单元;后者 在街区(坊)基础上细分并赋于各种指标要求的地块。 (二)基本地块划分考虑因素: 1.保持地块使用性质的单一性,宗地划分的科学性; 2.照顾用地权属,兼顾基层行政管辖界限; 3.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差异; 4.有利于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的保护: 5.有利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6.有利于土地出让; 6.2村庄规划 6.2.1【生态空间管控】 乡村规划应落实十堰市生态保护红线,具有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 维护、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敏感地区划入生态空间,注重保持乡村自然 生态环境、乡土气息、自然地貌形态和田园景观。明确生态空间管制要

求,提出村庄生态环境修复和整治,优化乡村河浦、林地、山体、绿道 等生态环境修复。 6.2.2【生产空间管控】 (一)设施农用地管控 1.用地界定。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 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 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 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 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 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钢结构棚架、温室大棚、禽畜养殖场、水产养殖 场等,以及农田中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占地小于15平方米)。 (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自的辅助生产的设施 用地,包括检验、检疫、检测、病虫害防控等管理用房,粪便污水等环 保设施用地,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栋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 地(占地面积不超过400乎平米),用于村间、由间交通运输,宽度不超 过8米的农村道路。 (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农业企业等,充实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 粮食烘干设施、农资临时存放场、农机具临时存放场等用地。 (4)以下用地不能作为设施农用地: ①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②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③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 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2.用地规模。 (1)附属设施用地:

①工厂化作物栽培: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 不超过10亩; ②规模化畜禽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 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 不超过15亩; ③水产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亩。 ④其他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生产项目或园区:原则上控制在 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配套设施用地: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或本地主要的作物品种种 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 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二)乡村旅游的用地管控。 以下使用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并严格按 照规定条件使用土地。 1.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 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2.旅游项自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 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3.旅游项自中,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 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 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 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4.旅游项目中,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 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5.乡村旅游项目中除永久基本农由外的未改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 途及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和栈道用地,按实际

地类管理。 6.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属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不 办理征收(收回)和农转用手续,按现用途管理。 7.对于零散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建设项目,如农村厕所、旅游驿站 景观平台、品鉴室、停车场等,允许各地按规定办理预留城乡建设用地 规模使用。 8.为发展乡村旅游业拓宽农村道路,拓宽后不超过8米的,在不占 用永久基本农由的前提下,按农用地管理。 (三)其他产业用地管控。 结合村庄资源票赋和区位条件,合理安排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 地,在村庄规划中确定产业用地规模、用途和开发强度。 1.农产品加工、旅游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等与环境相容的产业,容租 率控制在 1.0~1.5; 2.结合村庄自然、文化特色,开展农家乐、民宿等旅游项目,容租 率控制在1.5; 3.交通条件较好、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可适度集中建设商业商务 用地,容积率控制在2.0。 4.积极引导产业项自合理选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及存量建设用地 等,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6.2.3【生活空间管控】 (一)宅基地自建住房。 按照上位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管控要求,合理确 定宅基地规模,原则上“一户一宅”。 (二)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坚持“集约用地、功能复合、使用方便、集中 布置、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形成“村社服务中心”。 (三)基础设施。

1.农村道路, (1)村庄主路是联系各自然村的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6米 建筑物后退道路不小于1.5米。 (2)村庄支路主要承担自然村内部交通,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5 米,建筑物后退道路不小于1.0米。 (3)街巷主要为宅前屋后通道,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2米,建筑物 不做后退规定,但要与四邻建筑退让协调。 2.农村给水设施。 (1)城镇供水服务半径内的村庄应优先采用城镇给水管网延伸供 水,延伸配水管线,供水到户。 (2)村庄集中式给水工程的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 点最小服务水头的要求。单层10m、二层12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 水头应增加4m;室外消火栓最小服务水头不应小于10m。 (3)供水管线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布置,村庄供水可布置成枝 状管网,但应考虑将来成环的可能性。 (4)负有消防任务的给水管道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集中居住 点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 3.农村排水设施。 (1)村庄雨水排水应秉承低影响开发理念,优先采用绿色排水设施 利用地形就近排放至附近自然水体,条件限制时可建设灰色排水设施。 (2)城镇污水管网易于覆盖的村庄应优先收集进入城镇污水处理) 处理,偏远的村庄可采取分散处理设施就地处理排放。 (3)村庄内涝防治宜结合周边区域整体考虑,条件困难时,可针对 局部排口增加临时排涝设施。 4.电力电信。 (1)村庄的电力应由城市电网提供,生活用电标准参照本标准基础 设施部分执行,集中居住点内需要根据负荷预测结果设置必要的供电设

