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442-2017 地理国情信息内业采集与编辑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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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442-2017 地理国情信息内业采集与编辑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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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内业解译与信息采集完成的阶段产品成果宜分批次提交外业调查与核查,同时提交内业采集问 题信息和作业结合表。 5.1.2在保证地表覆盖分类结果正确的基础上,最小图斑面积可向下浮动30%。 5.1.3应以外业核查结果为依据确定发生非季节性根本变化的地表覆盖类型。 5.1.4 空间上被多种类型立体层叠覆盖的情况下,地表覆盖分类宜以面积占绝对优势的类型为主。 内业根据已有资料无法确定属性或范围的,应提交外业调查。 5.1.6 地表覆盖分类中水域类型的图斑不应大于河渠、湖泊和库塘等要素实体的范围, 5.1.7在未被遮蔽且影像可识别的地区,按地理国情要素采集的道路中心线应与地表覆盖分类中的无 轨道路路面图斑保持空间位置和属性值的一致性。 5.1.8用线表示的堤坝要素应位于作为覆盖类型的堤坝图斑范围内。 5.1.9在城市地区范围内,多层及以上独立房屋建筑、硬化地表、固化池、露天采掘场、建筑工地应 采集至三级类,采集指标要求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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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1257-2014 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表4城市地区地表覆盖采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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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采集要求

5.2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采集要求

5.2.1.1在种植土地地块内部,宽度在5米(含)以下的田、小路、水渠、林带等狭长条带可就近 归并到相邻的种植土地类型中。 5.2.1.2被地膜或人不能在内部进行生产活动的简易塑料棚覆盖的耕作土地,应归为耕地所属类别。 5.2.1.3各类园地在均匀或接近均匀混种时,按照占比或优势类型归入合适类型的园地。 5.2.1.4花圃一般位于地势平坦开阔、背风向阳、排灌系统良好、交通和物资供应条件较好的城市近 郊。

5.2.2.1道路和河渠旁边成行排列、行数在两行以下或林冠冠幅垂直投影宽度在10米以下的树木,不 单独归类,应就近归入相邻主要地类。 5.2.2.2城镇等人口集中居住范围内的街巷、零星地块、街心花园以及道路隔离绿化带、道路两侧等 范围内的小面积片状或带状林地按绿化林地归类。 5.2.2.3城市公园中大面积成片覆盖的树林,应按乔木林或灌木林等类型归类。 5.2.2.4城镇等人口集中居住范围之外的道路、沟渠两侧、道路隔离带等范围的林带,不按绿化林地 类。 5.2.2.5路堤、路堑、堤、坝、护坡等部位被灌丛或草地覆盖的部分宜按照护坡灌草归类。其中无植 皱覆盖的路堤、路堑按照路面归类,无植被覆盖的堤坝按照水工设施中的堤坝归类,无植被覆盖的护坡 按照硬化地表中的护坡归类。

5.2.3房屋建筑(区)

5.2.3.1界限明显的房屋建筑区内连片单一地类图斑面积大于1600平方米应单独归类,不宜全部归并 到房屋建筑区一个图斑中。 5.2.3.2房屋建筑区中房屋建筑的占比应在10%以上;房屋建筑的占比低于10%的,应分别按照独立房 屋建筑归类,其他类型也应单独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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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4在包含相同房屋建筑数量的情况下,房屋建筑区范围应尽可能保持外廓线包含的范围最小。 5.2.3.5对有围墙、栅栏等明显隔离设施、与周边其他建筑在高度、结构、排布规律或建筑密度等方 面有较大差别、位置较为独立的院落式房屋,围墙范围内的面积超过1600平方米,房屋建筑的占地面 积超过院落10%,整个围墙范围内视作房屋建筑区,并依据房屋的平均层高和实际建筑密度归入到对应 的房屋建筑区类型中。 5.2.3.6围墙范围内的面积低于1600平方米且房屋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院落10%的,整个院落按照独 立房屋建筑归类,否则,院落范围内达到指标要求的各类型应单独归类。 5.2.3.7对于城镇地区内在形态、结构、高度、规模等方面明显不同于周边其他房屋建筑的大型单体 建筑,按照独立房屋建筑归类。 5.2.3.8完全连接在一起的房屋连续覆盖、与周边其他类型有明显分界线、范围内全部或接近全部为 房屋建筑的区域,应按照独立房屋建筑归类。 5.2.3.9集聚程度较低、自然散乱分布、被其他类型分隔的乡村地区房屋建筑,应按照独立房屋建筑 归类。 5.2.3.10 小规模的聚居点宜优先按照房屋建筑区归类,最小图斑实地面积指标可按照200平方米掌 握。 5.2.3.11 乡村地区散点型分布居住点可按照独立房屋建筑归类。 5.2.3.12 2当房屋建筑区和独立房屋建筑两种类型的要求都满足时,应优先按照“房屋建筑区”的要求 归类。 5.2.3.13可利用阴影信息定性判断楼层高低。 5.2.3.14公路收费岗亭、服务区应按照房屋建筑(区)类型归类

