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1268-2017 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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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1268-2017 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pdf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选定的第9种标准颜色样 显色指数。

表征一批光源中各光源与光源额定色品的偏离,用颜色匹配 标准偏差 SDCM表示。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 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增加的百 分比。

GB/T 6031-2017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硬度的测定(10 IRHD~100 IRHD)通过优化设计及合理运行使得照明耗电量实际值与基准值相 比降低的百分比。

太阳辐射透过玻璃后的一般显色指数。

3.0.1绿色照明的检测及评价应以单体建(构)筑物、建筑群 或单个区域作为测评对象。对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 测评对象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检测及评价。 3.0.2绿色照明的检测及评价应在项目竣工并投入正常使用3 个月后进行,并宜与绿色建筑运行评价相衔接。 3.0.3绿色照明评价时,定量评价的指标应由检测机构根据本 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照明检测,并应提供相应的 检测报告。

4.1.1检测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并应符合抽样的规定。

4.1.1 检测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并应符合抽样的规定。 4.1.2检测时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应符合本标准 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1.3检测报告应内容完整、数据准

4.2.1各类场所照明质量检测项目应按表4.2.1确定。

4.2.1各类场所照明质量检测项目应按表4.2.1确定

表4.2.1各类场所照明质量检测

主:1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图书馆建筑、商店建筑、观演建筑、旅馆建筑、 医疗建筑、教育建筑、博览建筑、会展建筑、金融建筑、交通建筑、体育 建筑等; 表中*为博物馆建筑中应测量的项国

4.2.2检测抽样应符合下列

1建筑照明和室外作业场所照明检测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和《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 》GB50582中规定的场所类型,对典型场所进行随机抽样测 ,同类场所测量的数量不应少于5%,且不应少于2个,不足 个时应全部检测。 2道路照明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评价对象范围内相同照明条件的同类道路测量的随机 抽样数量总数不超过200条时抽样数量不应少于 10%,且不应少于1条道路;当总数超过200条时抽 样数量不应少于20条。 2)每条道路应选择在灯真安装间距、高度、悬挑、仰角 和光源的一致性等方面能代表被测道路的典型路段进 行检测。 3夜景照明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构)筑物应选择整体进行检测。释体建筑应 选择典型单体建筑和典型区域进行检测: 2)开放空间应选择典型区域进行检测。 2.3照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度测量应采用不低于一级的光照度计。 2照度应按中心点法均匀布点进行测量(图4.2.3),平均 度应按下式计算: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o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o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O o 0 0 0 0 0 0 0 0 a o o 0 0 0 0 0 0 0 O

图4.2.3中心点法测量照度示意图 Q.测点

4.2.4现场的相关色温和显色指数测量应采用光谱辐射计,每 个场地测量点的数量不应少于9个,住宅单个房间可不少于3 个,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被测照明现场的相关色温和显色 指数。

4.2.5亮度测量应符合下列

1亮度测量应采用不低于一级的亮度计,且选用的亮度计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5700的相关规定。 2室内工作区亮度测量应选择工作面或主要视野面,同司 则量面测点数不应少于3个。 3道路亮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亮度测量区域应为同一侧两根灯杆之间的区域: 对交错布灯:测量区域应为观测方向左侧灯下开始的 两根灯杆之间的区域;道路横向应为整条路宽(图 4. 2. 5)。 2)亮度计的观测点高度应距地面1.5m;亮度计的观测点 的纵向位置应距第一排测点60m;亮度计的观测点的 横尚位置,对平均亮度和亮度总均匀度的测量,应位 于观测方尚路右侧路缘内侧1/4路宽处:对亮度纵向 均匀度的测量,应位于每条车道的中心线上。

图4.2.5双侧对称布灯时道路亮度测量布点图 )一灯杆:测点:A亮度计位置:一路宽;/两灯杆杆距

4建筑夜景亮度测量应根据建筑高度和体量确定下列测量 视点位置: 1)近(正)视点位置:距被测建筑10m~30m或2倍建 筑高度; 2)中(正)视点位置:距被测建筑30m~100m或3倍建 筑高度; 3)远(正)视点位置:距被测建筑100m~300m或5倍 建筑高度