1.农村道路. (1)村庄主路是联系各自然村的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6米, 建筑物后退道路不小于1.5米。 (2)村庄支路主要承担自然村内部交通,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5 米,建筑物后退道路不小于1.0米。 (3)街巷主要为宅前屋后通道,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2米,建筑物 不做后退规定,但要与四邻建筑退让协调。 2.农村给水设施。 (1)城镇供水服务平径内的村庄应优先采用城镇给水管网延伸供 水,延伸配水管线,供水到户。 (2)村庄集中式给水工程的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 点最小服务水头的要求。单层10m、二层12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 水头应增加4m;室外消火栓最小服务水头不应小于10m。 (3)供水管线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布置,村庄供水可布置成枝 状管网,但应考虑将来成环的可能性。 (4)负有消防任务的给水管道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集中居住 点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 3.农村排水设施。 (1)村庄雨水排水应秉承低影响升发理念,优先采用绿色排水设施 利用地形就近排放至附近自然水体,条件限制时可建设灰色排水设施。 (2)城镇污水管网易于覆盖的村庄应优先收集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处理,偏远的村庄可采取分散处理设施就地处理排放。 (3)村庄内涝防治宜结合周边区域整体考虑,条件困难时,可针对 局部排口增加临时排涝设施。 4.电力电信。 (1)村庄的电力应由城市电网提供,生活用电标准参照本标准基础 设施部分执行,集中居住点内需要根据负荷预测结果设置必要的供电设

施,保证供电的可靠性及良好的电能质量。 (2)村庄通信服务应纳入城市通信系统,集中居住点内需要集约化 通信接入点机房。 5.燃气设施。 (1)在不具备管道燃气的村庄采用液化石油气瓶装供气,液化石油 气钢瓶由瓶装供应站供应。 (2)瓶装供应站宜选择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应避开地基沉 陷、雷区等不利地形,站址不受洪水、山洪的威胁。瓶装供应站的服务 半径宜为1~3Km。 (3)I、I级瓶装供应站不应设在村庄内,可独立设置在村庄外绿 地或与燃气场站合建,四周设有不低于2米的围墙。Ⅲ级站可将瓶库设 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建筑外墙毗连的 单层专用房间。Ⅲ级站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米,与次 要道路不应小于5米。 (4)I、I瓶库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集中 设在值班室。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II类瓶库内存在液化石油气钢瓶时: 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5)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住宅间距不小于15米。 6.防灾减设施。 (1)5000人以上的村庄应设置义务消防值班室和义务消防组织 配备通讯设备和灭火设施,有条件的建设小型消防站。 (2)村庄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村庄道路对外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 2个,具有消防疏散功能的道路宽度不小于4米。 (3)结合村庄供水管网设置消防栓,因地制宜利用天然水体作为消 防水源。 (4)位于洪涝灵害多发地区的村庄,应设置具有避洪、救功能的 公共建筑物及场地,能满足避洪疏散要求

7.河道、岸线。 (1)村域范围内的原有河道水系原则上予以保留,严禁损害、侵占 问道,破坏岸线及污染水体。 (2)保留利用村庄现有自然水系、岸线和临水建筑环境,形成自然 岸线景观。 8.历史文化保护与特色塑造。 (1)挖掘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各类古建筑、历史建筑、近 现代优秀建筑和遗址,在规划中加以保护和利用。 (2)保留利用村庄内部的古树、祠堂、名人故居、碑牌、井台、渡 口等特色文化景观。 (3)保护村庄历史空间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保护好历史文脉和乡 愁,避免大拆大建。 (4)整合现有村民住宅形式、体量、色彩及高度,加强村民自建房 建筑立面管控,形成“整洁协调、别具特色”的村庄建筑风格及景观特 色。 (5)挖掘和提炼村庄自然、人文要素符号及传统乡土建筑特色,兼 颐村民实用和现代审美,结合村庄自然生态和由园风光,形成特色鲜明 的村容村貌

7.1城市设计类型 城市设计可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专 项城市设计。 (一)总体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及关联区域整体编 制的城市设计,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对应。 (二)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内局部地区或地段 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 (三)地块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内具体地块编制的 实施性城市设计,是在建设项自中对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要求 的具体落实和深化。 (四)专项城市设计是根据实际需要对城市的风貌特色、公共空间 夜景照明、天际线、城市色彩、环境景观设施等特定要素编制的城市设 计。 7.2城市设计内容 7.2.1【总体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主要包括制定总体城市设计自标,确定城市风貌特色 定位、城市形态格局、城市景观凤貌系统、城市公共空间系统、城市立 体空间系统,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提出实施措施与建议等内容。 7.2.2【区段城市设计] 区段城市设计主要包括现状分析与特色定位、区段空间结构、景观 风貌引导、公共空间引导、建筑群体与建筑风貌引导、交通引导、环境 景观设施引导、重要节点设计和实施策略等内容。推荐区段城市设计规 模以1至5平方公里较为合适,不宜低于0.5平方公里。 7.2.3【地块城市设计】 地块城市设计主要包括自标定位、总体布局、交通组织、环境景观,