5.2.4.1从地表覆盖角度,道路路面应包括有轨路面和无轨路面。 5.2.4.2铁路路基范围的路面为有轨路面,应包括无植被覆盖、经硬化的路堤、路堑的范围,代码取 0610。 5.2.4.3 公路、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统一归为无轨路面,代码取0601。 5.2.4.4无轨路面采集宽度大于3米且长度大于500米以上的道路路面,含无植被覆盖、经硬化的路 堤、路堑的范围。 5.2.4.5宽度小于3米的无轨路面,可与相邻主要类型合并。 5.2.4.6高架铁路、高架路应分别按有轨道路路面、无轨道路路面分类。 5.2.4.7 穿越河流、峡谷的大型桥梁,应依据桥梁下真实的地表类型分类。 5.2.4.8立交桥、匝道宜按照无轨道路路面分类。 5.2.4.9车行道两侧的人行道,宜一并归入无轨道路路面一类。 5.2.4.10 )城镇居民区内道路被行树遮盖而难以获得真实地表的部分,在地表覆盖中可按绿化林地归 类,出露的道路部分如果达到采集指标的应归为路面。

5.2.5.1大面积硬化无植被覆盖的防护工程应归入硬化地表中的护坡。 5.2.5.2田径场内的草坪可不单独归类,宜合并归入露天体育场一类中。 5.2.5.3未经硬化的场院宜归入碾压踩踏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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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5碾压踩踏地表包括无植被覆盖的田,牧区露天的牲畜圈舍,房前屋后堆放杂物、日常活动 用的空地等。 5.2.5.6平坦旷野地区汽车碾压的车辙,应归入相邻主要类别。 5.2.5.7包括堤基范围,宽度大于3米,长度大于100米的堤坝归入堤坝要素。 5.2.5.8堤上路面宽度大于5米的范围,宜按照道路路面归类,其余部分按照堤坝归类;路面宽度低 于5米范围,宜按照堤坝归类。 5.2.5.9连片分布的温室、大棚区域宜合并归类。 5.2.5.10 连片分布的固化池之间的、堰等可统一归并到固化池类型中。 5.2.5.11 不透光的棚房宜按房屋建筑归类。 5.2.5.12 具有一定设施、能在内部进行生产活动的大棚,应归入“温室、大棚”一类。 5.2.5.13 位于房屋建筑顶部的固化池宜按照固化池归类。 5.2.5.14 连片分布的工业设施可合并归类。 5.2.5.15 露天工业设施集中分布的区域,宜按照设施外围范围合并归类,范围内各种连片的硬化地表 路面、房屋建箱等达不到采集指标要求不需单独归类

5.2.7 荒漠与裸露地

5.2.7.1河流、湖泊、库塘以及海滨等出露水面的泥滩,均视作裸露地表。 5.2.7.2长期自然裸露的沙土应归入裸露地表。 5.2.7.3荒漠与裸露地不包含人工堆掘、夯筑、碾压等方式形成的裸露地表或硬化地表。 5.2.7.4泥土地表不包括翻耕或未出苗的裸耕地。 5.2.7.5沙质地表包括水滨的沙滩和干旱地区大面积的沙地,

