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安监总局2011年4月38号令、2015年78号令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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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安监总局2011年4月38号令、2015年78号令修订版)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 能发生的跨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 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 能发生的跨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 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SN/T 1135.11-2013 马铃薯皮斑病菌检疫鉴定方法,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 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 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 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二十五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 抢险,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人民政府。

第四章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十七条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

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正止尾 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 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 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 过6个月。 库容小手10方立方来且总坝高低手10来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 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九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 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 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 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 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团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

(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第三十二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 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 立

第三十二条尾矿库团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 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 位。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 规定要求和“分级属地”的原则,进行屋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 规定要求和“分级属地”的原则,进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

批准。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 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GB/T 4937.19-2018 半导体器件 机械和气候试验方法 第19部分:芯片剪切强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实施外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ZJM 037-4912-2020 乘用车用盘式制动器衬片,并处3 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 车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石 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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