8.1居任用地 (一)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 设。 (二)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 全规定。 (三)对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 污染的防护措施 (四)对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8.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8.2.1【办公建筑选址] (一)办公楼的基地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段,应避开产生粉尘、煤 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二)城市办公楼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 善的地段,并且避开车站、码头等人流集中或噪声大的地段。 (三)工业企业的办公楼,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合适的地段建造 旦应符合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条件的有关规定 8.2.2【博物馆选址] (一)博物馆选址宜地点适中、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完备,并应 具有适当的用于博物馆自身发展的扩建用地, (二)不应选择在环境污染的区域内,应远离易燃、易爆物。 (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8.2.3【展览馆选址]】 (一)展览馆的位置、规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应位于城市社会活动的中心地区或城市近郊、利于人流集散 的地方。 (三)交通便捷且与航空港、港口或火车站有良好的联系。 (四)大型展览馆宜与江湖水泊、公园绿地结合。充分利用周围现 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旅馆、文化娱乐场所等。 (五)基地须具备齐全的市政配套设施(包括水、电、燃气等)。 (六)利用荒废建筑改造或扩建也是馆址选择的途径之一。 8.2.4【医院选址] (一)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 要求。 (二)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三)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四)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五)地形力求规整,以解决多功能分区和多出入口的合理布局。 (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 设施。 (七)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的场所。 8.2.5【中小学选址] (一)一般在居住区内设置,考虑学校的服务半径及学校的分布情况 (初中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 (二)根据当地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和学龄儿童比例选定校址。 (三)地面易于排水,能充分利用地形,避免大量填挖土方。山区应 注意排洪,要有具备设置运动场的平坦地段, (四)有足够的水源、电源和排除污水的可能。 (五)学校布点应注意学生上、下学安全,避免学生穿行主要十道 和铁路,避开城市于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 (六)应有安静、卫生的环境,有充足的阳光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七)避免交通和工业噪声干扰。 (八)避免工业生产和生活中所产生的化学污染,并避免各种生物 污染;避免电磁波等物理污染源;不应毗邻危及师生安全的危险品库、 工业单位等。 (九)避免学生发育中影响身心健康的精神污染(闹市、娱乐、精神 丙院和医院太平间等)。 (十)校园内不允许有架空高压线通过, (十一)鼓励教学区和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并向社会错时开放 运动场地。 8.3工业、仓储、物流用地 8.3.1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布局应遵循空间集聚和用地集约原则,相对集中布局形成 工业区或产业园区。 (一)一类工业用地宜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工业区或产业区,允许 与其它非居住用地功能混合布置。 (二)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他功 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 距离规定。 (三)十堰市城区一般不布局三类工业用地,因环保需要确需布局 的,必须远离城市单独布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与其 它非工业用地之间必须保持一定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和标准。 禁止布置在受影响环境敏感区的城市主导上风向;禁止布置在所在流域 河流上游地区。 (四)新型产业用地布局遵从相关规定。 8.3.2【物流仓储用地] (一)物流仓储用地宜分类集中布置,并符合消防和安全的有关规

分为强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表9.1): (一)强制性指标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1项:用地性质、容积率, 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公益性公共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建筑 后退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停车泊位、地块交通出入口方 位和允许开口路段、地下空间利用控制等。 (二)引导性指标一般包括: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艺术风 格、色彩、标识物等规划设计要素。 (三)对于特定意图区,根据实际情况,某些引导性内容应转化为 强制性内容

规划条件强制性指标一览表

9.2各类用地强度控制指标

不高于2.5,历史遗留问题一事一议

不高于2.5,历史遗留问题一事一议。

住用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9.2.2【商服用地开发强度] 商服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限定上限指标,并按《商服用地建筑密 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

商服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9.2.3【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强度】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限定上限指标,并按《公共 服务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

9.2.4【工业用地开发强度】

工业用地的建设强度应符合《工业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要求

工业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对未列入表中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按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要 求确定用地开发强度。

10.1居住区配套设施 10.1.1【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分级分为居住区(15分钟生活圈)、居住小区(10分钟生活 圈)、居住组团(5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

10.1.2【配套设施布局] (一)居住区(15分钟生活圈)和居住组团(10分钟生活圈)配套 设施,应依照其服务平径相对居中布局。 (二)居住区(15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区 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成街道综 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hm?。 (三)居住组团(5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 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 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并 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hm²。 (四)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 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宅建筑容量;当不匹配时,应增补相应的配套 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10.1.3【服务中心设置要求] 10.1.3.1(居住区一15分钟生活圈)

区应配建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310m,服务半径不 宜大于500m。 (五)养老设施。5~10万人的新建居住区应配建养老院一处,每处 养老院的规模宜为200~500床,用地面积3500~22000m²,建筑面积 700017500m。养老院宜独立占地,集宜临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幼儿 园、小学一级公共服务中心。养老院老人居住用房应满足冬至日2小时 的日照标准。已配建养老院的居住项目,不再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院兼顾居家养老服务功能。 (六)生鲜超市或菜市场。达到15000人的居住区必须设置生鲜超 市或菜市场一处,按1000m/万人配建。每处生鲜超市或菜市场规模宜为 建筑面积750~2500m,服务平径不宜大于500m。 (七)公交设施。依据相关专项规划设置公交首未站、公交车站, 公交车站服务平径不宜大于500米。 10.1.4.2(居住组团设施配建要求) (一)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包含社区党组织工作 用房、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居民文体活动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新建 居民小区社区用房面积配置不低于32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700~1500 m²,用地面积600~1200m²。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中包含警务室用房。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设置位于住宅区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办事的位置 (二)托儿所、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把 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 布置在三层及以上,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 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 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托 儿所、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同时应 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 面积不应小于60m。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目照