5.2.8.1河流、常年有水的水渠、湖泊、水库、坑塘、海面中的液态水面覆盖类型应统一赋代码1001。 5.2.8.2 常年有水的水渠采集水面范围赋代码1001,其余部分归入水渠类,赋代码为1012。 5.2.8.3 浮游植物覆盖的水面应归入水面覆盖范围。 5.2.8.4宽度3米以下的线状水面可归入相邻类型。 5.2.8.5 渠内水面宽度小于3米的可视为无水渠道。 5.2.8.6 临时有水或无水渠道归入水渠类,赋代码为1012。 5.2.8.7 在河流、湖泊、库塘等范围内,挺水植物分布的区域按植被覆盖类型归类,浮游植物和水面 分布的区域,按水面归类。

5.2.8.1河流、常年有水的水渠、湖泊、水库、坑塘、海面中的液态水面覆盖类型应统一赋代码1001 5.2.8.2 常年有水的水渠采集水面范围赋代码1001,其余部分归入水渠类,赋代码为1012。 5.2.8.3 浮游植物覆盖的水面应归入水面覆盖范围。 5.2.8.4宽度3米以下的线状水面可归入相邻类型。 5.2.8.5 渠内水面宽度小于3米的可视为无水渠道。 5.2.8.6 临时有水或无水渠道归入水渠类,赋代码为1012。 5.2.8.7在河流、湖泊、库塘等范围内,挺水植物分布的区域按植被覆盖类型归类,浮游植物和水面 分布的区域,按水面归类。

5.3地理国情要素采集要求

5.3.1.1古树名木按照古树、名木分层组织,采集其定位点。 5.3.1.2古树采集的主要属性信息包括古树编号、调查编号、树种、等级、树高、胸径、生长势、平 均冠幅、管护单位、管护人。 5.3.1.3名木采集的主要属性信息包括树种编号、树种、树高、胸径、平均冠幅、生长态势、历史、 名木类型、管护单位、管护人。

5.3.2.1房屋建筑区中每一个独立的建筑物均可称为单体建筑。 5.3.2.2应采集全市域范围内已建成的所有非涉密单体建筑。 5.3.2.3人 应采集单体建筑垂直投影到地面的范围线构面,并采集相关属性。 5.3.2.4城市核心区可按照1:500比例尺地形图补充更新单体建筑范围线构面。 5.3.2.5 核心区至六环之间区域可按照1:2000比例尺地形图补充更新单体建筑范围线构面,六环外的 平原区可按照地形图、0.2米分辨率影像图补充更新单体建筑范围线构面。 5.3.2.6山区可按照1:10000比例尺地形图、0.5米分辨率影像补充更新单体建筑范围线构面。 5.3.2.7 门牌地址应以行业主管部门编号为准,宜填写至楼号、院号。 5.3.2.8 使用性质应按照单体建筑主要使用性质为准,具体房屋使用性质分类见附录B。 5.3.2.9 使用性质为工业仓储类别的单体建筑,无法确定四级类可采集到三级类。 5.3.2.10 建筑性质宜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为准。 5.3.2.11 阶梯式房屋的地上层数宜按照最高的层数确定。 5.3.2.12 有裙楼的建筑,主楼、裙楼宜分别采集范围线构面,分别填写相应属性。 5.3.2.13 占地面积宜按建筑的几何图形的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保留2位小数。 5.3.2.14 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单体建筑面积以登记的地上建筑面积为准;其他单体建筑的建筑面 积宜按占地面积*地上层数计算,单位为:平方米,保留2位小数, 5.3.2.15 5土地性质宜以国土主管部门的土地权属信息确定。 5.3.2.16 所在区县和所在乡镇宜以民政主管部门确定。 5.3.2.17 内业无法确定的属性信息和空间范围可提交外业实地调查确定。 5.3.2.18 完整采集银行、超市、通信、邮政、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建筑点位点,不包含个 体经营的门脸房等小型服务业建筑。 5.3.2.19公共建筑点应位于单体建筑范围内

