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要求

GB 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要求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7.7M
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资源ID:229259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GB 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要求

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 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 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洞 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 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

DB33T 380.2-2015 商品林建设 造林技术规程2.0.11便民服务设施

3.0.1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 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和文化习俗; 3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 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 4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 的条件和场所; 5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 貌相协调; 6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 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 7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 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 3.0.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 行建设; 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 有关安全规定; 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 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 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士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3.0.3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 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 3.0.4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3.0. 4的规定。

表3.0.4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3.0.5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

3.0.5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 和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人使 用的要求; 2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 的原则进行改造。 3.0.6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 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 挖制机定

3.0.6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 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 控制规定,

3.0.7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表径 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 要求。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竖向 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83的有关规定。 3.0.10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 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CJJ83的有关规定。 3.0.10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 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 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4.0.3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

0.3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4.0.4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井应集 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4.0.5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4.0.4的规定时,可采取多点 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 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4.0.6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 旁绿地;绿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2条的 规定。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 0.35m²/ 人; 2宽度不应小于8m;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 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0.8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 采光、通风、管线理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4.0.8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 采光、通风、管线理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 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 日照时数1h。

表4.0.9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4.0.10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汇总重要的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本 准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

5配套设施5.0.1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2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hm²。3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hm²。4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宅建筑容量;当不匹配时,应增补相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5.0.2居住区配套设施分级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5.0.3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按照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进行控制,并应符合表5.0.3的规定。表5.0.3配套设施控制指标(m²/千人)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生活圈居住区生活圈居住区居住街坊类别用地建筑用地建筑用地建筑用地建筑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1600145019801050171010705080总指标2910183026601270221018201509013

注: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十分钟生活圈 居住区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 居住街坊指标。 2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活动场所用地;未含高中 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

注: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十分钟生活圈 居住区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 居住街坊指标。 2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活动场所用地;未含高中 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 0.4各级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 见定。 0.5居住区相对集中设置且人流较多的配套设施应配建停车 易(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不宜低于表5.0.5的

2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活动场所用地;未含高中 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 5.0.4各级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 规定。 5.0.5居住区相对集中设置且人流较多的配套设施应配建停车 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不宜低于表5.0.5的 规定; 2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机动车停车场(库)宜采用地 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

5.0.4各级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日

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不宜低于表5.0.5的 规定; 2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机动车停车场(库)宜采用地 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

5.0.6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5.0.6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停车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居住区所处区 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 有关规定; 2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 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3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并应为老 年人、残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辅助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 余地; 4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5居住街坊应配置临时停车位; 6 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 条件,

6.0.1居住区内道路的规划设计应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适宜、 公交优先、步行友好的基本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的有关规定。 6.0.2居住区的路网系统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应采取“小街区、密路网”的交通组织方式,路 网密度不应小于8km/km²;城市道路间距不应超过300m,宜为 150m~250m,并应与居住街坊的布局相结合。 2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 并应便捷连接公共交通站点; 3在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地区,应构建连续的非机动车道; 4旧区改建,应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延续 原有的城市肌理。 6.0.3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应突出居住使用功能特征与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侧集中布局了配套设施的道路,应形成尺度宜人的生 活性街道;道路两侧建筑退线距离,应与街道尺度相协调; 2支路的红线宽度,宜为14m~20m; 3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适宜步行及自行车骑行的要求,人 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4支路应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适当控制机动车行驶速度。 6.0.4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 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人口连接城市道路 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

于2.5m; 2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200m; 3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0.4的 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 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表6.0.4附属道路最大纵坡控制指标(%)

.0.5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装6.0.5的规定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

