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78-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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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978-2018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2M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26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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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78-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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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78-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

接纳厂区外生活污水的水处理排污单位,需填报收水四至范围、厂区外进水水量(近三年平均日处 理量,m"/d)、管网属性、管网所有权单位。 接纳厂区外工业废水的水处理排污单位,需填报工业废水排污单位名称、所属行业,协议水量及水 页、管网属性、管网所有权单位。若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需填报该单位的排污许可 证编号。若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可选择填报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经纬度坐标(通常为 检查井位置)

4.3.4.1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参数及编号

各生产线分别填报厂区外进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名称, a)厂区外进水设施:进水泵站。 b)预处理:调节池、格栅、沉砂池、初沉池、厌氧处理设施、气浮设施、水解酸化池、混凝沉淀 池等。 c)生化处理:缺氧好氧池(A/O)、厌氧缺氧好氧池(A²/O)、好氧池、序批式活性污泥池(SBR)、 氧化沟、曝气生物滤池(BAF)、生物接触氧化池、移动生物床反应器(MBBR)、膜生物反应器(MBR)、 二沉池等。 d)深度处理:混凝沉淀池、介质过滤池/器、高密度沉淀池、反硝化滤池、高级氧化设施、曝气生 物滤池(BAF)、消毒设施、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电渗析、离子交换等。 各污水处理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附录A.3至A.33,按设计值进行填报,其中设施名称、设施编号、 设计水质、设计参数、药剂使用情况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项。 处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MH/T 1035-2011 民用航空地面服务代理协议规范4.3.4.2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各污染物,具体见表1。

4.3.4.3处理工艺及是否为可行技术

4.3.5.1出水去向及排放规律

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海域),进入用水单位,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其他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和间断排放

4.3.5.2排放口设置

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

4.3.5.3排放口类型及编号

排放口包括废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其中废水排放口全部为主要排放口。若有合规的其他排放口 应同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现有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 并填报。

4.3.5.4排放口信息

出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入河排污口名 称及编号、受纳环境水体名称、水体功能目标、汇入受纳环境水体的经纬度坐标。间断排放的,应填报 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出水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受纳单位名称 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间断排放的,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再生利用的排污单位填报受纳单位名称。 雨水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汇入水体信息以及汇入处经纬度坐标。

4.4废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治理设施

4.4.1产污设施名称

污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和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

排放形式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的各污染物,具体见表2和表3。

4.4.4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编号

废气治理设施主要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及恶臭气体处理等设施。 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4.5污染治理工艺及是否为可行技术

依据排污单位行的排放标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

4.4.7排放口类型及编号

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2。 废气排放口编号可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 报。

废气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经纬度坐标、高度、出口内径。

4.5污泥产排污环节及处理设施

4.5.1产污设施名称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泥的设施名称。

4.5.2污泥处理设施名称、参数及编号

污泥处理设施包括: a)污泥消化:包括厌氧消化池、好氧消化池等,设施参数分别填报消化温度(℃)、停留时间(h) b)污泥浓缩:包括浓缩机、浓缩池等,设施参数分别填报功率(kW)、容积(m"); c)污泥脱水:包括压滤机、离心机等,设施参数填报功率(kW); d)污泥输送:包括皮带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管道输送机等,设施参数填报功率(kW); e)污泥干化:包括干化机、干化场等,设施参数分别填报功率(kW)、面积(m²); f)污泥暂存:包括暂存间等,设施参数填报污泥存储容积(m²); g)污泥焚烧:包括焚烧炉等,设施参数填报设计处理能力(t/d)、燃烧温度(℃)和废气排放量 (m/h)。 污泥处理设施参数还应填报污泥处理前后含水率(%) 污泥处理设施编号应填 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处理设施工艺及是否为可行技术

照本标准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

污泥去向包括自行或委托处置、利用、贮存,包括综合利用(主地利用、建筑材料等)、焚炼 等。

a)总平面布置图 给出排污单位总平面布置图及比例尺,图中应包括厂界、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和位置、进水 染物排放口位置等,

b)工艺流程图 给出全厂工艺流程图,图中应包括工艺名称、规模。 c)进水、出水管网图 给出管网收水范围及进水口;厂内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出水口、受纳环境水体或单位名称及位置 雨水集输管线走向及排放口、受纳环境水体名称及位置。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 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 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 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并明确完成时限。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污染物种类见表1

表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污染物种类

5.1.2.1有组织排放源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源、污染物种类和排放口类型见表2。

表2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源、污染物种类和排放口类型

5.1.2.2无组织排放源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和污染物种类见表3

表3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无组织排放源和污染物种类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 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出水排放口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为再生利用 时,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污染物排放量。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为再生利用时,不许可污染物排 放浓度和排放量。 废气主要排放口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不许可排放量,仅许 可污染物排放浓度。 污泥许可排放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还应明确控制标准。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 计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 见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

制指标。 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棕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2.1许可排放浓度

a)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含再生利用)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18918及其修改单确定。 b)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参照GB18918及其修改单确定。 c)处理单一行业工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申处理厂出水中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依据相应行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依据GB8978确定。 d)处理混合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时,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依据公式(1)确定。

Zc,o. Ci许可= 20.

