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1929-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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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 1929-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表4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 1.5 其他规定

4.1.5.1每个新建燃煤、燃生物质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窗,烟窗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 5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窗不低于8米,锅炉烟窗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新建锅炉房的烟窗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窗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4.2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

4. 2.2物料的筛分和石

4.2.2.1设置煤炭筛分、破碎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1.2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 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 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GB 18145-2014 陶瓷片密封水嘴,按照75和H76的规定执行,

.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 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 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超过本标 推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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