注:道路边缘对于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红线;附属道路分两种情况:道路断面设有 人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道路断面未设人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7.0.1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尊重气候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并 应塑造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 7.0.2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庭院、街道、公园及小广场等公 共空间形成连续、完整的公共空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通过建筑布局形成适度围合、尺度适宜的庭院空间; 2应结合配套设施的布局塑造连续、宜人、有活力的街道 空间; 3应构建动静分区合理、边界清晰连续的小游园、小广场; 4宜设置景观小品美化生活环境。人 7.0.3居住区建筑的肌理、界面、高度、体量、风格、材质、 色彩应与城市整体风貌、居住区周边环境及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 相协调,并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7.0.4居住区内绿地的建设及其绿化应遵循适用、美观、经济、 安全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保留并利用已有的树木和水体; 2厂 应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对居民无害的植物; 3应采用养、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 4应充分考虑场地及住宅建筑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阴的需求; 5适宜绿化的用地均应进行绿化,并可采用立体绿化的方 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环境绿量; 6有活动设施的绿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居住区的 无障碍系统相衔接; 7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设计,并宜采用雨水花园、 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干塘、树池、植草沟等具备调蓄雨水功 能的绿化方式

7.0.5居住区公共绿地活动场地、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及附属绿 地的活动场地的铺装,在符合有关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透 水性要求。

7.0.6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住宅建

7.0.6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住宅建 筑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应设置夜间照明;照明设计不应对居民产生 光污染。

7.0.7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结合当地主导风向、周边环境、温度

附录A技术指标与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A.0.1居住区用地面积应包括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 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范围内与居住功能不相关的其他用地以及本居住 区配套设施以外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应计入居住区 用地; 2当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用地 边界。 3当周界为城市快速路或高速路时,居住区用地边界应算 至道路红线或其防护绿地边界。快速路或高速路及其防护绿地不 应计人居住区用地。 4当周界为城市干路或支路时,各级生活圈的居住区用地 范围应算至道路中心线。 5居住街坊用地范围应算至周界道路红线,且不含城市 道路。 6 当与其他用地相邻时,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用地边界。 7当住宅用地与配套设施(不含便民服务设施)用地混合 时,其用地面积应按住宅和配套设施的地上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 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分摊计算,并应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配套设施 用地。 A.0.2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绿 地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所在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2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 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 至距房层墙脚1.0m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3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 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1.0m处;当与建 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m处。 A.0.3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应符合表A.0.3的要求

巩物旧按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m处。 A.0.3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应符合表A.0.3的要求

附录 B月 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B.0.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放 应符合表B.0.1的设置规定

表B.0.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土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B.0.2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2的设置 规定。

表B.0.2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注:1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 下室。

街坊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3的设

建求要置设至冬务活足服(1)(z)()过()()满于(z)()2含3(zu)(z)33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行了衔接。 为便于规划设计、规划管理、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 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JC/T 2203 2013 石材加工生产安全要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 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 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 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本标准规定的参考

0.1本条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新时代的发展理念和发展要求,坚持以 人民为中心、绿色发展,提高《规范》的政策性、导向型、科学 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居民的居住生活环境符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 议提出的“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 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 结构”要求,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有效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行为,促进城市居住区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 关单位对《规范》进行修订。 为落实国家标准化改革的统一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标准定额司关于统一变更工程建设标准特征名的通知》(2017 140号)要求,实现在标准规范名称上可直接区分“强制、推荐” 属性的目标,即全文强制的为“规范”,其他均为“标准”,本次 修订将《规范》更名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 本标准)。

1.0.2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

本标准是城市总体规划选择居住用地、控制开发强度、预测 舍住人口规模、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合理布局居住生活空 间的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居住区建筑容量和人口规 模,配置各项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有效管控居住用地建设的依 据;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住宅建设 项目规划与设计)合理组织建筑空间、道路交通,设置配套设 施,设计绿地等公共空间,保障居住生活环境安全、宜居的 依据。

GB/T 27975-2011 粒化高炉矿渣的化学分析方法1.0.3本条明确了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发的建设模式;并应满足居民合理的生活需求,提供便利的公共 服务,创造绿色出行的生活条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 布局、节约土地、集纳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 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 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 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 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提出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 丽、和谐及多样化的居住环境。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