5.3.2.1房屋建筑区中每一个独立的建筑物均可称为单体建筑。 5.3.2.2应采集全市域范围内已建成的所有非涉密单体建筑。 5.3.2.3 应采集单体建筑垂直投影到地面的范围线构面,并采集相关属性。 5.3.2.4城市核心区可按照1:500比例尺地形图补充更新单体建筑范围线构面。 5.3.2.5 核心区至六环之间区域可按照1:2000比例尺地形图补充更新单体建筑范围线构面,六环外的 平原区可按照地形图、0.2米分辨率影像图补充更新单体建筑范围线构面。 5.3.2.6 山区可按照1:10000比例尺地形图、0.5米分辨率影像补充更新单体建筑范围线构面。 5.3.2.7 门牌地址应以行业主管部门编号为准,宜填写至楼号、院号。 5.3.2.8 使用性质应按照单体建筑主要使用性质为准,具体房屋使用性质分类见附录B。 5.3.2.9 使用性质为工业仓储类别的单体建筑,无法确定四级类可采集到三级类。 5.3.2.10 建筑性质宜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为准。 5.3.2.11 阶梯式房屋的地上层数宜按照最高的层数确定。 5.3.2.12 有裙楼的建筑,主楼、裙楼宜分别采集范围线构面,分别填写相应属性。 5.3.2.13 占地面积宜按建筑的几何图形的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保留2位小数。 5.3.2.14 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单体建筑面积以登记的地上建筑面积为准;其他单体建筑的建筑面 积宜按占地面积*地上层数计算,单位为:平方米,保留2位小数。 5.3.2.15 5土地性质宜以国土主管部门的土地权属信息确定。 5.3.2.16 所在区县和所在乡镇宜以民政主管部门确定。 5.3.2.17 内业无法确定的属性信息和空间范围可提交外业实地调查确定。 5.3.2.18 完整采集银行、超市、通信、邮政、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建筑点位点,不包含个 体经营的门脸房等小型服务业建筑。 5.3.2.19公共建筑点应位于单体建筑范围内,

5.3.2.19公共建筑点应位于单体建筑范

5.3.3.1只采集已建成的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城市地区匝道的中心线数据,并赋要素 属性。 5.3.3.2道路应以实体的方式采集,并做拓扑关系处理,道路相交且能相互连通应打断生成两条线段。 5.3.3.3采集所有通车的宽度大于5米城际公路的道路中心线,与公路构网的城市道路宜按城际公路 采集。 5.3.3.4采集县级及以上政府驻地所在城镇内路宽大于5米的快速路和城市街道的道路中心线,及该 范围内其他起路网联通作用的主要街道的道路中心线。 5.3.3.5采集所有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地铁线路宜采用地铁站之间连线,有明显矛盾的应做适当 处理。 5.3.3.6采集经硬化的乡村道路中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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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7所有与高等级公路相连的城市道路应完整采集。 5.3.3.8城市道路为某条公路贯穿连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应同时在公路层表示。 5.3.3.9在路网中起连通作用的乡村道路应完整采集。 5.3.3.10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的分类码、道路编码(线路编号)、名称等属性项可参照 1:50000地形要素数据库的相关信息。 5.3.3.11铁路只需采集正线的中心线,并赋要素属性。间隔10米以内的多条并行正线轨道按一条采 集,宜以较为居中的一条轨道中心线位置采集;间隔10米以上的多条并行正线轨道应分别采集。 5.3.3.12铁路与道路要素采集中应保证路网的连通性,遇桥梁、隧道、车渡等要素时,需将这些要素 并入相应的道路,作为路的一部分表达,路在桥梁、隧道、车渡等处不能断开。 5.3.3.13公路中不采集立交桥及构成立交桥的匝道。 5.3.3.14除立交桥匝道,公路之间的连接道路宜按公路要求采集。 5.3.3.15 5在铁路、公路中,需处理重复路段。重复路段的几何信息只存储一次,道路编号、重复路段 编号属性项宜按要求填写。 5.3.3.16道路分段主要以路面宽为基准,单行线宽度变化超过3.5米,双行线宽度变化超过7米时需 拓扑打断。 5.3.3.17 道路等级、铺设材料等其他属性项,宜以道路主要路段的技术等级、铺设材料为准, 5.3.3.18 道路路宽可依据正射影像数据量取获得。 5.3.3.19 道路中央隔离带或绿化带宽度达到或超过10米时应按两条路线采集,并分别计算道路宽度 道路中央宽度小于10米的隔离带或绿化带计入道路宽度。 5.3.3.20城市地区采集匝道时,其起止点应位于相连道路的中心线上,相连道路在匝道起止点处可以 不打断形成节点。 5.3.3.21与高速公路出/入口相连的匝道,其起点或终点应与出/入口位置一致。 5.3.3.22规划路以规划部门的城市规划道路中心线为底图,叠加航空影像、地理国情要素的城市道路 判断城市规划道路的实施情况,计算已实施长度。 5.3.3.23规划路的名称以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道路名称数据为准