表10.1.4.5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停车位控制指标

表10.1.4.5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停车位控制指标

【车位/100m建筑面积】

(二)居住用地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10.2.1之规 定。 10.2其它配套 10.2.1【停车位设置规定】 (一)新建住宅用地的机动车停车应以地下停车为主,除建设专门 立体停车库外,地下停车位不得以立体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率,一般 宅不设置地面停车,保障性住房和集体宿舍不超过40%,并应将不少于 5%的停车位作为访客停车向公众开放。 (二)地面应考虑非机动车停车位、共享单车停放点及电动车充电 设施。 (三)建设用地停车位应满足表10.2.1的规定

建设项目配套停车位控制表

注:1.本表中停车位均指小型汽车的停车位,微型车位不纳大指标计算,计算出 的停车位数量不足1个的按照1个计算。 2.本表中停车位为建设项目应当配建的停车位数量下限值。 3.宿舍建筑配建停车位标准按照所服务的建筑功能(如工业等)确定。 4.学校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按扣除教学用房以后的建筑面积计算。 5.养老设施的配建停车位标准参照住宅执行,不得低于保障性住房标准,其地面 停车位可以计入配建指标。 6.未列入本表中的建筑配建标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 照有关标准确定。 (四)停车泊位大于50辆的,出入口不少于2个,出入口间距不少 于15米;停车泊位大于500辆的,出入口不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 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五)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沿城市快速路、主于路设置。出入 口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大于50米,距离城市道路交叉 口距离大于80米;停车场(库)地下出入口起坡点前引道长度不得少于 20米。 (六)(停车场低影响开发设计)地面停车场规划设计时宜配套布 局绿化用地,形成适当的分隔,以便于将雨水引入绿地进行综合处置。 地面公共停车场的硬化地面应优先选用透水铺装,并配建蓄水模块等蓄 水设施,对经过分隔绿带和透水铺装等低影响开发设施过滤、净化后的 雨水进行收集,并用于洗车、户场冲洗和绿地浇洒。 (七)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 件。

的路段,不应压缩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宽度,红线宜适当加宽。 (八)不同等级道路横断面可参考下表11.1.4,并根据横断面设置原 则进行适当调整

表11.1.4各等级道路参考横断面红线宽度序号道路等级断面形式(米)支路122支路182.52.518支路202.52.520支路/20次干路3.753.752.50.520次干路3030

11.1.5【机动车道宽度】 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确定,应符 合表 11.1.5 规定:

11.1.6【人行道宽度】 各级规划道路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m,商业和文化中心区、车站、 机场附近路段人行道规划宽度不应小于4m,工业园区人行道宽度在满足 通行及管线敷设需要的情况下不低于2.0m。 11.1.7【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的布局与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机动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5m; (二)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专用休闲与健身道、城市主次干 路上的非机动车道,以及城市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客运走廊500m范 围内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单向通行宽度不宜小于3.5m,双向 不宜小于4.5m,并应与机动车交通之间采取物理隔离。 11.1.8 【道路净高]

11.1.9【道路坡度及坡长

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街坊路不宜与城市主路相交。支线道路不宜 直接与干线道路形成交叉连通。 (二)平面交叉口应进行红线展宽预留,包括进口道和出口道展宽, 为后续进行交叉口渠化设计提供空间

11.2.2.3(立体交叉) (一)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路网整体布局,有利于提高路网的整 体效率。 (二)立体交叉的选型,应当根据交叉口设计小时交通流量、流向 地形、地质和地下管线等具体情况,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比较分 析后确定。 (三)一条道路建造多处立体交叉的,应当保持交通线路的连续性 采用行车方式相近的立体交叉形式。 (四)立体交叉匝道口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设计小时交通流量较 大,互相于扰造成交通阻塞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

车分离的形式。 (五)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间的最小净距离应当符合表11.2.2.3规 定: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间的最小净距离