4建筑仪京亮度测童应根据建巩高度和体量拥定下 视点位置: 1)近(正)视点位置:距被测建筑10m~30m或2倍建 筑高度; 2)中(正)视点位置:距被测建筑30m~100m或3倍建 筑高度; 3)远(正)视点位置:距被测建筑100m~300m或5倍 建筑高度。 4.2.6照明眩光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一般照明应对计算统一眩光值(UGR)的参数进行 验测,观测位置应取纵向和横尚两面墙的中点,视线应处于正前 方水平方向,观测者眼睛高度座姿应取1.2m,站姿应取1.5m, 其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2体育场馆及室外作业场地照明应对计算眩光指数(GR) 的参数进行检测,计算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作业场地 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和《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 JGJ153的规定。 3道路照明应对计算值增量的参数进行检测,并应按下 式计算:

65KE TI eye X 100% L

4.2.7频闪比的检测应选择采样频率不低于2kHz或信

倍以上的光源频闪分析仪,并应在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区域和 及危险操作的工作区域进行测量,频闪比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A一一在一个波动周期内光通输出的最大值: B一一在一个波动周期内光通输出的最小值。 4.2.8采光系数测量应在全阴天条件下进行,并应按下列公式 计算:

En.i X 100% aVE

式中:C 第i个点的米光系数(%): E.一 室内第1个点的漫射光照度(1x); Ew. 与第i个点同时测量的室外漫射光照度(1x): 平均采光系数(%); N采光系数测量点数。 4.2.9 采光达标面积比测量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对房间或场所的采光系数进行测量: 2将房间各测量点的采光系数值按降序排列C=[C

1对房间或场所的采光系数进行测量: 2将房间各测量点的采光系数值按降序排列C三1C C3,,C.,并按顺序相加求前j≤n)个值的平均值Cae 3当Cawe(n)≥Caveb(Cavcb为标准值),则房间的采光达

积比为100%;当Cav()≥Caveth,且Cav(十1)

式中:f一单个房间平均采光系数达标面积比; j一一采光系数达标点数; n一房间内总的采光系数测量点数。 4.2.10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应对计算窗的不舒适眩光的参 行检测,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 GB50033的规定

式中:f一单个房间平均采光系数达标面积比; j一采光系数达标点数; "—房间内总的采光系数测量点数。

4.3.1照明节能检测项自应包括照明功率密度、照明耗电量 电源电压、工作电流、功率、功率因数、谐波含量等。

4.3.1照明节能检测项自应包照明功率密度、照明耗电量、

1应与照明质量检测的抽样场所一致; 2应在相应配电箱中对抽样场所涉及的全部照明配电回路 进行检测; 3应对道路照明抽样检测路段涉及的灯具全部检测。 4.3.3检测用电气仪表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并可自动记录 电压、电流、电能量、有功功率、功率因数和谐波等数据。 4.3.4照明功率密度的检测应按下列方法进衍: 1供电回路中混有其他用电设备时,测量时应断开其他用 电设备;当其他用电设备无法断开时,可分别测量开后全部设备 和只开启非照明设备时的功率,两次测量的差值为被测照明系统 的功率。 2当供电回路为多个房间或场所的照明系统供电时,各房 间或场所照明系统的功率可在关团其他房间或场所照明系统的情

1应与照明质量检测的抽样场所一致; 2应在相应配电箱中对抽样场所涉及的全部照明配电回路 进行检测; 3应对道路照明抽样检测路段涉及的灯具全部检测。 4.3.3检测用电气仪表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并可自动记录 电压、电流、电能量、有功功率、功率因数和谐波等数据

1供电回路中混有其他用电设备时,测量时应断开其他用 电设备:当其他用电设备无法断开时,可分别测量开启全部设备 和只开启非照明设备时的功率,两次测量的差值为被测照明系统 的功率。 2当供电回路为多个房间或场所的照明系统供电时,各房 间或场所照明系统的功率可在关闭其他房间或场所照明系统的情 兑下对该房间或场所的功率进行测量,也可根据其照明安装功率 占所在回路总安装功率的比例,乘以回路的实测功率得到

3在上述测量方式无法实现时,可采用单灯法逐一测试房 间或场所内单个或一组的灯具功率,再累加计算房间或场所的照 明总功率。 4照明功率密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LPD =k× F A U. k=

LPD 照明功率密度(W/m²); P.一 被测量照明场所的照明系统总有功功率(W): A一一 被测量照明场所的面积(m): k一一电压修正系数,恒功率时k值取1; U一一额定工作电压,为220V; U,一一实测电压(V)。 照明耗电量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照明耗电量的检测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应连续监测并累计正常工作状态下至少两周的照明耗 电量; 2)应根据各场所的照明设备工作时间统计累计的照明 时数; 3)年照明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W.= W. X (tn./t) (4. 3. 5) W.一一年照明耗电量(kW·h); W,一一实测的照明耗电量(kW·h);