法中检出限时,C.许可为不得检出; C;一排污单位接收的第i个废水排放单位的第j项水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直接排 放浓度限值,mgL;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中直接排放浓度限值,没有行 业排放标准的执行GB8978中规定的直接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第j项水污染 物浓度限值的和规定“不得检出”时,C.取零; Q一排污单位接收的第1个废水排放单位协议废水水量,但不得超过该排污单位执行的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与产品产能的乘积,m;在计算总磷、 总氮、生化需氧量许可排放浓度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相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时,Q 取零。 n一接收的废水排放单位数量,量纲一。 e)处理混合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间接排放时,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公式(2) 确定

Zc,0. Ci许可=上 i=/

式中:Cj,许可一排污单位出水第j项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计算结果低于监测分析方法 检出限时,C,许可为不得检出; C,一第i个废水排放单位废水中第j项水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间接排放浓度限值或 要求,没有排放标准的协商确定,mg/L; Q:一第i个废水排放单位协议的年废水水量,但不得超过该排污单位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与产品产能的乘积,m;

f)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应同时满足 GB/T31962要求。 g)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h)无法通过公式(1)或公式(2)确定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依据GB18918 中一级标准确定。根据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要求,当出水引人稀释能力较弱的河湖作为景观用 水等用途时,或者当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 A标准;其他情况执行一级B标准。 i)国家、地方管理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浓度限值有明确要求的 从严确定。

5.2.2.2允许排放量

所有排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 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可以根 据需要,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许可排放管控的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采用公式(3)计算

E许可=Q×C,许可×10°

式中:E.许可一排污单位出水第j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 Q一取近三年实际排水量的平均值,m"/a,运行不满3年的则从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年均排水量, 未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取设计水量;若排污单位预期来水水量有变化,可在申请排污许可证 时提交说明并按预期排水量申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根据排污单位 合理预期确定许可排放量,但不得超过设计水量:

5.2.3.1许可排放浓度

a)有组织废气:焚烧危险废物的设施废气排放口依据GB18484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尧一般固体废物的设施废气排放口参照GB18485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除臭装置废气排放口依 据GB14554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 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浓度限 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 b)无组织废气: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厂界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18918 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厂界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16297、GB14554 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c)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5.2.3.2允许排放量

a)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 楚烧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年许可排放量,依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口的 排气量和年设计运行时间,采用公式(4)计算

E.=h×Q×C×10

式中:E,一第i个排放口废气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t/a: h一年设计运行时数,单位为h/a; Q一排气量,单位为Nm3/h,取近三年实际废气排放量的平均值,运行不满3年的则从投产之 日开始计算,未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取设计排气量;若排污单位预期来水水量变化导致楚 烧炉废气排放量变化,可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说明并按预期废气排放量申报,地方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根据排污单位合理预期确定许可排放量,但不得超过 设计排气量; C一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mg/m3。 b)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特殊时段大气污染物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5)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 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 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α一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排放量削

5.2.4.1控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后应满足GB18918中表5要 后的污泥农用的,其污染物含量应满足GB18918中表6要求

5.2.4.2允许排放量

排污单位污泥年许可排放量为污泥年产生量与年自行综合利用量、自行处置量、委托处置利用贮存 量之差,采用公式(6)计算。污泥年许可排放量为零

式中:E许可排放量一自行综合利用、自行处置及委托处置利用贮存以外的污泥量,以干泥计,t; E产生量一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量,以干泥计,t; 以干泥计,t; E自行处置量一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处置的污泥量,以干泥计,t;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相关规定中有辅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 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习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 人其规定

表4污水处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工业废水间接排放时可以只有预处理段。

6.2.2运行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保证设施运行正常,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 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a)进入水处理排污单位的废水必须达到接管要求后方可进入。当进水水量或水质发生异常情况并 影响稳定达标排放时,水处理排污单位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运行参数,防止发生运 行事故。 b)严格限制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重金属的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接纳含有毒有害污染 物和重金属的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废水需满足相应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与 生活污水进行混合处理 c)厂内污水输送管道布设合理,应按要求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d)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 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e)做好排放口管控,正常情况下,厂区内除雨水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外,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 监管的排放口。 f)做好厂内雨污分流,加强对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收集处理,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 通过雨水排放口排入外环境