5.3.4.1有堤防的河道,河道范围应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包括常年雨季形成的高水位岸线。 5.3.4.2采集河段结构线或中心线时,必须按从上游到下游的方向顺序采集坐标点。 5.3.4.3河流结构线不应穿越位于高水位之上的岛屿或沙洲。 5.3.4.4高水界之上的岛屿,两侧应分别采集河流结构线 5.3.4.5采集河流与渠道实体信息时,应保证同一河流、支流、渠道的连通性,遇地理国情要素中达 不到采集要求或不要求采集的地下河、渡槽、隧道、涵洞、倒虹吸等要素时并入相应河、渠。 5.3.4.6汇入双线河的单线支流与双线河流结构线之间加河流结构线并连接,以保持两者的连通性; 延伸部分算作单线支流的结构线 5.3.4.7遇连通河流的水库、坑塘和湖泊,河流结构线(中心线)保持连续通过;5000平方米以下的 水库、湖泊和1000平方米以下的坑塘如果连通的河流上下游河道宽度大于20米的,应视为河流的组成 部分来米集。 5.3.4.8连片分布、用途相同的库塘,内部的塘、小路、水渠、林带等狭长地物宽度在5(含)米 以下,或者连片达不到相应类型的采集要求的,可并入库塘,类型采集外围轮廓线构面,并赋属性。 5.3.4.9水域层各要素的属性可参照水利普查成果、1:10000、1:50000地形要素数据库的相关信息。

5.3.4.10有共享河段的河渠,共享河段的几何信息只采集和存储一次。 5.3.4.11采集复杂河道时,可在汇入上级河道的叉口处截断,避免形成复杂多边形,多边形节点数控 制在2万个以内

5.3.5.2高架路不视作桥梁采集

5.3.6.1地理单元主要包括行政区划与管理单元、社会经济区域单元、自然地理单元、城镇综合功能 单元等要素。 5.3.6.2国家行政单元、省级、县级、乡镇级行政区划单元以及特别行政区单元应全部采集,并赋要 素属性值。 5.3.6.3乡镇界线依据时点前最新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名称,并收集有关资料采集。 5.3.6.4不处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单元界线和其他相关要素的协调性问题。 5.3.6.5可以归类到多种类型的同一地理单元,几何信息可采集一次并复制到对应的不同要素层中, 详分别赋属性值。 5.3.6.6行政村采集定位点,并赋城乡代码属性。定位点宜定在行政村村委会、居委会所在位置,应 确保在行政村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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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地表覆盖分类数据编辑整理要求

6.2.1数据编辑整理应基于所采用的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参照外业调查成果,对地表覆盖图斑的范围、 位置及类型进行编辑、修改,包括对相关图斑的拆分、合并和修改。 6.2.2与周边其他房屋建筑在形状、结构及排列上明显不同的房屋建筑应编辑为独立房屋建筑。 6.2.3对于乡村地区集聚程度较低、自然散乱分布、被其他类型分隔的房屋建筑,编辑为独立房屋建 筑。 6.2.4外业无法到达的区域,结冰的常年河流、时令河流的分类码均填写为1001