明耗电量应按式(4.3.5)计算

4.4.1 各类场所的照明控制检测项自应按表4.4.1所列项目 进行。

表4.4.1各场所的照明控制检测

4.4.2照明控制系统应按控制点总数的20%抽样检测,不足5 个时应全部检测。

4.4.3照明控制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结构,在系统中央工作站、控制器与主系统 接口处或照明灯具自带控制器处等适宜的位置,采用改变参数设 定值或输入参数值,检查控制系统在线率,检测控制系统功能。 2应对照明控制系统的手动控制、定时控制、光感控制、 人体感应控制等照明控制方式实施操作或模拟输入量,检香相应 照明回路的响应情况,并测试现场照明水平。 3进行照明控制系统监测功能的检测时,应对监测的各项 参数进行现场测试,并应计算与系统监测实时反馈数据的偏差。

4.5.1照明环保的检测应包括室外照明光污染和玻璃幕墙光污 染的检测。

4.5.3室外照明光污染的检测应

1室外照明设施对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真照度的 测量,应对所有可能存在光污染影响的窗户进行测量,并应在居 室窗外表面上均匀取6一9个点作为测点,应取其照度平均值作 为测量值。 2建筑立面和标识面亮度的测量应选取可能造成光污染的 位置作为观测点,并应在立面或标识的最大亮度条件下进行测 量。建筑立面的亮度测量应取亮度高的部位作为被测区域,并取 其平均亮度作为测量值;标识面亮度的测量应根据标识面面积合 理选取测点,超过10m?时宜取不少于6个测点。 3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测量应根据灯具布置和灯具配光测算 灯具所处位置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与灯具总光通量之比, 4城市道路的非道路照明设施对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的域值 增量的测量,应在非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条件下进行,测点的 布置应与道路照明亮度的测量相同。 4.5.4玻璃幕墙光污染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幕墙反射比和反射色差的检测应以2片幕墙玻璃作 为一个测量组,每组应选取5个测量点。色差分组检测时,有色 差问题的玻璃幕墙部位均应包含在测量组内。检测方法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18091的规定执行

1玻璃幕墙反射比和反射色差的检测应以2片幕墙玻璃作 为一个测量组,每组应选取5个测量点。色差分组检测时,有色 差问题的玻璃幕墙部位均应包含在测量组内。检测方法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18091的规定执行 2玻璃幕墙反射光对周边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及幼儿 园和道路影响的测算,应建立玻璃幕墙、被影响建筑和道路的模 型,并应通过玻璃幕墙光污染分析软件选取典型日进行模拟分析 计算,得出周边建筑的影响时段及道路上造成的连续有害反 射光。

5.1.1绿色照明应根据不同场所的特点,对评价项目的各项指 标进行综合评价,

标进行综合评价。 5.1.2申请评价方应对项目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对产品、设 计、施工、验收、运行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应提交相应设计文 件、产品测试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 5.1.3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检测报告、文件进行审 查、现场考察、出具评价报告,确定评价等级

件、户品测试报告和峻1.验收报告等。 5.1.3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检测报告、文件进行审 查、现场考察、出具评价报告,确定评价等级。 5.1.4绿色照明评价时的照明条件应与照明检测时一致。

5.1.4绿色照明评价时的照明条件应与照明检测时一致。

5.2.1绿色照明评价指标体系应由照明质量、照明安全、照明 节能、照明环保、照明控制和运维管理指标组成。照明安全可仅 设置控制项,其他每类指标均应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并应统 设置加分项,

5.2.2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满足或不满足,应在控

满足时对评分项和加分项进行评价;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

5.2.4评价指标体系中.各类指标的总分均应为100分。

指标评分项得分应按参评项目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 适用于该项目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Q = Q +Q +Q +Q: +Q +Q

式中:Q 绿色照明评价总得分; Qi ~Q; 分别指照明质量、照明节能、照明控制、照明环保 及运维管理指标评分项的得分; Q6 加分项得分; wws 评分项权重,按表5.2.6取值,

表5.2.6评分项权重

注:11类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图书馆建筑、教育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 筑、金融建筑、商店建筑及交通建筑,Ⅱ类公共建筑包括观演建筑、体育 建筑、博览建筑及会展建筑;

5.2.7绿色照明应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一.星级3个等级。3 个等级的绿色照明均应满足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 分项得分不应低于40分。当绿色照明评价总得分分别达到50 分、60分、80分时,绿色照明等级应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 三星级。