(六)立体交义口亏道、高架桥、地道引道起坡点外八0米内,不得 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高架桥下满足道路交通要求的,可以适当设置开放性公共服务设施。 (七)对于规划为菱形立交(主线下穿或上跨)的节点,主线应进 行道路红线展宽。 (八)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用地宜按照枢纽立交8hm2~12hm、一般立 交6hm28hm2控制,跨河通道和穿山隧道两端主要节点宜按高限控制。 11.2.3【路口渠化]】 次干路以上的道路交叉口,一般应予以拓宽渠化,支路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是否拓宽。道路拓宽宽度一般为红线两侧各拓宽3~5m,渠化段 长度从交叉口中线交叉点起沿道路中线方向量取。 11.3公共交通 11.3.1【公共交通分类】 公共交通系统包含国家铁路、城际轨道、城市轨道、常规公交、出 租车等。 11.3.2【一般规定] (一)十堰城区宜以大、中运量公共交通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 多层次普通运量公交为主体,引导个体机动化客运交通方式的合理使用。 (二)城市中心区应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路权,加密城市公共交通网 络和站点,并应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用地。 (三)城市公共交通走廊应设置专用公共交通路权。 11.3.3【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 (一)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系统应满足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城

币综合交通系统相衔接。 (二)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对线路和客、货运车站的功能调整, 必须满足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以便进行相应的用地调整和城市配套设施 安排,满足其运营要求。 (三)市域范围内规划的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需要对线路廊道、 场站用地、换乘接驳进行规划控制,确保规划的可实施性。 11.3.4【城市轨道交通】 (一)城市轨道系统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划、城市用 地规划及其他交通设施的规划相协调 (二)城市轨道线路和车站设置,应考虑线路功能、沿线用地规划 交通状况、工程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城市轨道线路的管控要求应划定控制保护地界,保护轨道工 程结构和运营安全。对于进入轨道控制保护地界内的非轨道建设项自, 在规划报批前应经工程实施方案研究论证,征得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后,可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市轨道控制保护地界最小宽度标准(单位:

(四)城市轨道的线路和站场布置可结合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综合考虑。 轨道停车场和车辆段应开展选址规划进行控制预留,同时宜考虑上 盖综合开发提升土地价值。用地控制规模应结合规划研究确定,规划控 制按照以下约定考虑:

1.车辆基地选址应靠近正线,有良好的接轨条件。考虑上盖开发时, 宜靠近车站设置。每条运营线路宜设一个定修车辆段,当线路长度超过 20km时,宜增设停车场; 2.车辆基地应资源共享,占地面积总规模宜按每千米正线 0.8hm²~1.2hm²控制,车辆段的用地面积宜按25hm²/座~35hm²/座控制,停 车场的用地面积宜按10hm²座~20hm2/座控制,综合维修基地用地宜按 30hm²/座40hm?/座控制。 (五)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衔接交通设施应结合站点所在区位和周 边用地特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轨道交通应优先与集约型公共交通及步行、自行车交通衔接 2.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8m半径范围内应布设高可达、高服务水平 的步行交通网络。 3.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非机动车停车场选址宜在站点出入口50m内。 4.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与公交首末站衔接时,站点出入口与首未站的换 乘距离不宜大于100m;与公交停靠站衔接,换乘距离不宜大于50m。 (六)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通道、车站及附属设施用地均应满足建 设及运营要求。 11.3.5【城市公交设施】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道、港湾式 停靠站、综合车场等相关设施。 11.3.6【公交停靠站】 (一)交叉口附近设置公交停靠站应保证候车乘客的安全,方便乘 客换乘、过街,方便公共汽车停靠进出,减少对其他类型交通的影响。 (二)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靠站间的换乘距离,同向换乘不应 大于50m,异向换乘不应大于150m,交叉换乘不应大于150m,特殊情 况下不得大于250m。 (三)公交停靠站应设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改建交叉口在出口道

布设公交停靠站确有困难时,可将直行或右转公交线路的停靠站设在进 口道。 (四)交叉口公交停靠站的纵坡度不应大于2%;山区城市地形条件

困难时,纵坡度不应大于3%,个别地段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不得大于 4%。 (五)当公交停靠站设置在进口道,且进口道右侧有展宽增加的车 道时,停靠站应设在该车道展宽段之后不少于20m处,并将公交站台与 展宽车道作一体化设计;当进口道右侧无展宽增加的车道时,停靠站应 在右侧车道最大排队长度再加20m处布设。 (六)当公交停靠站设置在出口道,且出口道右侧展宽增加车道时: 停靠站应设在展宽段向前不少于20m处;当出口道右侧无展宽时,停靠 站在干路上距对向进口车道停止线不应小于50m,在支路上不应小于 30m。 (七)公交停靠站按其设置的位置分为路中式停靠站和路侧式停靠 站两种,按几何形状分为港湾停靠站和直线式停靠站,公交停靠站的布 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路交叉口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支路交叉口宜采用港湾式停靠 站,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直线式停靠站。 2.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带的道路宜沿分隔带设置港湾式停靠站, 当分隔带宽度不足4m而人行道较宽时,可适当压缩人行道宽度,但该段 人行道宽度缩减比例不得超过40%,并不得小于3m。 3.无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带的道路,可沿人行道设置港湾式停靠 站,该段人行道宽度缩减不得超过40%,并不得小于3m