6.3地理国情要素数据编辑整理要求

6.3.1.1古树名木宜按照古树、名木分层组织,分别填写相应属性。 6.3.1.27 古树名木的空间位置应与属性字段中的描述相同, 6.3.1.3 单体建筑 6.3.1.4 单体建筑均以面要素表示,存放在HBLDA图层 6.3.1.5月 应对照外业调查与核查成果对普查成果进行逐个编辑整理,确保数据属性完整和准确、几何 位置合理。 6.3.1.6外业调查结果为未建成或已拆迁的单体建筑,应删除该单体建筑图斑。 6.3.1.7 房屋使用性质按照建筑的主要使用性质为准。 6.3.1.8 主楼、裙楼应分开来表示,分别填写相应属性。 5.3.1.9 阶梯式房屋的地上层数按照最高的层数确定。 6.3.1.10 单体建筑数据不能相互压盖、重叠。 6.3.1.11 公共建筑点位点应位于房屋建筑面以内。

6.3.2.1应正确表示道路的类别、等级、位置,反映道路网的结构特征,通行状况,分布密度以及与 其它要素的关系。 6.3.2.2铁路、公路应表示其“是否高架”属性(ELEVT),并按要求录入其ELEVT属性,取值范围为 1~6;其余路段的ELEVT值为0。 6.3.2.3对于已按桥梁表示的路段,不再表示为高架路。 6.3.2.4高架路下面有其他道路并行时,应按重复路段赋相应道路属性。 6.3.2.5高架路两侧有其他道路时,应分别采集。 6.3.2.6道路通过桥梁、隧道等附属设施时,应保持其中心线的连通性,同时,道路中心线与桥梁、 隧道等要素的中心线应重合。 6.3.2.7铁路名称参考GB/T25344进行填写,铁路的起点和终点应通过外业调查成果、辅以专业资料 来确定。 6.3.2.8人工堆掘地内的机耕路或其他道路,可只表示主要的道路构网。 实施情况、实施长度属性信息

6.3.2.1应正确表示道路的类别、等级、位置,反映道路网的结构特征,通行状况,分布密度以及与 其它要素的关系。 6.3.2.2铁路、公路应表示其“是否高架”属性(ELEVT),并按要求录入其ELEVT属性,取值范围为 1~6;其余路段的ELEVT值为0。 6.3.2.3对于已按桥梁表示的路段,不再表示为高架路。 6.3.2.4高架路下面有其他道路并行时,应按重复路段赋相应道路属性。 6.3.2.5高架路两侧有其他道路时,应分别采集。 6.3.2.6道路通过桥梁、隧道等附属设施时,应保持其中心线的连通性,同时,道路中心线与桥梁、 隧道等要素的中心线应重合。 6.3.2.7铁路名称参考GB/T25344进行填写,铁路的起点和终点应通过外业调查成果、辅以专业资料 来确定。 6.3.2.8人工堆掘地内的机耕路或其他道路,可只表示主要的道路构网。 6.3.2.9规划路应编辑整理实施情况、实施长度属性信息

6.3.3.1实地宽度小于20米(城市地区为5米)的单线河渠的“WIDTH”属性项应赋值。 6.3.3.2单线河(渠)段宽度变化超过10米,应断开,并记录不同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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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宽度大于20来(城市地区为5来)的双线河段、渠段不需记录该属性项。 6.3.3.4河流穿越水库和湖泊时,应采集河流结构线并赋主流线相应属性。 6.3.3.5穿越水库和湖泊的上游河流为干滴河、时令河,下游为常年河,穿越湖泊的河流结构线与下 游保持一致。 6.3.3.6多条河流流入流出湖泊的,应使各条河流结构线在湖内交于同一点。 6.3.3.7双线河流的结构线走向沿主航道采集;汇入双线河的单线支流与双线河流结构线之间加河流 结构线并连接,以保持两者的连通性;延伸部分算作单线支流的结构线。 6.3.3.81:50000地形数据库中有编码的河流、湖泊、水库、干河床等对象,EC、GRADE属性值与1:50000 也形数据库保持一致;1:50000地形数据库中无编码的对象,直接填写其属性项对应的缺省值。 5.3.3.9河渠、湖泊等级属性项的取值为1/2/3/4/5/6/7/8/9/X,其中17表示河流等级,X表示等外 河流,8表示沟渠,9表示运河。