6.1.1室内正常照明的照度、显色指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6.1.2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光源相关色温不应高于4000K; 公共场所光源相关色温不应高于5000K。 6.1.3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光源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 LLED灯特殊显色指数R,应大于O。 6.1.4应急照明、值班照明、障碍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 准的规定。

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

6.1.6居住建筑的日照时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 规定。

6.1.7玻璃幕墙反射光对居住建筑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18091的规定。 6.1.8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照明产品的光生物安全性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20145规定 的无危险类。

6.1.9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第1

6.1.10灯具的骚扰电压、谐波电流及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 量方法》GB1774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 备每相输人电流16A)》GB17625.1和《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

兼容抗扰度要求》GB/T18595的规定。 6.1.11灯具防护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12居住建筑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6.1.13LED灯单灯功率大于5W的灯具功率因数不应低于 0.7;直管型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紧型荧光灯功率 因数不应低于0.55。 6.1.14照明光源、镇流器、I.ED模块控制装置及照明用配电 变压器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2级。 6.1.15光源平均寿命和光通量维持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的规定。 6.1.16应制定并实施节能管理制度。 6.1.17 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且运行记录应 完整。

6.2.1室内照度水平合理,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并应按下列 规则评分: 1 测量值与照度标准值的正偏差不超过20%,应得10分; 2测量值与照度标准值的正偏差不超过10%,应得20分, 6.2.2一般照明光源的显色性良好,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并 应立按下列规则评分: 1特殊显色指数R.不低于10,应得10分; 2特殊显色指数R,不低于20.应得20分。 6.2.3满足采光系数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的数量高于现行国家 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要求,评价分值应为 20分。

6.2.4采光系统性能优良,评价总分值应为15分,并凡

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大于0.5,应得7分; 2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大于0.5,应 得3分; 3颜色透射指数不低于90,应得5分。 6.2.5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具有良好的外视野,其与相建 筑的直接间距超过18m,评价分值应为10分。 6.2.6照明无明显频闪,评价总分值应为15分,并应按下列规 则评分:

频闪比不天于6%,应得8分; 2 频闪比不大于3%,应得15分

5.2.7选用高效照明产品,评价总分值应为40分,并应按下列 规则评分: 1传统照明产品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照明光源的能效等级达到1级,应得15分; 2)镇流器的能效等级达到1级,应得10分; 3)选用灯具的效率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 准》GB50034的规定值10%,应得5分,高于规定 值20%,应得15分。 21ED照明产品效能高于现行国家标准《IED室内照明应 用技术要求》GB/T31831的规定值,并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提高20%,应得10分; 2)提高30%,应得20分; 3)提高40%,应得40分。 6.2.8照明用配电变压器的能效等级达到1级,评价分值应为 10分。

GB50034中规定的现行值,评价总分值应为40分,并应按表

6.2.9的规则评分。

表6.2.9照明功率密度比现行值的降低幅度评分规则

在居住建筑的地下车库、门厅、电梯厅等公共区域合理 光管采光系统等天然采光装置,评价分值应为10分

6.2.11根据场所特点合理进行照明控制,评价总分值应为40 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合理进行照明分区控制,应得15分: 2重点照明单独控制,应得10分; 3多种功能要求的场所提供对应功能要求的照明场景,应 得15分。

6.2.12照明控制装置设置合理,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并应

2控制器设置便于人员操作,应得10分。 6.2.13走廊、楼梯间、卫生间、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采 用感应控制并根据使用需求自动开关灯或调光,评价分值应为 40分。

6.2.14建立照明废旧污染产品的回收管理制度,实现回收,评 价总分值应为4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有回收管理制度,应得 10 分;

2有回收利用台账,应得10分; 3有回收箱,废旧产品回收率不低于80%.应得20分。 6.2.15控制照明产品的汞含量,评价总分值应为60分,并应 按下列规则评分: 1荧光灯应按表6.2.15的规则评分

按下列规则评分: 1荧光灯应按表 6.2.15的规则评分

5.2. 15 照明产品汞含量评分规则

2采用无汞灯具,应得60分

2采用无汞灯具,应得60分

6.2.16建立绿色教育宣传机制,编制绿色设施使用手册,形成 良好的绿色氛围,评价总分值应为25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 评分并累计: 1有绿色宣传工作记录、应得10分; 2向使用者提供绿色设施使用手册,应得15分。 5.2.17技术资料齐全,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并应按下列规 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设计、施工、监理、调试、验收等技术资料齐全,并进 行全过程管理,应得10分: 2编制完善的设施运行管理手册,应得10分。 6.2.18定期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价总 分值应为2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制定专业技术培训计划,应得10分; 2具有培训工作记录和考核结果,应得10分。 6.2.19定期检查和维护采光照明设施,根据运行检测数据对设 施进行运行优化,评价总分值应为35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 评分并累计:

6.2.17技术资料齐全,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并应

6.2.18定期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价总 分值应为2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制定专业技术培训计划,应得10分; 2具有培训工作记录和考核结果,应得10分。 5.2.19定期检查和维护采光照明设施,根据运行检测数据对设 施进行运行优化,评价总分值应为35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 评分并累计:

6.2.18定期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

施进行运行优化,评价总分值应为35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 评分并累计:

1具有照明设施的检查、维护等记录,应得5分; 2根据运行检测数据对设施进行运行优化,应得10分; 3制定光源和灯具的维护、清洁计划,对照明系统进行定 期检查和清洗,并具有维护记录,应得10分; 4定期检查和清洗米光系统,并具有维护记录,应得 10分。

6.3.1照明项目根据所在地域的环境、资源,结合场地特征和 功能,合理采用新技术、新产品,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显著提 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光环境质量,评价分值应为1分。 6.3.2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提供给照明的用电量能单独计量,评价总分值应为2分,并应按 表 6. 3. 2 的规则评分。

表6.3.2可再生能源提供照明容量评分规则

:为可再生能源用于照明的装机容量与照明设备安装容量之比

6.3.3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光环境评价方法》GB/T12454对 室内主要功能房间光环境进行现场主观评价,评价总分值应为2 分,并应按表6.3.3的规则评分

要6.3.3光环境主观评价评分规贝

7.1.1室内一般照明的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及眩光限 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7.1.2体脊场馆照明的水平照度、垂直照度、照度均匀度、相 关色温、显色指数及光限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场馆照 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的规定。 7.1.3人员长期丁作或停留的场所光源相关色温不应高于 4000K,公共场所光源相关色温不应高于5000K,体育场馆比赛 场地照明光源相关色温不应高于6000K。 7.1.4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光源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 LED灯特殊显色指数R应大于O。 7.1.5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应符合国家 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1.6学校教室和医院病房室内采光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规定。 7.1.7幼儿园、中小学校、病房及敬老院的白照时数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民用建筑 设计通则》GB50352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的

ZJM 023-4423-2019 可移动木工立式带锯机7.1.6学校教室和医院病房室内米光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民, 设计通则》GB50352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C 规定。

7.1.8博物馆建筑及档案馆建筑中对光敏感的房间

阳光直射及紫外线照射。博物馆陈列室展品年曝光量限值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的规定。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的建筑物

20m以下及一般路段10m以下的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 比不大于0.16的玻璃: 2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设置玻璃幕墙时,应采用可 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16的玻璃; 3同一玻璃产品的反射色差(△E)不应大于3CIEIAB色 差单位。 7.1.10设置玻璃幕墙时,其反射光对周边建筑、道路等的影响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18091的规定。 7.1.11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照明产品的光生物安全性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20145规定 的无危险类。 7.1.12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第1部 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7.1.13灯具的骚扰电压、谐波电流及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 量方法》GB1774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 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和《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 兼容抗扰度要求》GB/T18595的规定。 7.1.14灯具防护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1.15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现行值的规定。 7.1.16办公楼或商场等应按租户或单位设置电能表。 7.1.17 旅馆建筑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 7.1.18功率因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管型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紧凑型功率因数 不应低于0.55; 2高强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31.ED灯具功率因数应符合表7.1.18的规定。 7.1.19照明光源、镇流器、1.ED模块控制装置、照明用配电 变压器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2级。

1直管型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GB/T 33975-2017 高速铁路扣件用弹簧钢热轧盘条,紧凑型功率因数 不应低于0.55; 2高强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3I.ED灯具功率因数应符合表7.1.18的规定。 7.1.19照明光源、镇流器、I.ED模块控制装置、照明用配电 变压器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2级。

表 7.1.18LED灯功率因数要求

7. 1. 20 光源平均寿命和光通量维持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的规定。 7. 1. 21 照明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 1.22 应制定并实施节能管理制度。 7.1.23 照明节能设施应工作正常,具应符合设计要求。 7. 1. 24 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且运行记录应 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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