困难时,纵坡度不应大于3%,个别地段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不得大于

(八)公共汽(电)车港湾式停靠站(图所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靠站候车站台的高度宜为0.15m~0.20m;站台宽度不应小于 2.0m,条件受限制时,不得小于1.5m 2.停靠站候车站台的长度可按下式确定: Lb=n(1b+2.5) 式中:Lb一一公共汽(电)车停靠站站台长度(m); Ⅱ一一同时在站台停靠的公交车辆数,无实测数据时,取 n=公交线路数+1 1b一一公交车辆长度,一般为15m~20m。 3.停靠站车道宽度应为3.00m,条件限制时,不应小于2.75m;公交 车道与相邻车道之间应设置专用标线。 (九)当多条公交线路合并设站时,应根据公交车到站频率、站台 长度及通行能力确定线路数,不宜超过5条,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7条 当线路数超过上述要求时,应分开设站,站台间距不应小于25m。 (十)快速公交站台应与常规公交站台分开设置,应采用港湾式停 靠站,其几何尺寸根据车辆选型而定。双向停靠站台宽度不应小于5m。 单向停靠站台宽度不应小于3m。 (十一)交叉口附近立交桥匝道出入口段不得设置公交停靠站。 (十二)当进口道公交车流量较大时,宜增设公交专用车道,其宽 度不应小于3m,长度不应小于25m。 (十三)出口道公交专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0m,其起点距对侧进 口道停止线延长线的距离,应大于进入该出口道的右转车变换车道所需 的距离加上交织段长度。变换车道所需距离可取30m~50m,交织段长度 宜取40m。 11.3.7【出租车停靠站】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通繁忙、行人流量大、禁止随意停车的地段,应设置出租

(八)公共汽(电)车港湾式停靠站(图所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靠站候车站台的高度宜为0.15m~0.20m;站台宽度不应小于 2.0m,条件受限制时,不得小于1.5m。 2.停靠站候车站台的长度可按下式确定: Lb=n(1b+2.5) 式中:Lb一一公共汽(电)车停靠站站台长度(m); Ⅱ一一同时在站台停靠的公交车辆数,无实测数据时,取 n=公交线路数+1 1b一一公交车辆长度,一般为15m~20m。 3.停靠站车道宽度应为3.00m,条件限制时,不应小于2.75m;公交 车道与相邻车道之间应设置专用标线。 (九)当多条公交线路合并设站时,应根据公交车到站频率、站台 长度及通行能力确定线路数,不宜超过5条,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7条 当线路数超过上述要求时,应分开设站,站台间距不应小于25m。 (十)快速公交站台应与常规公交站台分开设置,应采用港湾式停 靠站,其几何尺寸根据车辆选型而定。双向停靠站台宽度不应小于5m。 单向停靠站台宽度不应小于3m。 (十一)交叉口附近立交桥匝道出入口段不得设置公交停靠站。 (十二)当进口道公交车流量较大时,宜增设公交专用车道,其宽 度不应小于3m,长度不应小于25m。 (十三)出口道公交专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0m,其起点距对侧进 口道停止线延长线的距离,应大于进入该出口道的右转车变换车道所需 的距离加上交织段长度。变换车道所需距离可取30m~50m,交织段长度 宜取40m。 11.3.7【出租车停靠站】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通繁忙、行人流量大、禁止随意停车的地段,应设置出租

车港湾式停靠站。 (二)停靠站应结合人行系统设置,方便上落,同时应减少对道路 交通的干扰。 (三)停靠站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宜采用直接式或港湾式。 (四)大型商业、住宅区或办公建筑可利用后退空间设置出租车、 公交车停靠站。 11.4绿廊绿道 11.4.1【道路绿化]】 11.4.1.1(一般规定) 城市道路绿化的布置和绿化植物的选择应符合城市道路的功能,不 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绿化布置应便于养护; (二)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 (三)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 (四)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 件较好的一侧; (五)干线道路交叉口红线展宽段内,道路绿化设置应符合交通组 织要求。 11.4.1.2(道路绿化覆盖率) 城市道路路段的绿化覆盖率宜满足下表要求,城市景观道路可在下 表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城市道路路段绿化覆盖率;城市快速路宜根据道路 特征确定绿化覆盖率