6.3废气治理6.3.1可行技术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5。表5J废气污理可行技术参照表排放源污染物可行技术预处理段、污泥处理段等产氨气、硫化氢等恶臭气体生物过滤、化学洗涤、活性炭吸附生恶臭气体的工段颗粒物袋式除尘、电除尘二氧化硫湿法脱硫、半干法脱硫、干法脱硫氮氧化物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氟化氢、氯化氢碱吸收楚烧炉烟气二嗯英类活性炭/焦吸附、烟道喷入活性炭/焦或石灰氧化碳协同处置重金属类协同处置烟气黑度协同处置6.3.2运行管理要求a)加强恶臭污染物的治理,污水预处理区和污泥处理区宜采用设置顶盖等密闭措施,配套建设恶臭污染治理设施。b)执行GB18485的焚烧炉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应满足GB18485中各项要求,包括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烟气停留时间≥2秒,渣热灼减率≤5%等。c)执行GB18484的焚烧炉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应满足GB18484中各项要求,包括炉膛内温度≥1100℃,烟气停留时间≥2秒,炉膛内渣热灼减率<5%,燃烧效率≥99.9%,焚毁去除率≥99.99%等d)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e)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6.4污泥处理处置6.4.1可行技术排污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利用可行技术参照表6表6污泥处理处置利用可行技术分类可行技术暂存封闭污泥消化:厌氧消化、好氧消化;污泥浓缩:机械浓缩、重力浓缩;处理污泥脱水:机械脱水;污泥堆肥:好氧堆肥;污泥干化:热干化、自然干化,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土地利用、建筑材料等)、楚烧、填埋处置利用楚烧危险废物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13

6.4.2运行管理要求

a)水处理排污单位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GB 8918要求。 b)排污单位应收集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实行有效的稳定、减容、减量的处理。 c)加强污泥处理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及外运等)的运行管理,处理过程中应防止 二次污染。 d)排污单位应保持污泥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和清运,记录污泥产生、处置 及出厂总量,并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e)污泥暂存间地面应采取防雨、防渗漏措施,排水设施应该采取防渗措施。 f)脱水污泥应采用密闭车辆运输。 g)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的,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h)处理后的污泥农用的,应满足GB4284要求

水处理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及许可排 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水处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规定。水处理排污单位中锅炉自行监测方案按照HJ820执行。 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及其审批意见完善自行监测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 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 本情元 益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 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 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应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 护情况等: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 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

7.3.2.1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 测点位、指标及频次按照表7执行

表7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进水总管总磷、总氮日注:进水总管自动监测数据须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联网。7.3.2.2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水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按照表8执行。表8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水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进水总管总磷、总氮日根据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废水总排放口确定,无工业废水混合前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按照HJ819中废水总排放口要求确定。注1:进水总管自动监测数据须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联网注2:工业废水混合前废水监测结果可采用废水排放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或自行开展监测,7.3.3出水监测7.3.3.1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按照表9执行。接纳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参照表10增加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频次。若进水发生变化导致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应按照表9调整自行监测方案。表9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处理量≥2万m/d处理量<2万m²/d流量、pH值、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b自动监测悬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月季度废水总排放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口a总镉、总铬、总汞、总铅、总砷、六价铬季度半年烷基汞半年半年GB18918的表3中纳入许可的指标半年半年其他污染物“半年两年雨水排放口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日d废水排入环境水体之前,有其他排污单位废水混入的,应在混入前后均设置监测点位。b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前,按日监测。‘接纳工业废水执行的排放标准中含有的其他污染物,“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注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注2:排污单位废水处理量根据近三年实际排水量的平均值确定,运行不满3年的则从投产之日开始计算日均排水量,未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取设计水量:若排污单位预期来水水量有变化,可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说明并按预期排水量申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根据排污单位合理预期确定监测频次。15

7.3.3.2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仅处理单一行业工业废水的水处理排污单位按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无行业自行监测技 术指南的,按照HJ819执行。处理混合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废水监测指标按照纳入排污许 可管控的污染物指标确定,监测点位及频次按照表10执行。 若排污单位进水发生变化导致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应按照表10调整自行监测方案。

表10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及

7.3.4废气排放监测

7.3.4.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11执行。

7.3.4.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按照表12执行

表12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污泥属性。 处理后污泥农用的,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13执行。污泥出厂后有其他用途的,按照相关用途标准 要求开展监测。

表13污泥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7.4采样和测定方法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353、HJ/T354、HJ/T355和HJ/T356执行。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75、HJ76执行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T16157、HJ/T397执行。 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HJ/T55执行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运行工况

.6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

按照HJ819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 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7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GB/T 30789.5-2015 色漆和清漆 涂层老化的评价 缺陷的数量和大小以及外观均匀变化程度的标识 第5部分:剥落等级的评定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本标准所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为基本要求,排污单位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也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真实记录污 染治理设施运行、自行监测和其他环境管理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信息,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环境管理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至少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和监测记录信息,记录频次可适当降低。 为便于携带、储存、导出及证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 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8.1.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

8.1.4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生产内容、生产规律等确定

8.2热行报告编制规范

XF 1273-2015 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消防员护目镜8.2.1.1 一般原则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 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 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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