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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1Z3020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YD/T 2452-2013 多协议标记交换(MPLS)路径检测技术要求1Z30202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可通过租赁或融资租赁取得) 【资质体系:序列、类别和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资质三 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 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资质申请】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 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 续手续。 (三)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 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先声明挂失后补办)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 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四)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信用不良情形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 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情形(信用不良)。 (五)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 竺级同米别盗质的由请

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1Z302022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 围内承揽工程。

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 人为本案当事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 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 工程。 1Z30202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202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隐脑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挂靠、超越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改止的,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Z302032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 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 并记人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3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 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 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 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 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1Z3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IZ3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 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 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 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资格审查】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 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 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价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评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 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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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 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 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三、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 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Z303013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 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 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三、禁止限制、排投标人的规定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规律:属于串标:“投标人之间”;视为串标:“不同投标人”) 1Z303015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申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申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 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1Z303016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一、中标的法定要求 【公示中标候选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 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 包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 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申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申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 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中标通知书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 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1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 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72.02021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机定

02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

【工程总承包的基本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具有相应工程业绩。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 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总结:(不能把设计和施工都分包出去,自己要留一个干) 1Z30302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二、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建筑法》规定,(同一专业的)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 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共同承包的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Z30302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 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 相互借用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 减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3030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Z303032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5类) 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 重的。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Z30303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 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

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Z30401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合同的分类: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保管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来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 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 司,如建设工程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等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主合同。 Z3040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 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 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 应受自已作出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

1Z30401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合同的分类: 诺成合同(义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保管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来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 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 司,如建设工程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等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主合同。 Z3040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 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 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 应受自已作出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

1Z3040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 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1Z304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式合同)。(包括3个:勘察、设计、施 工合同,但注意:监理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而是委托合同)。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4.及时验收工程;5.支付 工程价款。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以 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 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Z304014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开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开工日期为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 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 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 认定开工日期

1Z304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

【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的确定)

、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丝

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总结:工程合格,应支付工程款 工程不合格:①修复后合格,应支付工程款;②修复后仍不合格,不应支付工程款。 二、效力待定合同(无交易资格)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 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Z304017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二、合同的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 合同的变更需当事人双方①协商一致且②内容明确且③合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 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内容不变主体变) 1.三种合同转让行为无效:(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 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无需同意),未经通知,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 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转让:应经过债权人同意。 4.主债权转让的,从债权一并转移 四、可撤销合同 (一)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合同的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

(一)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 乃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五、合同的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1Z304018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 金。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违约金和定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 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选其一+已交付定金的,记得收回 1Z304019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合同示范文本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但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即合同的成立 与生效同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但无法律强制性 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1Z3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1Z304021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 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 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 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基本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 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

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 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 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 氏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劳动合同自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 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Z30402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四)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 继续履行。

(一)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Z304024劳动保护的规

【加班费用】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工作日加班:150%;休息日加班:200%;法定休假日加班:300%。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般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强度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具体规定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强度体力劳动孕期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强度和孕期禁忌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产期产假不得少于98天哺乳期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强度和哺乳期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未成年工的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五、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1Z304025劳动争议的解决【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仲裁】对于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一般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5

【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 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义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 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Z304030相关合同制度

1Z304031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有成果就买单,无成果不买单) (二)承揽人须以自已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 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 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 任。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 作。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定作人的义务 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 享有留置权。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常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Z304032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三)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动产交付方式】

3搬批担保义务 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 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必须保证标的物转移于买受人之后,具有约定或法定的品质。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 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 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 出卖人应当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 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 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1Z304034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也是诺成合同和双务、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 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 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分为两种情形:①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②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 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

1Z304035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二)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 复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同于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 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三)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和尊重承 租人选择权。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症担保。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Z304036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三)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并不是货物交给承运 人合同才成立)

4036运输合同的法律规

1Z304037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1Z304037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仓储合间是诺成合同

包陌百可定成百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二)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 特征。 (三)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或者仓 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1Z3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Z3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1Z305011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1Z305013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 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 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1Z3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1Z305021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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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车辆冲洗,喷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 施工用电及照明: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18年考)

1Z3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Z305031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围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 护,不容侵犯。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 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 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1)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有文物收藏 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 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 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 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 利。 1Z30503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 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 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

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1Z3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Z30601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 利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 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

1Z30601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 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

②【专业承包单位在项目上专职安全员的配备要求】≥1人 ③【劳务分包单位在项目上专职安全员配备】

②【专业承包单位在项目上专职安全员的配备要求】≥1人 ③【劳务分包单位在项且上专职安全员配备】

GB/T 24817.1-2016 起重机控制装置布置形式和特性 第1部分:总则≥1 人 ≥2人 ≥3人 50人 200人

1Z30602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可的施工。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 承担主要责任 1Z30602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一、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四)紧急避险权 (五)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七)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三)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IZ30602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5)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 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5)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 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QC/T 636-2014 汽车电动玻璃升降器1Z3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Z30603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一)【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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