表 11.4.1.2

城市道路路段绿化覆盖率要求

11.4.1.3(道路绿化带控制) 按照“公交进港湾,车行在中间,辅道在两边,休闲在林间”的理念进

行规划设计。两侧布置公共建筑项自的,应考虑设置辅道或在其他道路 上设置车行出入口,避免占用绿带或在城市快速路直接设置车行出入口。 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化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 一侧。其他主次干道景观绿化带控制宽度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 规划执行。 11.4.1.4(行道树) 新建道路两侧应各设置2排或多排行道树,亦采用适合本地长势良 好的行道树,如小叶樟、栾树、无惠子、法桐、棒树、七叶树、银杏等; 不宜采用分支点低的造景树和不适合本地生长的树,如小叶榕、柏树等。 11.4.2【绿道] 城市绿道由绿廊系统和人工系统两部分构成。 生态型绿廊绿道控制范围宽度一般不小于200m,郊野型绿廊绿道控 制范围宽度一般不小于100m,中心城区绿廊绿道控制范围宽度一般不小 于20m,旧路改造可适当减少控制范围宽度。 (一)绿廊系统。绿廊系统是城市绿道的绿色基底,主要由地带性 植物群落、野生动物、水体、土壤等生态要素构成,包括自然本底环境 与人工恢复的自然环境,具有生态维育、景观美化等功能。 (二)人工系统。人工系统由慢行系统、交通衔接系统、服务设施 系统和标识系统等构成,具有休闲游憩、慢行交通等功能。 (三)慢行系统:包括步行道、自行车道、综合慢行道。 (四)交通衔接系统:包括绿道停车设施、绿道与城市其他交通系 统的接驳设施等。 (五)服务设施系统:包括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 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等。 (六)标识系统:包括信息标识、指路标识、规章标识、警告标识 等。 11.5无障碍设施

(三)隧道结构设计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渗不漏,经济合 理。 (四)隧道衬砌设计综合考虑各项条件,并充分利用围岩的自承能 力,衬砌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保证长期安全使用。 (五)隧道防排水设计严格按照“防、排、截、堵结合,因地制宜, 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地表水、地下水要善处理,使洞内与洞外的排水沟 截水沟等形成完整的防水系统。 (六)注重水保、环保与洞口景观设计,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使洞门与自然景观融为一体。 (七)本着“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以人为本”的原则,隧道内需设置 与隧道交通量、重要性相适应的运营管理监控设施,各系统具有可扩充 性和可升级性,使人、车、路、环境和管理运营设施组成有机统一的交 通系统,为隧道使用者提供安全、快捷、舒适、经济的行车环境。 (八)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九)各级公路隧道照明设置条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1.6.3【人行过街设施】 (一)在城市快速路上、人流量大的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 建区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地道,原则上应设置自动扶梯或无障碍电 梯,并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二)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 道或地道,宜兼顾行人过街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天桥廊道净宽不宜小于3m,地道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75m,天桥和 地道宽度不应大于8m。天桥桥下净高大于5m,地道通道最小净高为2.5m 与建筑相结合的地下通道净高设计以建筑规范要求为准。 11.7公路交通 11.7.1【公路等级分类】 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各级公路技术指标如表11.7.1:

表11.7.1各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三级、四级公路设计速度12010080608060403020车道数864864644222221行车道宽度(m)2×15.02×11.252×7.52×11.252×7.502×11.22×15.02×7.52×7.02×3.752×3.52×3.52×3.252×3.03.55一般值4534.5284433.52632路基宽度24.52312108.57.56.54.5(m)最小值42264124.521.52010 8.5般值中央分隔带宽322222度(m)最小值221111一般值0.750.750.50.50.50.5左侧路缘带宽度(m)最小值0.750.5 0.50.50.50.5中间带宽度般值4.53.53333(m)最小值3.532222右侧路缘带宽度m)般值3或3.532.52.51.50.75

最小值32.51.51.50.750.25一般值土路肩宽度0.750.750.750.50.750.750.750.50.250.5(m)最小值0.750.750.750.50.50.50.750.50.250.5一般值最小平曲线半10007004002004002001006530径(m)极限值650400250125250125603015视距(m)2101601107511075403020最大纵坡(%)345656789最小坡长(m)30025020015020015012010060般值17000100004500200045002000700400200凸形竖曲线极限值110006500300140030001400450250100最小半径(m)一般值600045003000150030001500700400200凹形极限值400030002000100020001000450250100竖曲线最小长度10085705070503525(m)20路基设计洪水频率1 / 10050、三级:1 /25、四级:视情况确定

高速铁路最小正线间距

城际铁路最小正线间距

注:区间直线地段两单线铁路并行引入车站时的最小线间距应根据装设信号机和通行 超限货物列车情况按需要计算确定。既有线路段设计速度提高到140km/h~160km/h时, 可保持4m的线间距。 (四)重载铁路正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牵引种类应根据路网与牵引动力规划、线路特征和沿线自然条件以及

注:区间直线地段两单线铁路并行引入车站时的最小线间距应根据装设信号机和通行

注:区间直线地段两单线铁路并行引入车站时的最小线间距应根据装设信号机和通行 超限货物列车情况按需要计算确定。既有线路段设计速度提高到140km/h160km/h时 可保持4m的线间距。 (四)重载铁路正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牵引种类应根据路网与牵引动力规划、线路特征和沿线自然条件以及

动力资源分布情况合理选定,并宜采用电力牵引。设计速度为每小时80千 米至100千米;