6.3.4.1宽度大于20米水系上船闸按其轮廓线构面表示,水闸按线状要素编辑。 6.3.4.2位于宽度小于20米的河道上的闸,采集其定位点,位置定在闸门的中心位置。 6.3.4.3排灌泵站为灌溉、排水而设置的抽水装置、出水建筑物、泵房及附属设施的总体,可参照水 利普查数据进行采集

3.4.4高架路不应按桥梁要素表达

6.3.5.1依据在规划部门收集的资料采集城市地区(地级和地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城区)范围,其GB码 赋值为“999999” 6.3.5.2界线范围准确程度(PRCTAG)属性项不能为空。根据其他资料编绘形成的界线,填写“概略”。 6.3.5.3经实地勘测划界,或依据的数据源是通过测绘手段获得且精度符合本次普查要求的界线,填 写“测量” 6.3.5.4行政区划名称应以国家统计局最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为准。 6.3.5.5外业调查新增的行政村及以上行政地名,其行政区划代码应准确填写至上一级行政区划,其 余位数用0补齐,并填写行政村及以上行政地名变更情况表(见附录D),并记入技术总结 6.3.5.6城市地区的城镇综合功能单元以收集的专业数据为主,结合外业调查数据,并赋属性。 6.3.5.7行政区划单元的PAC属性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市、 区县、乡镇街道四级填写12位码,不足12位的用0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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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应按照“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要求开展成果质量控制。任务承担单位负责成果质量的“两级检 查,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果质量验收。 7.1.2任务承担单位应针对工序产品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1.3在正式生产前,任务承担单位应对生产部门的组织实施、技术设计、培训情况、技术装备、资 科收集利用等方面进行全过程质量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 7.1.4在生产过程中,任务承担单位应对首件成果、生产工艺、过程成果、技术问题处理等方面进行 全过程质量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 7.1.5在验收前,任务承担单位应对数据资料完整性、数据组织和成果内容等方面进行全过程质量检 查,填写检查记录表。

7.2过程质量检查要求

7.2.1生产部门对普查成果、资料进行100%内业过程检查,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2.2 检查出的问题、错误,复查的结果应在检查记录中记录。 7.2.3过程检查提出的质量问题,普查作业人员应认真修改,修改后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7.2.4过程检查的检查记录随普查成果资料一并提交最终检查部门。 7.2.5过程检查未达到质量指标要求的普查成果资料应全部退回处理。 7.2.6退回处理后的普查成果资料须进行复查,确定问题是否修改完整

7.3.1 数据成果通过过程检查后,才能进行最终检查。 7.3.2 数据成果应进行100%内业检查。 7.3.3 成果检查出的问题、错误,复查的结果应在检查记录中记录。 7.3.4 成果检查应审核过程检查记录。 7.3.5 成果检查提出的质量问题,应进行全面修改,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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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成果检查不合格或未达到质量指标要求的,成果资料应全部退回处理。处理后的成果资料须重 新履行最终检查,直至合格为止。 7.3.7最终成果检查完成后,应进行单位成果质量等级评定,并编写检查报告,检查记录及检查报告 随成果一并提交验收。

文档成果汇交内容应包括技术设计书、检查记录及检查报告、技术总结、验收报告,同时提交纸质 文件和电子文件。

8.2.1数据成果按图层统一存储在量空间数据集中,以任务区为单位整理成果并汇交 8.2.2数据成果应完成拼接处理,且无拓扑错误,符合各项质量要求。 8.2.3数据成果汇交前,应通过质量验收,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地理国情数据层属性结构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属性结构见表A.1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地理国情数据层属性结构

表A.1地表覆盖分类数据属性结构

古树名木层属性结构见表A.2

表A.2古树名木层属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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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建筑要素层属性结构见表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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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3单体建筑要素层属性结构

铁路与道路要素层属性结构见表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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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要素层属性结构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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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5水域要素层属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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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2147-2011 橡胶压型压延机DB11/T 144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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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筑物要素层属性结构见

表A.6构筑物要素层属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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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2784-2015 红参加工技术规范DB11/T 144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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