(五)111级铁路、1V级铁路按照有天设计规范执行 11.8.3【车站要求】 (一)车站分布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满足远景线路年输送能力的要求。 2.中间站应根据沿线城镇分布及产业布局合理分布。重载铁路的中间站 还应满足大宗货物的集疏运要求。 3.会让站和越行站应按通过能力要求进行分布。有技术作业的中间站, 会让站和越行站还应满足技术作业要求。 4.考虑区间通过能力的均衡性, 5.考虑地形、地质、水文和铁路运营条件,并满足养护维修、教援等要 求。 (二)高、快速铁路主要客站应布置在中心城区内,并宜与普通铁路客 运站结合设置。 (三)车站间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铁路站间距离宜为30km~60km 2.城际铁路站间距离宜为5km~20km 3.重载铁路单线宜为15km.双线宜为30km~50km

DB11T 1824-2021 森林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使用和维护规范客货共线铁路客站规模

确定: 1.中、小型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宜为5m2/人~8m2/人。 2.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宜为8m2/人~15m2/人。 3.设有与其他交通设施间的换乘区域、城市通廊的站房,换乘区域、城 市通廊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1.8.4【安全保护区】 (一)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 区的范围在满足噪音、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 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中、小型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宜为5m2/人~8m2/人 2.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宜为8m2/人~15m2/人 3.设有与其他交通设施间的换乘区域、城市通廊的站房,换乘区域、城 币通廊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1.8.4【安全保护区】 (一)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 区的范围在满足噪音、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 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不低于10米,其他铁路不低于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不低于12米,其他铁路不低于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不低于15米,其他铁路不低于12米。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不低于20米,其他铁路不低于15米。 (二)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1.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2.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 2000米。 3.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 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按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11.8.5【铁路交又】 (一)设计速度120km/h及以上的铁路和重载铁路,应按全封闭、全立 交设计。 (二)设计速度120km/h以下的客货共线铁路与公(道)路的交叉宜设 置立体交叉;特殊困难条件下可设置平面交叉,但应采取安全可靠的保障措 施。 (三)铁路与铁路、公(道)路及管道立体交叉应遵循下列原则: 1.高速铁路与其他铁路、公(道)路等设施立体交叉时,宜采用高速铁 路上跨的方式;困难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选采用下穿方式时,须采取防止异 物侵入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2.高速铁路之间、其他铁路之间的立体交叉,应根据工程条件、线路安 全性要求、施工对运营干扰等因素,宜选择较高等级线路上跨通过。 3.铁路与公(道)路立体交叉时,宜采取铁路上跨的方式。 4.铁路与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等设施交叉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

规定。 (四)铁路与铁路、公(道)路立交桥的净高和净宽应满足相关铁路、 公(道)路建筑限界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跨越铁路的立交桥下净高,应根据铁路限界标准计算确定。 2.铁路立交桥下的乡村道路净高、净宽,应根据通道种类和交叉条件与 有关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宜小于表11.8.5规定的数值(单位:m):

铁路立交桥下的乡村道路净高、净宽最小值

注:1.通行汽车及大型农机的乡村道路,特殊困难条件下净宽可减至5.0m,净高可减 至4.0m。 2.特殊困难条件下机耕通道净高可减至3.0m。 3.特殊困难条件下仅供人行的道路,净高可按不小于2.2m设计。 (五)铁路上跨公(道)路时,铁路桥跨设置应满足相应道路对净空和 亭车视距的要求,当立交净空不足5.0m时,应设置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 (六)跨越铁路、道路及通航河流的铁路有雄立交桥上应设置防落网; 公(道)路跨越铁路的立交桥上应设置钢筋混凝土防撞护栏,并在跨越地段 安装防抛网。 (七)铁路与铁路、公(道)路立体交叉,应综合考虑地形、相关设施 配套条件,在立体交叉范围设置完整通畅的排水系统。 11.9水运交通 11.9.1【航道] 航道总体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航道建设规模及标准、航道选线、航 道平面布置和主要尺度,整治工程的整治线、整治建筑物布置、疏浚工程、 导助航设施布置等,必要时应考虑停泊区、锚地和服务区。停泊区、锚地和

服务区的选址应根据自然条件、河流水文特性航道布置和船型等因素综合考 虑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9.2【码头】 (一)新建港口作业区应当设置绿化带与外界隔离,绿化带宽度宜大于 50米。危险品码头设置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二)码头的设置应根据功能、输运方式等进行合理布局,确定规模: 对交通影响大的码头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对环境影响大的码头应做环境影 响评估。 (三)大型货运港口应优先发展铁路、水运集疏运方式,并应规划独立 的集疏运道路,集疏运道路应与国家和省级高速公路网络顺畅衔接, 11.10航空 11.10.1【布局要求】] 航空港的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充分的机场用地,合理设置跑道位置。 (二)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机场的要求。 (三)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尤其是气候和地基条件,满足其净空要求 (四)与城市有合理的距离,飞机的起飞既不影响城市,又不能与城市 相距很远NY/T 2682-2015 酿酒葡萄生产技术规程,并有便利的交通条件。 11.10.2【净空安全] 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 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包括:以 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高出原地面 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区域。武当山机场净空保护区以武当山机场基 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含)范围构成的区域。详见附图一:《十堰武 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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